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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历史维度中的全面依法治国

2018-08-29周家彬

红广角 2018年2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十九大改革开放

【摘 要】改革开放40年来,“全面依法治国”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三大之间,法制建设直指秩序与纪律重塑;十三大至十八大之间,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治建设围绕经济建设展开;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法治建设目标设定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更加强调顶层设计,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面推进,更加鲜明地提出司法公正与建设法治社会,进一步深入阐释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改革开放;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十九大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570-(2018)02-0032-08

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是一部实践探索史,更是一部理论发展史。经过40年的披荆斩棘,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由当初“摸着石头过河”发展出全面的顶层设计。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历程,正是中国改革开放40年历史的深刻写照。目前学界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研究多集中于政策阐释,特别是对其内涵、来源、地位、意义、措施的解释较多。一些研究试图从历史入手梳理依法治国思想的演进过程,主要有两种视角:一是政策史视角,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相关政策的演变,这类研究多限于对相关政策、口号文本变化的介绍;二是法律史视角,偏重对法律本身的梳理,以法律的丰富和完善展现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发展,这类研究对于更为宏观性的问题特别是不同阶段法治定位的历史演变关注较少。改革开放是一个兼具统一性与阶段性的历史进程。40年来,改革开放的主题始终不变,但每个阶段因其面临的具体问题不同而呈现出阶段性任务的差异。本文试图从历史维度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轨迹,阐述党对依法治国问题认识的历史演变,特别是十九大对“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新发展,从历史的维度阐释“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意义。

一、第一阶段:法制建设直指秩序与纪律重塑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继承发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开启了依法治国的大门。邓小平围绕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等问题作出了许多重要论断,如“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等。①在邓小平眼中,法制针对的主要对象是违法犯罪分子或潜在的违法犯罪者,法制的直接目标是维护秩序和纪律,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法制被定位于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序进行。这一思路贯穿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87年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这一阶段我国的法制建设中,这一阶段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曾就法制建设展开了探索。政治革命结束后国家建设逐步开展,这就要求党将治理国家的方式由疾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转变为理性至上的依法治国。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人曾进行了有益探索。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都遵循依法办事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①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出台了一批重要的法律,如《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我国的法制探索遭遇了挫折,《刑法》等一大批法律虽经过长期筹备却迟迟不能颁布,“文革”时期甚至出现了“砸烂公检法”的错误口号。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吸取新中国成立后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法制建设的问题。1978年10月,邓小平在同胡乔木等人的谈话中就已经提出“没有法,他就乱搞,确实不行”,“法制确实需要建立和健全,民法、刑法要搞”,并将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的立法工作列为近期亟待解决的问题。②同年12月13日,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发表了主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再次强调“加强法制”,认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并提出法制建设目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③1979年6月,邓小平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党内负责人会议上又一次强调了法制的重要地位,指出“我们制定法律的步伐要加快”,“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这次大会要认真立法”。④此次人大会议审议并通过了7部法律,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改革开放时期我国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

此时党面临着拨乱反正的严峻任务,法制建设的直接任务就是稳定社会秩序、整顿政治秩序。1975年颁布的《宪法》曾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⑤“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報”曾在“文革”内乱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改革开放初期部分人在“西单墙”张贴大字报,被认为是扰乱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1979年12月北京市革委会宣布禁止在“西单墙”张贴大字报。1980年1月,邓小平在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将其界定为“不安定因素”,认为社会上还存在“四人帮”的残余,再加上派性分子、新生的打砸抢分子以及各种流氓集团、刑事犯罪分子,社会秩序面临不小的压力。“要对各种犯罪分子继续坚决打击,努力保障和巩固健全的、安定的社会秩序”,打击的方式不再是政治运动或群众运动的方式,而是“对各种罪犯坚决采取法律措施”。⑥同年8月,当被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 法拉奇问及如何避免“文革”内乱重演时,邓小平指出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才能解决问题”。⑦11月,邓小平接受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电视台采访时,强调通过法制建设克服“文革”造成的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问题。①此后在多个场合邓小平不断重申上述观点。②随后,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彻底否定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不再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形式。

在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党中央还开始着手整顿政治秩序。权力的过度集中以及由此造成的特权问题是当时国家面临的重要政治问题之一。邓小平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提出通过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③1980年初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党内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再次确认通过法律限制权力的原则,并将其作为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加以贯彻。④1980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继续强调“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⑤1981年6月,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重申不让“文革”混乱局面重演的决心,要求“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⑥1982年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领导人民继续制订和完备各种法律,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从各方面保证政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⑦1982年12月,新的《宪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大之间,法制建设的主要作用是直接服务于拨乱反正,其直接目标是维护和整顿社会秩序与政治秩序。1981年5月27日,邓小平在同比利时国王博杜安一世的谈话中指出,民主法制建设最终目的是“全心全意地发展经济”,但当下直接目的是“在全国形成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保障。⑧随着经济建设的逐步展开,法制在保障经济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82年4月,邓小平提出“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⑨表明党已经开始严重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问题。在党的指导思想完成拨乱反正的基础上,十二大提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高涨”,将经济建设置于更为突出的位置。1984年3月25日,邓小平在与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的会谈中表示将通过逐步改善、健全法制等措施为引进外资提供条件。⑩这表明法制建设的重点已经开始逐步转向经济领域。但在十二大到十三大之间,拨乱反正工作并没有完全结束,稳定社会秩序、整顿政治秩序的工作仍在进行。1983年8月,党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要求在三年内组织三次“战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1983年10月十二届二中全会通过《关于整党的决定》,从组织上继续肃清“十年内乱的流毒”。到1987年5月,历时三年半的整党工作基本结束,共开除33896人党籍,不予登记的党员90069人,缓期登记的党员145456人。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仍是维持社会秩序、整顿政治秩序。

二、第二阶段:法治工作围绕经济建设展开

党的十三大要求“抓紧建立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①,我国的法制建设加速转向经济领域。但受到1989年政治风波影响,秩序问题在短期内再次凸顯。江泽民在十三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平定动乱、恢复秩序“是当前第一位政治任务”②,邓小平提出“这次动乱还使我们更加认识到稳定的重要性”,“实现四个现代化,最关键的问题是需要稳定”。③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改革开放加速发展,法治工作围绕经济建设展开,法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十四大到十八大之间,我国法治建设除继续承担维护社会秩序与政治秩序的职责外,由于经济领域的法制建设问题更加突出,各方面工作围绕经济建设展开,党将经济立法置于立法工作的首要位置。十四大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此必须将经济立法工作提升至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强调“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将法制建设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④1993年3月13日,江泽民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强调“法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依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有法律作保障,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十四大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精神,“把加强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在本届任期内出台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在20世纪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⑤十四届三中全会将上述思想写入《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⑥时任人大委员长的乔石提出在八届人大任期内尽快制定一批市场经济法律,“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⑦随后我国颁布了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如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现代企业制度,1998年《证券法》确定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除此之外,《农业法》 《劳动法》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相继问世。

不仅法律问题如此,整个政治体制都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⑧十四大在总结改革开放14年来的实践经验时将以经济体制变革为先导推动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改革作为重要的经验之一,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并将精简党政机构作为深化经济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条件。⑨随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思想还被确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经验。⑩此时党的主要精力集中于推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法制建设被视为转型辅助力量,直接目标就是为转型服务。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产生的,也是适应经济体制转型的一个重大举措。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提出“依法治国”重大命题,指出“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适应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①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认为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并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②1993年至2003年间,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8件法律解释,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③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此背景下2002年党的十六大继续强调法治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并要求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④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思考》一书中曾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健全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规范市场秩序”。⑤2004年,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 周年大会又一次强调了经济立法的重要性,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适应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⑥2007年,党的十七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⑦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指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⑧

当然,立法工作围绕经济建设展开并不意味着党忽视了经济领域以外其他领域的工作,党的十七大强调“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⑨

三、第三阶段:法治建设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

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99%以上的消费品已经实现市场化经营,95%以上的生产资料价格由市场决定,改革的主要任务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对体制的完善。⑩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积累了一定的矛盾,如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新兴社会组织法治建设参与不足、司法公信力下降等问题成为制约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发展的障碍。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将法治建设的目标设定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一方面强调顶层设计,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面推进,另一方面突出重点,更加侧重于对公权力的制约,更加鲜明地提出司法公正与法治社会,进一步深入阐释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之间的相互关系。①

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在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②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堅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③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领域形成一套紧密联系、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在此基础上提高国家利用制度管理各方面事务的能力。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④2017年10月,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应通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在此目标指引下,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很多新的进展。

第一,法治建设强调顶层设计、全面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起步、发展和深化三大阶段,虽然在起步阶段,我国就已经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在很长一段时间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相对独立。党的十九大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各方面建设的统一领导,实现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各项工作高度整合、全面推进。

同时,法治建设各项具体工作也更加强调统一和协调。以立法工作为例,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的重心在于查漏补缺、健全法律体系,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应急式立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新法与旧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各类法律之间的协调性有待提高。这集中体现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时期,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转变,党中央提出将经济立法置于立法工作的首位,制定了一大批经济类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各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立,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问题逐渐显现。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不再是缺什么补什么,而是更加强调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⑤这表明我国的立法工作不再以某一类法律的制定为主,而是更加注重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和协调。十九大将上述精神上升为全党的重要议程,进一步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①,对立法工作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二,法治由约束普通公民逐步转向规制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日臻完善。从改革开放初期党中央提出“法制”,到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十七大提出“法治政府”、十八大与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法治建设针对的主要对象发生了阶段性的变化。

法治建设第一阶段,法制主要用于打击犯罪、规范公民行为,其针对的主要对象是普通公民,法制教育的重点是让公民学会守法。例如十二大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从小学起各级学校都要设置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特别要教育和监督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②。当然这一阶段党已经开始警惕行政违法、干预司法的问题,如1986年7月,党中央曾发布《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坚持“依法办事”。③不过这在当时并非重点。

进入法治建设第二阶段,执法问题逐渐受到重视,依法行政的问题提上日程。十四大提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加强政法部门自身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广大干部与普通群众一起被列为法制教育的对象。④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求在全民普法的同时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⑤1999年,国务院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決定》,践行“依法行政”。⑥十六大再次强调依法行政,要求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2004年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计划经过10年左右达成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⑦十七大再次确认了“法治政府”的目标,同时提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问题。⑧此时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期,也是群体性事件高发期。据统计,从1993年至2007年,我国群体性事件由1万起增至约9万起。⑨受此影响,维稳成为当时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正如2007年12月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所言,“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必须把确保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放在全部政法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⑩

法治建设第三阶段,司法改革问题日渐突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展开。十八大以来,社会趋向稳定,中央开始大力整治司法不公的问题。201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政法工作正确处理维稳和维权的关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在稳定的同时更加强调维护社会公正,体现出第三阶段法治建设理念新变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为了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2015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①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途径。②

第三,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进一步理顺。从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开始,我国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问题上主要强调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党的领导实现路径,即通过“依法治国”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保证其贯彻实施;二是党的活动界限,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九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阐释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十九大更加突出了党的领导,提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在党的领导中又贯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首先,十九大强调党的建设同国家治理一样,都得依法进行,要求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其次,十九大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进行了细致地划分、强力整合,十九大之前党的建设强调一条主线(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五个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十九大正式改为一条主线、六个建设,主线不变,建设改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与制度建设,将之前的反腐倡廉建设改为反腐败斗争,移出基本建设的范畴。③实际上这是党的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创新。腐败的背后不是党组织而是公权力,普通党员一般不具备腐败的条件和基础,只有掌握公权力才具备腐败的条件,因此对于普通党员来讲,反腐倡廉建设的针对性远不如纪律建设的针对性强。当然这并非要削弱对腐败行为的斗争力度,而是进一步理清了腐败的来源,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对象进行了更加细致地划分。2017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正式宣布在全国推广监察委员会制度。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对党的机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涉及公权力人员的全面监督,这正是在理论细分的基础上实现了反腐实践的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

综上所述,从重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再到十八大、十九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党围绕社会主义法治问题进行了40年的探索。在长期的探索历程中,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路线贯穿始终。但受到具体历史环境的影响,不同历史阶段的探索又各有偏重。我们在把握法治建设整体趋势的同时,也应掌握法治进程的阶段性特征。

(周家彬,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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