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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状语、附语和补语的界定

2018-08-29王亚南陈国华

外国语文 2018年4期
关键词:谓词补语界定

王亚南 陈国华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外语与教育研究中心,北京 100089)

0 引言

传统英语语法中的状语(adverbial)是一个大杂烩似的句元(clause element),其包含的句法成分各式各样,不仅有副词、副词短语、介补短语、名词短语,还有从句;其在句中的位置也十分灵活,许多状语在句首、句中、句末都可以出现;其句法功能和所表达的意思也多种多样。因此,英语语法学界对状语的界定也是五花八门。传统英语语法学家(Leech et al., 1975/1994/2002;Biber et al., 1999/2000;Celce-Murcia et al., 1999;薄冰, 2002;张道真,2002)或从语义视角或从功能视角界定状语,但都没有找到它与其他句元的区别性特征或没有将某一标准贯彻始终。

与状语相比,附语(adjunct)不是一个尽人皆知的语法术语,而且语法学家对附语的认识也不相同。功能语法学家韩礼德(Halliday,1961)最早使用附语这一术语,并用附语取代了状语(Halliday,1985,1994/2004),之后同一学派的其他语法学家(Downing et al., 2006;Coffin et al., 2009)也不再使用状语,改用附语。基本维持传统语法体系的语法学家当中,一些(如Leech et al., 1975/1994/2002;Biber et al.,1999/2000;Celce-Murcia et al., 1999;薄冰,2002;张道真,2002)仍使用状语这一术语;一些(如Quirk et al., 1985;章振邦,2001)将状语分为4个次类,将附语认定为其中一类;另一些(如Carter et al., 2006;Payne, 2011)将状语从句(adverbial clause)视为附语的一个次类。此外,一些偏重语言学理论的语法学家(Huddleston et al., 2005/2008;Aarts, 2011)虽然也不再使用状语,仅使用附语,但他们对附语的界定与功能语法学派的界定不太一样。可以说英语语法学界对英语状语和附语的认识和界定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本文认为,传统英语语法中的状语形式多样,内部成员缺乏功能上的同质性,启用附语这一新术语有助于消除传统语法在状语问题上的混乱局面,但是将附语认定为状语的一个次类,缺乏理论依据,因为没有人能给出状语本身的区别性特征。功能语法学派虽然用附语取代了状语,由于其对附语的界定没有严格遵守功能标准,附语内部成员依旧在功能上缺乏同质性。哈德尔斯顿、普勒穆(Huddleston et al., 2002)对附语的界定比较严谨,值得我们借鉴。本文从句法功能的视角重新梳理传统英语语法里状语的内部成员,将语句中对谓语或语句起修饰作用的可选句元称为附语,发现传统语法中被认定为状语的一些必有句元,由于其句法功能并非修饰谓语或整个语句,而是对谓语进行补充说明,应被认定为补语。

2研究背景

英语语法学界对英语状语的界定存在分歧。分歧的根源在于,研究者按照不同标准来界定英语状语。一些研究者(Leech et al., 1975/1994/2002)从语义视角界定状语;一些研究者(Quirk et al., 1985)没有界定状语,直接对其进行了分类;另一些研究者(Biber et al., 1999/2000)按照广义的功能标准界定状语;还有研究者(薄冰,2002;张道真,2002)按照句法功能标准界定状语。由于界定标准不同,研究者对于以下例句中斜体部分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定:

(1)He livedinLondon.

他那时住在伦敦。

(2)John has readwidely.

约翰已经读的很广了。

(3)The chrysalis slowly turnedintoabutterfly.

蛹慢慢化成蝴蝶了。

(4)I have beeninthegardenall the time since lunch.

午饭后我一直在花园里。

(5)You must put all the toysupstairsimmediately.*例(1)-(5)引自薄冰(2002:682)和夸克等(Quirk et al., 1985:52)。

你必须立刻把所有玩具放到楼上。

薄冰(2002:682)、夸克等(Quirk et al., 1985:52)、拜博等(Biber et al., 1999/2000:763)将上述例句中的斜体成分视为状语;哈德尔斯顿、普勒穆(2002)、卡特、麦卡锡(Carter et al., 2006:502)、阿茨(Aarts, 2011:102)把这些成分归入补语;莱昂斯(Lyons, 1968:345-346)、佩恩(Payne, 2011:214-216)则认为附语和补语处在语义连续系统上,因此二者的界限模糊,不易区分;还有研究者(Halliday, 2004;Downing et al., 2006;Coffin et al., 2009;Huddleston et al., 2002,2005/2008;Aarts, 2011;Payne, 2011)没有使用状语,而用附语这一术语替换状语或赋予其新的内涵。下面本文将不同研究者的观点分门别类,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最早使用附语这一术语的是功能语法学家韩礼德(Halliday,1961:256-257),他在讲语句结构的组成元素时说:“描述英语语句结构需要四个元素,因为‘主语’‘谓语(predicator)’‘补语’和‘附语’这四个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术语是恰当的”。之后,韩礼德(Halliday,1985/1994/2004)用附语取代了状语,并以句元的构成成分为标准来界定附语,“附语的功能典型上是由副词词组或前置词短语(而不是名词词组)实现的”(Halliday,2004:124)。但实际上,名词词组也可以做典型的附语,如:

(6)I went shoppinglastnight.

我昨晚去购物了。

之后,功能学派的其他语法学家(如Downing et al., 2006;Coffin et al., 2009)也不再使用状语,改用附语。唐宁、洛克(Dowing, et al., 2006; Coffin et al., 2009:69)指出:“附语是语句所表达情景中的那些可选元素。”明确指出附语是可选元素,这是一大进步,但是“语句所表达场景”,意思模棱两可,仍不能准确地界定附语。考费因等(Coffin et al.,2009)也提出类似的观点,“从语法的视角看,附语区别于其他句元的一个特征就是,附语是可选的”。

这派语法学家基本上仍将附语和传统语法中的状语视为等同。这一点,从他们对附语的分类上就可以看出来。韩礼德(Halliday,2004:125)按照语言的元功能标准,将附语分为三种:“情况(circumstantial)附语、情态(modal)附语和连接(conjunctive)附语。”唐宁、洛克(Downing et al., 2006:70)也认为:“附语按照功能标准可以分为三类:情况附语、立场(stance)附语和连接(connective)附语。”从他们对附语三个次类的命名上可知,功能标准并没有贯彻始终,“情况附语”和“立场附语”是从语义视角命名的,而“连接附语”是从功能视角命名的。可以说,功能语法学派虽然用附语取代了状语,但他们对附语的界定没有严格遵守功能标准,附语内部成员依旧在功能上缺乏同质性。

另外一些语法学家(Leech et al., 1975/1994/2002;Quirk et al.,1985;Celce-Murcia et al., 1999;Biber et al., 1999/2000;章振邦,2001;薄冰,2002;张道真,2002;Carter et al., 2006;Payne, 2011)基本维持传统语法体系,继续使用状语这一术语。他们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种观点仅使用状语这一术语,并未使用附语;另一种观点认为,状语应分为四个次类,附语是其中一类;还有一种观点把状语从句视为附语的一个次类。下面分别详细阐述。

利奇等(Leech et al., 1975/1994/2002)、拜博等(Biber et al., 1999/2000)、塞尔斯-穆尔西亚、拉尔森-弗里曼(Celce-Murcia et al., 1999)、薄冰(2002)和张道真(2002)等研究者仅使用状语这一术语。利奇等(Leech et al., 1975/1994/2002:177)按语义标准界定状语,“状语通常对句子其余部分所描述的行为、事件或状态补充额外信息。”但由于没有进一步界定“额外信息”和“句子的其余部分”是什么,导致其对状语的界定模棱两可。拜博等(Biber et al., 1999/2000)、薄冰(2002)、张道真(2002)按功能标准界定状语,但表述各不相同。薄冰(2002:681)说:“修饰动词、形容词、副词以及全句的句子成分叫作状语”。张道真(2002:279)则说:“状语是修饰名词和代词以外任何词的,可修饰动词、形容词、另一副词、介词、连词或整个句子。”他们的界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英语中状语的位置灵活多变,有时分不清它修饰的是某一谓词还是整个语句;第二,他们认定的状语中有些成分并不起修饰作用,而是起着连接语句的作用,如(7)中的however,或表达言者的言语主观性,如(8)中的Luckily:

(7)However, we’ll never know the outcome of that argument.

然而,我们永远也不会知道那场辩论的结果。

(8)Luckily, we don’t have to do that.

幸运的是,我们不必做那件事。

拜博等(Biber et al.,1999/2000:762)指出:“状语这种句元有三大功能:为语句中的命题增加情况信息,表达言者/作者对语句的立场,以及连接语句(或语句中的某部分)和话语中的某个其他单位”。这种对状语的分类与韩礼德(Halliday,1994/2004)、唐宁、洛克(2006)等功能语法学派对附语的分类如出一辙。与薄冰和张道真相比,拜博等的界定过于概括,没能指出状语和其他句元的区别性特征,更像是对状语进行分类,而不像是对之进行界定。

夸克等(Quirk et al., 1985:501)认为“状语包括四种宽泛的语法功能范畴:附加语(ADJUNCT)、下加语(SUBJUNCT)、外加语(DISJUNCT)和连加语(CONJUNCT)”。但是他们(Quirk et al.,1985:504)没有给附语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给出了这样的描述:“与状语的其他次类不同,附加语可以是分裂句(cleft sentence)的焦点。”这种描述可以把附语和下加语、外加语、连加语区别开,但是无法区分附语与主语、宾语、补语和谓语。章振邦(2001:599)将附语译为“修饰性状语”,又叫“综合性状语”,并将其界定为“修饰谓语或谓语动词”的成分。但是附语不仅“修饰谓语或谓语动词”,还可以修饰整个语句,如(9)中Usually:

(9)UsuallyI return home at six o’clock.

通常我六点回家。

另外,什么是“修饰”,(1)-(5)当中的斜体部分是不是起修饰作用,也不清楚。

卡特、麦卡锡(Carter et al., 2006)和佩恩(Payne,2011)都将状语从句视为附语的一个次类。卡特、麦卡锡(Carter et al.,2006:890)这样界定附语:

语句中的可选元素,在时间、地点、方式、程度、强度、原因和频率等方面修饰、评论或扩充一个行为或事件的情况。附语可占据不同的位置,可由附谓词短语、前置词短语实现,少数情况下实现为名词短语或状语从句。

但他们(Carter et al., 2006:578)又说:“在这本语法书里,状语从句被视为句子结构的组成元素,而不是语句结构中的附语。”这说明,他们的观点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以句法单位而不是句法功能为标准分析状语从句。佩恩(2011:344)也将状语从句视为附语的一个次类,认为“状语从句的功能是修饰谓词短语或整个语句……有时状语从句被称为附语(以与论元arguments相对)”。可以看出,卡特、麦卡锡(Carter et al., 2006)和佩恩(Payne,2011)共用状语和附语两个术语,但对于二者的关系并未梳理清楚。

一些偏重语言学理论的语法学家(如Huddleston et al., 2002,2005/2008;Aarts,2011)也使用附语这一术语,但他们对附语的界定与功能语法学派不同。哈德尔斯顿、普勒穆(Huddleston et al., 2002:665)将附语界定为“谓词短语或语句中的修饰语连同相关增补语(supplements)”,他们说的“增补语”被界定为在句子中“占据线性序列(linear sequence)中的一个位置而又没有融入该句句法结构的成分”(Huddleston et al.,2002:1350),例如下面(10)中的斜体部分:

(10)i. Patthelifeandsoulofthepartyhad invited all the neighbours

帕特——聚会的中心人物和灵魂——之前已经邀请了所有邻居。

ii. The best solution,itseemstome, would be to readvertise the position.

最好的办法,对我来说,是为这个职务重新做广告。

iii.Jill sold her internet shares in Januaryaveryastutemove.

吉尔一月份卖了她的股份——一个十分明智的举动。

首先,哈德尔斯顿、普勒穆所谓“增补语”并不是一个具有同质性的范畴,例如(10.i)和(10.ii).无论在“增补语”本身的性质上或在句子的句法结构上,都完全不同,the life and soul of the party是名词短语,修饰Pat,it seems to me是主谓附构造,不修饰The best solution;其次,把名词短语的修饰语和谓词短语或语句的修饰语混在一起,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阿茨(Aarts,2011:114)与哈德尔斯顿、普勒穆的观点类似。佩恩(Payne,2011:244)的观点与之相反,他认为附语是“屈折短语(IP)中的修饰语”,修饰功能分为“名词短语中的修饰、述谓中的修饰和语句层面的修饰”(Payne, 2011:251)。可见,佩恩认为附语是修饰语的一个次类。

3英语的状语和附语

每个语符都是形式、意义和功能的结合体。因此,分析任何语言单位,都要遵从形式、意义和功能结合的原则。从形式的视角看,不仅副词、副词短语、介补短语、名词短语可以作状语和附语,从句也可以,因此这两种句元无法从形式上加以区分。从意义的视角看,状语和附语都可以表示时间、地点、条件、方式等,因此,也难以从语义上穷尽所有状语和附语。唯一有可能将状语和附语区别开来的只有句法功能。

夸克等(Quirk et al., 1985:501)把状语分为四个次类:附加语、外加语、下加语和连加语。据他们(Quirk et al., 1985:504-505)描述,附加语与主语、补语、宾语类似,有三个特征:1)它可以是分裂句(cleft sentence)的聚焦点,而其他状语(即外加语、下加语、连加语)不能这样,例如:

(11)a. Hilda helped Tony because of his injury.

希尔妲帮助了汤尼因为他受伤了。

b. It wasHildathat helped Tony because of his injury.

是希尔妲帮助了汤尼因为他受伤了。

c. It wasTonythat Hilda helped because of his injury.

希尔妲帮助的是汤尼因为他受伤了。

d. It wasbecauseofhisinjurythat Hilda helped Tony.

因为汤尼受伤了希尔妲才帮助了他。

2)不论其在句中处于哪一位置,附加语都处于述谓省略或代词(predication ellipsis or pro-forms)指代的范围之内,例如:

(12)a.In1981 [A], Gracebecameateacher[C] and so did Hamish.

1981年[附加语].葛瑞思成了一名教师[补语].哈宓诗也是。

b. Gracebecameateacher[C]in1981 [A] and Hamishbecameateacher[C]in1981 [A].

葛瑞思1981年[附加语]成了一名教师[补语].哈宓诗1981年[附加语]也成了一名教师[补语]。

3)和主语、宾语、补语一样,附加语可以用疑问形式引发出来,例如:

(13)a.Whobecame a teacher? (Grace[S])

谁成了一名教师?(葛瑞思[主语])

b.Whatdid Grace become? (Ateacher[C])

葛瑞思当了什么?(一名教师[补语])

c.Who(m) did Hilda help? (Tony[O])

希尔妲帮助了谁?(汤尼[宾语])

d.Whydid Hilda helped Tony? (Becauseofhisinjury[A])

希尔妲为什么帮助汤尼?(因为他受伤了[附加语])

附加语分为述谓附加语(predication adjunct)和句子附加语(sentence adjunct),述谓附加语分必有述谓附加语(obligatory predication adjunct)和可选述谓附加语(optional predication adjunct)两种,例如:

(14)a. She is fondofbooks. [obligatory predication adjunct]

她喜欢书。[必有述谓附加语]

b. The queen arrivedinabluegown. [optional predication adjunct]

女王身着蓝色礼服驾到。[可选述谓附加语]

(15)She kissed her motherontheplatform. [sentence adjunct]

她在站台上亲吻了母亲。[句子附加语]

夸克等(Quirk et al.,1985:566)认为,“与其他句元相比,下加语是多多少少扮演从属角色的状语。”他们(Quirk et al.,1985:567)又称:“从属角色可以指下加语在其中起作用的整个语句,也可以指该下加语从属的某个句元(通常是主语S)或构成句元的某个部分。”例如:

(16)This play presentsvisuallya sharp challenge to a discerning audience.

这部剧在视觉上向眼光敏锐的观众提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

(17)He studied the playvisually(but scarcely listened to a word).

他在视觉上研究了这部剧(但几乎没听任何字)。

夸克等(Quirk et al., 1985:566)称(16)中visually是下加语,(17)中的visually是附加语,二者的区别是,附语可以做分裂句或强调句中被强调的部分,但下加语不可以。实际上,这两句中的visually都可以做强调句中被强调的部分,例如:

(18)It isvisuallythat this play presents a sharp challenge to a discerning audience.

这部剧是在视觉上向眼光敏锐的观众提出了一个严峻的挑战。

(19)It isvisuallythat he studied the play.

他是在视觉上研究这部剧的。

事实上,下加语和附加语一样,也是对谓语或语句起修饰作用的可选成分,二者应当合并为一个范畴。

夸克等(Quirk et al., 1985:613)认为:“与诸句元相比,外加语的级别要高一级,在句法上更具分离性,并且在某些方面是上位的(superordinate),因为外加语的范围延伸到整个句子。”他们(Quirk et al., 1985:629)还认为:“当条件、让步、原因、结果之类语义关系由语句实现时,相关状语通常是内容(content)外加语。”例如:

(20)Unlessyouhaveavalidpassport, I cannot book your ticket.

除非你有有效护照,否则我不能为你订票。

(21)AlthoughJohnissohardup, he refuses to look for a better-paid job.

约翰尽管很缺钱,却拒绝找一份薪酬更高的工作。

实际上,这种“内容外加语”明显也是主句的从属成分,对主句起修饰作用,也应该归入附语。剔除这类从句后,外加语范畴内的其他成员皆符合夸克等对外加语的界定,例如:

(22)Broadlyspeaking, the working week at the Assembly is two and a half days.

宽泛地说,在议院的工作日是两天半。

(23)Toeveryone’ssurprise, nearly all of them have paid back the loans.

让大家吃惊的是,他们几乎所有人都偿还了贷款。

Broadly speaking的作用是表明言者的说话方式而不是修饰主句,To everyone’s surprise的作用是表明言者对事件的评论,也不是修饰主句,二者都是置身于整个语句之外、表达一种上位关系的可选句元。

夸克等认为,“连加语通常有一些与连加相关的特定语义角色,即起连接独立单位的作用,而不是向一个单一而完整的单位贡献另一方面的信息”(Quirk et al., 1985:631)。例如:

(24)She may be unable to attend the meeting. You shouldnonethelesssend her the agenda.

她可能无法参会。尽管如此,你也应该把议程发给她。

(25)The candidate is a fine teacher, a broadcaster of some experience, and a respected drama critic.Inaddition, she has written a successful novel.

这位候选人是一位优秀的教师,相当老练的广播员,受人尊敬的戏剧评论家。此外,她还写了一部成功的小说。

例句中的斜体部分分别表示前后语句之间的转折和递进关系。可见,连加语最鲜明的句法功能是在语篇中是连接语句。本质上,连加语与附加语、外加语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必须要有至少两个语句才能发挥作用。可以说,连加语实际上是超越语句层面的语法范畴,属于话语或语篇范畴,与附加语不在同一层级。

夸克等对状语这种划分法影响了许多语法学家,不过他们没有完全沿用夸克等的分法和术语。他们的一个共同做法是,都把“下加语”和“附加语”合并在一起。章振邦(2001:599)将合并后的句元称为“修饰性状语”,将状语分为“修饰性状语、评注性状语、连接性状语”。拜博等(Biber et al.,1999/2000:392)的分类是“情况(circumstance)状语”“立场(stance)状语”“连接(linking)状语”。韩礼德(Halliday 2004:125)和唐宁、洛克(Downing et al., 2006:70)的分类是“情况(circumstantial或circumstance)附语”“情态(modal)附语”或“立场状语”“连加(conjunctive)附语或“连接connective)附语”。对状语或附语内部成分的这种次分类存在一个共同问题,即采用的划分标准不同。“情况状语”或“情况附语”和“立场附语”是从语义视角进行命名,而“修饰性状语”和“连接状语”或“连接附语”是从功能视角进行命名。这种做法有失严谨,很可能导致一个成员陷入分属于多个次类的境地。

本文认为,应该且只能按照句法功能标准对状语内部成员进行划分。夸克等(Quirk et al.,1985)提出的下加语和内容外加语都应纳入附加语的范畴,因为二者都起着修饰谓语或整个语句的作用。这样一来,传统语法里纷繁复杂的状语大部分可以分别归入附加语、外加语和连加语这三个独立的句法范畴。

4 英语的附语和补语

功能语法学家韩礼德(Halliday,1961)最先摒弃了状语这个术语*功能语法学派也使用“adverbial”这个词,但其指称意义不是“状语”,而是“副词的”。,转而使用“附语”*“Adjunct”由前缀“ad-”(to)和词干“junct”(join)构成。本文在将“adjunct”与主语、谓语、宾语、补语一起讨论时,将之译成“附语”;在将之与“联加语”(conjunct)“外加语”(disjunct)等术语一起讨论时,采用管燕红、唐玉柱(里查兹 等,2002/2005)的译名“附加语”。王国富等(Quirk et al., 1985/1989:68)在翻译Quirk等 (1985) A comprehensive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时,将“adjunct”“conjunct”“disjunct subjunct”分别译成“附加状语”“联加状语”“外加状语”“下加状语”。沈家煊将这四个术语分别译成“附接语”“并连语”“外接语”“附从语”(见克里斯托尔,2000)。。在韩礼德后来的语法体系(Halliday,1985/1994/2004)里,一个语句(clause)由语气(Mood)和存留(Residue)这两个部分构成,语气再由主语和定式(Finite)构成,存留再由一个谓语(predicator)、一到两个补语和至多七个附语构成,其中有的附语实际上处在语气这一部分里。例如:

(26)Someone’s already written on that paper.

有人已经在那张纸上写字了。

Someone’salreadywrittenon that paperSubjectFiniteAdjunctPredicatorAdjunctMoodResidue

按照韩礼德(“Halliday”,2004:125)对附语的分类,上表中“already”是情态附语,“on that paper”是情况附语,分别属于语气和存留。连加附语通常涵盖在语气部分中,如前面(7)中的“However”。韩礼德(Quirk et al., 1985:122-23)将补语界定为“存留部分中可能成为主语但不是主语的句元”,如下例中的“my aunt”和“that teapot”:

(27)The duke gavemyauntthatteapot.

公爵给了我姑姑那个茶壶。

可见,韩礼德所说的补语包含传统英语语法中的宾语和补语两部分,这一点他在书中已明确指出(Halliday, 2004:123)。对于英语附语和补语的区别,韩礼德(Halliday, 2004:123-24)提出:“补语的功能典型上是由名词词组实现的”,而“附语的功能典型上是由副词词组或前置词短语(而不是名词词组)实现的”。但是,上文已经说明,附语和补语无法按照其构成成分这一形式标准来区分。

佩恩(Payne 2011:214-215)提出了连续统的概念,他认为在连续统的两端分别是主语补语(Subject Complement)和斜格附语(Oblique Adjunct)。本文认为连续统的提法不科学,如果说补语和附语处在连续统上,二者应属于同一语法范畴,因为连续统内的成员只有程度之分,没有性质之分。

另外一些语法学家明确区分了附语和补语。莱昂斯(Lyons,1968:345)认为:“在原则上,附语和补语的区别相当清晰:附语是可选(又称非核心)成分,补语是必有(又称核心)成分。”卡特、麦卡锡(Carter et al., 2006:502)称,“附语修饰谓词或语句,但与补语不同,附语不能使谓词的意义完整,也不是必需的句元”。阿茨(Aarts,2011:102)对附语也有类似的描述,“附语不是谓词要求的句元,因为附语是可选的,其与中心语的关系比补语与中心语的关系松散得多。”例如:

(28)The girl I’m seeing at the moment livesthere.

我要见的女孩住在那儿。

阿茨(Aarts, 2001:102)解释说:“前置词短语there指明一个地点,但我们仍然将之视为补语而不是附语,因为这个前置词短语是谓词live允准的,而且实际上是必有的。如果把它省去,例句就会有截然不同的意思。”例如:

(29)The girl I’m seeing at the momentlives.

我此刻看到的女孩活着。

尽管(29)合乎语法,但(28)中的live与(29)中的live意思不同,前者表示‘居住’,后者表示‘活’,不能因为(29)合语法就将(28)中there判定为附语。这说明,附语和补语的区别与语义有关。

哈德尔斯顿、普勒穆(Huddleston et al., 2002:215)将补语界定为“谓词或谓词短语的依附成分(dependents)”,不仅包含英语学界通常所说的主语补语、宾语补语,还有主语和宾语,即谓语要求的所有必有句元。因此,他们所说的补语是大补语的概念。他们对附语的界定上文已经提到,即“谓词短语或语句中的修饰语连同相关增补语”(Huddleston, 2002:665)。正如上文所说,增补语内部成员功能各异,不适合全部归入附语。

哈德尔斯顿、普勒穆(2001:219-228)从以下5个方面详细分析了附语和补语在句法上的区别。

1)允准(Licensing)

他们认为,“语句结构中补语最重要的特征是有一个恰当的谓词允准该补语出现”(哈德尔斯顿 等,2001:219-221)。例如:

(30)a. Shethoughthim unreliable.

她认为他不可靠。

b. *Shesaidhim unreliable.

她说他不可靠。

2)必有性(Obligatoriness)

他们(哈德尔斯顿 等,2001:221)认为:“补语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其有时是必有的,但附语总是可选的。”他们(哈德尔斯顿 等,2001:221)对“必有”的定义是:“如果一个句元去掉后导致句子不合语法或出现意义的非系统性(unsystematic)改变,该句元为必有句元。”例如:

(31)a. She perused the report.

她审阅过这份报告了。

b. *She perused.

*她审阅了。

(32)a. She read the report.

她读了这份报告。

b. She read.

她读了。

(33)a. She left because she was ill.

她走了,因为生病了。

b. She left.

她走了。

(31)中,the report是必有补语,因为该成分去掉后原句不合语法且意思会发生改变。(32)中,the report是可选补语,去掉后句子合乎语法但谓词语义发生改变。(33)中,because she was ill是可选附语,去掉后句子合乎语法且与原句谓词语义相同。

3)回指(Anaphora)

哈德尔斯顿、普勒穆(哈德尔斯顿 等,2001:222)认为:“补语和谓词的关系比附语和谓词的关系更紧密,这可以体现在某些回指表达式中,尤其是do so。回指表达式指从先行语获取解释的表达式。”例如:

(34)a. *Jill keeps her car in the garage but Pam does so in the road.

吉尔把车停放在车库里,而帕姆在马路上这样做。

b. Jill washed her car in the garage but Pam does so in the road.

吉尔在车库里洗了车,而帕姆是在马路上这么做的。

哈德尔斯顿、普勒穆(哈德尔斯顿 等,2001:223)解释说:do so的先行语必须包含某一谓词所要求的所有补语,因此do so本身不能再与其他补语连用。在(34a)中,in the garage是keep的补语(如果keep保留原句的意思),因此必须包含在do so的先行语中。这表明Pam does so只能解读为Pam keeps her car in the garage,但这与后面in the road相矛盾,由此导致该句不合语法。在(34b)中,in the garage在第一句话中担任附语,不是does so所指代的内容,因此合乎语法。

4)范畴(Category)

哈德尔斯顿、普勒穆(哈德尔斯顿 等,2001:223-225)认为,范畴这一特征讲的是补语和附语的实现形式,二者都可以由名词短语、副词短语、前置词短语、从句、形容词短语担任。这是二者的共性,不是差异。

5)位置(Position)

哈德尔斯顿、普勒穆(哈德尔斯顿 等,2001:)认为:“从在语句中的位置看,补语比附语更受限制。通常,每类补语都有基本或默认的位置,如果出现在其他位置须遵循一组有限的条件。……然而,附语的灵活性通常大得多。”

上述5个特征中,特征1和2实际说的是一回事,只是视角不同。“允准”是从谓词的视角看一个成分是不是谓词所要求的,“必有性”是从补语本身的视角看它是不是相关语句必需的。赫德尔斯顿、普勒穆以(32a)He read the report里的the report可以省略为例,说明补语有时是可选的。这种说法和所举的例句都是有问题的。首先,如果说有的补语是可选的,那么这种补语与附语之间就没有了任何句法上的差别。其次,(32a)里的the report并非是可选句元,因为去掉这个名词短语后,(32b)实际是不合语法的,因为其语义并不完整。只有在前面例(2)John has read widely这样的句子里,read后面才能不带宾语,因为widely已经起到了宾语的作用。可是widely这个相当于宾语的副词究竟应该被认定为附语还是补语,还很难说。从功能上看,它更符合补语的特征。特征3只能算是检测二者差异的一种方式,不是区别性特征;特征4讲的是补语和附语的共同点而不是二者之间的差异;特征5仅对二者的一般情况进行了描述,也不是一个具体的区别性特征,因为有的附语在句中的位置也不那么灵活。概括起来,补语的区别性特征实际上就是其必有性,去掉后句子不合语法或谓词意思发生改变;附语的区别性特征是其可选性,去掉后不影响句子的语法性,也不改变句子的基本含义。

本文基本赞同上述哈德尔斯顿、普勒穆(Huddleston et al., 2002)对于英语附语和补语的区分,认为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附语是可选句元,补语是必有句元。因此,从句法功能上看,(1)-(5)句中斜体部分均应视为补语而不是附语,因为这些成分无疑是句中不可缺失的必有成分,去掉之后会使原句在保持谓词意义不变的基础上不合语法。

综上所述,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从语义和形式上都无法将英语的附语和其他句元区分开,应按照句法功能标准对其进行界定。按照句法功能标准,英语附语是修饰谓语或整个语句的可选句元,其与被修饰的谓语或语句之间构成主从关系。因为附语不是构成核心句的必有句元,省去后不会影响句子的语法性。

5 结语

要想正确使用一个语法术语,首先要对其进行清晰界定。传统英语语法中状语这一语法范畴内的成员参差不齐、功能不一,根源在于该语法范畴没有得到准确严谨的界定。本文从功能的视角重新梳理传统英语语法中的状语,将其中对谓语或整个语句起修饰作用的可选句元称为附语,将传统语法中被认定为状语或附语的一些必有句元剔除出去,纳入补语的范畴。同时,厘清附加语和下加语、外加语、连加语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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