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跨国经营将面临严酷的国际反避税监管
2018-08-29王劲松王增业张辉
□ 文/王劲松 王增业 张辉
作者单位: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所谓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 i t Shifting,BEPS),就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最大程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以及各国为吸引外资竞相实施的低税竞争,为跨国企业国际避税提供了空间。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放缓,财政收入不足,主权债务危机频发,与此同时,以谷歌、亚马逊、苹果公司等为代表的跨国公司,肆无忌惮的避税行为导致的双重不征税问题凸显,相关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社会分配两极分化和公平正义问题加剧,已引起西方媒体的强烈抨击和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世界主要经济体政府都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提升到最高级别的政治问题,使之成为各国财政部门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各国政府意识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不仅损害各国税收主权,也有损于税收公平和良好的商业环境,增大了世界经济复苏的难度,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借助多边政府间税收合作。
为了打击跨国公司的全球避税行为,20国集团(G20)领导人在2012年墨西哥首脑峰会上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简称经合组织)就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着手研究。经合组织于2013年发布“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2015年10月正式发布15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并在G20安塔利亚峰会上得到批准。
15项行动计划压缩了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空间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总体目标是“协调各国税制,打击跨国企业逃避税”,指导原则是“使税收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落实方式是“调整国际税收管理规则,各国立法落实”。
15项行动计划(见图表)是近百年来,全球税收体系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重大变革。该计划通过协调各国税制,打击跨国企业逃避税行为,构建公平、透明、稳定的国际税收环境,调整国际税收规则并通过各国立法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基本堵塞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潜在可能,将从税收国际规则和国内法两个层次改变现行体制,极大压缩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对各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利益分配产生深远影响,经合组织报告预计每年将增加全球税收1000亿-2400亿美元。
截至2016年末,以经合组织和20国集团国家为主,已有40余个国家和地区开始立法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计划。中国作为20国集团成员国和经合组织合作伙伴国,深度参与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制定。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发布42号公告,全面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15项行动计划要求,对跨国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架构设计、运营功能安排、合规管理、税收筹划和税收透明度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对中企走出去影响
随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在各国的逐步落地实施,中国走出去企业会面临国际税收规则、中国税法、投资国税法的同时调整,还将面临各国税务机关步调更加一致、信息更加透明共享的监管环境,15项行动计划试图全方位堵住跨国企业避税漏洞,必将对中国企业今后的国际税收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海外项目经营架构风险提高。目前很多中国企业通过在避税岛或低税率地区设立中间持股公司进行间接投资,并将利润留存在壳公司,国内税务机关可能认定这些壳公司为受控外国企业,并对未分配利润征税;在避税岛设立中间持股公司通常没有实质性经营,会引发常设机构风险,负责实际运营的上级持股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对壳公司利润征税;与壳公司签订投资、贸易协议的对方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其无实质经营,滥用双边税收协定并享受不当税收优惠而责令其补税;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层级过多造成境外交税无法回国抵免造成重复缴税。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国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对设立在避税岛的公司实行惩罚性税收,打击有害税收实践,中国企业在免税岛设立中间持股公司的做法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和惩罚措施。
二是信息披露透明度将大幅提高。企业集团今后将必须向经营所在国税务机关详细披露其在全球的组织架构、功能定位、资产、人员、利润分布情况、全球缴税情况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政策,从而方便税务局根据这些数据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评估,掌握更多的查税线索。
三是转移定价税务监管更加严格。利用跨国产品劳务转移定价手段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税收风险大幅提高。除重点监管常规产品劳务转移定价外,各国税务机关日益关注跨国企业利用集团内部融资平台、无形资产公司或共享服务中心,并以向其关联企业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或总部分摊管理费等方式转移利润的行为,这些转让定价或资本弱化措施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四是国际间反避税机制更加协调完善。各国政府也试图通过协调各国税制、启动立法程序修改国内法等方式,共同打击通过竞相降低税率甚至免税进行全球税收竞争的有害税收实践,减少不同税制间混合错配,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多管齐下协调各国税制,随着这些措施的逐步落地实施,跨国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将大幅压缩。
五是常设机构认定更加严格。利用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时代的业务创新逃避对经营国常设机构的纳税义务也引发了各国税务局广泛关注,以后将面临较大风险。
税务筹划主要关注几个关键因素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在过去10年间实现了快速增长,2011—2016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6%。中国商务部统计显示,2016年中国投资者共对全球188个国家和地区的3080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2016年对外直接投资达1701亿美元,比2015年增长44.1%。自2014年开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已经连续3年超过吸收外资规模,已成为净资本输出国。税收作为企业经营的主要现金成本和风险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境外投资的效益与成败,并影响企业在所在国的形象声誉,成为走出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税收作为企业经营的主要现金成本和风险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境外投资的效益与成败,并影响企业在所在国的形象声誉,成为走出去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
跨国企业国际税收筹划的目标主要是从全球经营角度考虑税务架构,以支持公司未来业务增长,配合未来的投融资、投资回收策略,实现资金高效运用和综合税赋水平最低。税务筹划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务架构的设计或优化。通过在缔约国、低税国或避税地设立投资控股公司、金融服务公司是目前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选择投资控股平台时需要考虑的税务及商务因素包括:低税负(取得股息红利免税或税负较低、分配股息免税或税负较低、撤资灵活且免税或税负较低、资本利得免税、股权交易环节税负较低、支付融资利息免税或税负较低);成熟的税收及贸易保护协定网络(避免双重征税、有助于降低最终投资标的国向中国直接分配股息的税负、控股公司须符合税收协定受益人的要求、有助于开展当地业务,满足控股公司实质经营的要求);另外,还要考虑融资便利性、地理位置和商业环境、法律完备性等因素,常见控股平台所在地各有利弊,搭建架构必须结合投资属性综合考虑。
二是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实现税收筹划。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可以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采用资本弱化等方式加快投资回收并获得税务利益。
三是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跨国企业集团可以通过控制跨国关联企业间货物及服务贸易的交易价格,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向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收取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特许使用费等手段,将高税率地区关联企业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实现集团全球税务成本最低的筹划效果。
中企在税收筹划方面仍有优化空间
多年来,中国跨国企业在走出去进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海外投资和税收工作经验。但在税务筹划方面,与老牌西方跨国公司相比仍然差距很大,普遍存在税务研究力量薄弱,税收筹划水平不高,税务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在国际税收筹划方面仍是新手。还未尝到多少甜头,就将面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时代严酷的国际反避税监管。但是,只要应对适当,中国企业今后在税收筹划方面依然大有可为,完全可以实现税务研究、筹划、管控水平的弯道超车,对此,笔者具体提出以下措施。
投资控股平台所在地的优势与劣势
一是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确实对跨国公司传统的跨国避税行为带来巨大挑战,对于税收筹划需要客观认识,理性待之,既不能视之为洪水猛兽,也不能无所作为。首先,税务成本是跨国企业仅次于员工和材料成本的第三大成本,通过合理税收筹划降低税务成本是跨国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税收筹划强调在现行国际税收框架下对涉税业务进行合理筹划,以合法的手段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只要今后税收筹划不过于激进,不是恶意偷漏税,就可以为之。其次,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实质是各国税源争夺,是全球税收利益的再分配,必然涉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既得利益国家和诉求国之间的长期博弈,这一矛盾并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能够解决,各国为吸引外资而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可能一夜消失,各国税制的差异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因此跨国公司未来在合理税收筹划方面仍有很大空间。最后,中国企业可以抓住当前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的难得契机,努力提高企业集团整体税务管控和筹划能力,积极有为,实现国际税收管理水平的跨越式提升。
二是加强税收筹划的统一集中管控。集团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税务工作,在集团总部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加强对集团整体税务工作的集中管控和全局谋划,建立涵盖总部税务职能集中管控部门、业务板块、海外大区、重点国家、海外项目,多层次、矩阵式的集团税务管理架构;加强总部税务管理研究团队、海外专职税务管理团队等职业化税务人才队伍培养;重大海外投资决策必须履行专业化税收研究筹划程序,从源头上优化税务架构;统一研究制定集团内部分业务类型、分地区国别的关联定价政策和无形资产商务模式,加强对下属企业转让定价政策的统一指导;做好税收筹划与税务风险管控的有机结合,制定公司统一的税务风控策略,实现筹划效益与税务风险的合理平衡。
三是制定正确的税收筹划策略。密切关注并研究各国政府税收政策调整动态,针对所属企业的不同特点,做好重点业务、重点区域、重点国家税收筹划策略的制定和适时调整。在总体上采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应对措施提高税收遵从度的同时,应判断好具体风险对企业的现实影响程度,把握好整改时机、方式和力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一刀切”式的整改,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税收利益。
四是精简股权投资结构。对现有投资项目股权架构进行评估,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层空壳控股公司,做好架构优化,压缩股权层级,在满足投资项目税务、商务、法律等要求的前提下,逐步将需要保留的中间控股公司从免税岛迁移至其他国家地区。采取措施增加境外设立公司的经济实质,从人员、机构、功能和价值创造等方面坐实公司,减少境外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例如,需要在海外公司派驻人员,设立办公场所,经营合同、协议在境外签署生效,在境外制定关键性决策并召开董事会会议,公司会计账簿报表应保留在中国境外,尽可能安排非国内常驻人士担任境外公司董事和高管等。
五是合理运用关联转让定价。由集团总部负责梳理制定集团统一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政策,尽早研究国别报告披露中可能呈现的税务和转让定价风险,在价值链关联企业间资产、人员、利润、税收匹配管理上做好税务风险检测和整改,确保税务安排符合“公司税负与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关联定价符合公平独立交易原则,降低所在国税收遵从性风险。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建立无形资产商务模式。推进研发项目成果转化和专利、专有技术、应用软件、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管理,建立特许使用、成本分摊等无形资产有偿使用商务模式,注重运用关联企业间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技术和管理服务收费等手段合理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
六是优化集团全球筹资安排。利息扣除是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重要手段,也是各国税务机关的关注重点,企业应关注各国资本弱化规定的最新变化,测算债务/权益比率和利息费用/EBITDA比率限制对集团内关联方债务融资的影响,并适时优化调整股权投资、股东贷款等多种形式的关联融资安排,确保集团内关联融资安排符合《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四》的相关规定。
当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0余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或开始立法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国企业目前应做好三层文档的编制工作,高度重视面向经营所在国税务机关的税务信息披露工作。研究和制定集团的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的披露策略,建立集团统一的税务信息支持系统,开发满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三层文档披露要求的数据录入、汇总、分析专门工作软件;协调好境内外关联企业的数据填报口径,集团总部需认真分析对外披露文档中暴露出的价值创造与利润、税负水平的错配风险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