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微信平台为例浅析自媒体环境下公众媒介素养的培养
2018-08-28蔡宇曦
蔡宇曦
摘 要 自媒体时代的来临让信息传播的主体范围扩大,传播的途径更加多样化,而近几年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平台,成为国内新媒体技术下信息转播的主要渠道。在当今新的媒体技术介入下,信息传播方式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受众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受众原先只需要相对被动地接受媒体发布的信息,而今不仅仅只是一个信息的接受者,更成为了信息的传播者与发布者。在此条件下,公众急需培养与提升媒介的素养。文章基于微信平台的信息传播模式与影响力、探究自媒体时代传播主体、传播模式变更下公众媒介素养缺失造成的不良后果,以阐明提升公众媒介素养的必要性,并提出培养与提升公众媒介素养的可行性方法。
关键词 微信平台;自媒体;公众媒介素养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8)13-0106-02
1 微信平台的信息传播模式与影响力
随着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学者麦克卢汉提出的“媒介是人体的延伸”的著名理论已经在互联网浪潮下通过社交媒体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实践。而微信作为近几年发展最为迅速的自媒体平台,其对信息传播的各方面影响毋庸置疑。
2015年,《微信平台首份数据研究报告》中显示用户关注微信平台建立的最初4年期间,62.7%的微信用户的好友超过50人,四成多微信用户的好友数超过100人。微信在社交之上搭建出新的社交媒体平台。
而到了2016年腾讯企鹅智库发布的最新《微信平台数据研究报告》显示,用户的好友数分布趋于均匀,且好友数更多的用户占比明显增加。在对微信功能的使用调查中,朋友圈、接受与发布信息和公众号排名前三位。刷朋友圈已成为网民社交强需求,几乎每一次使用微信的用户中,61.4%的人都会同步刷朋友圈,从来不看朋友圈的微信用户,占比仅为1.3%。
2017年4月的《2017微信用户&生态研究报告》中显示微信月活跃用户达到了8.89亿。经过6年的高速发展,微信已经成为了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国民级应用。在满足熟人关系链沟通后,微信好友中的“泛好友”越来越多,45%用户的“微信关系”超过了200人。
微信平台开始出现至今,从最初的便捷聊天工具俨然已经成为了信息集散地,目前微信用户获得信息与发表信息的主要途径有两个。第一,用户可以从朋友圈好友分享的内容中获得信息,即使在“泛好友”的场景下,多数用户还是将朋友圈视作生活场景,倾向于在朋友圈中发布或获取私人化的内容,如生活记录和观点表达。第二,用户也可以从各类公众号中获取自己需要的最新资讯,也可以通过申请取得和运营自己的公众号。公众对媒体内容的关注选择与传播这也给新媒体时代的媒介素养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2 自媒体时代公众媒介素养缺失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传媒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用传媒所提供的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1]。也就是如果将媒介素养进行层次上的细分,可以分为公众对于媒介的基础认知和作为传媒工作者的职业认知和精神责任两个层次。作为“第二媒介时代”的公众,既是受众,也可能是传者,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成员都是媒介公民。公民的媒介素养缺失容易造成不良的后果。
1)公众媒介素养的缺失导致对自我身份与行为的认知不明确,缺乏“把关人”的意识,容易将不实信息进入“朋友圈”。微信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仅仅是消遣娱乐的社交工具之一。近半数的使用者,会根据自我对文章的价值判断选择性的将一些信息转发到朋友圈当中。而对文章的价值判断除了信息本身的重要性与影响力之外,还源于公众对于文章信息的感兴趣程度以及情感方面的诉求。当人们通过微信进行转发时,大部分转发者并不认为这一行为会对社会对公众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仅把发文或转发行为认定为私人行为,所以对转发的内容挑选较为主观。一般选择的是个人感兴趣的观点或者是认为对周围朋友有警示作用的相关信息等。如经常在微信群或朋友圈看到的转发的一些标题耸人听闻但内容又真假掺半的消息。
2)公众媒介素养的缺失导致对信息真实性的甄别能力不足,造成虚假信息的扩散,影响社会稳定。微信平台作为一个基于使用者社交圈的信息传播平台,在这个朋友圈当中,大部分“好友”是现实生活中的关系相对密切者,如亲属、朋友、同事等,彼此间的信任度比一般情况下的网络信息发布与接收者相比更高。基于这样的关系,人们在通过微信平台的“朋友圈”发布信息时可以更为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不用担心遭到陌生人的大规模的指责。在微信平台中形成了网络“回声室效应”,人们的信息或想法在一个封闭的小圈子里得到加强,但是,“强势”意见所强调的东西,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同样,也由于接收信息者对信息发布者的信任,容易导致在传播信息时仅处于对传播者的信任而缺乏对信息真实性的甄别。而这一“亲缘”关系的信任感会给虚假信息的传播与发布带来可乘之机。而微信平台由于它的方便快捷、覆盖面广,又偏向于私人的信息传播渠道,一旦产生了负面消息,在第一时间就可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如果对事实的曲解不迅速澄清,不理顺,就会煽动更多不了解真相的受众传播信息,引导消极的舆论,最终导致社会不和谐情况加剧。
3 如何培养与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
1)普及在校学生的媒介素养教育。在校学生是微信平台现在以及将来使用的主要群体之一。因此,对于学生的媒介素养教育不可忽视。这里我们提到的在校学生包括小学生、中学生及大学生三类不同的学生群体。对于学生的媒介素养教育的最简单有效的途径即在基础知识教学中普及媒介传播相关知识。比如对于中小学生可运用实际案例让学生了解不当传播信息对个人或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而对高校学生则可以在公共课程的教育中让学生更加全面地去了解一些信息社会下媒介传播的基础知识,尤其增加学生对大众传播过程与媒介产业的产生、发展情况的了解,提升学生对媒介内容的识别、鉴赏能力。
2)运用不同媒体平台宣传等方式让公众了解其所肩负的媒介责任,培养媒介自觉。微信的使用人群涉及范围较广,除了学生这一主要群体之外,近几年中老年群体也开始成为微信平台的主要使用群体之一。这一群体由于接触新媒体的时间较短,所以对“自媒体”并不熟悉,也就对自我在媒介平台中所充当的角色并不了解。缺乏对自我所承担的媒介责任的认识与了解。因而,可以通过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群了解到自媒体环境下,个人所肩负的媒介责任。另外也可以通过微信这一自发平台,实时提醒公众在发布朋友圈信息或转发信息时所担负的责任,逐步培养公众的媒介责任感。同时,微信等相关平台已经拥有了部分对信息的及时监管,如发现不实或虚假信息后,能够及时删除相关内容。但由于微信的信息传播量巨大,速度快,且传播人群间的关系私密性强,因此对此类信息的监控与防治还是需要公众的参与。需要让公众在传播信息时能够通过理性的判断及事情的甄别,及时反馈给传播平台,并告知与提醒传播信息的友人,防止不实的信息或谣言的扩散,及时止损,降低谣言的破坏性。
3)加强微信的信息监督,完善立法,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升公众自律性。提升媒介素养的另一手段还可以通过立法完成。立法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公众的合理言论,或是对公众进行惩罚,而是通过“他律”的方式培养公民的自律性。并通过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公众对自身在传播领域内涉及的相关法律制度有适度的了解,避免“触法”行为的产生。通过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将公众在自媒体时代下的行为进行规范,言明错误的行为,使得受众在互联网使用中形成良好的习惯,既有助于网络社会整体秩序的维护,保護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减少和预防网上不良信息的出现与传播,最终在有效维护信息安全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4 总结
以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平台,成为新的媒体传播核心渠道。媒体消费场景全面“移动化”,同时微信等公众自媒体平台的出现与广泛使用,使得媒体舆论场权重发生了改变。在大新的众传媒时代下,传统的信息传播结构与模式将被社交媒体消解和重构,对微信等自媒体平台的研究必将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岳希亮.传媒素养:信息时代的公民教育[J].青年记者,2007(7):46-48.
[2]詹姆斯·卡伦.媒体与权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杜俊飞.网络传播概论[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
[4]陈世敏.媒介素养的基本概念[M]//周典芳,陈国明.媒介素养概论.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