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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2018-08-17刘金铭

商情 2018年37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风险防范

刘金铭

【摘要】着经济、金融全球化及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国际金融界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金融体制也得到进一步完善,但金融风险也较突出,我国金融風险的防范与化解,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业审慎经营和监管,不断提高风险管理与化解水平,维护国家金融的安全。

【关键词】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风险防范

金融风险危及金融与经济安全所谓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形势、政策、法律、市场、决策、操作、管理等诸因素的变化或缺陷而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对于经营金融者来说,金融风险是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从经营金融者看金融风险,要保障金融安全,首先需要了解在金融活动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风险,以便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对于金融风险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的认识或不同的关注点。

一、从政治和法律以及国家的角度来看,

金融风险是指可能影响金融业务正常进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经济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它不完全以经营者的盈亏为标准。从这一角度出发,金融风险有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为国家金融风险。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和政治因素的变化可能对金融造成的潜在损失,是与国家行为有关而无法为金融企业和个人行为所左右的,并可导致投资、信贷等损失的风险。它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战争、内乱导致金融业营业停滞;政策与法律的重大变化导致金融营业状况的改变;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如急剧的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导致金融业营业困难;政权变更导致没收或冻结私人或外国资本;社会信用危机,人们无诚实信用可言,三角债、连环债络绎不断,不良金融资产大大超过警戒线。

第二类为国际金融风险。该风险是指在国际金融交流活动中,由于外国政府、企业或金融投机家的某些行为而使本国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国际贸易方面:贸易对方国单方面撕毁合同,并拒绝赔偿本国的经济损失;贸易对方国强制关闭市场,限制本国商品进入;税率变化无常;战争、政变等导致本国的经济损失。

2.国际投资方面:外国政府实行国有化政策,将本国投资者的资产予以无偿征用、没收或者冻结,造成本国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3.国际贷款方面:债务国否认债务,拒绝履行还债义务;债务国政府单方面要求重议债务;债务国国际收支困难,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等。

4.国际金融投机方面:某些国际金融投机家动用大量资金,大规模炒买炒卖外国的金融产品,致使某些国家和地区出现金融危机。

二、防范和化解金融化解的措施

(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建立多元化的金融体系,首先必须解决的是认识问题,也就是政府有没有必要让金融业保持垄断。金融多元化必然意味着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平均规模也会缩小,破产的金融机构也会增多,但这并不一定会导致金融风险增长,关键在于与此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否合理地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由于金融业比较特殊,因此如何让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则必须制订一套完整的规则。这套规则一方面要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一方面又不应造成过多的进入障碍。积极稳妥地发展直接融资,主要可以从两方面降低金融风险:一是增加直接融资可使企业的自有资本比率提高,从而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二是缩小了间接融资的规模,但发展直接融资更重要的是对资源配置的效率的影响。

(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

强化利润目标,采用利润的多少来衡量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好坏。如何强化利润目标,有很多问题要解决。一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问题,政府管得过多过死,企业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在竞争中就会垮下来,利润目标的约束也就难以建立起来;二是利润的核算,如果任凭呆坏账不断地积累,那么利润就不可能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的经营绩效,而呆账坏账应如何冲销,则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健全商业贷款风险防范体系,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银行贷款所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针对这种情况,金融企业必须增强贷款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商业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三)改善法律环境,维护市场信用

巨额的企业间的”三角债”和银行不良资产的存在,表明了我国经济秩序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要使这种问题解决,必须有较好的法律环境。经济立法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建立和维护市场信用,是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加强执法力度,要坚持欠债者还钱,甚至更严厉的事后惩戒措施,才能减少欠钱事件,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四)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要有可靠的信息作为保证,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若对金融企业的真实情况缺乏了解,那么监督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更谈不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处理。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如果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就必然会造成无法实施,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就会遭到破坏,违法违规就会成为正常现象。针对目前我国的情况,如何使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既有现实可行性,同时,又能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制订一些过渡性的政策法规。

(五)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

综上所述,在防范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我们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和及内控制度,加强金融监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体系稳定和国家安全。

参考文献:

[1]张德红,试论银行业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A].柴达木金融服务论坛专刊[C].2004.

[2]张项,环境因素对金融风险影响的探讨[A].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卷)[C].2006.

[3]江抒琳,邢世和,王玉印,土地抵押与金融风险[A].科学合理用地人地和谐相处2008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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