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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

2018-08-15邢原凡阮祎

市场周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煤炭行业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邢原凡 阮祎

摘要:财政部等机关于2012年8月1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该通知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中我国煤炭上市公司基本都符合此要求,文章主要以我国38家煤炭行业上市公司为例,研究2014-2016年我国煤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问题、成因,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1-106-02

一、引言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司长方君实曾说:“十三五”及今后相当长时期,煤炭仍将是我国的主打能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还是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然而煤炭行业却存在诸多问题,如资源枯竭、事故频发、管理失效等。原因是管理不合理、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因此研究我国煤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问题、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煤炭企业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为了考察我国煤炭行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文章对2014-2016年煤炭行业上市的38家公司进行了研究。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10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8家。

(一)披露情况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大多数公司只是进行简单披露,只有少数公司会进行详细披露。

(二)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虽然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但仍有一部分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而在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中大多数公司只是进行简单披露,泛泛而谈,无实质性内容。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位置分析

通过表3可以看出,2014-2016年均通过自评报告披露的公司为37家(占100%)。说明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的位置主要为公司管理层的自评报告,三年位置保持一致。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依据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2014-2016年37家公司都有采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規范》作为评价依据,大部分公司都有采用《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但各个公司所依据的标准仍有差异,没有实现整体的统一。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分析

我国相关条例中明确要求企业对五要素进行评价,同时指出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活动的目标。

通过表5的统计分析,发现只有少数一部分公司对五要素进行详尽的披露,大部分公司只是将这些要素渗透到其他部分中,有的只是简单提及,没有实质性内容。

三、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我国煤炭行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如下问题:

1.大多数公司只是进行简单披露。

2.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较少。由于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没有正式出台权威的标准体系,这给许多公司可乘之机,他们对内部控制的缺陷进行规避,不对其进行披露,报喜不报忧。

3.披露形式和信息评价标准缺乏统一要求。我国没有明确要求披露的形式,使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不同的形式进行披露。这种情况容易给许多公司以可乘之机让他们在选择标准的时候避重就轻,造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混乱。

4.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内容不统一。我国相关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对五要素的设计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价,但是现实中大部分公司都是进行单独评价或者将这部分内容渗透到其他内容中,没有实质性内容。

(二)原因

1.信息相关者的需求不足。我国大部分股民不注意上市公司各类财务信息的研读,投资随意性强,跟风者多。这种需求不足的现象使一些公司没有欲望进行披露,认为这种披露可有可无,相应地减少了一些披露。

2.公司披露成本与效益的考虑。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要发生相应的成本,如审计成本等,披露信息方面开支的增加还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负效应,但是未能带来相对明显的收益。

3.内部控制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许多上市公司出于保密的原因不愿意公开。

4.内部控制建设及管理规范仍欠充分。一方面,我国对内控权威的标准体系、评价体系、程序等没有权威的硬性规范,另一方面,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必然导致公司不愿意主动披露。

四、完善我国煤炭行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涉及两方面:一是行政规章制度;二是具体办法。前者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容仍需充分,符合我国企业现状的细则应尽快出台。

(二)加强信息披露的责任监管

管理当局有义务建立完善、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按时、恰当地进行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是管理当局表明自己履行受托责任的一种方法。必须加强对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形成不敢不披露,自愿进行披露的氛围。

(三)加强公众监管

所谓公众主要指广大的投资者。应不断加强投资者的教育,发挥广大投资者保护自身利益的热情和主观能动性,并不断完善相应的公众监管的渠道,为公众提供一个参与自身利益保护的平台。

(四)建立健全责任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赔偿制度,让众多投资者利用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对公司产生相应的约束力,有助于资本市场有效透明,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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