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构建研究
2018-08-15朵雯娟焦艳军
朵雯娟?焦艳军
[摘 要]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是以区域地方经济的实际情况为基础,以职业教育为背景,以全体学生为对象,旨在为学生创造个性化的发展环境,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文章分析了现阶段高职院校创新教育體系的现状,提出了建立和改革课程体系的措施,构建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思路。
[关键词]高职院校;创新创业课程体系;构建
一、当前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中的问题
1.高职院校在创新创业课程定位上模糊不清
与普通高校相比,高职院校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水平存在较大差距。高职院校在创新创业教学过程中,往往单纯效仿普通院校教学模式,没有自身的特点。在创新创业课程的定位上,违背了创业教育的初衷,脱离了高职院校的主流教育体系。在教学管理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没有重视创新创业。
2.实践教育环节缺失
在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理论知识的讲解,还要重视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只给学生一些创新和创业的实例,忽视了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引导。在实践教学中,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实践课程。虽然学生们已经接受了相关的理论知识,但由于缺乏实践课程,学生没有机会实践他们的创业精神,导致学生对创新和创业的热情很低。所以,创业教育的关键是创新创业实践课程,有效的实践课程可以提高学生的创业成功率。
3.高职院校创新创业课程内容涵盖范围小
在我国大多数院校,创新创业课程只是面向一小部分学生,高职院校没有创新和创业的良好环境。创业大赛是创业教育的开始,但这种创业大赛只面向少数人,院校中仅有不到百分之一的同学参与,缺乏必要的创业环境,高职院校大部分学生没有创新和创业精神,无法促进我国创新创业的发展。
4.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体系化尚弱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创新体制仍然薄弱。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兴起时间较短,没有太多经验。而国外大多数院校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大众化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教材内容设计相对成熟,完善的教学评价手段更是不断推动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然而,我国高职院校在这些领域相对缺乏经验,创新创业课程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
二、高职院校创新创业课程体系构建思路
1.高职院校应创设创新创业课程的目标体系
高职院校创新创业课程实施的前提是建立目标体系。科学的创新创业课程目标有助于较好实现教学目标。创新创业课程帮助学生形成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规避创业风险,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系统研究,激发创新思维,适应客观的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进而使学生在经济新常态下科学规划人生发展。
2.高职院校创新创业课程的内容体系创设
高职院校在设置创新创业课程时,应针对学生的专业、背景,设置基础性教学内容和分层式教学内容。其中,基础性教学中应包括:创新思维如何养成、创业者基本素质、创业技能等课程,设置不同教学节点,使学生习得、内化基础知识,了解创新创业基本内容。分层式教学应依据学生不同专业,编排、设置教学内容,以讲解创业案例为主,选择与学生专业相近的创业实例,例如,授课对象是旅游专业学生时,应为他们讲解旅游企业建立、运营方面的知识,匹配学生的专业背景,增强学生对课程的认同感,使课程更具有时效性。
3.高职院校创新创业课程的实施路径
能否实现高职院校创新创业课程目标,取决于课程实施的路径规划是否正确。鉴于此,高职院校创新创业课程应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理论教学课时占总学时数的20%,实践教学课时占总学时数的80%。理论教学通过教师课堂讲解和学生小组讨论传授学生创新和创业的基本知识;实践教学通过企业参观和岗位实践等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技能。高职院校要开展创业竞赛,通过创业项目遴选、创业计划书撰写,引导学生创新创业。
4.高职院校创新创业课程的实施保障
高职院校创新创业课程的实施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内部因素是高职院校的领导应该认识到在新经济时代背景下的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性,并重视对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师的选择、建设。外部因素在于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课程实施并非集自身之力能够完全实现,而有赖于政府的政策倾斜与财政扶持,从而为高职院校与企业搭建合作的平台,使高职院校的创业创新课程践行情况被纳入到高职院校绩效考核指标之中,进而使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得到制度层面的保障。
三、结语
高职院校创新创业体系的逐渐完善需要广大教育工作者的不断试验、实践,始终为完善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努力。提高创新创业精神、素质、能力,构建良好的课程结构,设置安排相应的课程,就一定会使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更成熟更实用更有效。
参考文献:
[1]罗桂城.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研究[J].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4(02):52-54.
[2]滕飞.高职院校创新创业课程体系构建研究[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30(04):7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