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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铁法院普速列车无烟案一审宣判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被判取消

2018-08-15王丹

法庭内外 2018年7期
关键词:吸烟区次列车承运人

王丹

2017年6月,原告李某从北京乘坐被告某铁路集团公司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列车上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原告认为其身心受到二手烟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购票款、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取消该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

6月25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准时送达,已完成主合同义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被告在列车内张贴的乘车安全须知载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该次列车全车禁烟,被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应予纠正。被告上述行为的持续会对以后乘坐该次列车的乘客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判令被告取消该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认为,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权利容易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本案中,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利。司法裁判需要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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