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运营中问题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归属
2018-08-13邵爱珩章娜
邵爱珩 章娜
摘 要 共享单车自出现以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其有效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效应。目前,即使交通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但收效甚微。本文将从用户人身伤害责任承担、车辆损毁等问题,结合侵权法和合同法等部门法来讨论单车市场运营中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中的法律性质和责任归属进行分析和梳理,明确权责关系,以此规范共享单车行业。
关键词 共享单车 法律性质 责任归属
作者简介:邵爱珩、章娜,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36
在“共享经济”的热潮下,“共享单车”孕育而生。作为被外国友人称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的共享单车,满足了低碳环保、绿色出行的可持续发展的市场需求,也是“互联网+”经济下蓬勃发展的新兴产业。共享单车通过与智能硬件和共享经济相结合,创设一辆自行车可以服务于多人的模式,以此解决过剩产能,从而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达到方便大众生活和发展新式经济的新兴产物。然而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共享单车在为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诸多问题。
我们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共享单车现状和使用状况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并对社会各界征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调查结果显示:虽然目前各地已经发布了相关的规范网上租赁自行车的条例,但诸多问题依然存在。急须从理论上解决共享单车使用中的法律关系界定问题并且对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问题需要进行有效地完善,弥补关于共享单车使用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的不足。
一、共享单车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明确法律关系
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之前,需要注册账号,缴纳押金,充值余额,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租赁合同关系。用户与企业之间通过共享单车这个平台建立合同关系,用户通过下载共享单车App、注册账号、支付押金、扫码、解锁的步骤合同就成立生效。
共享单车服务的法律性质,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把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然后承租人在支付租金的基础上,对租赁物进行使用,甚至产生收益。由此可见,用户与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形成的关系符合我国合同法定义的租赁关系。
此外,在2017年中旬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同样明确了共享单车的特殊属性,肯定了其是在互联网云技术的背景下,对传统租赁单车行业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表明了对非机动车的线上租赁持支持的态度;《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共享单车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在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但是由于其通过网络订立合同的特殊形式,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并且具有租赁期限较短等特点,与《合同法》中传统的租赁合同又有着质的差异。
(二)用户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和企业作为租赁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依照合同,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履行自己义务的责任。
从用户角度分析,用户作为承租人的权利是可以使用到有质量保证的自行车,并对自行车质量不过关引起的相应事故享有索赔的权利。用户作为承租人的义务是向共享单车公司交付一定的租金并按照单车的性质和协议约定内容使用共享单车。如在《ofo 共享单车使用协议》中明文列举:用户同意使用该服务不会有非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恶意破坏、损毁、盗窃共享单车及共享单车附着硬件”等行为。由该协议的该条款来看,即便某些违约行为并未明确列举,用户仍然不能任性而为,并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可知,如果用户和企业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共享单车如何使用等具体细则的,应当按照单车的性质来使用。由共享单车的特性来看,用户的行为不能阻止共享单车的“共享”和“单车”的功能,比如私自占有,上私锁,改变车身颜色等都是包含在用户和企业签订的协议中,是用户必须遵守的义务。
从企业角度分析,企业作为出租人的权利是可以收到用户支付的租金,以此作为报酬。而企业作为出租人是负有维护、修理单车使其保持具有一定安全保障能够骑行的义务。以北京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规范性要求为例,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要求范围就包括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租赁车辆、租赁服务。以此来看定性为租赁服务的共享单车,企业的义务应该保证租赁的车辆整备,服务链完整且合格。共享单车投放市场两年以来,越来越多破损车辆“被遗忘”在街上,受损车辆多但维修人员少,故障车与维护人员不匹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从而不能保证共享单车都处在“部件完整且性能正常”而情况,这样无疑会加剧用户使用时的危险可能性。人为破坏、自然老化等原因,都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平台应积极承担自己的义务保证出租车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否则,事故将不可避免。
二、共享单车运营中的突出问题分析
(一)用户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事故造成用户的人身伤害具体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实践中是很复杂的,在此将其分成三种类型进行分析:未成年人用户事故责任分担、因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导致的事故责任分担、因用户自己的过失导致事故的责任分担、双方都有过错的事故责任分担。
共享单车针对未成年用户的保护措施是一直在改善,自从第一件未成年人共享单车事故之后,企业将相关的年龄限制要求张贴在自行车上,并在相应的APP首页进行相应的提醒。那这样的提醒是否可以构成尽到提醒义务,从而免除其责任呢?笔者个人持否定态度,原因是因为企业并没有加强其在注册上对用户申请的资格的审核问题,没有从源头上控制未成年用户使用的风险。而且企业可以做的措施还有很多,防护方法也很多,如果企业只通过注意通知而达到了免除责任的结果,对未成年用户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共享单车家長亲戚放任未成人用户骑行共享单车是应承担所有的责任,而共享单车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呢?中国的侵权法还规定,被侵权人也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法》此处提及的是减轻运营商的责任,而非运营商不负责任,换言之,即便用户因自身存在的过错导致损伤,其依然可以要求共享单车的运营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用户是有权向平台的运营者主张因车辆质量缺陷问题而导致人身事故而提起诉讼并请求赔偿。虽然针对共享单车没有专门的立法条文,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因产品缺陷向产品的卖方索赔。它是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有权从生产者那里收回产品。如果卖方对产品负责,生产者也有权从卖方收回赔偿金。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或者其他受伤害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等的合理费用。治疗和康复,以及由于误解造成的工作损失的减少。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救助金和残疾补助金。”例如,若车辆故障问题前期外在表现不明显,使得用户难以发现,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发生的因车辆故障导致的损害问题,共享单车运营商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因用户自己的过失导致事故的责任分担,则对于用户来说,如果企业没有恶意情况存在(即共享单车的质量问题),并且尽到审慎共享单车服务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没有责任的,用户则需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的存款损失。例如,如果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前,由于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没有对车闸、车座等进行最基本的检查,或者使用者出现不文明不安全行驶的行为,导致损害事故发生的,用户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因双方过错导致的事故,即如果用户自身有过失,而且企业疏忽大意,没有尽到保证共享单车的质量和服务问题同时存在,则企业和用户,应该按照双方的过错的程度以及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大小,来最终确定责任究竟如何分担。
笔者认为,针对共享单车的相关安全事故,应该像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一样,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报警,请求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一般具备较高的权威性。根据鉴定结论由过失方承担相应过失的责任。这样在后期的维权上会更有利于举证。
(二)车辆损毁等企业财产权损害的责任问题
共享单车虽然具有共享的特性,但是它在法律属性上还是属于共享单车企业的财产,在非正常租赁使用阶段处于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远程”占有和监控当中。私藏、损毁共享单车等行为都是会构成对企业财产权的侵害——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共享单车运营公司的意志、将单车秘密转为自己私人占有的秘密行为,结果上实际排除了共享单车企业对共享单车的支配、收益的可能。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用户对共享单车的合法占有时间仅限于其扫码开锁后至此次骑行结束上锁这段时间内,也就是说用户的合法占有状态在其一次使用完毕后即告消灭。总而言之,共享自行车的合法所有權是暂时的。
我国《侵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如果用户对共享单车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对共享单车的所有权,共享单车企业可以请求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仅从民事责任上会构成侵犯企业的财产权,如果所盗窃的单车价值较高,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盗窃罪的起点即 1000 元的要求,或符合多次盗窃共享单车等类型条件,还得从刑事责任上构成盗窃罪。
(三)占用社会公用资源等的行政责任问题
共享单车在便利我们出行的同时,影响市容市貌,乱堆乱放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等状况屡见不鲜,从共享单车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可以反映出,共享单车的高回报是建立在消耗社会公共资源的基础上发展的。共享单车企业并没有将报废车辆的运回和处理的相关费用进入财务报告中,将违规停车,随意堆放的社会后果和处理成本全部交付给社会,由社会自行消化。
在百度上搜索“共享单车坟场”会出现72万左右的相关消息,所谓“共享单车坟场”就是绝大多数车由于破损或者违规停放而被清理聚集堆放在一个地方。共享单车企业宁可把车扔在“坟场”也不肯拉回的原因其实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假如共享单车企业在“坟场”里取回自家的车,人工搬运费就是一笔不容小觑的花销;另一方面,在共享单车规模化大生产之后使其造车成本骤降,相比回收闲置车辆的成本,可能不回收反而愈加划算。
可是相应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像成本计算一样,能省就能省的事。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散布货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法事实就在那里,一天不处理,后果就会越严重,而相应要付出的违法成本也就更多。
(四)车体违规广告张贴
共享单车的普及性的增加的同时,也成为了许多小商贩甚至是违法分子宣传其商品的免费渠道。作为共享单车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的时候时经常会发现车体上张贴了许多违规的广告。共享单车车体被动的张贴虚假广告的现象肯定是共享单车企业所始料未及的“意外”,但万一用户被其张贴的广告欺骗,而受到损失,共享单车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呢?
笔者认为,共享单车企业虽未授权小广告商在其共享单车车体进行广告宣传,但应保证其共享单车车体的整洁,保证其车体不携带虚假广告,不变相传播虚假广告,达到混淆用户的认识的效果。简言之,共享单车本身属于技术创新,且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的用途即主要用于合法的途径,其产品具有合法性,但共享单车的公司必须采取有效的相关措施,制止可能的侵权,如此才可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五)用户押金的性质与安全性
最近关于共享单车的争议的热点集中到共享单车的押金的合法性及其性质的问题。共享单车平台上基本都采用先交押金再使用的模式。在法律上,押金,也称为保证金,是一方当事人用以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损害到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存放在对方处的一种费用,造成损害时,这笔费用可以先行赔付当事人损失或者请求另行赔偿。所以,在使用单车过程中,如果不存在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其他争议,应退还保证金,但在合同解除时可以扣除。
共享单车通过骑行租金盈利并不容易,自行车的成本和维修费用,是很难通过极少的租金来盈利的。所以其主要是依靠押金进行投资收益而获利,这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一些互联网平台的盈利模式类似。押金不是法律术语, 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其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其内涵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属于约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
巨大的共享单车使用市场,带来巨额的押金池,这些巨额押金汇整后被投放哪里,如何使用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因共享单车公司不具有融资资格,在汇总巨额押金后不免有融资嫌疑,而法律在共享单车押金使用的规定上还是一个空白,如何更好地规范共享单车公司对押金的管理和使用便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三、结语
每一个新兴产业的出现,所伴随的一定是有新兴的盈利方式也会相应的带来新式的违规行为。共享单车平台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若要承担责任,在承担责任的时候,采用有过错还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属于共同侵权、间接侵权还是帮助侵权,是应该将其归类于现有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还是构建租车平台新型责任等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使共享单车这个新型经济模式能得到良性的发展。只有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陪伴下,共享经济下的单车模式才会健康的发展并且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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