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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之自然状态理论与国家的诞生

2018-08-13余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7期

摘 要 自然状态理论是论证社会契约的基础,与国家的诞生及政体形式紧密联系,近代系统的自然状态理论主要由霍布斯、洛克、卢梭在其著作中提出。他们对于自然状态预设各不相同,但在本质上也存在着共同之处,通过对三者自然状态理论以及权利让渡过程的分析,探索原始的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的过程,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国家的起源与发展。

关键词 自然状态理论 社会契约 国家诞生 权利配置

作者简介:余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13

自然状态是对拥有自然权利的人们在进入契约社会前的一种生活状态,思想家预设不同的自然状态以服务于自己理论的建构,基于不同的预设,国家的诞生与存在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利维坦》体现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同在17世纪的英国,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阐述了与霍布斯截然不同的自然状态,在18世纪的法国,卢梭在其《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也针对自然状态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下面将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自然状态预设以及此背景下国家的诞生与权利的配置进行分析,以更深入地理解他们的社会契约理论。

一、霍布斯

(一)自然状态理论

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为战的战争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人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人们之间冲突的根本成因,分别是为了追逐利益而产生的相互竞争,为了保障自身安全而对他人产生的自然猜疑以及为了维护自身名誉而产生的强烈荣誉感 ,这些冲突因子会随着人们对自然权利的使用而发酵。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保障自身生命和安全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的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对于这些权利的使用没有边界,人天性中的竞争,猜疑与荣誉感使得他们随心所欲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在这过程中就与他人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在冲突产生时,纠纷双方为了自身的安全与利益,只能用自己的全部能力去维护,但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能力上并没有很大差异,这种能力的无差别不仅使争端得不到妥善的处理,还进一步加剧了自然状态下的争斗,矛盾不断地被激化,当冲突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时,战争状态便自然形成了。

霍布斯认为在这种战争状态下,人们利用所有的手段去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但实际上每个人的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他们终日处于死亡的恐惧中,人们渴望和平的生活,在此基础上人们心中衍生的对个人的自我保全与利益追求行为的理性约束就是自然法,自然法能够引导人们在追求安全和利益的时候避免与他人冲突,过上安逸的生活。但自然法在本质上只是一种道德律,它对于人们的外部行为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并非所有人都能够自发地接受这种约束,理性人的内在约束带来的短暂平衡终究会被非理性的利益追求所打破,所以自然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也不能够带领人们逃离战争。

(二)国家的诞生

在这样的战争状态下,如果想要每个人的利益都不受侵害,唯一的方法就是签订一个社会契约,形成一个共同的人格,以公共权威来保障个人利益。在契约中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全部权利交给由全体订约人形成的集体并对其进行授权,这个拥有同一人格的集合体便是国家,国家根据全体订约人对其行为的授权,制定法律要求遵守一定的义务来约束他们的行为,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伤及他人的利益,国家通过集体的力量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以及其他利益。为了弥补自然法缺乏强制执行力的缺陷,国家会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订立实在法,实在法是人们必须遵守不得违背的以成文形式展现出来的命令,实在法划分了人们权利的边界,确立了所有权,但也给与了人们在法律未加以规定的范围内理性地使用自己的权利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空间。

(三)权力配置

基于先前战争状态的预设与人类的自私贪婪的本性,霍布斯认为应当施行强有力的君主制,人们应该将自己的权利通过契约一次性全部让渡给国家,并且绝对服从国家的权威,君主利用人民让渡的权利进行专制统治,人民的行为必须符合实在法的规定,这样不仅能够使人们逃离战争的自然状态,杜绝战争的再次产生,还能够使公共意志得到完美体现。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动摇了西方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指出国家权利的行使并非是根据神的旨意,而是人們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后权利的让渡。他极力推崇君主专制,认为完全服从国家就是对个人利益最好的维护,但是强有力的君主制则极有可能转化为君主的独裁专制,使得人民完全丧失天赋的自由权,进一步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人们从原始的战争状态进入另一种社会化的混乱状态中,正如洛克对霍布斯主张的评价:“人们为了躲避豺狼的危害,却把自己置于狮子的威胁之下”,往往得不偿失。

二、洛克

(一)自然状态理论

与霍布斯相反,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和平状态。洛克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理性的,人们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的支配下运用保护自身的安全,管理自己的财产,每个人都拥有与他人同等的权利与平等的地位,他们在行使权利时不会受到他人的干涉同时不会对他人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因此也就不会出现如霍布斯预设的个人基于私利的驱动形成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每个人都在这种自然状态下幸福地生活,从而形成了“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

但是这种和谐的自然状态下暗藏着很多隐患,主要是针对人们之间产生的财产争端,首先,在自然状态下出现争端时,没有统一的获得普遍服从的代表公共意志的法律作为判断冲突双方行为的标准,其次,缺少权威的适用法律的专家对冲突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判,最后,缺乏对于裁判的强制执行力,即使裁判公正也无法得到应有的执行。以上缺陷导致自然争端无法得到有效地解决,人们的财产权极有可能受到侵犯,财产权在洛克对自然权利的描述中是最为核心的权利,生存权、自由权和平等权均服务于财产权,当人们的财产权受到侵犯,其他三项权利的基础也会受到动摇。所以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虽然能够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二)国家的诞生

为了使人们的自然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实现,洛克认为人们应该共同签订一个契约,将每个人对于争端的裁判和执行的权利交出来从而形成一个权利的集合体即国家,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并将权利交分配给特定的机关行使,人们让渡裁判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以换得国家这个公共权利集合体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充分保护,所以专门机关对于人民所让渡的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即公共意志。公共意志将通过实在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实在法的本质是通过设立一种赏罚来影响人的行为的一种规则,但它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与社会契约签订的目的保持一致。

(三)权力配置

与霍布斯所推崇的强有力的政府不同,洛克希望建立有限权力的政府,政府的成立是为了保障生活在自由平等状态下的人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人们只需要让渡自己对于争端裁判和执行的权利,使政府在维护人民利益的同时又不至于形成专断,使人民在利益受到保护的基础上又拥有充分的自由。对于以法律来治理社会,洛克认为其核心就是反对个人独裁,公共权力的分配需要呈现为一个相互制衡的结构,开创了分权制衡的先河。洛克认为应将国家权利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并且分别交由不同的机关掌管,相互监督并相互牵制,如果政府违背了契约,人民可以拒绝服从政府的统治并且推翻它。

洛克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他对专制统治的弊端深有体会,这使得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思想深深反映在了他的自然状态理论中。他的社会契约思想将人民的自由放在第一位,极力弱化政府的强制力,为了牵制政府的权力,洛克还进一步提出了诸如法治、政府解体等一系列主张,他同时希望人民可以通过议会的形式对政府进行监督,但他的理论有时难以在那些社会矛盾众多又亟待解决的国家适用。

三、卢梭

(一)自然状态理论

卢梭认为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中虽然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年龄体力这些生理差别,但他们在地位上是平等无差异的,可是随着自然社会的发展,阶級上的不平等逐渐衍生并且加剧。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卢梭详细描述了人类不平等的发展,人们运用自己的智慧发明生产工具,发展生产力,进行财富的累积,财富差距带来的不平等逐渐加大。富人们为了保护财产并且扩大自身的财富优势,欺骗穷人签订契约,建立了政权并对社会上的其他人进行统治,由此产生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 。统治者之间也同样存在着财富和资源上的不平等,经过激烈的角逐之后,只有一个人能站在统治者的顶点对整个社会进行统治。所以自然状态下的社会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在这种不平等的状态下,只有位于权力顶点的人才能享受自由,其他人的自由全部被剥夺并且受尽剥削和压迫。

(二)国家的诞生

个人无法在自然状态下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所以卢梭主张以个人力量的集合来保护集体中的每个人,个人以集体符合公共意志为条件转让自己的天赋权利,并成为集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避免君主专制的产生,人们必须签订将自己的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的契约,全部权利的转让意味着所有人的奉献和获得都是相同的,契约的签订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虽然个人会丧失一定的自由,但是以“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对于个人来说仍然是有利的。全体人民构成了主权者即国家,国家的意志就是全体人民的意志,人民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它的服从者,政府为执行公意而产生,负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行政事务。若执政者不能保障签订契约时承诺的平等与自由,即视为对于社会契约的违背,此时人民有权利用暴力夺回已让渡的权利。

(三)权力配置

国家的权力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出现,这种权力就是主权。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可代替的权利,它的主要内容是落实社会契约签订时产生的公共意志,对此卢梭提出了著名的人民主权理论。卢梭认为主权完全属于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是立法权,因此法律需要由人民共同制定即获得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只是人民实现其主权的中间机构,他们的权力来源于主权者的授权,当他们的行为违背主权者的意愿时,主权者可以收回或变更这些权力。在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中,人民不仅是主权的拥有者,也是主权的执行者,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无可撼动。

卢梭的民主共和制最能代表人民的意志,他的人民主权思想和公意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是资产阶级推翻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