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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以图书馆为例

2018-08-10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18年8期
关键词:公共信息知识产权数据库

(华东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 上海 200062)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呈现出一种新的信息环境,公共信息平台提供的信息资源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呈指数性增长,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在新的信息环境下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公共信息平台能否稳步发展的一大重要指标。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集散地,具有收集、整理、储存、传播文献资源并为公众提供知识信息服务的职能,最能反映社会对信息资源共享的需求,因而图书馆成为公共信息平台的典型代表。以图书馆为代表的公共信息平台的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是数字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内容。面对新的知识增长模式和处理方式以及知识产权问题,找到新的利益平衡点成为解决该冲突的关键。对公共信息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和解读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信息用户的需求,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2 相关研究

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这一阶段主要涉及版权法对图书馆影响的讨论,研究成果较为零散且数量较少。2000年左右大量学者进行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论文数量激增,此时为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的快速增长阶段。党跃臣等人对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涉及到传统图书馆的一些资源建设、合理使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1]。陈传夫2002年提出解决网络与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应坚持的原则[2]。汤罡辉等人对2001—2008年涉及图书馆的11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进行分析,得出图书馆要注意新环境下的版权问题,要积极规避侵权,认清侵权方式的多样化,重视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增强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发言权等启示[3]。此外关于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方面的研究,张彦博等人从多个角度对《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进行解读[4]。肖燕、冯晓青、周玲玲、张军华等结合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原理和国内外立法案例,从图书馆合理使用角度出发指出《著作权法》及《送审稿》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修改建议[5-8]。秦珂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十年来,学者对图书馆在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取向、立法技术、适合主体、属性定位、标准的定性和定量、收费与合理使用适用等方面的关注进行了综述性研究[9]。此外,近年来运用博弈论思想来分析图书馆版权保护问题的有:孙瑞英等人从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困境入手运用博弈理论对网络出版与盗版、维权与侵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版权保护制度[10]。吕阳等人以Google数字化图书项目为案例,通过分析Google与版权人的博弈关系,阐述数字版权问题[11]。周鑫等人以商业性文献型数字图书馆为例,运用演化博弈方法分析各方的行为影响因素,构建数字图书馆、作者、政府三方的博弈模型[12]。

结合已有文献我们发现,很少有人对图书馆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利用博弈论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故本文将着重利用博弈论构建相关模型,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构建以图书馆为例的公共信息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希望能够对现实中存在的公共信息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产生借鉴意义。

3 公共信息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原因

公共信息平台是指用户能够自由获取信息,并广泛地参与到信息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场所。公共信息平台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社会机构,以公众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采用非营利性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开发利用的目的在于使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得到满足,使信息资源在社会上可以充分共享,维护信息的公平,增进社会的信息福祉[13]。公共信息平台包括政府公共信息平台、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地理公共信息平台、大学生就业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笔者主要以图书馆为例进行公共信息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3.1 图书馆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图书馆对馆内的信息资源进行演绎和集成具有普遍性,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涉及更具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如今图书馆不仅扮演信息资源的存储者和提供者的角色,更多的是开展信息资源的加工、建设、挖掘等服务工作。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图书馆积极购进数据库产品,吸纳更多的网络信息资源进入图书馆的馆藏,使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更加复杂化和难以确定。

3.1.1 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在对本馆的传统文献资源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被数字化的作品是否取得版权人的许可[14],对传统资源的复制和传播是否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等知识产权问题。在自建数据库过程中,也有可能涉及到版权所有者的复制权、传播权、汇编权等被侵犯的情况。图书馆在购买引进国内外数据库时可能会因为数据库本身存在版权问题,导致作为使用方的图书馆引进这些数据库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对受版权保护但是其著作权人无法被确认的孤儿作品进行利用时,可能会因为版权主体划分不清造成侵权问题。

3.1.2 图书馆资源传播和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在以网络化和信息化技术为支撑进行馆际互借和文献资源传递时,通常采用直接邮寄文献资源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方式,或者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传递。此外,还有通过将纸质版的文献资源扫描成电子版形式或者直接将电子版的文献资源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工具传递的方式进行信息资源的获取与利用。电子版的文献资源由于其载体形式的特殊性,因而其使用范围不易控制[15]。信息用户对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信息资源的使用若不遵循版权保护协议的规定,未经允许就进行传播、发表,则会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引发知识产权问题。

3.1.3 图书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指创作者的文化创意产品未能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被任意复制和使用,使得创作者得不到合理的应有收入。由于缺乏关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使得创作者开发出的具有多样性的文化创意产品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在图书馆馆藏文献、产品设计的原创性、开发模式等方面对创作者的文化创意产品造成侵权风险[16],不利于创作者将文化创意转化为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产品,不利于创作者将自己开发的作品市场化,不利于文化创意产品社会价值的实现。

3.1.4 信息用户行为的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用户在图书馆使用馆藏内的文献资源时,通过互联网、移动设备等进行传输获取知识和服务变得越来越便捷,但图书馆对其传播控制和防止版权侵犯也变得更加困难,很可能出现由于超出许可范围、过量下载等侵权现象使图书馆因读者行为而IP被封,造成图书馆和大多数读者的利益受损。如信息用户在图书馆的不同数据库之间查找数据资源时会用到学术导航数据库的超链接,这时很可能会因为操作不当等造成侵权问题。此外,图书馆用户可以在IP地址允许的范围内对图书馆网站上提供的视频、图像、音乐、随书光盘等数字视听服务进行免费下载和无偿使用。虽然IP地址限制了局域网外用户对图书馆数字视听服务的使用,但是对局域网内用户下载完的二次行为无法控制,无法保证局域网内的用户不通过其他途径将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传播给局域网外的用户使用,这种现象的出现必然会带来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3.2 图书馆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原因分析

3.2.1 图书馆资源建设阶段产生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因及博弈分析

近年,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3所高校每年用于购买数据库的经费都超过3400万元,中国科学院每年用于购买数据库的经费已超过2.46亿元。国外数据库以英国皇家化学学会(RSC)数据库为例,2005年中山大学图书馆购买该库的年费是5844.25美元,此后以每年0%~11%的涨幅增加,到2014年时已涨到8884美元,2015年却突然猛涨到46500英镑,涨幅超700%。国内数据库以中国知网(CNKI)为例,华中师范大学图书馆使用该库的年费2014年为63万,2016年则达75万,涨幅达19.05%[17]。数据库商价格逐年上涨的趋势和幅度已远远超过图书馆的承受能力。此外,数据商还凭借其所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对图书馆进行差别定价,并制定不合理的点击合同或拆分合同,图书馆对此根本没有什么谈判权力[18]。可以看出数据库商往往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不与图书馆进行合作而对图书馆漫天要价,对电子资源几乎形成了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与数据库商的博弈变得十分严重,并且极易引发侵权问题。

在图书馆与数据库商博弈竞局中我们把双方都假设为追逐利益的理性经济人,双方均想要通过最小的支付获得最大的收益。在双方的利益博弈过程中,每一方既可以选择合作也可以选择不合作。我们假设如果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 合作方得2分,不合作方得7分;双方都合作: 各得6 分;双方都不合作: 各得3分。则图书馆与数据库商的策略选择及各自的收益如图1所示。

图1 图书馆与数据库商的纳什均衡

根据上面的博弈矩阵我们可得出图书馆和数据库商最终会选择(3,3)这个纳什均衡的策略组合,因为任何一方单方面改变策略选择,只会得到更加不经济的结果。而从整体社会收益的角度来讲,(6,6)>(7,2)>(2,7)>(3,3),因而(不合作,不合作)的博弈策略对于图书馆和数据库商是一种“囚徒困境”。这种“囚徒困境”无论对单个利益主体还是对整个社会收益来说都不是最优的选择。

3.2.2 信息用户行为产生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因及博弈分析

网络环境下,技术的使用更加方便和快捷,使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即信息用户进行版权侵权的成本更低。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用户侵权更加不易被发现,即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并且存在有意识侵权和无意识侵权并存的现象。这些均使得信息用户侵权现象更加普遍,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困难,因而更加需要发挥图书馆作为版权人和信息用户中间角色的监管作用。但是“促进信息传播”在《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解释为,图书馆承担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图书馆员应把促进知识和信息的有效传播作为其活动的第一要义。图书馆员坚信无传播就无权利,不认可个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所以当面临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时,图书馆员会义无反顾地选择为信息用户提供信息资源,将促进信息资源的传播和共享作为首要任务[19]。因而可能出现图书馆不对信息用户的行为加以监管。但是当信息用户的侵权行为不被制止而侵犯到版权人的权益时,图书馆会因失职被上级部门或司法机构进行惩罚。现在对信息用户和图书馆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

信息用户的策略选择:(侵权,不侵权)

图书馆的策略选择:(监管,不监管)

表1预先定义使用如下字母表示图2模型分析中出现的各个变量。

表1 侵权与监管的博弈变量对照表

图2 图书馆和信息用户的博弈矩阵

当信息用户侵权时,能免费获得更多的资源,即收益变大,因而X2>X1;对于图书馆来说,信息用户对图书馆服务的满意度影响其收益,而信息用户的满意度则来源于他们从图书馆获得共享信息资源。当信息用户侵权,能获得更多的信息资源时,他们会对图书馆作出更加正面的评价,从而有助于图书馆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拨款,因而Y2>Y1。其中M代表图书馆对侵权用户的惩罚,也是图书馆的收益之一。

信息用户和图书馆将会出现如图2的博弈矩阵[20]。当信息用户选择侵权,图书馆选择监管时,各自的收益为(X2-M, Y2+M-C);当信息用户选择侵权,图书馆选择不监管时,各自的收益为(X2, Y2-N);当信息用户选择不侵权,图书馆选择监管时,各自的收益为(X1, Y1-C);当信息用户选择不侵权,图书馆选择不监管时,各自的收益为(X1, Y1)。

当图书馆选择监管时,信息用户选择侵权时的收益为X2-M,选择不侵权时的收益为X1,此时信息用户侵权与否需要考虑X2-M与X1的大小。当X2-M> X1,即M< X2- X1,即信息用户侵权受到的惩罚小于用户侵权时的收益与用户不侵权时的收益之差时,信息用户的最优策略是侵权。而当图书馆选择不监管时,信息用户选择侵权时的收益为X2,信息用户选择不侵权时的收益为X1, 因为X2>X1,所以信息用户的最优策略是侵权。综上,当信息用户侵权受到的惩罚小于信息用户侵权与不侵权时的收益之差时,无论图书馆监管与否,信息用户都会选择侵权。

由上可知,当图书馆选择监管时,当X2-M>X1,即M<X2-X1,信息用户的最优策略是侵权。因此,当M>X2-X1时,即X2-M<X1,即信息用户侵权受到的惩罚大于用户侵权时的收益与用户不侵权时的收益之差时,信息用户的最优策略是不侵权。因而信息用户侵权与否既与侵权时受到惩罚的大小有关,又与图书馆监管与否有关。

综上,要不断增大信息用户侵权的成本,加强图书馆的监管来减少用户的侵权行为。此外图书馆监管与否与图书馆的监管成本、图书馆进行监管时取得的收益以及图书馆不监管时受到上级部门的处罚等息息相关。因而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图书馆监管的积极性。

4 公共信息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结果启示

4.1 价格垄断引发供需失衡

通过图书馆和数据库商的博弈我们可以发现,二者最终将达成(不合作,不合作)的纳什均衡,而这一结果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数据库商对数字版权的绝对垄断。数据库商通常凭借自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性,采取独家授权策略、差别定价等方式对信息资源进行垄断,并制定垄断价格以获得高额的利润,加剧了图书馆和数据库商之间的冲突,使侵权现象频发。

4.1.1 自然垄断性

知识内容生产的独特性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得数据库商拥有的信息资源缺乏竞争,并且数据库商依靠其强大的方式进行数字资源的垄断与占有,使得数字资源过于集中在几家数据库商手中。由于信息用户找不到其他替代数据库产品,使得该数据库商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因而数据库商在销售该数据库产品时,可以根据自己获利的大小来制定相应的价格,并控制市场上数据库产品的供应量,造成对市场的垄断。数据库商凭借其涵盖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海量数据信息,具有广泛的研究价值,吸引有需要的信息用户。如强大的内容资源使得爱思唯尔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成为全球著名的数据库商。爱思唯尔出版2000多种期刊,每年在其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多达25000篇。在中国,爱思唯尔是拥有期刊数量最多的外国出版公司。这种凭借强大的知识拥有量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而具有的自然垄断性,造成了市场上数字资源的供需失衡,使图书馆在采购数据库的过程中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地位。数据库商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的垄断价格严重影响了图书馆和信息用户对数据库的使用,极易引发知识产权问题。

4.1.2 独家授权策略

数据库商还通过与版权人签订“独家授权”协议,实现对数字资源的垄断,并制定垄断价格谋取商业利益。2008年,万方数据与中华医学会期刊签订“独家授权协议”,随后清华同方也与期刊签订“独家授权协议”[21]。如今国内期刊数据库形成以清华同方拥有约1500多种独家期刊[22]、万方拥有约200多种独家期刊、维普拥有约700多种独家来源的内部期刊“三足鼎立”局面。学术信息资源作为数据库的主要内容是生产其产品的“原材料”,数据库商采取“独家授权策略”的实质是瓜分数据库产品的“原材料”。《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其中一条就是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因而独家授权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数据库商通过对信息资源市场进行分割获得部分独特的信息资源,形成自己的特色数据库产品,削弱了其他数据库商的竞争地位,因而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数据库商通过“独家授权策略”对数字资源进行瓜分,达到拥有独特信息资源的目的[23]。这会造成数据库商对信息资源的垄断,使得市场上数字资源供需失衡,易引发侵权问题。

4.1.3 差别定价

差别定价也称歧视定价,是指数据库商根据购买者需求和实力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定价方法[24]。在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数据库商在制定价格时,除了考虑数据资源本身的成本以及正常的利润,还应顾及到获取资源的信息用户的承受能力,以及自身所拥有资源的竞争力。数据库商通常采用的定价策略有成本导向定价法、竞争导向定价法。然而处于垄断地位的数据库商由于自身对信息资源的垄断与占有,经常通过考量图书馆的购买能力以及对该数据库的需求和依赖程度,采用需求导向法和价值导向法相结合的定价策略,这是垄断数据库商常采用的定价方法。数据库商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面对不同依赖程度和支付能力的图书馆,制定不同的收费价格。此时图书馆由于必须满足用户对信息资源的需求以及丰富馆藏而不得不接受具有垄断性质的数据库商制定的价格。数据库商对不同图书馆采取不同价格即为差别定价或歧视定价的表现。这种现象使得图书馆之间由于价格的不同而无法进行合作,造成了数据库商对图书馆各个击破的现象,无法形成图书馆联盟。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会使垄断更加严重[25]。

4.2 信息用户成本影响决策选择

图书馆和信息用户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其行为的出发点和各自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利益的大小则离不开行为成本的分析。本文信息用户成本主要涉及价格成本、侵权成本、时间成本等。这些均影响用户进行资源获取时的收益大小,也影响着信息用户的感知价值,进而影响信息用户的决策选择。

通常情况下,信息用户的感知价值与信息用户成本之间的关系近似于一种反比例关系。信息用户进行价值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所得利益与所付出的成本,当信息用户成本越大,信息用户感知价值就越小[26]。因而当信息用户不遵守版权保护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取较大的信息资源量时,信息用户的感知价值较大,其在做决策时较倾向于此种方式。此外,图书馆的服务以及信息用户获取资源的便捷程度、时间长短均属于信息用户成本考虑的范畴。

4.2.1 价格成本

这里的价格成本主要指信息用户获取信息资源的价格成本。版权人和数据库商作为信息资源的创造者和拥有者,通常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制定较高的价格,并且由于其具有自然垄断性因而价格不易发生改变和下调。但是对于信息用户来说,用最少的支出获取最多的信息资源是他们最乐意看到的。并且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和开放性使得信息资源的获取更加容易,因而信息用户通常喜欢利用网络技术获取不需付费的信息资源。当免费的信息资源无法满足自身的需要,并且所需信息资源价格由于没有替代产品而定价比较高的时候,信息用户的支付能力一般难以承受[27],以侵权获取信息资源变成很多人最好的择取方式。因而信息资源产品价格过高是信息用户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

4.2.2 侵权成本

信息用户的侵权成本是指信息用户在侵权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经济、技术等的总称。信息用户的侵权成本随着网络的发展而降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形式存在于网络中,复制和传播相对容易。信息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省去了购买版权首稿的支出,并且网络环境下侵权具有隐蔽性难以被发现,因而承担较低的机会成本。以上这些原因都促使侵权现象更加频发,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28]。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信息用户侵权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性,侵权成本越来越低,在信息用户侵权可以用更少的成本获取更大的价值的情况下,并且图书馆对侵权用户的惩罚相对较小,这些都会促使信息用户在获取信息资源时选择以侵权的方式进行。

4.2.3 时间成本

信息用户的时间成本是指用户为获取信息所付出的时间折合出来的成本。用户在获取信息前的准备时间、获取信息过程中的时间以及获取信息之后利用的时间均属于信息用户的时间范畴。信息用户需要花费时间找寻并到达信息服务机构,花费时间进行信息资源的查找与获取,花费时间进行排队等待,以及由于等待造成的信息的时效性降低等均属于信息用户为得到所需信息资源付出的时间成本。由于网络的便捷性,信息用户进行侵权相对容易,信息用户侵权可以用较少的时间获取较多的信息资源,也即信息用户侵权相比不侵权获取信息资源花费的时间成本更低。时间成本除了上述可以看到的为获取信息资源花费的具体可以计量的时间,还包含信息用户在获取信息时所放弃的别的可能收入,这是一种机会成本。机会成本虽然不是一种有形支出,但是它仍然是一种实在损失[29]。因此,同样应该采取措施提高服务效率等来降低信息用户获取资源的时间成本,减少信息用户不侵权花费时间获取资源所造成的机会成本的损失。

5 公共信息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5.1 从反垄断角度出发构建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5.1.1 开展文献替代服务

图书馆可以开展替代式文献服务。图书馆通过建设自有版权资源,包括建设地方特色数据库,将图书馆开展的讲座、培训等资料进行整理成为二次文献数据库提供给用户。此外,图书馆还可以开发公有领域资源,对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数字馆藏。图书馆可以通过鼓励版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数字版权捐赠给图书馆的方式来扩充馆藏资源。并对捐赠者进行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偿金等物质奖励[30]。通过上述方式使图书馆利用替代文献开展服务,一定程度上减少对数据库商的依赖从而降低其垄断地位。

5.1.2 促进开放获取的发展

开放获取意味着任何用户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借助于网络对文章内容进行阅读、打印、存储、使用等。开放获取文章的版权许可限制是有限的[31]。简而言之,开放获取意味着在网络范围内任何人都可以免费长期不受限制地获取文章的全部内容[32]。开放获取强调用户可以不受经济、技术、法律等限制利用文章;用户可以获取文章的全部内容;用户已获得作者和版权人的授权,可以免费永久获取、复制传播、以合理目的将作品复制到任何形式的数字媒介上。开放获取对用户的限制较少,因而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较少。面对数据库商的垄断要价行为采取开放获取对信息资源进行整合,方便用户的一站式获取,可以极大地促进学术的交流与创作,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5.1.3 加强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七条提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促进技术的发展、转让和传播,使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共同获益,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福利。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需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个人利益也就无法得到保障。对版权人的私人利益过度保护则会牺牲公共利益的实现,这与知识产权保护设立的初衷是矛盾的[33]。数据库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垄断要价则是违背知识产权设立初衷的表现。因而国家应该加强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相关立法,对数据库商滥用权力进行市场垄断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约束。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与知识产权领域衔接并不紧密,国家层面需要考虑解决知识产权反垄断相关法律缺失问题,确保将知识产权控制在合理的边界之内,避免产权滥用。

5.2 从信息用户成本角度出发构建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5.2.1 降低获取信息成本

版权人要适当降低作品的价格,降低信息用户获取信息的成本。版权人或者数据库商在制定价格时,应以生产费用为基础,综合考虑当时的市场状况、供求关系、竞争程度等,制定出相对均衡的价格,从而降低信息用户购买信息商品和接受信息服务所消耗的费用,减少侵权现象的发生。因为当信息用户需要付出较高的代价来获取受版权保护数据库的信息资源时,会降低信息用户使用数据库的频率和积极性,容易产生侵权现象。版权人或者数据库商在向图书馆制定作品的价格时,可以采取适当降低价格策略,来降低信息用户获取资源的成本,扩大销售量,形成规模效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赢。

5.2.2 加强监管与技术保护

从图书馆和信息用户的博弈中我们可以看出,信息用户侵权与否与图书馆的监管与否有关,因而图书馆要加强对信息用户的监管,确保其在知识产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息资源的获取和共享。同时要加大对侵权用户的惩罚力度,也即增加用户侵权的成本来减少信息用户的侵权行为。并且要通过不断降低图书馆的监管成本、增加图书馆进行监管时取得的收益、加大图书馆不监管时受到上级部门惩罚的力度等措施来提高图书馆对信息用户进行监管的积极性。此外还应加强对版权作品的技术保护,通过DRM技术对文档进行保护,通过数字水印技术、编码技术等对作品进行保护,阻止信息用户的非法复制和下载,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复制和使用困难[34],即增大侵权的难度来减低信息用户的侵权行为。

5.2.3 提高服务效能

2017年11月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八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35]。信息用户进行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获取所需信息资源的时间成本较高,包括时间成本中的路途时间、等待时间、信息获取时间均较长。因而要通过不断扩大图书馆的服务半径、设置总分馆模式等来缩短用户与图书馆的距离,降低用户的路途时间。此外图书馆在开展相关服务时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阻塞,需要用户花费时间排队等待,这时则需要通过保证图书馆图书的复本量、丰富的电子资源等来满足用户的需求,并对图书馆员进行合理的配置来减少信息用户的等待时间。面对用户信息获取时间长的问题要通过加强对图书馆员的培训,改善其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减少用户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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