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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智胜
——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2018-08-07汪腾锋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9期
关键词:外来工红油控方

汪腾锋

借用控方证据“上屋抽梯”

解脱外来民工“走私重罪”(二)

辩护艺术:

本案中所用的应对策略为兵法“上屋抽梯”之计。

“上屋抽梯”属于兵法三十六计的第二十八计,属于第五套“并战计”。

“上屋抽梯”之计,原意是指以小小的利益引诱对手,然后,待对手上当时,再截断对手的援兵,以便将对手围歼。

这种诱敌之计,自有其高明之处。毕竟,对手一般不是那么容易上当的,所以,我方应该先为其安放好“梯子”,也就是故意给对手方便。等对手“上楼”,即对手进入我方已布好的“口袋”之后就拆掉“梯子”,“围歼”对手。

在这个计策的实施过程中,如何安放“梯子”,是有很大学问的:对性贪之敌,则以利诱之;对情骄之敌,则以示我方之弱迷惑之;对莽撞无谋之敌,则设下埋伏以使其中计……总之,要根据对手的情况,巧妙地安放“梯子”,引导对方“上屋”并找准机会适时“抽梯”。

“毛某瑞参与走私红油案”在法庭质证阶段,作为被告人毛某瑞的辩护律师,作者特别将本案中尹某鹏等十多名外来工的证人、证言挑出来,与控方公诉人反复核对,引导控方公诉人在法庭上公开地再三强调上述证人证言的完全真实、合法有效,将庭审各方的关注点高度集中在尹某鹏等十多名外来工身上。这相当于我方借用检方取得的尹某鹏等十多名外来工的证人证言的“梯子”经法庭上质证确认其身份效力的合法,把控方送上了“屋顶”。

待到了法庭辩论阶段,我方在辩论中将控方的其他证据全部淡化处理,只抓住控方证人尹某鹏等十多名外来工的身份及其在本案中的作用,责问控方公诉人:我方被告人毛某瑞与证人尹某鹏等十多名外来工同为走私红油工厂的工人,只是分工不同而已。而且,从案情来看,证人尹某鹏等十多名外来工在这起“走私红油案”中所做的工作或事务更多,涉案金额更大,案情也应该更严重,理应同案被究。既然尹某鹏等十多名外来工被放纵不予以追究,控方公诉人却为何独独对我方当事人毛某瑞——一个只负责跟车运输并维修的工人另眼相待,反而小题大做地将其作为涉案主犯之一,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意欲重判呢?这不是典型的法制不公吗?

这一辩论理由,直击控方要害,此情景此境地,检控机关无法及时有效抽身“下屋”了,公诉人在法庭上无言以对,更无法解释其起诉书所存在的如此巨大“错漏”。

在本案中,我方实施“上屋抽梯”计策的奥妙,就是见机行事。当我方发现公诉方有重大错漏,而公、检、法三家在此案开庭前均未予以纠错,应该是还没意识到这一错漏的存在和严重性,导致一错再错,直至在庭审中被我方先架上“梯子”层层推高“送其”“上屋”,将公诉机关所获取的有“严重瑕疵”的证据——尹某鹏等十余名外来工的证人证言反复质证印证,强有力地坐实了他们的证据合法性和巨大效力,之后再抽掉梯子,猛力反诘,穷追猛打,逼其就范:既然控方认为清洗了7800多吨红油的外来工尹某鹏们都无罪,那么,只跟车维修运输了400多吨红油的外来农民工毛某瑞何罪之有呢?“上屋抽梯”,立竿见影!

本案从表面上看走私红油涉案税款金额高达1.46亿元,属于金额特别巨大、案情特别重大的案件,依法量刑必将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判决的重大刑事案件。

但与本案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最终之所以能被特别轻判刑罚,完全是因为我方紧紧抓住了被告人毛某瑞的外来工身份作用与案外十余名证人尹某鹏等的身份作用,着重强调在这起特大“走私红油案”中,毛某瑞和其他十多名外来农民工,其实都是被涉嫌违法犯罪的工厂主聘来的打工仔,只不过,一个是跟车运输出行的维修工,另一些是架柴烧火清洗脱色的司炉工。我借用黄梅戏“天仙配”唱词说道“你挑水,我种田;你洗衣,我做饭,夫妻双双把家还”。两者只是分工不同罢了,工作性质和身份都是类似的。而且尹某鹏等案外证人所涉金额数量都远大过今天到案的被告人毛某瑞,凭什么为涉嫌非法经营、走私犯罪的企业主“贡献”大的工人不受法律追究;反而为涉嫌非法经营、走私犯罪的企业主“贡献”小的工人,却要被刑拘不放并将面临最严厉的刑事处罚呢?法制公平何在!

接着,在法庭辩论中,汪腾锋借势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个既欲擒故纵又两难选择的强烈请求:要么,请以犯罪嫌疑人之名依法追捕尹某鹏等十多名漏捕的外来农民工;要么,请一视同仁地依法释放被冤捕错抓的所谓犯罪嫌疑人——毛某瑞!如果司法机关坚持认为此前对尹某鹏等十多名外来工的无罪处置是正确的,那就请公平公正地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瑞无罪吧!

面对如此尖锐的辩护策略和意见,司法机关深感为难,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安、检察机关几乎不可能推翻之前的结论,重新认定尹某鹏等十多名外来工为犯罪嫌疑人,更不可能自认先前的法律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都存在着层层过错。因此,最后,同为司法机关的南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庭后充分研究协商后,对汪腾锋的当事人毛某瑞作出特别轻判的决定。

这一判决对曾经的犯罪嫌疑人、主犯之一的毛某瑞而言,实属不幸中的万幸。

结案启示:

说实话,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的错误判断或错误处置司空见惯,大多数情况下按常规的诉讼思维与诉讼技法,遇到这种情形一般不敢也不愿质疑、深究或者不敢也不善于追究,即使有所质疑、异议,也大都是类似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无效证据认定、证据效力不足等说辞,如此轻描淡写,近乎无病呻吟,或者隔靴搔痒,缺乏力度,当然更是缺乏强烈的正反对比渲染效果,根本不足以引起法庭及审案法官的高度警觉与内心重视。

大多时候,公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的错误判断或错误处置往往被辩才庸常、思维保守的律师在庭审中一带而过,而后就被淹没在其不痛不痒缺乏决胜点的常规辩论说辞之中了,以致错漏频发,冤错常见。

而在本案中,汪腾锋团队律师却一反常规地巧妙运用艺术性诉讼技法,不顾其他常规法律争议点,诸如什么犯罪构成要件问题、主犯从犯问题等等,只是一味抓住这一错漏证据,借用黄梅戏《天仙配》的唱词,形象生动地将公安、检察等控方所提供的看似正常实则隐含重大法律和逻辑错误却又可能被千千万万律师所忽视的证据无限地放大,大张旗鼓地予以强调追究,而后依法据实强烈质疑,阐述案情生动有力,辩论意见至情至理合法,让庭审法官有看的见、摸的着、感觉到的效果。最终使得司法审判者大受感染,认同了汪腾锋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解除了冤屈。

再试想,假如本案中公安侦查与公诉机关早早发现体会到这一“证据”的危害,只要不作提供,凭据其他诸多证据,应该也足以审判本案犯罪嫌疑人重罪。

所以,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要实现本案的神奇效果,绝非一朝一夕的辩护功力和实战经验就可以达到的,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不仅要积累较丰富的实战经验,还要用心体悟开发出一定的天赋和悟性。要苦练逆向思维、发散思维和细枝末节的推演本领,用心办案,更要具有敢于、善于挑战公权错误的意识与勇气;要练就高度敏锐的观察力和应变能力,善于及时发现并临场捕捉战机,更要善于恰当运用兵法技艺与公权机关进行法律博弈,维护法治正义,为社会担道义,为民众求公平。

此外,还要有一颗悲悯心,敢于为底层平民甚至外来工求取公道和正义,甚至不惜挑战公权机关,从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他们不遭受不公待遇……保有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情怀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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