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 Too运动是完善反性骚扰立法的契机
2018-11-18于平
于平
最近一段时间,一场名为Me Too的反性骚扰运动席卷互联网,一个个女性站出来诉说自己遭受性骚扰和性侵害的不堪经历,一些知名的公益大V、媒体人、学者被牵涉其中。这波风潮引发了激烈的社会讨论,各方观点可谓众说纷纭。由于性骚扰多发生于私密环境,缺乏旁证,因而试图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评判,并非易事。网络上动辄选边站队,或指责举报女性的动机,或对被举报男性实行有罪推定,其实并不足取。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性骚扰事件为何会长期埋于冰山之下?尤其是,当事女性为何无一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而是不约而同地选择隐忍,直到多年之后才敢站出来指控?对于性骚扰这一攸关女性权利的社会问题,如果仅仅停留于道德审判的层面,那么,既无法给女性以有效的保护,也难以给涉事者以公正的结论。
从立法层面追溯,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在现实中,这一立法设计的落地却很不理想。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何谓性骚扰,法律缺乏明晰的界定。虽然在一些地方立法中,将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定义为性骚扰,但依然过于空泛、笼统,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
与界定难相似的还有取证难。在私密环境里,性骚扰具有隐密性。在公开场合,性骚扰则具有突发性和瞬时性。因而受害人很难及时保存证据,并且要证明证据与涉事人是否具有关联性,同样困难重重。目前性骚扰诉讼中出现的“低起诉率、高败诉率”现象,主要原因就在于取证难。
对于性骚扰的处罚,还存在着普遍过轻的问题。性骚扰对于受害女性而言是噩梦般的体验,往往导致其身心严重受创。今年6月,甘肃一名女生受到老师性骚扰后,因忧愤而跳楼自杀,就是典型例证。然而,对于性骚扰行为,涉事者大多只是受到内部处分了事,少数交由公权力机关处置的,也大多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对于性骚扰刑事责任的追究,事实上存在着门槛过高的难题。
此外,性骚扰中的雇主责任,更是常常被忽视。性骚扰的背后,是不对等的权利和地位。上级对下级、强者对弱者的优势地位和支配权等等,都是催生性骚扰的土壤。因而,雇主采取积极措施,承担起防范性骚扰的责任,至关重要。但在现行法律中,有关雇主防范性骚扰的条款非常笼统,对于不履行义务的雇主,亦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在众多性骚扰诉讼中,雇主责任要么被回避,要么仅仅支付微不足道的赔偿。而在许多国家,未能尽责的雇主通常需要承担天价赔偿,其间差别令人深思。
性骚扰进入公共话题,引发媒体跟进和社会关注,当然是一件好事,但这样的公共讨论,不能沦为无休无止的口水战。事实上,Me Too运动中越来越多女性勇敢说出自己的痛苦经历,其最大价值在于推动立法,即帮助冲破性骚扰在法律中最大的两个障碍:对受害者的不信任,以及对受害者所受伤害的轻视。
从世界范围看,性骚扰立法的完善,背后都有公共事件的强力推动。以美国为例,上世纪70年代,女矿工洛伊斯与两名女同事挺身而出,起诉对性骚扰现象态度冷漠的矿业公司,这场艰难的诉讼轰动一时,引发美国民众的广泛讨论。最终,法院对这一案例作出的判决首次确认,公司应该就恶意工作环境的存在,向受影响的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美国国会在民意压力下,修改了《民权法案》中的相关条款。自此,所有美国公司开始认真对待性骚扰问题,对保护雇员权利意义深远。
最近的例证则是,今年年初,韩国也掀起了一场控诉性骚扰性侵犯的Me Too运动,韩国政界、文学界、演艺界的一些知名人物纷纷牵涉其中。这场席卷韩国的社会运动,推动了韩国性骚扰立法的变革,立法部门已准备将“以权换性”的最高刑罚从5年升至10年,追诉期则从7年升至10年。
Me Too运动能否成为完善我国性骚扰立法的契机,值得期待。从公众到立法机关都应当认识到,道德审判无法实现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只有法律站在女性的背后,才能给她们以最有力的支援。让反性骚扰立法早日走向完善,并在现实中落地生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