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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少数”治理的历史经验:西南地区土司例证

2018-08-06彭福荣

广西民族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关键少数土司治理

【摘 要】元明清朝通过土司制度整合王朝国家,各族土司成为对我国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少数”,国家治理的历史经验如下:一是国家强调王朝权威,强化边疆民族首领的国家观念,使其心向“王化”,看齐中央;二是国家强化王权对土司职衔承袭、军事征调、问治教化和朝贡纳赋等国家义务的干预,关其权力进“笼子里”;三是元明清朝建构土司的国家认同,奖擢忠顺尽职的土司,惩治违制悖逆的土司;四是元明清强化边疆民族地区的国家统治,保障土司统治权益。因此,研究元明清朝治理西南等地作为“关键少数”的各族土司,能为从严治党和强化国家治理提供历史镜鉴。

【关键词】“关键少数”;元明清;土司;治理

【作 者】彭福荣,长江师范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长江师范学院文学院兼职教师。重庆涪陵 ,408100

【中图分类号】D691.7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8)03-0096-008

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这样的“关键少数”。此后,“关键少数”核心指向是责任重大、岗位重要和影响深远的特殊人群,由于位置特殊、权力和影响较大,成为政治教育、媒体宣传和学术研究的热词和对象。“关键词或题名”为“关键少数”的文献检索表明,“关键少数”多见于媒体,但学界对其的研究并不深透,专家学者大多从党建工作、社会治理等视角探讨,现有研究成果多属政治学、社会学和马克思主义党建等学科领域的成就,基本無视我国古代“关键少数”的治理问题,其历史经验并未被充分地“古为今用”。

元明清朝通过土司制度整合王朝国家,将我国西南等地各民族的首领纳作“王臣”,敕授职衔,渗延国家权力,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使各族土司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成为国家间接统治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关键少数”①。由于抓住土司这个“关键少数”,元明清朝通过中央政府与各族土司的权力互动和利益博弈,整合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到王朝国家,推动国家权力渗延、民族地区开发、民族间交往交融,其中包含着国家治理“关键少数”的政治智慧,历史经验能为当下及未来的党建工作和国家治理提供镜鉴。

一、从“土官”到土司:国家权威凸显

出于追求“大一统”的政治理想,中国古代历朝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关系总体经历由宽松到紧密的过程,暗含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1 ]元朝凭借国家王权,确认西南等地民族首领的“王臣”身份和“土官”政权治理地方的合法性,实现王朝国家对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间接统治,肇始我国土司制度和土司政治。相较于秦汉至唐宋时期的“土官”,元代西南等地的各族土司是王朝国家整合、国家权力渗延和治理体系能力建构完善的产物。元朝在地方治理中“参用土人”,将地方民族首领纳作国家“正式”职官,根本改变国家对其“疏而不问”的关系,国家王权更趋强势,使“土官”转变为元朝的“正式职官”。因此,元朝整合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民族到统一的王朝国家,土司成为地方治理中的“关键少数”,国家观念和王权意识对其国家认同甚为重要。

(一)土官是中央集权统治能力孱弱的产物

“土官”是相对“流官”的泛称,指边远民族地区土人或部落的酋长或首领。“自唐末五代至宋初开始,土官开始指称统治少数民族的官职或官员,也就是封建中央王朝赐封的独霸一方、能够世袭的官员或统治者。”[2 ]因此,我国历史上的土官现象反映封建王朝有限的国家实力和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民族相对较低的治理能力。

秦汉至唐宋等朝建构王朝国家,由于中央集权统治能力和各民族发展水平的有限,只要位在“要服”“荒服”的少数民族首领承认皇帝地位,臣服于国家权威,向天子贡献方物,在重要仪典派员朝贺称臣,就任授其“土官”职衔,使其继续统治领地和民众,但国家“去而不追”的处理方式表明,其自身并未被纳作国家正式职官,彼此关系相对松散。方铁先生指出,秦汉至唐宋时期,受朝廷所封的王、侯、邑长或将军、都督与刺史等,世袭其职,世率其民,并不属于国家的正式官吏。国家对各级土职的管理相对松弛,亦未形成定制,处置边疆民族的军政问题相对随意,在物质利益获取方面,多为象征性贡纳。[3 ]

秦汉王朝通过郡县制度整合王朝国家,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让西南等地的民族首领治理其民,使国家出现“流官治其土、土官治其民”双重统治格局。[4 ]因巴国故地孤悬一隅,秦汉王朝国力难及,被迫利用蛮夷君长治理其地。《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记载:“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以蛮夷君长……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邛都夷者”在汉武帝所开之“邛都县”,“后复反叛”,“更始二年(24),(邛人)长贵率种人攻杀枚根,自立为邛穀王,领太守事。又降于公孙述。述败,光武封长贵为邛穀王。”[5 ]1050-1051,《南蛮西南夷列传》《三国志·蜀书五》载录《诸葛亮传》:三国蜀汉诸葛孔明伐定南中地,“即其渠率而用之”,并不驻军置郡。[6 ]1177,《蜀书五·诸葛亮传》《明史·贵州土司传》指出:水西彝族先祖“自蜀汉时,济火从诸葛亮南征有功,封罗甸国王。后五十六代为宋普贵,传至元阿画,世有土于水西宣慰司。”[7 ]8669,《贵州土司传》《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记载:顺帝永和元年,尚书令虞诩奏请对地方民族首领“羇縻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5 ]1049,《南蛮西南夷列传》至南北朝时期,包括武陵山区在内的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普遍设置“左郡”“左县”,因国家扰攘难宁,民族酋首得以州刺史、郡太守和县令等身份统治领地和民众。唐朝仍无法直接统治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民族,只能设置牂、庄、充、应、矩等羁縻州,维系相对宽松的“土官”治理。《元史·世祖本纪十一》记载:“罗北甸土官火者、阿禾及维摩合剌孙之子并内附”,宋代“罗北甸土官”有火者、阿禾及维摩合剌孙之子等。[8 ]7275

(二)土司是中央集权统治能力渐强的折射

“司”字本意为机构和管理,也可指承担具体机构职责或管理职能的人。“土司”有民族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地方统治者双重含义,彼此联系,又有区分。“土官”称谓在元明时期仍有使用,但西南等地的“土官”系“土司制度下的土职官员”,被通过土司制度“纳入中央政府的官制体系”,是王朝国家任授并可世袭的地方官员统称,[2 ]是国家实现对民族地区和各民族间接统治的“土司”政权。因此,土司是元明清朝中央集权统治能力增强和提升的反映。

元明清朝续递国家治统,虽仍不足以直接统治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民族,但中央集权统治能力、国家权力渗延程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能力不断强化,土司制度使地方民族首领的国家意识和王朝权威得到强化,归附王朝政治,认同国家统治,依托土司政权,世代统治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相对于此前历朝“土官”,土司根本区别在于被“正式”纳入国家官制,在王权干预下履行“王臣”义务,在“违制”和悖逆国家时,遭受王权强力惩戒。因此,土司现象的发生实际反映了元明清朝的国势有所提升,土司制度与土司政治和中央集权统治能力、国家权力渗延水平和西南等地民族发展水平总体适应,表明国家权威和王权意识对西南等地各民族尤其首领的影响得到深化,对我国古代西南等地的政治变迁、经济开发、民族交往和文化变迁等具有深远影响。

具体而言,元明清朝囿于中央集权统治能力相对有限、国家治理成本高昂和西南等地各民族的发展水平,虽然仍无力建立全国一体的流官政治,但凭借日渐强大的国势,权益性地利用土司制度,整合王朝国家,敕授各民族首领土司职衔,依托王权确认其地方统治权力的合法性,额以贡赋、文教和军征等国家义务,吸引和奖劝其归附王朝,促其认同自身续递的国家治统,惩戒“违制”和悖逆国家的土司。西南等地各民族历代土司认同元明清朝续递的国家治统,尊崇王朝权威,被纳入国家“正式”职官体系,凭借中央政府颁赐的诰敕、符信、印章、号纸及冠带等信物或凭证,世代对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实行间接统治,承担和履行臣属的责任与义务。

二、土司制度损益:国家权力渗延

元明清等朝土司制度是渗延国家权力、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的制度安排,是整合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民族到王朝国家的顶层设计,包括职衔承袭、崇儒兴学、朝贡纳赋和军事征调等方面,也是治理西南等地各族土司这类“关键少数”的根本规定,对我国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在政治统治、经济开发、社会变革和文化变迁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由此而言,国家权力渗延贯穿土司制度损益完善的全过程,是治理土司这些“关键少数”的根本性影响因素。

在整合王朝国家、渗延国家权力和构建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的过程中,元明清朝土司制度作为地方政治制度,经历元代创设实践、明代发展成熟和清代完备废止等历史过程。龚荫先生指出:土司制度在元代粗具雏形,明代大盛并臻于完备,清代衰落、瓦解乃至废弃。[9 ]从国家治理和王权渗延角度看,龚荫先生的论断或值得讨论。越至元明清朝后期,国家权力渗延愈深入,土司制度愈细密,土司义务规定愈具体,故清代是最完备的历史阶段,不是土司制度衰落瓦解时期。

元代是我国土司制度探索和确立的起始阶段,元朝渗延国家权力,整合西南等地各民族到王朝国家,在地方治理中“参用土人”,“任用土人为官”,将具有“关键少数”意义的地方民族首领纳入国家“正式”官制体系,规定土司职衔承袭、朝贡纳赋、保境安民等王臣义务,形成我国土司制度的雏形。明朝续递国家治统,“踵元故事”,“恢拓”和发展前朝土司制度,仍是整合西南等地各民族到王朝国家的地方政治制度。因国家权力渗延,明朝土司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根据土流分治的原则,划分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蛮夷长官等和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为土司职衔,规定土司如流官,职衔有从三品至九品的尊卑等差,要求大小土司赴京袭职,颁赐号纸、信符等政治权力凭据,强制各族土司定期按例朝貢纳赋,强调不入学者不准承袭,促进中原文化传播和科举教育兴起,允准土司拥有土兵武装,使其“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为强化国家权力对土司控制与监管,明朝在土司衙门安插流官,“中央政府常派汉族官员去土官身边担任秘书、档案保管员、翻译成司法长官,以协助处理政府与土官的关系。”[10 ]明清交替后,国家中央集权统治能力更趋强化,土司制度更为完备,治理土司这类“关键少数”的体系能力再次提升,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统治再次强化,使各族土司“知畏朝廷”:一是保持从三品至九品的土司职衔等差,添设土舍、土目等,容留不入流、不授衔品的土司;二是划土司归府、州、厅、县的流官节制,防范土司骄横,镇压土司反叛;三是严格职衔承袭制度,保持元代“从俗”惯例、明代次序传统,要求嗣职土司预报宗支图谱和嫡庶有序,严格承袭方法和袭职程序;四是限定土司地界,允准和推行土司分袭;五是铨叙考核土司“一如流官”,“有功则叙,有罪则处”,土流一体化的趋势体现土司政治的衰落;[11 ]六是延续朝贡纳赋传统,严格额定土司贡纳数量几同内地;七是延续崇儒兴学的土司文教制度,要求土司及其族裔入学赴考,促其接受中原文化的涵濡,达到“以文化民”的目的;八是延续土司军事征调传统,赋予各族土司保境安民和奉调与征的义务,颁布苗疆禁例,努力将其军政活动和家族影响限于领地。另外,明清王朝改土归流,意在废止土司制度,削除土司势力,终结土司政治,是控制西南等地土司和解决土司问题的重大政治举措,更加彰显国家王权对土司这类“关键少数”的影响与干预。

三、土司置擢降黜:王朝国家整合

土司制度本质上是元明清朝整合王朝国家、渗延国家权力、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的顶层安排,也是关乎我国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地方政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元明清朝利用王权,确认我国西南等地各民族首领统治地方权力的合法性,置设品衔不等的土司机构,实现国家对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间接统治。因此,土司是元明清朝在西南等民族地区置设的统治机构,由地方民族首领承袭职衔,世代统治其地其民,土司的国家认同影响甚至决定王朝国家治理这类“关键少数”,具体表现为土司政权的置废擢黜。

(一)元代土司置设

元朝续递国家治统,延续羁縻传统,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基于西南等地民族首领的国家认同和政治归附,创造性地在地方治理中任用土人为官,把其纳作王朝国家的“正式”职官,使其主持“土司政权”,世代间接统治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

基于最小成本实现天下一统的动机,元朝在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接受西南等地民族首领的归降顺附,利用民族酋首及其家族的历史影响和军政势力,设置军政一体的土司政权,渗延国家权力,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元代土司主要有“陕西行中书省所属宣抚司二,安抚司一,招讨司五;四川行中书省所属宣抚司四,安抚司三,总管府一,长官司三十一;云南行中书省所属宣抚司四,军民总管府十二,宣抚司三,路九,军民府十六,土知府知州九,及其他蛮夷长官;湖广行中书省所属宣慰司二,宣抚司一,安抚司十四,土府五,土州五十六,土县一,长官司三百六十四”,[12 ]基本建起针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国家治理体系。元初云南设19个万户府,系元朝任命的土司,确保王朝国家对西南地区的控制和统治,[13 ]彝族罗罗、傣族白衣、哈尼等民族的首领信苴日、姚安土官高寿、乌撒乌蒙土官卜实、罗罗斯土官月鲁帖木儿等,分别居职云南诸路行中书省参知政事、左丞、右丞和平章等,成为专门治理民族地区的大理威楚金齿等处宣慰使、都元帅府和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形成我国土司制度的雏形。另外,罗罗斯土官漂末、乌撒禄余、鄂西容美土官田旻和湖南镇边宣慰司田氏等是治理地方民族事务的土司主官。

必须指出,元朝在地方治理中参用土人为官,是国家整合和地方民族首领国家认同互动的结果,满足封建王朝国家治理需要,适应了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表现出适应性和优越性,成功实践经验被升华为系统的土司制度。但是,由于中央集权统治能力有限、国家管控成本高昂及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发展滞后,元朝主要致力建构土司的国家认同,中央政府的治理重心在设置土司,达到王朝国家整合、渗延国家权力和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的目的,很好地解决了国家统一和地方治理的问题。

(二)明代土司置废

明朝在我国西南等地置设数量不少的土司政权,整合王朝国家,渗延国家权力,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也面临建构土司国家认同、处置土司国家认同危机的双重任务,被迫处置违制牟利、悖逆国家的土司,表明中央政府逐渐加强了对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统治,[13 ]土司制度日臻成熟,成为明朝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和国家的民族政策。

明朝“踵元故事”,对政治归附的各族土司“原官授之”,继续设置品衔不等的土司政权,再次整合我国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到统一的王朝国家,土司制度亦走向成熟,相关文献载记甚多。李世愉先生指出:川北、川南及湖广西部等方圆数千里之地,大小土司星罗棋布。[13 ]明朱燮元《水西夷汉各目投诚措置事宜疏》指出:“查云贵省处处皆设土司,即如定番弹丸一小州,亦立十七长官司。”[14 ]5373《明史·广西土司传》亦称“广西全省惟苍梧一道无土司”[15 ]8674至明正德年间,土司一百六十七家。明初,云南有土司三百二十家。[16 ]1787至明嘉靖年间,贵州土司一百二十一家。[17 ]307-336由于地域广大、数量众多和前后变化,专家学者统计明代土司,数据并不一致,但显示学界对此的高度关注。

由于王朝国家和西南等地各民族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状况较元代并无根本性改变,土司制度在明朝国家建构与国家治理体系能力建构完善方面,继续展现出适应性、优越性和有效性,能够维系和巩固在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国家统治。但是,国势衰减、私欲膨胀和形势误判等原因诱发土司国家认同危机,部分土司无视王权而违背土司制度,为一己私利而侵损国家利益,甚至悖逆叛乱国家,遭到中央政府惩罚。思南宣慰使田宗鼎、思州宣慰司田琛为争夺朱砂矿井仇杀争斗,违背“附辑诸蛮,谨守疆土……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的规定,[18 ] 7980被明朝于永乐十一年(1413)二月初二日废除,领地被改归流官治理,揭开国家废除土司统治的序幕。西南等地部分土司势大根深,明朝国势衰落、女真部落进犯和倭寇侵扰,诱发部分土司的国家认同危机,不时侵损国家利益,甚至发动悖逆国家的战争,均遭到国家的镇压惩处。播州土司杨应龙多年倚势不法,甚至发动叛乱。明朝命兵部侍郎李化龙督兵24万,于万历二十八年(1600)六月,荡平杨氏土司的叛乱,将其领地划归遵义、平越二府的流官治理,废止杨氏近八百年的家族基業。明天启年间,四川永宁宣抚使司奢氏和贵州宣慰使司安氏挥兵占重庆,围成都,困贵阳,西南地区动荡十年。明朝檄令四川巡抚朱燮元、贵州巡抚王三善和石砫土司秦良玉等,组织汉土官兵平定其乱,于崇祯二年(1629)废除四川永宁宣抚司,划归领地给叙州府治理,限制水西安氏土司的统治,再次稳固了明朝在民族地区的国家统治和社会稳定。

(三)清代土司置废

清朝完备土司制度,利用土司政权,在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中,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同时顺随中央集权统治能力的强化和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发展,国家治理的重心是构建国家认同,废除割据性质土司统治。

时至清代,国家中央集权统治能力已有限提升,军政管控成本因交通条件改善亦有限降低,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发展状貌也有较大改观。因此,清代土司制度渗延国家权力,更加强调国家王权对土司政治的干预和影响,更加臻于严格完备,把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更加紧密地整合到王朝国家,构建国家治理体系能力,强化土司国家认同,自上而下推行“改土归流”,主动消除不利于国家统一、社稷稳定、经济开发、文化变革和社会演进的消极影响。清朝于顺治五年(1648)十一月辛未,诏谕各处土司,原应世守地方,不得轻听叛逆招诱,自外王化。凡未经归顺而今来投诚者,开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与照旧袭封。有擒执叛逆来献者,仍厚加升赏。已归顺土司官而曾立功绩及未经授职者,督抚按官通察具券,论功升授,吸引前朝土司归附。顺治五年(1648),孔友德招降铜仁等处的少数民族。顺治十六年(1659),广西太平州、安平州等20家土司归附。顺治十一七年(1660),吴三桂降服陇川、千崖、盏达、车里等云南土司。康熙三十九年(1700),打箭炉、木鸦等处土司归附,革布什咱、绰斯甲布等土目投诚。雍正初年,清朝在四川松潘新设阿树长官司,给大金川土目莎罗安抚司职衔,给乌蒙蛮土舍禄鼎土职。西宁府新增设撒拉族土千户二家,西宁办事大臣委任百余名部落头人为千户、百户、百长土司等。[19 ]统计发现,清代全国土司总数为1779家,其中前明归降授职1078家,新设土司为701家。清代文职土司468家,其中新设未入流土司312家,武职土司1311家,其中新设土弁、土屯土司389家。上述数据或有争议,但土司数量上升,表明清朝为强化国家统治,对土司政权及其主持者这个“关键少数”采取分化处置的治理策略,土司数量增加,显示地方民族势力被王朝国家分而治之。[20 ]110-115

清朝正視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及土司政治对国家集权统治的冲突,建构西南等地土司的国家认同,甚至根本性变革土司政治,派遣流官直接统治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史称“改土归流”。顺治十六年(1659),清朝裁革条件具备的前明土司,如云南元江土知府。康熙三年(1664),改流贵州水西土司。雍正四年(1726),清朝实行全国性改土归流,鄂尔泰等利用五六年时间,通过招抚和镇压方式,改流云、贵、广西等地的土司。截至雍正末年,全国有碍于国家统一、经济开发、文化变革的土司基本被废黜,清朝基本实现一体化的流官统治。但是,清朝为最大程度降低治理成本、避免民族地区社会动荡的风险,未能彻底推进“改土归流”,使我国西南等地的土司现象持续长久。清代改流后保留了并不世袭的土司。《清史稿·职官四》指出:云南非世袭武职土司有51人,其中土守备3人,土千总7人,土把总15人,土官26人。[21]9245改流后,四川松潘厅添设土弃自守备以至外委90余员。国家权力强势左右遗存的土司土目,继续任用地方民族首领担任地方治理的土职,但规定“不准子孙世袭”“不预民事”“不理村寨”,当时当地俗称的“土司”几同于流官,领地不存,随时置废,显示国家强制干预的深入程度,全面建构各民族的国家认同。“雍正改流后,在土司职衔及相关规定中出现了一些变化,突出体现了对土司权力的限制与约束。”[22 ]

四、土司义务履行:王权强制干预

元明清朝利用土司制度,整合我国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民族到王朝国家,强化国家王权对西南等地这些“关键少数”的干预,额定土司职衔承袭、军事征调、朝贡纳赋和崇儒兴学等国家义务,惩戒不履臣职的土司。

元朝敕授土司职衔,颁赐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等信物凭证,承袭“宜从本俗”又须报请批准: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土官土司倘若不经朝廷准许后袭职,朝廷则要兴师问罪”。明朝规定了土司职衔赴阙受职、承袭者范围和方法,要求嗣职土司亲赴朝廷请袭,又因部分土司抵制不行,中央政府务实地调整为下诏袭职,“就彼冠带”,明确规定“胥从其俗”的承袭人是子弟、族属、妻女及婿甥,允准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叔侄相立、族属袭替、妻妾继袭、女媳继职和子死母袭等方式,要求先嫡后庶、先亲后疏,需要上官勘验结状、具奉土司家族宗支图本,提前预定承袭人,避免争袭仇杀,禁止不尊断案、仇杀助恶、跨境越省及不入学读书的土官子孙承袭职衔,强化王朝国家对土司这类“关键少数”的控制,稳定国家对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统治。清朝进一步完备土司承袭制度,规定嫡子嫡孙优先承袭,而后为庶子庶孙,无子孙者以弟或族人,土民服从的妻、婿亦可袭职,要求袭替必分嫡次长庶,防范革职冒混、凌夺职衔等土司族裔袭职纠纷,照例议处弄虚作假而结状袭职的邻司,坚持预定土司职衔承袭办法,要求提前申报袭职人员,至十五岁后准予袭职,显示王权较明代更强势的干预。

元明清朝允准土司拥有规模不等的土兵武装,规定其平时保境安民、战事奉调出征的国家义务,结合土兵奉调与征,考察土司的国家认同,惩戒不履臣职的土司。水西土司安贵荣为削弱邻司势力,侵夺他人领地,消极应对奉调与征、保境安民的国家义务,挑拨水东土司土民的矛盾。《大定府志·旧事志三》记载:正德三年(1508),“乖西苗阿贾阿札作乱。当事令贵荣讨之。三檄,始出,败贼于红边,馘贼帅阿麻献之,遂阴撤兵归。”[23 ]955邻司水东土司“同知宋然贪淫……致激变。而贵荣欲并然地,复诱之作乱……贵荣遽以状上,冀令己抚按之。”土司安贵荣依势藐视国家王权,枉顾自身承担保境安民、奉调与征的国家义务,直接危害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社会稳定,甚至动摇明朝的国家统治。因此,明朝谪臣“(王)守仁复贻书陈厉害,且言朝廷威命”,以书信方式,严饬土司安氏审时度势,积极平息事端,[23 ]955宣示明朝王权,使“贵荣之世,不敢跋扈”,维系水西及其周邻地区的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史称“一书能抵十万兵”。

另外,朝贡纳赋也是元明清朝额责各族土司的国家义务,体现西南等地的民族首领对王朝国家的臣服和归附。明代中央政府总体优恤和奖劝土贡赋,但对入贡过期违制及朝贡不及数的土司,有半赏、停赏和问罪等不同处置,显示国家王权对土司的强制干预。《明史·土司传》记载:嘉靖二十六年,腊壁洞等长官司入贡,礼部验印文诈伪。诏革其赏,并下按臣勘问。”[24 ]8648清朝继续要求土司朝贡纳赋,国家对西南等地各族土司朝贡纳赋几同内地征取赋税,显示中央集权统治能力的提升,国家王权干预程度更加深入。

结 语

元明清朝利用土司制度,渗延国家权力,建构完善国家治理体系能力,整合我国西南等民族地区和各民族到王朝国家,使各族世代土司成为具有重要历史影响的“关键少数”,积累起较为有效的治理经验:一是强调国家意识和王朝权威,促成和强化西南等地各民族尤其首领的国家观念,建构土司的国家认同,增强“看齐”国家和中央政府的意识;二是强化国家王权对职衔承袭、军事征调、文治教化和朝贡纳赋等土司义务的干预,把权力关进土司制度这个“笼子里”;三是置设奖擢土司政权,通过降黜革废土司职衔,打击违制悖逆的土司;四是保障土司的统治权力和利益,采取灵活务实的措施,利用国家权威调节统治利益,最终通过土司维持在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的国家统治。因此,古为今用地研究土司与国家关系,探讨元明清朝治理西南等地“关键少数”的历史经验,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和当代价值,是研究土司问题的又一用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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