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残疾人权益法律保障现状研究
2018-08-06杨涵王银梅
杨涵 王银梅
摘要: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的利益群体不仅自身正面临着生存与发展方面的严峻困难,而且也严重阻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研究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残疾人;法律保障;权益保障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的弱势群体,在中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其特征更是突出。残疾人问题就像“木桶理论”中那块最短的木块,直接影响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如期实现。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46.2万人。残疾人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研究领域,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残疾人领域的法律、法学研究以及专门讨论残疾人社会保障體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社会政策研究[1]。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主导,以残疾人教育条例、就业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辅助,以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地方法规为补充,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残疾人生活发展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残疾人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依然突出。研究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宁夏残疾人权益保障现状
(一)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政策体系。国务院积极开展《残疾人保障法》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工作,分别于1994年、2007年、2012年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保障残疾人教育、就业权利和加快发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作出规定,残疾人生活发展状况有了很大改善。
(二)初步建立了针对残疾人的专项福利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了贫困(或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贴,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根据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月固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生活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一级、二级视力和肢体残疾及伴以上残疾类别的多重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障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受到刑事处罚的残疾人不在两项制度保障范围。
(三)就业状况
目前残疾人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按比例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二是集中就业,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三是灵活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2]。
尽管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并且不断采取积极措施改善就业状况。但总体来看,残疾人就业情况仍不理想。一方面由于残疾人自身条件的限制(如职业技能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低)导致其无法从事部分行业影响就业;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环境和人口因素的影响,社会主导群体没有在观念上很好地接纳残疾人,且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残疾人就业受阻,其基本公民权利难以实现。
残疾人目前的就业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残疾人择业范围窄。残疾人的就业领域主要集中于体力劳动,从事脑力劳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寥寥无几。2.残疾人就业率低。目前,全区还有十几万残疾人未实现就业,就业需要与就业现状之间的矛盾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矛盾。3.残疾人就业的整体质量低。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残疾人就业的稳定性较差。残疾职工下岗再就业率偏低。第二,残疾职工的收入水平偏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平均工资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许多地方残疾人工资甚至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残疾职工劳动保障水平差。残疾职工参保率低。
(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状况
全区残疾人口中,各类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7.59万人,占16.42%;听力残疾9.06万人,占19.61%;言语残疾0.91万人,占1.96%;肢体残疾15.71万人,占32.84%;智力残疾3.74万人,占8.09%;精神残疾2.72万人,占5.88%;多重残疾7.02万人,占15.20%。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持续推动制定和完善残疾预防相关法规政策。然而,我国残疾预防工作也面临许多挑战。一是致残因素复杂,残疾人数量仍然呈不断增加趋势。二是预防措施不完善,专业服务能力、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三是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尚未建立分工明确、衔接有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机制。四是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仍待大力增强。
残疾人康复是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自1988年起,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连续制定实施了5个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规划和配套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然而,我国残疾人康复服务总体能力较弱,康复服务水平不高。
总结
必须承认,已有的残疾人法律、法学研究及社会政策研究对于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为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残疾人事业会得到充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葛忠明;杨彦.残疾人权益保障研究现状与拓展[J].残疾人研究.2012(04)
[2]张奇林;张东旺.残疾人权益保障:现状、问题与对策[J].社会保障研究.2014(02)
[3]李静;黎建飞.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发展[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32)01,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