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芳芳:试析石油系统工程集中采购对石油市场的影响
2018-08-06薛芳芳
薛芳芳
摘要:20世纪初的中国社会作为一个典型的亚洲农村社会,它此时呈现的依然是自古代所传承下来的农耕文明,这种农耕文明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中华文化的特征。在日本学者对于日占区华北农村的民事习惯进行调查时的20世纪三四十年代,此时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已经开始受到近代化浪潮的广泛冲击,中国农村在一个古老传统与近代文明相互碰撞、交融的时代发展,并且就像它几千来一直所做的那样,在潜移默化中推动中国历史的向前迈进。一个个在中国广袤国土的村落,就像颗颗水滴,不经意间就汇成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本文希望通过对于《满铁农村调查》的阅读以及结合自己的粗浅理解,对于民国年间的华北农村分家“制度”进行一下简单的论述,并且希望从中找到一些对于现今中国农村发展具有借鉴意义的东西。
关键词:满铁调查;华北农村;分家方式;分家文书
一、分家的含义以及分家对于家族的影响
(一)分家的含义
在中国的历史典籍中,对于分家曾经有一个表述—“析箸”。明代朱元弼在《犹及篇》中曾经这样写道:“ 沉益川腾蛟者,宪副秦川公伯子也。宪副晚而更置室,生子腾龙 ,析箸别居”。对于分家之后的家庭状况,“析箸”这个比喻是最恰当不过了。
分家在是中国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了解中国家庭运行的重要窗口。分家是子家庭从母家庭中分裂和子家庭对母家庭的继替过程。分家是中国家庭文化的突出表现。分家现象或许在大层面上,与儒家文化倡导的“大家庭”生活方式不相符,但是,它却始终存在于中国万千家庭的生活中,并且对中国的社会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分家对于家族的影响
在南方农村社会中,宗族是农村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族田、族长、宗祠、宗谱、族规等构成了宗族的完整形态。宗祠是宗族的存在象征,宗谱是宗族联系纽带,族田是宗族的经济来源,族长是宗族的最高权力,族规治理家族关系的制度基础。在南方的村落社会中,祖宗在经济生产、村落管理、维持秩序、调解矛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宗“百世不迁”、“小宗数世不迁”。与之形成鲜明的是,在华北农村社会中,宗族则没有发挥与南方宗族那样重大的作用。通过对于《满铁调查报告》的阅读,笔者发现,这种情形与华北农村社会讲究“人大分家”的传统观念有着很大的关系。
1.分家割裂了家族间发展壮大的亲情纽带。在《满铁农村调查》中经常会出现以下的问答:
①.“问:有一个家族共同使用的土地吗?答“没有”。
②.问“祭祀祖先时有特别设置的祠堂吗?”答:‘没有 。”
......
以上此种问答经常出现,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学者询问这些村民时,村民大多都会反映“本村最近时期分家情况出现较多”,而且在对分家重新成立家庭的村民进行访谈时,村民都会经常表示自己知道有家谱,但是几乎从未见过族谱,至于辈分,隔代之后都会觉得模糊不清。华北农村频繁性的分家,使得在华北农村中很难形成一个作为在家族、村落中间发挥重大领头作业的族长。村落事务以及家庭纠纷中,村长、会首以及在村落中有名望的人发挥了重要作用。族长在家族中是没有特别重大的权力的,族长拥有的权力,只是一些象征性的权力,类似于婚丧嫁娶、土地典当之类的事情,是不需要得到族长的批准的,在分家时,族长也可以不到场。
2.日本学者对于此问题的认识。在《满铁调查报告》中,日本学者认为这些是由于缺少均分继承的本家,分家关系。随着从纵向家族连接的稀薄性,以传统的村子为中心,阻碍了家族,血统,格式等身份及身份隶属关系的生成。在中国北方农村,主要是根据家的实力(主要是土地所有)来决定社会地位。
在北方农村观念中,分家并不是一件好事情,因此随便讨论别人家的分家情况在农村观念中是相当不道德的。假设有兄弟提出分家,族长,族人或者亲戚朋友要想进办法从中调和,劝诫尽量不分家。但是民间也有俗语;“人大分家”。作为北方农村一直延续下来的传统,分家问题涉及到农村生活的诸多方面,下面本文就结合《满铁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分家的理由
在满铁对于顺义县农村的调查中,日本学者总结了一些提出分家的理由,大体如下:
1.家庭矛盾。家庭越大,产生矛盾的几率就会越多。在日本南满株式会社的调查报告中就这样认为在家庭中因为个人利益之间产生的摩擦以及婆媳矛盾,妯娌不合等都是导致分家的原因。
2.父母去世。在华北农村中,父母尚且在世而提出分家是相当不光彩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在父母去世之后兄弟之间分家,值得一提的是,父亲去世而分家的情况比较多。
3.因为贫穷或者家道式微而分家。在《满铁调查报告》中曾经出现了一个名词,“承道衰微”,这是指在趁家庭状况还没有变到更差时及时分家,以便于近最大可能来获取家庭财产。处于此种目的而要求分家的不在于少数。至于家境贫穷,就更是华北农村分家的重要原因,甚至于像傅建成先生在1992年于山东邹平以及相关学者到河北唐山等地农村进行时发现在此时华北农村,家境贫穷依然是导致分家的重要原因。
4.躲避戰乱对于家庭财产的影响。民国时期的华北地区,社会动荡,匪患严重,经常“城头变幻大王旗”。所以会有一些家境殷实的农村家庭,处于躲避人为劫掠而使财产受损的原因,通常会进行分家。
(二)分家时对于家庭财产的处理
在华北农村分家时,必须向父母提出请求,在父母同意时才可分家,另外分家请求必须得到其他兄弟的同意才可分家。而分家时所涉及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家庭财产的分配。在满铁的日本学者对于顺义县农村村民进行访谈的记录中,可以发现,在此地的农村村民概念中,分家就意味着分财产,在这些村民的记忆里,从不存在分家不分财产的情况。因此在分家程序中,最为繁琐的就是分家庭财产。
1.诸子均分。在分家时,对于财产的处理一般都要坚持均分原则。房子需要分割,具体的分割要按照“抓阄”的形式确定 。在抓阄时如果出现房子间数不够的情况下,则需要由其他财产,比如田地等财产进行等价替换。
2.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处理
a.有在室未嫁女的情形。在分家时女儿不能分得财产,但是可以获得一些财产作为嫁妆或者“胭粉地”。在《满铁调查报告》中曾经有这样的一个举例:假若有十二亩田地,兄弟二人和妹妹三人分家的话,田地的分法应该怎样的呢?答:哥哥六亩,弟弟六亩。妹妹自行决定取兄弟二人中间的任何一方。妹妹出嫁的费用由兄弟二人负担。
b.有年幼兄弟的情形。在分家时有年幼兄弟时,为年幼的兄弟保留自己应有的份额时,分家后年幼的兄弟跟父母生活在一起。
“兄弟中三人中如果三子年幼只有六七岁怎么办?—那时候三子不能工作,多分些。
三子放在哪里养?—和父亲在一起
几岁之后和父亲分开?—分家时。三子分家的情况也有
三子长大之后怎么办?—即使长大了也要和父母在一起。
三子一直不分家吗?—是的,三子长大的话,父母如果去世,十四亩三人平分”
c.对于患有疾病兄弟的照顾。对于患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兄弟,华北农村在分家時可以多给予泄财产土地,对于那些吃不上饭的兄弟,其他兄弟也会适当予以照顾。
d.养老地问题。在分家时要为父母留出养老地。养老地的亩数一般要多,如20亩要有10亩,12亩要有8亩。因为兄弟们都很年轻,可以挣钱,而父母您年纪都大了,需要有较多的土地维持生活。养老地由父母处置,兄弟合作或者由父母单独耕种。养老地也可以进行出租。如果父母去世,置办丧葬所需要的费用通过卖掉养老地来承担,卖养老地剩下的钱则可以诸兄弟均分。如果父母没有养老地,则需要子女轮流去赡养父母,直到父母去世。
e.遗嘱问题。假如父母在他们生前订立遗嘱,指明他们偏爱的某个儿子是可以多得到某些财产,这样的遗嘱,对于其他兄弟是没有什么约束力的。在华北农村,遗嘱的订立需要严格契合“诸子均分”的精神,因此在父母去世前所留下的遗嘱中,一般不会涉及财产田地,一般都是期望“家和人兴”、“兄友弟恭”的祝福话语。
(三)分家的程序问题
1.分家单。在《满铁农村调查》一书中,日本学者在对于顺义县沙井村等村落进行分家方面的调查研究时,接受调查访问的村民在提及分家时都会提到“分家单”。分家单,顾名思义,是兄弟之间在进行分家程序时所需要签订的文书。在此时的华北农村,在分家时必须要签订“分家单”,没有签订分家单的分家行为一般都会被视为无效行为。分家单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其基本格式如图所示:
2.见证人。在分家过程中,出于公平起见,通常会邀请相关人员来作为见证人参与分家。日本学者在对顺义县相关村庄村民进行访谈时,记录了见证人参与分家过程的些许内容。在此时的华北农村,在进行分家时一般会邀请到族长,族人,舅舅,村长等人,值得一提的是在相关访问记录中,受访者曾经提到在有些情况族长可以不参与到分家过程当中。
3.散伙饭。在华北农村分家之后,通常会吃上一顿散伙饭,在吃散伙饭时也会把见证人叫到席间。而在散伙饭结束之后,分家的情况由甲长向村长报告,村长向分局报告,以确定各家兄弟分立门户后的门牌。
三、华北农村分家模式所体现的特征
(一)子家庭本位。
在华北农村分家方式中,以多次分家为主,进行数次的分割家产。母家庭最初为核心家庭并且积累财富,但是母家庭却不能一直掌握着家产,家庭财产的分割往往意味着子代成家立业的发生。在分家的过程中,“诸子均分”的原则贯彻得相当彻底,子家庭未来的生活状况是进行分家时的重要考量。
(二)公平逻辑主导。
华北农村的公平逻辑不仅体现在“诸子均分”这一过程中,而且在父母赡养方面,赡养义务的履行以子女分家时获得的财产多少为重要参考因素,注重在履行对父母赡养的义务时的公平分担。
(三)重权利轻义务。
母家庭的财产是子家庭以后生活的重要财产来源,而对于母家庭所负的债务,子家庭却很少顾及。这种情形延续到今天,便出现了农村家庭的父母为自己购买楼房后,依然会负担大笔房贷债务的状况。而且在华北农村,对老人的赡养,基本奉行“轮流赡养”的原则,也是这种分家时只注重向母家索取财产权利,却并未注重相关义务的履行状况的真实反映。
作者简介:李振(1993—),男,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6级法律史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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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中国社会出版社:《满铁农村调查》(第一卷),2016年8月第1版第517页
2.中国社会出版社:《满铁农村调查》(第一卷),2016年8月第1版第517页
3.中国社会出版社:《满铁农村调查》(第一卷),2016年8月第1版第5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