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财税对策研究
——以温州为例
2018-08-02刘赪
刘 赪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
一、引言
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使得创新将在十三五甚至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的引领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从本质上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最大限度地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科技型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无论在创新资源配置还是创新成果转化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带头辐射作用。为科技型企业打造适宜创新发展的财税制度,对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科技型企业的界定
科技型企业通常被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他们的界定标准分别来自于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各省科技厅颁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三、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现状——以温州市为例
表1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对比
为科学统计的需要,本课题的研究数据均来自《温州科技年鉴》,研究对象为温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温州科技型企业的数量逐年增长
表2 温州科技型企业数量统计
根据《温州科技统计年鉴》的数据统计,温州市近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均逐年增长,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平均增幅16.67%,而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年平均增幅40.67%,远超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速度,显示出更为蓬勃的发展势头。但与此同时,从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增长幅度均在放缓。
(二)温州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逐年增加
表3 温州科技型企业研发情况统计
近三年温州科技型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数额逐年增加,且每年保持两位数的增长,但增长趋势自2015年到达顶峰后有所放缓,而研发人数在2015年达到最大值4万人后开始略有下降。
(三)温州科技型企业专利授权逐年递增
表4 温州专利授权情况
伴随着温州科技型企业及其科技创新投入的增长,近三年温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产出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专利授权数量及增长幅度上,但数据同样显示2016年开始专利授权总量虽然增长但增长幅度略有下降。
四、财税政策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促进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财税法制体系有待健全
目前,涉及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和税收政策的法律主要包括《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而其余政策则以行政部门的通知、暂行规定、补充条例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各种政策型文件的出台,本意是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各部门政策的出台缺乏系统化、条理化,导致政策的激励目标和范围不明确,使得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全面贯彻落实科技财税政策的初衷,这无疑加大了政策执行的行政成本,也随之抬高了企业的纳税成本,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能量的充分释放。
(二)科技财政拨款的绝对量逐年上涨但占比不升反降
以温州为例,2014—2016年温州科技财政拨款的金额总量逐年增加,从3.59亿元增加到4.02亿元,累计增幅达到12%,而与此同时,三年间的温州GDP金额从4 302.81亿元增长为5 045.4亿元,累计增幅17.23%,可见科技财政拨款的增幅并未达到GDP的增长幅度。且连续三年科技财政拨款金额无论是占财政性支出的比重还是占GDP的比重均连年下降,因此如何形成稳定的科技财政增长机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表5 温州科技财政拨款及GDP占比
(三)科技产出的量化评价标准有待提高
目前常见的科研产出的量化统计表现为专利、技术合同和科研论文等的数量。一方面,这些科技产出很难像科技投入一样能用具体的金额量化,另一方面,这些产出只是科技产出的一部分,科技产出的最终表现应为技术转化成商品并投入市场。有研究表明一项成功的技术最终转化为商品投入市场,少则1—2年,多则3—5年或更长,越是高精尖的技术量化为产品的难度就越大,需要的时间就越多,相应的科研产出的测算就越难。长时间的科技研发和市场转化存在着不确定的时间风险,因此科技产出的量化很难做持续的跟踪。虽然温州市每年的发明量持续增加,每年的专利技术持续增长,但在这些专利、研发的背后,到底有多少投向了市场,到底有多少科技成果转化成了商品,进而创造了社会财富,改善了人民生活,产生了积极的生产效益,有待更科学的测算。
(四)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效应
1.重直接优惠轻间接优惠。从税收优惠的形式来看,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分为直接优惠形式和间接优惠形式。直接优惠形式的特点是直接减免税收,而间接优惠是相对直接优惠而言,它侧重于税前优惠,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通过调整企业征税税基,进而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吻合政府政策的设置初衷。直接优惠的形式,通过直接减免税费的方式,虽然容易操作,便于理解,但它对于企业科技创新的直接影响却不及间接优惠。税收间接优惠常见方式有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他们都可以有效地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有效推动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2.重所得税优惠轻其他税种优惠。从税收优惠的具体税种来看,我国现行促进科技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优惠跟企业利润挂钩,是对企业经营成果的优惠,不以科技研发投入为考虑对象,无从判断经营成果与科技研发之间的关联,所以势必会造成对其他非科技投入的优惠,科技型企业的生命活力在于技术创新,要实现科技技术创新就必须要科研投入,尤其是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科技仪器设备投入较大,智力成本投入较高,而我国目前与企业科技研发相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较少,优惠力度较小。
3.重两头优惠轻中间优惠。从优惠的对象来看,科技型企业范围较广,即包括已具备较大规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也包括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甚至众多小微企业也在从事科技创新活动。而现有的税收政策很难做到一碗水端平。比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15%,而现有小微企业所得税享受的优惠税率20%,最终体现为两头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享受低税率而夹在中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一般的普通科技企业却与优惠税率无缘。
五、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财税对策
(一)提高科技创新财税政策的立法层次
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时,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也存在较大的风险,这正是很多企业不愿意科技创新的根本原因。从法律层面出台必要的条款,给与企业科技创新财税政策在法律层面根本的保障,使得科技财税政策能够长久、稳定地执行,从而消除企业科技创新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是政府必须要考虑的事情。而现阶段我国为鼓励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出台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分散,他们散布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中,没有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次,从而使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打了折扣,若能以法律条款的形式明确科技财政预算的组成、明细、经费的保障以及各种税费优惠的条件和范畴等财税政策,可有效地消除现有政策之间的交错,改变各部门各自为政,各自出台文件的低效率混乱局面,最大效用地体现科技财税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调控力度。
(二)优化科技财政投入政策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大科技财政投入力度,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法律和法规,落实《科技进步法》有关“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政策,并通过相关的保障措施实现科技财政稳固增长机制;二是充分实现财政资金的科技创新导向作用,优化资金的投入侧重,加大科技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推进重大科技基础理论研究,加大政府对战略性、区域竞争性产业的投入,带动相关产业的升级转型;三是建立科技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吸收民间资金的参与,制定民间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此举一方面有利于补充科技型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有助于为民间资本对接优秀的科技型企业,增加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风险补偿力度。
(三)改善科技产出评价机制
一是建立财政科技产出的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产出评价指标,指标的建设既要兼顾短期科技成果的转换,如专利授权量,也要涵盖长期的评价指标,例如科技产品的量化投产率等;二是要完善科技财政全程监督机制,科技财政投入具体项目后,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跟踪,完善科技财政资金的审计制度,建立有效的科技财政资金问责机制,保证科技资金发挥最大的效力促进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
(四)完善科技税收优惠对策
1.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体系。为保障科技型企业更好地实现科技创新,应该对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改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散乱的状况,合理地制定科技税收的目标,严格规范科技税收的操作流程、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合理完善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科技税收体系既要有法可依,增强税收执行的规范性、统一性和透明性,也要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公平的税收环境。
2.协调发展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科技型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研发、生产(含采购)和销售,其中研发环节的风险不可预见,经营环节的障碍更是困难重重,这些都需要税收优惠政策更加有的放矢,更为精准地助推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创新,也需要科技税收优惠从单纯的直接优惠向间接优惠转变。比如在研发环节逐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科技创新环节购置的先进装置、专用设备及必要的场地实行加速折旧;在生产环节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会计核算、引导企业采购国家鼓励的高科技环保设备等。
3.建立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其他税收优惠协调并存的税收优惠机制。完善科技税收税种的设置,为促进科技创新,更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如:完善对科技奖励的个税免税的范围,对于研究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及股票期权收益,可以考虑加大个人所得税优惠甚至免征政策,以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4.探索基于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机制。经过近几年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科技创新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科技成果层出不穷,而科技创新最终一定要落实在科技技术,进而转化为科技产品的创新上。因此,我国应该加快探索建立基于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机制,对于科技型企业不光要建立企业前期研发投入的科技财税补偿,更要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品量化生产的关键时期给与企业必要的支持。该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力推动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落实科技创新的创新成果,另一个方面由于该机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不以企业的规模和类型,而以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成果作为优惠对象,更能体现出国家税收制度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