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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活垃圾处理给老百姓带来实惠

2018-08-02张全林

城乡建设 2018年14期
关键词:源头垃圾处理收费

■ 张全林

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对混合垃圾的收费。到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要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意见》把重点放在建机制上,强调“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受影响”,而不是“一刀切”的调价收费,这是符合实际的。垃圾分类的意义无需多言,但一些城市把生活垃圾分类与计量收费挂钩,值得讨论。有的城市提出“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原则,并对计量收费立法,其可行性很有必要细加考量。

生活垃圾计量收费的目的在于从源头减少垃圾产量。收费是个环境政策工具,它的本意不是收费,而是利用这个工具调节个体行为,尽量少造垃圾。以前按户计征,不论垃圾排放量的收费模式,被认为缺乏垃圾减量动力,少排者补贴多排者,有失公平。因此,采取“多产生多付费”的价格杠杆,来刺激生活垃圾减量化和循环利用。像这类与公众利益密切的问题,首先应该弄明白造成大量生活垃圾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才好作决定。

国内摸索垃圾计量收费已有些年头。2007年,北京市就选取了几个小区启动垃圾计量收费试点工作,2015年还出台了相关意见;2012年12月,媒体报道南京酝酿垃圾按量收费政策;2013年广州启动垃圾计量收费试点,有物管小区按桶计费,无物管小区按袋计费。只是,试点以来垃圾量比以前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居民的垃圾处理支出有什么变化,却不得而知。

认为通过计量收费,居民生活垃圾量会持续减少,这是一种“想当然”思维。无论从瑞士的苏黎世还是韩国实行计量收费的经历看,也只是在开始实行计量收费的年份,生活垃圾量会有一些减少,其后并无明显变化。居民日常消费在维持正常水平情况下,必然会产生一定量的生活垃圾,就像居民用水用电一样,无论如何节约,也会有一个基本消耗。正常的日常消费,不会因为垃圾计量收费而减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意味着人均要多消耗资源,也相应要增加垃圾的产出,这个矛盾是无法避开的。回到“日出而耕,日落而息”的社会形态,垃圾自然不会多,但历史不会逆转。

计量收费的副作用是刺激偷扔垃圾行为的发生。如何有效监督,怕是一时难以找到灵丹妙药。瑞士、韩国、台湾是推行计量收费较早的国家和地区。从他们的实施情况看,非法倾倒在低收入人群中较为突出。而大陆低收入人群底盘大,这种状况至少近些年不会明显改变。为治理偷扔垃圾,需要付出多大成本,不得不考量。政策设计的出发点尽管是好的,但要兼顾到社会认可度才会产生预期效果。

垃圾减量的大头戏在于管住源头。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是,很多垃圾并不是居民用出来吃出来的。实行生活垃圾计量收费,看似公平,其实未必公平。如过度包装、食材粗放生产,都会增加垃圾量。居民解决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睡,并不想把垃圾一同买回来。生产环节多出来的垃圾,最终让消费者买单,花了钱又当冤大头,也不尽合理。从源头管控垃圾,涉及到资源化产品的技术标准、对企业的政策补贴、居民的接受程度,这些才是垃圾减量的决定因素。

政府部门管制的主体应该是企业,比如制定包装标准,对过度包装课以重税等。只有用政策手段,管好生产源头,绿色生产成为企业的自觉,垃圾产量才会降下来。如限制包装物使用量占产品总重量的百分比,既可以保证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不会变质,也从源头限制了包装废物的产生。长期以来,作为垃圾主要产生者的企业几乎不承担处理费用。这才是更大的不公,也不利于节约型社会的涵养。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宝贝,成为宝贝的前提是合理分类。如果垃圾分类达到了标准,垃圾就会产生效益,那么居民就不是丢垃圾,而应该是卖垃圾,理应得到回报。就算回收价值最低的餐厨垃圾、残羹剩饭,也可以就地转化为肥料。对于商品包装物而言,应该责成销售环节直接回收,循环利用,由此产生的成本,企业至少应分担一部分。

不是什么事用都能收费解决。单凭计量收费未必能倒逼出垃圾分类,完成分类最有效的办法是构建引导机制,而不是把眼光盯在计量收费上。从各地的实践看,建立“垃圾银行”,采用积分入户、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措施,似乎更能促使养成垃圾分类习惯。破解垃圾困扰的最佳思路,是通过分类处理,让居民从中得到实惠,而不是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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