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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错学生姓名校方应担责

2018-08-01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姓名权卫校毕业证

■ 梁永良

案例:某卫校作为某电大的代理人,为李大伟办理电大注册手续。李大伟按照要求,向卫校提供了本人居民身份证、中专毕业证等证件的原件。卫校工作人员在填写信息时,错将李大伟的名字填写为“李伟”,电大复核时也没有发现这一错误。李大伟收到电大颁发的证件后,发现错误,当即要求卫校和电大更正错误注册的名字。卫校请示电大后答复李大伟,在考试中暂用“李伟”的名字,待办理毕业手续时再更正。在3年的学习过程中,李大伟数十次要求更正被错误注册的名字,均被以“办理毕业证时更正”为由拖延。临到毕业,电大回复如果更改注册姓名,将无法办理毕业手续,要求李大伟按照“李伟”名字填写,办理毕业证时向上级说明予以更正。为此,卫校专门向电大递交更正姓名申请,可李大伟拿到的电大毕业证上面的名字仍然是“李伟”。因毕业证问题,李大伟工资不能正常晋级,丧失进修机会。李大伟一怒之下将卫校和电大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重新颁发毕业证书,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分析:卫校和电大由于错写李大伟的姓名,给李大伟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卫校和电大在李大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将“李大伟”错写成“李伟”,属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对于自然人的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禁止其他人侵害。

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实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干涉。如干涉他人决定姓名,强迫他人取何姓名或不准他人取何姓名;干涉他人使用姓名,如强迫作者不在其作品上署名;干涉他人改变姓名,如父母不容许成年子女改名。二是盗用。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如假借他人姓名报销医疗费、差旅费等。三是冒用。即冒名顶替,如冒用他人姓名上学。本案中,卫校和电大注册错李大伟的名字,也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造成了损害事实。上述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经实施,即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如精神痛苦、感情创伤等。本案中,由于卫校和电大在毕业证上错误书写李大伟的姓名,即已经实施侵害李大伟姓名权的行为,并且因毕业证的问题还给李大伟造成其他损害的事实,如工资不能正常晋级,丧失宝贵的进修机会,给李大伟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等等。

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是合二为一的,只要受害人证明了侵害人实施了侵害其姓名权的行为,就已经证明了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存在主观过错。这种过错绝大多数是故意,而不是过失。在本案中,卫校工作人员在注册时,错将李大伟的名字填写为“李伟”,电大复核时也没有发现错误,应该属于过失而不是故意。但在后来,李大伟发现了错写,多次要求卫校和电大更正,卫校和电大却不予更正,并且要求李大伟用“李伟”参加考试,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等,就属于主观上的故意了。在侵害姓名权的诉讼中,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过错,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由被告举证加以证明。本案中,卫校和电大错写李大伟姓名的行为,符合上述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本条规定,法院应当支持李大伟的诉讼请求,即判决卫校和电大书面赔礼道歉,为李大伟重新颁发毕业证书,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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