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广西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
2018-07-31吕星都
摘 要 我国的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就持续增长,一些冲突与问题也表现了出来,某些地域一味地追求发展的速度,从而引起了环境恶化、资源流失、雾霾等问题。党和国家在此情况下提出了要维护环境和经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确保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影响环境情况。近几年,广西在经济状况快速发展的前提下,生态环境遭到了巨大的破坏,比如河流污染,水土流失比较严重,广西为这个情况展开了一系列的环境整治措施。“一带一路”倡议在2013年提出,现如今,可以说小有进展。广西地区拥有得天独厚的绿色生态经济文明模式,可以说这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一带一路”建设发展中,广西又应该如何去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这就需要经济生态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 生态经济 “一带一路”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吕星都,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76
一、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广西经济与环境现状
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内涵,古代的丝绸之路是如今“一带一路”的基础,再则基于中国的地区优势以及和邻国已经存在的多双边机制,鼓励和平发展,营造经济交融、政治确信、文化包容的命运共同体,可以很大程度推动国家区域经济发展,也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平稳前行起到帮助作用。广西西部地区,中国有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就是其中之一,同时广西也是唯一一个沿海自治区,地理位置优越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是同时参与“一带”与“一路”的省份,必然也面临着严苛的挑战,广西的优势是发挥与东盟国家陆海相连的优势,小有规模的北部湾经开区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很好的体现,将北部湾经济区和珠江-西江经济带加快开放开发,使得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得以建设,建设西部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平台。但是各个部门发展的不均衡、工业基础的薄弱、教育文化基础落后形成了很不和谐的因素,环境资源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局面。环境资源是每个国家都要注意的重大问题,关乎全人类生存的前提。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推进,环境的破坏程度也越发严厉,所以说,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恶化的遏制是每个国家政府的主要责任之一。那么于我国来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如何将环保与推动经济发展统筹兼顾,与我国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成长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是现如今中国经济结构转换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广西政府治理的一项重要课题。“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的顺利与否也与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密切相关。
二、 “一带一路”倡议下,广西生态经济发展的意义
不仅仅关注于周边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且要打造一条“绿色丝绸之路”,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鼎力帮助,是“一带一路”倡议的要求。“一带一路”的周边国家基本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还比较依赖于生态环境资源,如果“一带一路”倡议是以环境破坏為前提来发展经济的话,最终的结果是沿线各国花费巨大的代价来治理修复环境。“一带一路”倡议对广西来说也是一个机会,要确实贯彻和落实建设一条“绿色丝绸之路”的理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是全力发展生态经济和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我们要开展一场全面型、系统性的绿色改革,以“绿色”的理念统领广西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着力发展生态产业,着力推进生态扶贫,打造绿色城市、环保城市。
(一)发挥环境资源优势
广西地区具有先天的环境资源优势是众所周知的事,对绿色文明的建设有很好的催化作用。为何要打造以“一带一路”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呢?该种经济发展模式,对广西的生态文化建设,以及推动广西地区经济前行,进而充分发挥广西的生态发展优势,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绿化市民生活环境,拉动投资效益。
(二) 与其他国家经验互换
通过“一带一路”这一倡议,广西地区可以将生态型经济向那些生态文明比较落后的国家传播,将“一带一路”下其他省份的优秀经验加以吸收,从完全考虑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有目的性地走上一条发展之路。不光这样,还可以通过输出和交流,实现省份之间的沟通,形成区域间相互促进的局面。
三、 广西生态环境存在的法律保障问题
(一)治理理念落后
经济水平发展相对较低,环境保护的思想觉悟还相对落后,对生态环境的了解还存在误差,“区域保护”的落后思想还依旧存在,领导干部的环境法制治理观念可以一说还稍显薄弱,还是依靠以生态环境资源换取经济发展,毋庸置疑,这个结果是惨痛的,由于广西地区经济相对于其他省份还比较落后,重视经济发展超过重视环境保护的理念还存于很多人的心中,与时俱进的新时代环境法制理念有待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法律机制的建设是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法律的主要作用是用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同样法律可以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起到约束作用,与此同时,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也离不开环境生态发展的促进,不断衍生出的新问题可以不断促使法律机制的完善。人们对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正确认识和理解是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发展的重中之重,人的思维是主观能动的,只有充分学习理解“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这一理念,广西地区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文明的发展,广西地区人民才能自觉地通过转换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来促进生态环境的发展。立法的完善同样是生态环境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保障民族地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也是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进行。广西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广西地区人民相对于环境生态的重视度远远比不上对经济的重视程度,对大自然缺乏尊重和敬畏感。在社会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桂林市荔浦县80%的人完全不清楚自己在生态环境的发展中能做什么。87%的人不知道什么是国家所倡导的“五位一体”,60%的人认为是政府应该关注的事,与己无关。这样的调查虽然不能说百分之百反映广西地区的情况,但也说明了广西地区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 广西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
首先,由于近年来广西地区经济快速发展,而法律本身就存在固有的缺陷——滞后性,因此很多新型的环境问题还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来做具体的规定,一旦地方性法规对这些问题没有注意,那么可以说这些问题是得不到任何解决方式。其次就是广西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方面主要依靠《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法,但是它们在某些问题上规定是不一致的,这就导致处理问题时出现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就是各法律在衔接上不能做到统一,这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生态环境执法不严
如何去落实生态环境法律这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由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工作说起来非常重要但是实际做起来很困难,制定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导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推出了环保目标公开化、责任化、定量化,生态影响评级等基本制度。但这些制度安排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区域只在乎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不将环保法律放在眼里、执法不严等现象也常常发生。生态环境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环境执法困难、执法疲软、执法乏力的现象普遍存在,交通状况不发达、生态观念过于传统、生态环境恶劣,这些问题则非常的突出。其原因是广西地理环境,经济情况的综合反映,广西的环保机构很多是挂靠在其他机构之中,没有独立的执法权,很多时候执法需要看其挂靠机构脸色行事。生态保护生态治理是一场攻坚战,是一次硬战,苦战,不论从资产、人员、办公设备、权力各方面环保机构都不能将环境执法权很好地执行下去,导致很多执法形式化的产生,并没有发挥环境法的效力。还有不可忽略的一点是,某些政府领导干部想在经济发展上大展身手,有更好的政绩,不可避免的形成了“重视经济发展,轻视生态资源保护”的思维,导致环保机构在对一些有重大经济发展贡献的企业进行执法时,受到政府领导干部的干预。
四、 构建“‘一带一路生态环境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 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广西人民是环境治理的主力军,加强环境教育是提高人民环保意识的重要举措,在小学,中学课程中加强环保课程,将环保意识根植于青少年的心中,使青少年清楚地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就是经济财富,环保与经济是相互促进的。其次,环保意识教育也要在政府和企业中进行,将企业的决策者自愿性提高上去,让企业的管理者自觉接受相关环保法律的监督,政府干部更是要做到熟读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环保理念能更好地传播下去。广告、网络、报刊、电视、宣传报等多种形式都是可以很好地利用的,将环境保护知识很好地普及下去,并且相配合地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活动,使得廣大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将健康文明的生活、消费方式根植广西人民的观念里。最后,加强生态环境科普读物的撰写,宣传环保知识可以通过插画、科普书籍、网络直播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加强生态文明的建设,增强全广西对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责任感和重要性的认识。
(二)加强与“一带一路”环境和经济方面的立法
从我国的立法来看,与“一带一路”相关的环境与经济方面的法律并不多,我国《环境法》和《经济法》并没有多做修改,大多数都是来自地方立法,要想“一带一路”倡议能够顺利推进,不仅需要地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央的法律法规也要做出及时地调整,这样地方的法律法规在实施的过程中才能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使得各法律法规之间有很好的衔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 配合相关法律的实施
光有立法还是不够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想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是重中之重。这必然就要求中央和地方的相互配合。首先,中央要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实施情况,其次,地方也要积极配合中央的指挥,及时汇报相关情况。同时,法律的实施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与每一个人都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在执行法律时,还应当要普法,做到全面懂法,守法,从根本上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结语
中国在生态环保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积累了很多的教训与经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经济虽然在不断发展,但同时环境问题也呈现出很多恶劣的方面。中国对此进行不断改善,不断进行探索分析,绿色发展的理念也得以探寻出来。绿色丝绸之路建设的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一带一路”倡议发展同样也离不开有力的法律保障机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交流与经验共享和协作,加快立法进程,制定能凸显“一带一路”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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