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云南省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互补关系研究*

2018-07-31刘绍吉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8年6期
关键词:云南省农场农民

刘绍吉

(曲靖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云南曲靖 655011)

0 引言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通过流转土地等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生产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的重要途径。农民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用来提高农民收益的经济合作组织[1]。目前,对家庭农场已有较多研究,主要集中在发展模式[2-3]、策略[4-5]及规模[6-7]等方面,倾向于理论研究。而对于农民合作社的研究,吴天龙等[8]以黑龙江仁发合作社为例,分析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吴昊[9]基于2012基于粤晥两省农民合作社的社会问卷调查,分析不同模式的农民合作社在帮助提高家庭收入、控制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成员利益需求及实现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但是目前仍缺少关于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的研究。云南省作为传统农业大省,要提高全省的经济实力,发展农业是必经之路。自2011年后云南省进入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时期,而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研究其发展有利于推动现代化建设及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云南省农业受垂直地形和季风作用的影响,作物分布与耕种形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云南省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主要聚集区,具有发展家庭农场得天独厚的优势[10]。目前云南省家庭农场存在数量多,但规模小、机械化水平低。云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仅仅围绕地方特色与优势农产品快速发展,面对地广人稀、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的现状,云南省非常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目前云南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也较多,但品牌认知度较低。李爽等[11]针对云南省11个州市的13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76个家庭农场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情况,其中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营的主体、在发展中获取的利益存在差异,且均存在资金、政府支持等问题。但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关于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的研究很多,而有关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很少,鉴于此,文章以云南省为例,依据官方数据分析其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的现状及制约因素,并通过实地走访进而对两者间存在的关系做进一步分析,以期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理论参考。

1 研究区概况

云南省位于中国西南的边陲,光热充足,雨量充沛,河流湖泊众多,水资源丰富,春早冬晚,适宜多种农作物生长,有“植物王国”、“药材之乡”的美称。云南省2016年GDP总量为1.487 0万亿元,高于全国2%; 农业总产值3 633.12亿元,比2015年增长5.8%,粮食总产量达190 2.9万t,猪、牛、羊、禽肉总产量372.8万t; 工业增加值4 000.3亿元,比2015年增长6.5%,建筑业增加值1 806.22亿元,比2015年增长14.6亿元; 社会销售品零售总额5 722.9亿元,比2015年增长12.1%。云南省优越的气候条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等条件均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1.1 家庭农场发展概况

云南省主要生产的农产品有油料、粮食以及蚕桑,同时也是我国生产优质烟草工业的生产基地。据省农业厅统计: 2014年云南省家庭农场总数8 008个,其中经农业部门认定的1 050个,而截止2015年云南省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增加到2 455个,并培训新型职业农民3.86万人,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数1 224个,占49.9%,畜牧业家庭农场数801个,占32.6%,其他类家庭农场数430个,从事种植业与畜牧业农场占总家庭农场数的82.5%。认定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1.793 3万hm2,平均每户家庭农场7.3hm2。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益比一般承包农户的效益显著提高, 2014年,云南省家庭农场销售农产品总值超过20亿元,其中58%的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10万元以下, 32%的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在10万~50万元, 10%的家庭农场年销售农产品达50万元以上。目前,云南省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在3~4个,其中80%为家庭成员, 20%为雇工,家庭成员是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力。

1.2 农民合作社发展概况

我国在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农民合作社从2007年后得到快速发展, 2009~2016年云南省农民合作社具体发展情况见表1。

表1 2009~2016年云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

云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截止2016年农民合作社数量相比2009年增加了3.978 4万个,增长了近7倍(表1)。合作社成员2009年18万多户, 2012年35.14万户, 2014年增加到62.44万户, 5年内增长了近3.5倍; 同时注册资金2012年时142亿元, 2013年增加到252.33亿元,帮助农民收入从2009年的2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65亿元,总之,云南省农民合作社数量、成员、注册资金以及在帮助农民收入方面一直处于增长趋势。目前,有96%的农民合作社已在工商部门注册,主要从事种植与养殖业,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农民合作社在农产品的加工、服务及流通方面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覆盖粮食、蔬菜、水果、经济作物、林业、水产、畜禽等产业。

2 研究方法

该文首先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其进行整理分类,构建互补评价指标体系,主要通过互补系数将两者结合,进而对其进行计算分析得出具体的互补关系。

2.1 家庭农场评价指标体系

云南省家庭农场起步较晚,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因此在科学性、客观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下,从云南省的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及特征出发,选取能够综合评价家庭农场的各项指标,包括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源3个要素层以及9个指标,由此构建家庭农场的评价指标体系(表2)。

表2 家庭农场评价指标体系

2.2 农民合作社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科学性、客观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下,从云南省农民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及特征出发,选取能够综合评价农民合作社的各项指标,包括基础资源、社会影响和效益能力等3个要素层以及9个指标,由此构建农民合作社的评价指标体系(表3)。

表3 农民合作社评价指标体系

2.3 互补系数计算

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12-13]上,充分考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评价体系中多个指标的互补程度,根据如下公式计算互补系数Ic:

(1)

式(1)中,n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数量;k为时间,k=1, 2,…,n-1;Ck表示互补程度。

Ck=δ1k+δ2k+…+δik

(2)

式(2)中,δik为第i个指标在选取时间内的变化量。

为全面分析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互补关系,首先要计算各自体系中要素层的发展水平程度I,计算公式如下:

(3)

3 结果与分析

3.1 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各要素层互补性分析

对于家庭农场评价系统而言,分别计算其发展水平程度,再与农民合作社看成一个大系统计算其互补系数。从表4可以看出,家庭农场体系中社会资源(A3)的发展水平大于物质资源(A2)和人力资源(A1),也就是说社会资源的发展潜力较大。这是因为云南省家庭农场主要是农民自主经营,文化素质与农业技术处于弱势,与现代化农业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与农民合作社互补后其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各自的发展水平,说明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合作有利提高家庭农场的整体发展水平。因为农民合作社在实践中必须由5户及以上家庭农场进行合作,是一种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14]。家庭农场发展离不开土地规模经营,但由于受土地流转并以家庭成员为主的经营模式的限制,难以将土地集中连片,制约着家庭农场的发展,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尚处于登记、确权、风险评估及抵押权等制度不完善状态,要实现将小块土地集中管理进行耕地,并确保有较长且稳定的租期,而农民合作社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稳定农场产业的土地承包关系,有助于实现对家庭农场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同时此外,农民合作社在营销体系、管理方法等方面弥补家庭农场自产自销的缺点,促进家庭农场更好的发展。

表4 家庭农场各要素层与农民合作社互补性计算结果

3.2 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各要素层互补性分析

对于农民合作社评价系统而言,根据公式(3)分别计算其发展水平程度,再与家庭农场看成一个大系统计算其发展水平。从表5可以看出,整体上农民合作社体系中效益能力(B3)的发展水平大于社会影响(B2)和基础资源(B1)。但与家庭农场互补效果一般,因为该文中基础资源(B1)仅包含农户数量和土地集约化水平,而家庭农场只能起到增加农民合作社农户数量和间接提高收入的作用,对土地集约化水平的促进较小。

表5 农民合作社各要素层与家庭农场互补性计算结果

4 结论与讨论

4.1 结论

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分别构建其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发现2012~2016年云南省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呈良好的发展状态,结合计算互补系数得出两者存在明显的互补关系。其中家庭农场各要素层与农民合作社互补后作用显著增加,而农民合作社各要素层与家庭农场互补效果一般。但该文所选指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日后应选取更多的指标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4.2 讨论

总体来说,由于受市场结构、规模化、差异化的影响,在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的共同发展进程中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离不开与农民合作社的合作,家庭农场对农民合作社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其中“市场+农户”模式,家庭农场要想发展壮大,需要不断以家庭农场成员为劳动力,引导其从事具有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农民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市场+农户”合作模式中,农民合作社发挥组织管理农户的作用,带领农户集体征收。当市场上农产品匮乏时,在农业产业链上,确保农业经营以市场为中心,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时提升家庭农场的经营,提高家庭农场的收入[15]。“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模式以“土地出租者—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工人”为典型合作结构,依托家庭农场的土地与劳力,集中土地进行种植,依靠农业合作社的农业技术,专业化生产模拟工业,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产权同一,合作社的运作与家庭农场的经营同步进行,不仅促使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合作后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愈来愈大,同时也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16-17]。

家庭农场一般以经营大田作物与经济作物居多,品牌意识普遍较弱,而品牌创建有助于稳定农产品价格,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以及占领市场,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能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增加产品利润,提高产品档次。农村合作社是由政府组织,将家庭农场组建成农民合作社,扩大家庭农场的发展规模,从农产品供应、销售及技术服务等方面带动家庭农场的发展,但农民合作社本身自生能力偏低,需要外力的扶持与保护,才能获得发展的能力。但农民合作社是将传统农业家庭经营提升到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方式,实行利益分享、有限积累、限制分红等,所有权、决策权等过于集中,导致农民合作社缺少效率。而家庭农场其家庭农户的前身通常都是专业的种植大户,在农业生产方面,已有一定的生产经验,两者互补可以明显提升生产效率。

农民合作社涉及农业产业技术管理、市场销售、组织合作等问题。目前云南省参与合作社的农户比当地生产经营同类农产的农民人均收入高出14%,农民合作社联合家庭农场发展,既可以稳定粮食生产,也可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效促进云南省农业规模经营,保护耕地,提高农业的专业化生产水平,同时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但云南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技术的管理人才,在计划审批、工商登记、产品销售等方面政府应加强扶持政策,优先扶持偏远地区的农民合作社; 落实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政府应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借鉴成功经验,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通过对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产权明晰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为更好地促进云南省新型农业持续发展,云南省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在充分了解各个农民合作社组织结构及固定资产状况的情况下,同时将农机作业、农业收益以及土地分配情况考虑其中,规范家庭农场生产与农民合作社生产的登记内容、存档材料要求,做好云南省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布局规划的基础数据。同时加强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云南省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信贷业务支持。提高云南省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内农机作业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升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的管理运营能力,增强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的发展活力。定期在云南省举办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班。对农民合作社内的成员进行培训,针对不同发展时期、不同区域内的农民合作社发展问题进行分析,引导成员对问题进行分析,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素质与综合管理水平,制定完善的管理决策,提升专业人才实际处理农民合作社问题方面的能力。发展农村远程教育,提高云南省新一代农户的文化素质,引导农户能够通过农业种植信息平台,及时了解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方面的知识,学习掌握新的农业种植技术,通过平台及时获取与农产品市场供求相关的营销信息,让农户看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猜你喜欢

云南省农场农民
农场假期
民国初期云南省议会述论
农民增收致富 流翔高钙与您同在
云南省会泽铅锌矿区深部找矿取得重大突破
饸饹面“贷”富农民
对云南省“农危改”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农场
一号农场
《云南省少数民族古籍珍本集成》
丰收的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