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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2018-07-28宋书凡

世界家苑 2018年5期
关键词:民法自律刑法

摘 要: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根据当今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领域立法。

《民法总则》把自然人个人信息列入民法保护的范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同样正视它所存在的不足,并期待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分则》中有更加完善的规定。同时,其他法律部门也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来配套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成熟经验,并且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且配合行业自律机制是解决我国目前保护个人信息问题最有效的途径。随着《民法总则》对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确认,预祝我国进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相关立法的快车道。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1.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分则》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一、明确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的內容。这是对其进行民法保护的首要问题,因为个人信息的范围广,种类多,《民法分则》必须准确定义个人信息,明确哪些信息是需要法律来保护的,同时根据个人信息的种类不同,制定不同的保护方式,做到有的放矢,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明确个人信息权。虽然《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可以推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事实上是存在的,但法律并未明确个人信息权,这不利于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是社会个体在网络空间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直接关乎个人幸福和福祉的基础性权利。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成熟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息权应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删除权和信息保密权;

第三、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目的明确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目的限制原则、信息品质原则、安全保护原则、政策公开原则、禁止泄漏原则、保存时限原则和自由流通与合法限制原则。

2 完善刑法中涉及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本条的保护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学者建议将“公民”一次删掉,保护对象扩大至外国人、无国籍人等。笔者赞同此观点。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企业提供网络服务时需要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这些公司和企业掌握着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它们应当承担更重的安全保护义务。目前刑法对单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情形太少,量刑幅度低,缺乏威慑力,因此,笔者认为在刑法条文修改中,应增加处罚单位犯罪的情形,适当提高量刑幅度,以使这些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司、企业对这些信息更加负责。

3 完善行政追责制度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政府机构由于工作需求掌握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如司法系统、房产局等。今年,在安徽合肥、铜陵,江西景德镇、宜春等地的基层政府官方网站,一些由官方主动公开的文件材料中,出现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情况。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上述官网陆续将涉事文件删除或隐藏。为严肃处理并防止该类事件的发生,必须建立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问责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让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任切实承担起责任来,从而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1 在专门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鼓励行业自律

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离不开行业自律规范机制的协同。自律机制可与法律的外在强制机制实现互补。自律机制的灵活性能够弥补法律滞后性的不足,同时调动行业的积极性,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律机制的作用;而法律又能弥补行业自律强制性差,行业标准不稳定的缺点。在进行专门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行业自律机制也定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国家应鼓励行业自律机制的良性发展,健全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体系。

2 成立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关

为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许多国家或地区都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关。例如,在德国,根据《联邦数据保护法》的规定,设置了联邦数据保护专员;在丹麦,根据《个人数据处理法》的规定,设立了信息保护局;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设立了隐私专员办公室负责执行《隐私权法》;在我国香港地区,根据《个人资料(隐私)条例》,设置了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 M ]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 张才琴、齐爱民、李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J ].法律出版社2015.

[3] 张新刚、于波、程新党、王保平.大数据与云计算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协同保护研究[ J ].网络通讯安全.2016.

[4] 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 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125--126.

[5] 朱柏松.隐私权概念之衍变及其损害防止立法之动向.[ J ] 法学丛刊.1989.95.

[6](英)戴恩–罗兰德、伊丽莎白–麦克唐纳,宋连斌、林一飞、吕国民译.信息技术法 [ M ].武汉大学出版.2004.315-318.

作者简介

宋书凡(1993),男,汉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人,法律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方向。

参见张才琴、齐爱民、李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

参见张才琴、齐爱民、李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2页。

参见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第 125--126页。

参见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载《河北法学》2008年4月,第22页。

参见肖登辉:《行政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探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6页。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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