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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

2018-07-27王苹苹

魅力中国 2018年7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

王苹苹

摘要: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都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在各自发展的过程中的产生冲突接踵而至,尤其新闻自由权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冲突更为明显,新闻侵权的案例有逐渐增多的趋势。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立法还不完善,致使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没有有效解决这两种权利冲突的法律依据。本文带领大家简要探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及冲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公众人物;解决冲突

引言

在种种信息流通迅速的现代社会中,部分新闻活动会在有意无意中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这无疑会将公民的隐私权和新闻自由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矛盾激化。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我们享有的基权利。但是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利益等方面的冲突,新闻侵权的事件越来越多,影响了新闻事业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也可以发现,在如今的生活中,人们一方面在想方设法的保护自己的隐私,害怕自己的隐私泄露出去,但是另一方面却又想利用网络的便利来知道身边或国际间的每一件事,想利用网络的便利来满足自己生活的需求,想自己的生活更加便利。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有两种人特别迫切的知道大家的隐私:一类是各类不法分子,想利用公民隐私进行不法活动谋取不法利益。而另一类是新闻媒体,他们为了满足多数公民的各种心理同时获得更多的利益,新闻媒体便会想尽各种办法来深入到人们的各层次,这必然会侵害部分公民的隐私权,进而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就产生了矛盾。

一、新闻自由的定义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在新闻界,这是新闻界为贯彻落实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针,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通过传播媒体表现出或发表出的言论。他们的相关人员拥有不受非法影响、束缚的权利。因此新闻工作者要时刻活跃在最前线,把最新的事件消息告知大众,为大众提供信息,并且新闻工作者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党的利益以及国家的利益。虽然说新闻自由对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意义重大,但是这种自由也不是绝对的,他会受到公权和私权两大领域的制约,从哪方面来说都不可能做到绝对的自由。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隐私权是作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隐私权的确定以及发展则是人身权制度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后的必然结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互有联系又相互牵制.它一方面表现在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特私权的侵权纠纷,另一方面表现在隐私权的过度主张对新闻自由维护社会分共利益功能的防碍与抵触,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与生俱来、不可避免.尽管国际之间都一直在强调新闻,但是并不代表就可以滥用这个词。比如说一篇报道为了吸引公众读者的眼光,需要所涉及的信息真实全面,一旦涉及到了公民的隐私权,那么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的伤害就会越大。另外,现在社会中,新闻媒体商业化的现象越来越多以及不法分子的窥窃,媒体或媒体中的个人以及其他掌握公民信息的人员为了个人的利益贩卖公民的个人信息以及生平经历,特别是通过曝光明星以及其他比较受瞩目的公众人物隐私来增加经济收益。在这种利益的熏陶下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无疑会发生碰撞。最后,社会原因中法律的空缺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我国目前的法律非常不完善,无论是隐私权制度还是新闻自由都存在着许多的空白,远远不能够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案例及原因分析

近年,出現了不少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共同存在的冲突,这些冲突事件大概有两种。一种是新闻自由侵犯了个人隐私,简单来说就是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通过种种不合理的方式及行为来获取公民信息,特别是那些明星和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例如:私闯民宅、公布个人信息、未经允许私拆他人信件、采访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采取偷拍、窃听等方式进行采访。另一种则是公民、明星以及那些公众人物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而拒绝或是反感而抵触新闻自由,拒绝配合任何采访。其实,公民的隐私权过度扩张不仅仅会和新闻自由发生冲突,还会知情权发生矛盾。此外法律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也会影像新闻自由。在生活中这些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案例也有不少,例如,“姚贝娜事件”中,《深圳晚报》的三名记者在未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太平间拍摄逝者眼角膜手术的全过程。第一,这违背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我国的法律。逝者的隐私权等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记者进入太平间偷拍是对逝者隐私权的侵犯,有悖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我国的民法,姚贝娜的家属可以追究其责任。第二,该报社虽然说是出于善意的做法,但是这所谓的“善意”并不能成为你不顾及他人感受、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挡箭牌。是否“善意”,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报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逝者和家属的权利。记者首先应该征取家属的同意,看是否能够进入眼角膜摘除手术间进行拍摄,如果遭到家属反对,应该配合家属的行为。记者即使是出于善意的目的,但未经允许,且采访和报道不能给社会的进步带来任何的帮助,却增加逝者家属的悲伤情绪,造成“侵扰悲痛”,难道也能够成为采用不适当的手段进行采访的理由吗?而且有些读者并非真正想看到明星的遗容,只是满足他们窥探的欲望而已。在“姚贝娜事件”中记者在未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扮成医护人员进行对逝者遗体的拍摄,记者调查的不是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其实这种情况可以事先经过与逝者家属的协商,但是记者的直接偷拍行为加重了家属的伤痛。在这一采访中,记者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新闻工作者有基本的采访权利,需要担负起把关人的社会责任,担负着记录社会事实真相和传播正能量的社会使命。对于姚贝娜这样的公众人物,记者可以报道真实的正面或负面新闻来满足公众的好奇心,但是不能违背记者的道德底线。虽然拍摄的照片已经被删除,但是这对逝者及家属已经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已经侵犯了死者的隐私权,也逾越了伦理界限,伤害已经存在,再挽回也是徒劳。部分新闻媒体人一味迎合公众的窥探欲望,片面迎合公众低级趣味和唯点击是崇的新闻报道似乎成为各大新闻媒体所追求的目标,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伦理界限,并且对新闻进行扭曲式的传播,忘记了作为媒体人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新闻媒体人应坚守伦理底线,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和保护个人隐私权之间获得平衡,

杜绝假丑恶、彰显真善美。当采访与道德伦理原则相违背时,要懂得事先协商,做人性化的媒体人。

出现这些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归纳下来有有一下几点:首先从本质上讲新闻自由开放的特点同个人隐私权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性;其次是新闻报道的宗旨是发布最准确的事实与个人隐私权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再次新闻媒体的商业化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及生平经历被不断曝出,用以增加新闻媒体的经济利益;还有就是社会的原因,因为我国目前的法律非常不完善,无论是隐私权制度还是新闻自由都存在着许多的空白,远远不能够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最后是公众的好奇心导致新闻媒体锲而不舍的跟踪报道。相应的媒体强大的传播力又会激发群众的求知欲,如此恶性循环。

四、相关建议

首先是因为公众无休止的好奇心导致新闻媒体锲而不舍的跟踪报道。相应的媒体强大的传播力又会激发群众的求知欲,如此恶性循环。所以大家在保护自己的隐私的同时也因该尊重他人的隐私,与新闻无关的人员的隐私同样也该受到和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一样受到保护,不应该被公开。

其次媒体应该有自己的行业自律。虽说媒体工作人员有一定的新闻自由的权利,但是所得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媒体工作人员不改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这个底线的范围之内使用自己的权利。并且相关单位也要对自己的新闻工作人员提出一定的要求,绝不做出伤害无辜公民的隐私权来做报道。

最后,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要受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管,不予社会利益冲突。不管是公民还是媒体新闻工作者都该对事情做客观合理的评价,不可夸大的去传播也不看恶意诋毁。

另外补充的是新闻报道理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结语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在现在民主法制的社会上是缺一不可的我们应当尽量完善其法律,尽量保证二者之间的平衡,对相对弱势的一方倾斜。尽管二者的冲突时有发生,但是只要我们全体公民共同努力让二者保证平衡就能让对方达到一个满意的局面。媒体工作者应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增强完善机制。知情权与隐私权同源于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前者在促进信息公开透明、实现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后者对维护公民之人格独立、自由和尊严则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两者的平衡和协调需要我们去把握。

参考文献:

[1]新闻法制前言问题探究(中国检查出版社 曹瑞林著)

[2]新聞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顾理平著)

[3]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复旦大学出版社 黄瑚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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