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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机制视角下的我国院校研究动因分析

2018-07-27郭丽君蒋贵友

高教探索 2018年5期

郭丽君 蒋贵友

摘要:我国院校研究从初级阶段迈入规范发展阶段,在诸多高校得以推广,但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本土化危机和合法性问题。从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机制关照院校研究实践,在强意义层面,高校受到学科转型、社会问责和高校分类评价的多重制约,被迫开展院校研究;在弱意义层面,高校院校研究受到强迫性机制、模仿机制和社会规范机制的影响,是利益驱动下的自主选择。探究分析制度环境下院校研究的实践动因,有利于引导和规范院校研究在高校的具体实践。

关键词:院校研究;合法性机制;制度分析;动因分析

院校研究发轫于盎格鲁——撒克逊传统高等教育体系的美国,成为高等院校信息收集、数据分析与战略决策的主要渠道,使美国高校在市场资源配置、高等教育大众化与国际化等多重环境下的管理决策走向效率与科学的平衡。作为国家主导高等教育行为准则的中国高校,有着与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的美国院校研究相去甚远的发展逻辑。在历经初级阶段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后,院校研究在资源重置、管办评分离、学科重组与“双一流”建设的机遇中,仍然饱受自身发展合法性问题的困扰,迟迟未能在亟待发展的中国高教领域深耕。全面分析高校院校研究现象,推动院校研究在国内高校获得长足发展,就不可能忽视大学所处的制度环境。因此,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中的合法性机制为视角探讨何以驱动国内高校的院校研究实践,为院校研究在高校的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一、基于强意义的环境制约分析

何谓合法性机制?制度学派认为它是指当法律制度、文化观念、组织制度成为社会广为接受的普遍共识时会产生一种规制性力量,诱使或迫使制度环境内组织机构采取与观念相符的行为与结构。[1]制度环境下追求社会广泛承认所产生的组织行为与以效率机制为核心的技术环境下的组织行为是迥然不同的。从合法性机制对组织行为的作用与影响来看,可以分为强意义层面和弱意义层面的合法性机制。组织行为的主体没有自主选择权,只能被动地适应环境以寻求身份合法,称为强意义层面的合法性机制。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对此有深入分析。她从功能主义视角分析了制度通过如何制约人,从而规制组织行为来使組织被迫采取社会广泛认可的合法性机制。[2]在这一机制环境的影响下,高校受制于学科转型、社会问责与分类评价三方力量,被迫推动院校研究在高校的实践。

(一)高等教育研究转型的必然选择

我国院校研究的发展逻辑源于高等教育研究的学科转型。上世纪80年代,高等教育研究逐步脱离行政与校本研究,从经验研究走向学科化发展,走向学术学理研究与研究生教育,开启了高等教育研究的学科时代。自此,高等教育研究的从业人员不断加深理论学习,追求学术精深和合法的学科地位,在学科内外逐渐建筑起宽广的学科边界。随着学科壁垒不断高起,高教研究也越来越走向精致的理论研究而偏离了大学所需的实用功能,这一偏向愈走愈远,引发了组织对其合法存在的思考。特别在以兰州大学教育学院撤并为代表的系列事件中,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与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感受到了极强的危机感,自身合法性身份遭到前所未有的质疑。

意识到这一问题,高等教育研究从学科理论研究迈向了多学科、跨学科和实用性的研究,这是为了证明自身而不得不作出的转型之举。这一转型推动了院校研究的发展,大致反映在三个方向。一是不断加强与高校决策、管理与战略规划业务的联系。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利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背景,在高等教育研究的基础上开展以自身为对象的案例与专题研究,为高校提供咨询、决策的科学服务。二是不断削弱学科壁垒,强化跨学科研究合作。随着高校组织发展趋于多元化、复杂化,仅凭高等教育研究的单一学科视角和方法关照整个高等教育实践推动大学发展的观念和想法变得难以实现,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开始求助并借用学科外的工具壮大自身,重视量化研究推动研究的科学性,研究方法和分支走向多元。三是更加注重实践与问题导向。为了追求合法的学科地位,高等教育研究开始了自身纠偏以迎合外界的期待,逐渐从精致的学科学理研究走向以实践和问题为主导的实证研究、案例研究及专题研究,积极参与高校实际运行的反思与研究。

走向转型的高教研究寻求更加务实、科学与多元的价值取向以及在组织机构林立的高校的制度空间中追寻一片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和建立一股更具分量的专业力量。为高校提供集实践性、跨学科和实用性为一体的数据支撑、决策参考和规划服务[3],不仅是高教研究奋力的方向,在内容上更是院校研究的中心任务。由此观之,高等教育研究转型方向与院校研究的指向一致,成为国内高等教育研究争取制度合法的重要转向选择。

(二)回应社会问责制度的被动之举

现代大学推翻传统大学构筑的高墙,从社会边缘迈进社会中心,高校行为自此受到多主体的审视与监督,社会问责随之产生。特别是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规模的扩大与对象的多元引发教育质量的下降,作为公共产品的高等教育必须要接受社会问责与监督,需要应对的质疑和压力逐渐增多。当前社会问责的机制与制度尚未完善,中国高校资源配置仍处于政府主导模式,尚未完全进入市场供给模式。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高校也潜移默化地关注市场的反应、参与市场的活动、供给市场所需的产品并接受来自市场的评价,从而获得来自市场的资源反馈,这一程度正逐渐上升。

合法性机制可以通过社会“广为接受”的观念使制度实现自然化,从而获得稳定生存的身份基础。在制度环境中,这一“广为接受”的观念已经成为一种力量,不断约束组织行为和固化组织身份。因此,当社会问责和评价成为一种观念性力量时,高校不再对社会的需求和声音置之不理。诸如学生培养质量、高校服务社会、教学质量、科研产出等议题,社会对不同高校有着不一样的社会期待,高校一旦未达到社会广为接受的标准,社会问责与社会评价就会朝着负向发展,影响大学的整体声誉。在这一情况下,高校则需要审视引起社会普遍质疑的问题,通过科学流程与手段作出回应。

为了应对逐渐制度化和广泛的社会问责与评价,回答诸如学校财政的开销情况、人才培养的质量状况和各大高校排行榜的上升与滑落等问题,大学需要组建或者成立一个专门进行校本研究的日常机构,进行相关数据的搜集并研究高校的实际问题来回应众多问责高校的力量。同样,这也致使院校研究成为诸多高校必需品的原因之一。

(三)高校分类背景下的适应性行为

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认为制度会对事物进行分类,从而将其放進不同的范畴内。例如在高校之间的分类,已经造成了研究型大学、教研型大学和应用型学院之间的等级差异和对应的行为方式,带给社会诸多信息和定见并逐渐影响社会循着这一分类思路去看待或思考相关大学。

分类影响人的思维方式和组织的行为方式。随着国家“双一流”名单出台,大部分老牌名校依旧占据榜单的绝大多数,唯有少数地方院校在竞争中实现突围进入所谓的“国家队”。在“双一流”建设评选中,引发了诸多高校对自身发展的思考。例如,对于新晋的一流大学如何巩固来之不易的位置、对于沦为一流B类的高校如何强势反弹、身处同层次一流名单中的高校怎样缩短学科实力差距以及对于仍旧被排斥在标准外的地方实力高校又如何走好坚实的下一步以期进入一流名单等问题。不可置否,未入选或者被降格的高校已经潜移默化地受到了标准分类的影响,这一影响衍生出对应的组织标签,致使高校在资源分配、政策倾斜与人才流动等诸多方面举步维艰。

因此,为了追赶胜者的步伐,摆脱已有的身份标签,高校必须在下一轮“双一流”建设的动态评选前作出变革,不能以新瓶装老酒的思维思考下一个五年的发展。对于高校而言,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人才建设与学科评估至关重要,不求质量只为求全的学科发展思维必将走进死胡同。如何将有限的财政性经费投入有潜力的学科并培育利于学科建设的沃土,需要高校进行科学判断和理性分析。在这样背景下,催生了大学以自身为对象开展研究的动机并组建以“双一流”建设办公室为代表的院校研究机构将这一组织行为日常化、科学化。

二、基于弱意义的利益驱动分析

强意义层面的合法性机制凸显了组织的被动性和无意识性。但制度环境不能完全决定组织行为的趋同,组织也会权衡利弊在利益环境中自主选择。在弱意义层面,这一合法性机制是利益基础上的有意识选择,是组织的主动行为。对此,迪马奇奥和鲍威尔(DiMaggio and Powell)认为制度通过激励手段影响组织的行为和选择,采纳社会上广泛认可的组织结构和行为。[4]在弱意义层面,强迫性机制、模仿机制与社会规范机制成为驱动和规范组织发展的几种力量,驱使组织有意识地选择趋同行为来争取最大利益。

(一)高等教育改革的强迫选择

强迫性机制意指组织只有接受共有的行为规范,才得以在广为接受的制度认可中得到便利和利益。如果无视或者违反这一规范,可能会引发组织生存与发展问题。制度环境具有强迫性,在高等教育转型和改革的新时期,高校不得不调整行为符合制度安排的预设,从而在国家政策和市场配置中获得更多的资助与补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高等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制高点,大学的基本职能使高等教育与社会、政治与市场的互动关系比其他教育阶段都更加深刻和独特。因此,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高教界不容置否的战略方向。从内涵来看,治理是利益相关者管理其公共事务的方式或方法总和。[5]但是高校的决策仍是通过少数管理人员的有限理性而做出的,不符合治理的内涵与制度的期待。治理应是建立在民主和科学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管理方法,帮助高校强化管理结构和决策的科学化。高校一旦迟疑,未建立与国家预期相符的治理体系,将会被排斥在政策边缘和市场外围,无法享受本应拥有的政策红利和市场机遇,还会因决策体系的落后导致管理失误而引发组织生存危机。

推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使高校管理走向治理,必须要扩大多主体参与,提高决策的共识化水平。从这一点来看,治理体系的优化将给予利益相关者发声的场所,还将给高等教育外围的市场一定的参与空间。提升决策的共识化水平需要科学流程与方法。高校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一套班子推动高校决策科学化进程,通过数据库与资料库建设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通过协调沟通机制推动决策走向共识,帮助高校构筑现代化和科学化的决策体系和治理结构。就此而论,高校推进管理改革,将有意识地关注对自身的反思与研究,加强院校研究的数据库、案例库建设,整合不同专业组织力量与不同主体的核心利益和诉求的融合,共同推动高校形成治理格局。

(二)环境不确定下的组织模仿

组织模仿往往是因为环境的不确定,在非理性环境中组织无法依据理性模式在组织决策中发挥作用,从而诱导组织模仿同类组织的成功行为和经验,来减少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但组织的趋同性模仿并非出于同一原因,对此,迪马奇奥和鲍威尔(DiMaggio and Powell)通过制度环境分析将模仿的趋同性机制分为竞争性的模仿和制度性的模仿。

竞争性的模仿是指在竞争环境的压力下组织有意识地模仿同一领域的竞争对手而采取的趋同行为。对竞争对手的模仿将缓解组织自身的竞争压力,从而减少出于竞争目的而产生的试错成本。随着中国大学在世界高等教育排行榜单上整体实力的前移,中国大学逐渐将世界一流大学作为自身追赶和竞争的对象,并在国际竞争环境中将一流大学有益的传统经验加以借鉴吸收,以保证与前者在组织结构和发展路径中保持一致,从而降低组织试错成本。况且,大多数国内高校并没有建立完全清晰的组织目标和发展路径,但这类高校却早已置身于高压的国际竞争洪流中,那么这种竞争性模仿便是绝大多数高校都会采取的战略方式。

制度性的模仿是指在社会广泛认可下会产生一种合法性机制,如果组织采纳广泛认可的形式或做法便会认为是合情合理,否则就会遭受各方的压力而被排斥在主流的边缘。中国从高等教育大国向强国迈进,就需要拥有一支具有世界水平的一流大学作为发展的排头兵。随着世界高等教育强国和一流大学分别建立院校研究学会和院校研究机构来促进高校管理决策的科学化,院校研究早已成为国际一流大学共有的组织行为。而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也开启了院校研究的步伐,这一行为的意识萌芽源于美国院校研究的全球扩散。对公认的一流大学的组织行为模仿成为国内高校的普遍共识。因此,高校通过制度性模仿开展院校研究是建立与国外一流大学相同的治理体系中的一环,符合参与国际化合作和跻身一流大学的重要身份基础。

(三)基于共享观念的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机制是基于社会广泛认可而产生的一种共享观念和共享思维方式,它规制着组织的行为方式,深化为组织行为的合理部分。这一规范要求组织采取“广为接受”的行为或共识,这是合情合理和不容置疑的组织选择。当组织行走在规范之外,将不会受到制度惩处,但会引起利益各方的声讨或同行的排斥。作为公共属性特征的高校,受到的规范力量不言而喻,为了生存和发展要不断内化制度与社会所赋予的职责,作出符合社会期待的组织行为。

国际教育标准将高等教育分为研究型大学到应用型学院等不同类别,再加上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已经造成社会对国内院校身份的等级观念。这一观念并未因为国家“双一流”建设方案的出台而得到有效归正。尽管这一政策引入了竞争机制和调整退出机制,但是多数前期受资助院校历经10~20年的资金供给,早已成长为不可撼动的学术巨厦,社会普遍将这些院校视作优质教育资源和名牌大学的观念仍将得到延续。

对于“211”工程和“985”工程高校而言,社会共享观念迫使其在“双一流”建设中继续维持或者推进自身的角色定位,拥有合理清晰的战略规划并率先在认识自身发展危机的同时做出破局。因此,这解释了院校研究率先在“985”工程等研究型大学得到认可和推广的原因。院校研究作为此类高校管理和规划的重要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研究型大学的问题思维和战略思维,提升了院校治理水平从而推动学术发展和人才培育。作为普通院校,共享观念对其呈现负向影响,不谋求发展仍会囿于发展的边缘而再度被固化身份。为了摆脱共享观念所形成的对地方院校发展的阻隔影响,他们希望在以打破身份固化为目标的“双一流”建设中异军突起,推动战略规划和科学管理的院校研究将成为地方院校改善现状的有力手段。

三、院校研究有序发展的策略分析

从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机制视角分析,院校研究得以在各类高校扎根,是由于高校在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下,为了追求合法性身份而采取自主或被迫性的组织行为。在强意义层面,受到学科转型、社会问责和分类评价的多重制约,高校出于对外界力量的权衡而被迫做出的行为;在弱意义层面,受到强迫性机制、模仿机制和社会规约机制的影响,高校为了获得既得利益而采取的自主选择。即使院校研究在诸多高校已成为广为接受的战略举措,但仍是自下而上的高校自主行为,并没有发展成为国家及教育部门的制度安排。这意味着院校研究仍面临制度环境的合法性问题与现实环境的发展问题,有效引导院校研究发展并在制度环境层面为院校研究探寻适切的路径成为当务之急。

一是把握高校需求,放大制度环境的正向力量。从强意义层面的合法性机制视角来看,院校研究是高校争取合法的被迫之举,不是真正的自主选择。辨明高校院校研究的趋同现象,需要理性看待制度环境对这一高校行为的影响,放大合法性机制的正向作用,引导高校结合自身需求开展院校研究。深受学科转型、社会问责与分类评价的外部力量约束,高校需要在被动中主动出击,加快学科转型的职能优化作用,引导高等教育研究融入到学校决策体系中,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放大社会问责的正向激励作用,将问责视作改革与调整的主要推动力量之一,避免领导集团有限理性的绝对干预;正确看待分类评价的积极促进作用,评价是一把尺子,由于自身条件不够才被排除在榜单之外,高校应该看到评价与分类之外的差距而不是拘泥于实际的排位。因此,院校研究实践一定是建立在高校实际需求之上的,提供专门的科学决策服务的渠道与平台,不应成为高校争取合法性地位的被迫之举。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破除院校研究的发展障碍。从弱意义层面的合法性机制视角来看,院校研究是高校在强迫性机制、模仿机制与社会规范机制多方力量的影响下采取的自主行为。但在这一机制视角下院校研究仍是一种强迫行为、模仿行为与社会规范行为,折射出院校研究制度安排的空白与保障机制的缺位。从宏观上看,教育部门应该重视院校研究并将其纳入高校制度建设之中,要将自上而下的国家安排与自下而上的学术自为相结合[6],推动高校决策科学系统、内部治理制度与问责制度的建立。从微观运行过程来看,要做好人员与平台的双重制度保障。科学决策需要专业化队伍,促进院校研究人员的专业化必须在职称考核制度上下力气,避免重走行政与学术兼可的老路,重建与院校研究工作内容相适应、激发工作活力的考核晋升制度。此外,开展院校研究需要技术变革,在大数据时代建设动态性的数据库与案例库便于从业人员快速搜集资料、准确发现问题、理性分析问题并科学解决问题,在技术与平台层面保障院校研究的发展。

三是创建联动机制,推动院校研究的有序发展。大学是利益相关者组织,开展院校研究仅凭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即使推广迅速但却难以落实;仅凭高校自下而上的学术号召,即使脚印坚实但却难以推广;仅凭社会的外部监督与问责,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力量推动院校研究有序发展。因此,要协调好政府力量、高校力量与社会力量,寻找三方的共有的利益着眼点,从管办评三个方向发挥联动作用,才是推动高校院校研究合理有序的有效策略。三方力量缺一不可,既需政府管理与引导力量的参与,确保院校研究朝着正确、科学的定位与方向发展;也需高校在实际操办中,激发多主体的参与活力,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促进目标共识化与过程契约化[7];同时还需社会问责与评价力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创设利于开展院校研究的外部氛围。

参考文献:

[1]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74-78, 88.

[2]Mary Douglas.How institutions think[J].Organization Studies, 1988, 9(1): 122.

[3]周光礼.政策分析与院校研究:中国高等教育研究的中层理论建构[J].高等教育研究, 2009(10):41-48.

[4]DiMaggio Paul J, Powell Walter W.The Iron Cage Revisited: 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83, 48(2):147-160.

[5]瞿振元.建設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J].中国高教研究, 2014(1): 1-4.

[6]刘献君.院校研究规范发展中的若干关系[J].中国高教研究,2016(10):20-23.

[7]侯志军,等.治理背景下的高校决策与院校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7(1): 54-57.

(责任编辑陈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