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合作社分配不规范问题
2018-07-25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是合作社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然而,在现实中,许多合作社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收益分配不规范问题。
首先,不少合作社只是通过价格改进,而不是通过惠顾返还和股息分红来分配合作社收益。所谓价格改进,就是营销合作社为成员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供应或服务型合作社向成员提供价格较低的供应或服务。例如某养鸡合作社的成员饲料供应价按照合作社进价,成员活鸡收购价比非成员农户的收购价高10%。严格说来,价格改进虽是成员从合作社得到的收益,但并不是合作社的盈余分配,也不能代替合作社的二次返利。然而,在很多合作社管理者看来,价格改进实际上就是将二次返利部分以价格差异形式提前回报给成员了。而且,也普遍存在着普通成员出于风险厌恶而更愿意接受事先约定的、没有风险的价格改进的情况。
其次,一些合作社只是给普通成员少量的二次返利,大多数可分配盈余都以股息分红形式主要分配给了核心成员。这一点显然与合作社民主控制不够、大多被核心成员所控制有关。核心成员往往不太愿意实行二次返利,在他们看来(而且一些普通成员也这样看),合作社股息分红里面实际上包含着核心成员的投资收益、管理收益、风险收益。
再次,不少合作社提留了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但分配不透明,甚至并没有分配到成员头上,只是掌握在核心成员手中。作为公共积累,公积金是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社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根据我国法律,每年提取的公积金要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退社时带走。显然,不少合作社没有将公积金分配到成员账户中的做法是不合法不合规的。
最后,不少获得国家扶持资金的合作社,并未将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财产在每年分配盈余时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依据,或者只是简单地将这部分收益以股息分红形式按照成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这种做法也是不合法不合规的。
面对合作社这些不规范的分配现象,大概有几个方面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这些不规范分配现象的根子还是在于合作社内部民主控制机制不健全,导致核心成员控制合作社运营和分配,从而合作社分配偏向于核心成员,而非普通成员。由此,不难看出,合作社的本质在于其治理结构,收益分配只是其结果。因此,在合作社治理结构普遍呈现核心成员控制的情况下,指望其分配规范实际上是不切实际的。
二是更深入地看,这与我国合作社普遍存在的成员异质性结构有关。我国农民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出资差异较大,也就是资本参与程度不同,这与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社员出资完全同质、从而强调按交易量(额)分配有着显著不同。进而,资本参与的差异性直接影响了合作社成员的管理参与、业务参与的差异性。
三是要充分认识小农的特性及其决定的合作社参与行为。小农户的基本特性主要是规模小、分散化、生计资本水平低、传统文化基因深、风险厌恶偏好等。所以,他们对合作社难以避免地是控制风险、有限参与,更注重收益保底、当期结算,而不太在意年终分红、民主控制,这就为当下合作社治理不规范、分配不规范提供了便利空间。
四是要思考如何在合作社分配中有效地体现管理者贡献、出资者贡献。
五是要看到一个重要的事实,就是我国广大农民群众普遍缺乏合作社知识,对合作社法律知之甚少,这就极大妨碍了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这也提示我们要高度重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工作,尤其是直接面对普通成员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