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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碳九泄漏事件

2018-07-24

中国安全生产 2018年12期
关键词:东港调查组软管

一、泄漏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3日下午16时左右,宁波舟山通州船务有限公司“天桐1号”油轮(以下简称“天桐1号”)靠泊福建泉州市东港石化公司码头,拟接运东港石化公司工业用裂解碳九;晚上18时30分左右,岸上人员开始对东港石化码头输油管道进行裂解碳九装船作业的准备工作。在码头吊机长期处于故障状态下,操作员违规操作,人工拖拽,用输油软管把岸上和船舶联系起来,并用绳索固定软管;19时12分,后方油库通过库区专用装船泵向“天桐1号”货船输送裂解碳九物料。11月4日凌晨,随着潮位降低、船重增加,船体不断下沉,连接岸、船的软管也随之不断下拉,由于连接岸、船的软管两端都被绳索固定,致使下拉的长度受限;0时58分许,强大拉力将软管拉裂,裂解碳九从管壁破裂处外泄。1时13分,码头作业人员发现泄漏,立即采取停泵关阀措施;1时21分,油品停止泄漏;同时,企业立即组织对围油栏内油污进行回收,使用吸油毡吸起了大部分泄漏物,减少了污染面的扩大。

调查发现,涉事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管理无序、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码头装船操作员工与“天桐1号”船舶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根本未按照《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GB18434-2001)进行操作,且现场值守巡查不到位。二是东港石化公司没有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处于故障状态的吊机没有及时修复。三是故意将软管破裂报告成法兰垫片老化、破损。调查组认定,泉港化学品泄漏事故主要是企业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引发的。

二、东港石化公司刻意瞒报

事故发生后,东港石化公司依据商检机构(第三方)装船储罐前检尺及储罐后检尺对比进行计算,得出的泄漏量为6.97吨。调查发现,东港石化公司一开始就刻意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瞒报数量,性质十分恶劣。

(一)订立攻守同盟。东港石化公司对外报告泄漏量为6.97吨。事发当天,东港石化公司即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要求对泄漏量进行严格保密、统一口径,以逃避刑事处罚。调查组进驻后,东港石化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仁再次召开会议,要求涉事人员严守泄漏量为6.97吨的底线。会后,东港石化公司副总经理雷某华再与船长黄某杰恶意串通,要求对外统一宣称事故原因为法兰垫片老化、破损,泄漏量为6.97吨。

泉港一侧

(二)精心掩盖,少报32.4吨。经过连日的深入调查发现,东港石化公司最后一次进行裂解碳九装船作业后(10月23-24日),未按照操作规程对罐区至码头的裂解碳九专用管道进行通球作业,11月3日装船前管道处于满管状态,管内物料存余量约32.4吨,没有计入泄漏量。

(三)移花接木,少报29.7吨。更深入的调查发现,11月3日,东港石化公司实际往储罐(G-3005罐)装进3车(量约89吨)的裂解碳九物料,但公司在计量单上把其中的一车登记为装入G-1008号罐,又少报29.7吨泄漏量。

依据商检机构的报告及调查取证结果,调查组认定,东港石化公司实际泄漏量69.1吨。尽管企业百般掩盖,也采取措施吸回了大部分油污,但泄漏事实客观存在,环境影响与社会影响已经形成。

为评估此次泄漏事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事故调查组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科学研究所专家团队,根据事发当时气候条件、潮流潮速等情况进行推算和反演,此次裂解碳九泄漏对周边村庄大气环境的影响有限。

三、通报事故处置总体情况

事故发生后,坚决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防止污染扩大和次生影响。处置过程中,国家、福建省直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给予大力指导支持。

(一)组织力量做好现场处置。专家指导、专业队伍为主,快速组织清除污染,11月4日当天下午,直接影响的海面油污基本完成清理;截至11月14日,事发海域及附着在修复渔排、礁石、岸滩的残留油污完成清理。11月4日下午下发通知,暂缓对特定海域网箱养殖水产品起捕、销售、食用,第一时间严控污染区域水产品外流。

(二)启动医学观察并全力接治接触裂解碳九的群众。针对少数接触刺激性气体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咽部不适症状的群众,泉港区立即组建医疗专家小组,泉州市增调医疗力量,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先后接治南埔镇、后龙镇等沿海一带接触泄漏裂解碳九的群众69名,其中留院观察11名。11月10日以后未新增留院观察患者,11月12日以后未新增门诊患者,至11月16日,以上接触患者全部出院。

(三)实时监测环境主要指标。大气方面,11月4日布设3个大气监测点,11月6日又增设1个对照点,实时发布事发及周边区域大气监测的数据。11月5日起,泉港城区各项空气指标恢复正常值,11月7日起保持在良以上。水质方面,事故发生后,省、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对特定海域水质进行监测,11月6日、11月7日特定海域为中度污染,目前稳定在(一)(二)类海水水质。

(四)全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组织镇村干部力量,与群众面对面沟通情况,帮助加固修复受损渔排,对直接影响海域的网箱水产品实施“就地、严格、专业”监管,责成涉事企业先行支付涉事特定海域网箱水产品保证金,并承担监督养殖所需的一切费用。11月17日起启动对特定海域水产品逐户清点计量评估,绝大部分已经完成,将聘请权威专业机构检测分析,根据检测结果决定后续处理方式。泉州市下拨渔民生产恢复应急扶持资金500万元,用于扶持周边海域渔民生产。目前,渔民捕捞生产活动逐步恢复,辖区水产品销售逐步回升。

四、通报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情况

事故的发生,主要是企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的,也有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一)关于企业责任。调查组认定,东港石化公司、“天桐1号”油轮公司无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单位。11月8日,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肖厝港务管理站已勒令东港石化公司停业整顿,海事部门已限制“天桐1号”离港配合调查,并派员赴宁波对船业公司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东港石化公司包括法人代表黄某仁在内的6名企业人员和“天桐1号”油轮包括值班水手长叶某彪在内的4名操作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已批捕黄某仁等7名直接责任人员。

(二)关于属地责任。调查组认定,泉港区党委、政府没有按应急预案分工组织实施,个别部门履职不到位,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经泉州市委研究,已责令临时主持泉港区委工作的区委副书记、区长颜朝晖向泉州市委、市政府作深刻检查,待进一步查清责任后再作处理;给予泉港区委常委陈相成免职处理,建议按法律规定免去其副区长的职务;责令泉港区给予区交通局局长朱辉阳、区安监局临时负责局务工作的主任科员刘建康停职检查处理,待进一步查清责任后再作处理。

(三)关于行业监管责任。调查组认定,辖区湄洲湾港口管理机构存在行业安全监管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走过场,以及履职不积极、报告不及时、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湄洲湾港口管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陈文雄已被责令停职检查,待进一步查清责任后再作处理;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肖厝港务管理站站长李庆社已被责令停职检查,待进一步查清责任后再作处理;湄洲湾港口管理局肖厝港务管理站副站长连建兴已被免职处理。

鉴于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对辖区内船舶运输安全工作也负有监管职责,泉州市委还决定,给予临时主持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工作的党组成员吴福荣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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