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隐私保护
2018-07-23郭香伶
摘 要:我国各省及其县市已进入监视时代,集中体现在我国公共场所监视在政策、项目及基金下得到迅猛发展。这种高科技的管理新形势是大势所趋也将积极促进国家法制监督发展,但同时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在疏而不漏地公共场所监视下保护民众隐私基本权益,如何做到保证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保质保量完成监督工作的同时无碍公众隐私是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新挑战。
关键词:公共场所监控;隐私权;法治理念;监督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又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 系统,是利用视频图像设备、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 场所、部位的图像信息进行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 处理的系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在很多国家得到了运 用,其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在公共安全维护方 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利用一般问题
(一)公共场所图像监控的界定
公共场所是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是公共大众科抑随便的、自由出入的活动空间,虽然在当今社会公共产所的表现方式多种样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即表现方式的共享性和开放性是不会改变的。[1]
(二)公共场所图像采集的意义
首先,公共监控的威慑作用是其余监督方式不可比拟的,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监控下,民众会对自身的言行举止更加注意。同时对于违法分子,在慑于监控设备下的惩罚措施下放弃违法行为,通俗讲来即是打消侥幸心理从而体现出了威慑性。其次监控图像的时效性和高效率相互作用,一方面能够实现情景再现对事件的分析和判别可以提供事实依据从而使得是非辨别准确性提高,另一方面实时信息的反馈也有利于城市化管理例如提供实时交通信息缓解交通压力等。
(三)公共场所隐私权界定及其保护必要性
公共场所隐私权首先是基于传统的隐私权之上,故其具有传统隐私权的一般特征,包括主主体限于自由人:客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个人活动,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等。但其独特特点体现在地点、保护内容的特殊性,对于公共隐私权所应包含的内容主要包含知情权、控制权、选择权。
二、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与隐私权的矛盾
(一)隐私保护与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的对立
图像采集的方式种类繁多,在一些特定场所,监控设备的隐秘性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在高速公路出口的监控由于高度限制处于车辆驾驶人视线范围以外,曾有新闻报导出情侣在高速公路出口处做出亲密动作,从车辆行驶安全角度来讲,不正确的动作是有碍于安全驾驶的违规行为,驾驶人应受到处罚,但与此同时,驾驶人私人动作也随之被曝光。这就形成了一个可以分析的对立面,在监控图像采集的同时,行为人的影像资料若是不爆光,无可证明其违规,但若是曝光,其隐私权益又同时处于公开状态。
(二)法治理念的滞后与公民隐私权利保障意识提升的对立
每个公民都有谋求个人的生存、自由、发展及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权意识的核心,保障这些权利是国家应做到的对群众的最大限度的尊重,这也是由权利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性质。在人权意识高涨的时代,人民对法律的期待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法律不仅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也承担着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尊严的维护,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和谐的诉求。
(三)公共场所图像监控立法现状不充分与实际中对法规载体的要求高的对立
“我国对于公共图像采集监控的立法模式选择上与国外大体相同,但是其也强调了规章立法的专门性,从而让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进行统一立法成为公共场所图像采集监控应完成的必要任务”[2]。首先针对非特定对象的行政检查行为决定了公共监控是作用于特定的公共场所,而不是对特定人进行监控,其次这种立法侧重面在与实时性公共安全信息收集和处理,多以这种监控对人的隐私保护实际是弱于行政需要的。一是提高信息的有效利用率,二是减少无关隐私信息的采集,这也是促进隐私保护的有效手段。
三、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保护隐私权的现行立法分析
(一)公共场所图像监视的层级路径
“公共安全理念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呈现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防范——(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公共图像监视”的架构。”[3]公共图像监视处于该层体系的末尾环节,同时也是具体实施的载体,是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这种监视立法主要包括四个法律概念,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次是社会治安防范,然后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最后是公共图像监视。
(二)公共场所图像监视法律治理的法律渊源路径
当前我国公共图像监视领域的法律文件大致包括五个组成部分:第一,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文件;第二,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文件;第三,关于(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法律文件;第四,涉及具體领域的如娱乐场所管理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等的法律文件;第五,具体的专门针对(社会)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法律文件。
(三)我国公共图像采集监控立法现状
由于以上的路径分析,我国对于公共图像采集监控的立法途径是专向性立法和关联性立法并存的状况,基于这种立法途径多元的情况,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1.法规范层次低
我国以规章形式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立法。尚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进行专项性立法,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涉及个人信息安全、人身自由等事项,而此类事项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不宜以规章形式进行立法。
2.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行为的定性缺失
规章没有界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行为的法律属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还是一种附属性的行政行为,或是一种阶段性的行政活动,在规章中没有明示或默示的指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行为是立法中的核心概念,只有科学界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行为的法律属性,才能合理架构对公共安 全视频监控的规制的原则和制度。
3.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规划与建设的规范不足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活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涉及设施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控信息收集与使用的监管。规章对这些方面的规范不充分,且缺失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的约束,没有引入比例性原则等原则和制度。
4.私人权益保障不充分
规章中涉及了对私人权益的维护,但是不够充分。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中,私人权益应包括个人自由、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利益等。而现有的专项性立法中,对受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影响的私人权益如何维 护表述不够充分,应在法规范中充分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以求 在实现公益的同时,兼顾私益保障。
四、结语
公共场所图像监控是保障社会安全安全体系的最要环节,在时代的发展下,公共场所的图像监控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第一,对信息进行分类,在完成监视前提下剔除无用的且涉及隐私的无用信息。第二,不断贯彻更新司法部门、人员法治概念,以满足不断提高的公民隐私权利保障意识的需求。第三,在立法上针对实际情况与遇到的新问题,要对公共场所图像监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断修订,使其受用面更广,解决更多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建军.我国公共场所图像监视法律治理路径分析[J].政法从论.2012.第88页
[2]欧元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问题立法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8.第45页
[3]王新勃.论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釆集利用中的隐私权保护[J].河北经贸大学.2012.第12页
作者简介
郭香伶(1993-),女,汉族,四川宜宾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硕士研究生,从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