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英烈名誉,检察机关在行动
2018-07-17刘亚汪彦
刘亚 汪彦
2018年5月12日,对于消防战士谢勇的一家人来说,是个悲痛的日子。这一天,江苏淮安的一场大火,夺走了谢勇的生命。这位只有21岁的年轻战士,在火灾现场把生的希望留给了战友,用牺牲诠释了“最美的逆行”,用行动证明了年轻一代的铁骨铮铮。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追记一等功。同日,淮安市政府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
这是一位值得被人记住的英雄,但在某些人眼里却成为了侮辱的对象。谢勇牺牲当天,尸骨未寒,关于他的侮辱性言论就在网络社交圈中悄然流传。始作俑者网民王某、曾某捏造事实,肆意诋毁烈士。面对他人的提醒劝阻,曾某放言:“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但当“不算什么”的拘留真正来到曾某身边时,他开始慌了。当公安干警将其刑事拘留时,曾某才察觉,自己之前的胆气是那么可笑。
曾某所面临的,不仅仅是拘留,还有诉讼和审判。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12日,淮安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处曾某于七日内在本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此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与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同,英雄烈士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民族情感、社会信仰和价值引领方面,公益诉讼要保护的是价值观。” 该案公益诉讼起诉人、淮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唐昕告诉《方圆》记者,英雄烈士保护法将崇尚和捍卫英雄烈士提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承担起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诉讼救济和法律保护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作用。
公益诉讼保护英烈名誉
曾某一案尘埃落定,给那些侮辱烈士者敲响了一记警钟。有这样的结果,对于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来说,之前的辛苦付出都是值得的。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我国首次以特别法授权的形式,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将检察机关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从客观物质层面拓展到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唐昕告诉记者,结合本案实际,只有在烈士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诉讼,所以有个诉前程序,必须征询近亲属的意见。如果英烈的近亲属提起了诉讼,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够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支持近亲属的诉讼。
“我们分别于5月15日、5月17日对曾某一案的线索进行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谢勇烈士的近亲属都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唐昕介绍说。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决定对曾某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明确了受侵害的英烈亲属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邵世星表示,在侵害英烈的事件中,有些英烈还有生存的近亲属。此种情形下,首先是近亲属的私人利益受到了损害,他们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从个人到政府机关,都是公益诉讼的对象
事实上,自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不仅仅是个人,对于保护英烈不力的组织、政府机关,都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对象。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今年5月,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发出关于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英雄烈士保护法,深入摸排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英烈保护方面职能作用。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等职能,依法支持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通知同时强调,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要注意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比如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公益诉讼案。今年5月,望城区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郭亮烈士故居大门紧锁,未对社会公众开放。郭亮烈士是湖南无产阶级革命家、著名工人运动领袖,其故居于2011年11月被确定为长沙市望城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接到反映后,望城区检察院立即派检察官到郭亮烈士故居进行核实。
经调查后,該院确认郭亮烈士故居确实处于关闭状态,团体参观或个人参观者如需进入故居参观,得先和管理人员联系后才能进入。随后,检察官来到望城区文物管理局了解情况,文物管理局负责人辩解称,由于工作人员匮乏,监控设备不足,郭亮烈士故居在对外开放时发生过珍贵文物被毁损的情况,所以关闭了烈士故居。但是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该文物管理局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5月10日,该院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望城区文物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依法将郭亮烈士故居向社会免费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区文物管理局收到建议后,表示将立即进行整改。5天后,该院就收到区文物管理局的书面函复,称已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立行立改,全面开放了郭亮烈士故居,参观者可自由出入故居瞻仰和悼念烈士。
公益诉讼可以适用于哪些英烈
另外,隨着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英雄烈士等概念的含义和使用将可能进一步规范化和特定化。
西北政法大学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所长董少谋认为,《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的范围和认定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有章可循;但“英雄”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如何界定“英雄”的范畴、“英雄”概念的时间性以及“英雄”的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等,都有待详细规定。
“从中国民主革命到现在,约有2000万英烈,但是经评定确认的只有196万。由于战争、历史条件等原因,大多数英烈都未能留下姓名,现在也无从考证,但是他们同样受该法保护,也应被尊崇和铭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王思丝在解读英雄烈士保护法时表示,该法保护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其中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无数的无名英烈。
王思丝认为,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的英雄烈士都是已经牺牲、去世的。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与该法保护的英雄烈士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但对他们的褒奖、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相关法规,不适用本法。在实际发生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纠纷,一般都是知名的英雄烈士,其身份是清楚的,实践中如果确需对英雄烈士的身份进行认定的,可以通过相关工作机制予以解决。
对于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英雄烈士,唐昕认为:一是现实生活中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不受英雄烈士保护法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二是在现实生活中,在查处违法犯罪、抗险救灾等行为中牺牲的且被评为烈士的,适用英雄烈士保护法;三是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的是1840年以后近代以来的牺牲的英雄烈士人物。
英烈保护,检察机关大有可为
4月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表示,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款,有利于保护英雄烈士的权益。
岳仲明说,英雄烈士保护法建立了一项新制度,即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这一条非常重要,近亲属即使不在了也不影响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岳仲明进一步表示,根据该法,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报告,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了解到的情况,依法提起诉讼。
在邵世星看来,侵害英烈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在公共场合或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媒介,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进行歪曲、丑化、诋毁,以达到贬损、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的目的,或者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等用作商业宣传以实现营利。对此,检察机关对侵害英烈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适当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邵世星认为,在近现代的公益诉讼中,通常许可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主要针对物质性损失,且在不同领域中的表现差别很大。而侵害英烈的行为所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害,主要是社会价值观和一般公众的情感伤害,既不是物质损失,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检察机关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正当和必要的,侵害英烈的行为挑战的是社会价值观和民族精神,主观恶性大,影响坏,惩戒措施中应包括经济内容。因此,检察机关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内容上应定位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以此作为对侵权人侵害英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惩戒。对于赔偿金的管理,检察机关应监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设立专门账户,或者设立英烈公益保护基金,并监督其使用。
“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后,重点在于实施,一定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这部法律真正实现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效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能,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监管体系要落到实处,公民及组织要自觉守法,舆论要宣传新法,构建全社会崇尚英雄烈士的文化氛围,相关监管部门要敢于行政执法,检察院及法院对侵权行为要敢于提起公诉和立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说。
“对于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案件,检察院提起公诉是必要且及时的。”吕景胜说,宪法及检察院组织法都赋予检察院公诉权力。检察院介入英雄烈士保护具有极大的国家意义,彰显公权力对国家主流价值观的维护,起到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和警示作用。这一做法显然具有推广全国的示范意义。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表示,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与其他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实现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等的协同配合,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形成捍卫英雄烈士荣誉的合力。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争取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善于捕捉基层的首创意识、成功经验,总结检察机关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案件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公众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