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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

2018-07-17戴佳

方圆 2018年12期
关键词:曾某淮安市保护法

戴佳

“今年5月12日,消防战士谢勇在淮安市恒大名都小区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我针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对其侮辱言论,伤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诚恳地向谢勇烈士的家人和社会各界表示歉意,在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保证学法守法,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6月16日,在《淮安日报》要闻版显著位置刊登的这篇《公开道歉书》,是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判决后,被告曾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为什么提起公益诉讼

谢勇烈士追悼会上,数千名干部群众自发前往悼念,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情。

5月12日,消防战士谢勇在执行救火任务,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并要求战友立即撤离。在火情复杂、浓烟弥漫的情况下,谢勇在通过滑绳下撤过程中因浓烟熏呛坠楼,后经抢救无效牺牲。5月13日,谢勇被公安部批准为烈士。5月14日,谢勇被江苏省公安厅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追记一等功。当地数千名干部群众自发前往悼念谢勇,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情。

就在社会各界沉浸在悲伤怜惜之中时,却有极少数人发表不实甚至污蔑救火英雄谢勇的言论。5月12日,王某在其微信群中,接连发表极端言论,公然侮辱牺牲的消防英雄。5月1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日,并被处以1000元罚款。

5月14日,在淮安打工的曾某针对谢勇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微信群中发表“不死是狗熊,死了就是英雄”等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并在他人提醒王某已被处理,对其进行劝阻时还宣称“别说拘留,坐牢我都不怕”。5月15日,公安机关以曾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

淮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斌向记者介绍,该院在履职中发现上述线索后,高度重视,该院检察长肖天奉第一时间要求关注并依法保护烈士名誉,并向江苏省检察院汇报。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专门作出批示,要求迅速介入、依法履职。在整个案件办理全过程中,江苏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积极指导,淮安市检察院主动请示,形成了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据介绍,针对王某散布污蔑谢勇烈士言论的行为,5月15日,淮安市检察院立案审查,向王某送达诉前告知书,告知其如不能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检察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教育,王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遵纪守法,积极弘扬正能量,悔过自新,并在媒体上公开发表道歉信,向谢勇烈士的亲属及社会表达其真诚的歉意。检察机关鉴于其悔过态度较好,且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决定不对其提起诉讼。

5月17日,淮安市检察院又对曾某线索迅速进行了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在查清基本事实后,依法履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就是否对曾某侵害烈士名誉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该院首先当面征求了来淮安参加追悼会的谢勇父母意见,谢勇父母当时沉湎在伤痛之中,加之路途遙远,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相信并支持检察机关运用专业知识提起诉讼,追究曾某的侵权责任。

记者了解到,针对曾某的行为,谢勇近亲属在5月18日向淮安市检察院出具的一份声明载明:“我们系谢勇烈士的近亲属,曾某近日在网上捏造事实、侮辱谢勇烈士的言论,严重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对曾某的侵权行为,我们作为谢勇的近亲属,声明不对曾某提起民事诉讼,我们相信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追究曾某的侵权责任。”谢勇父母等近亲属在这份声明上签了字。

淮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唐昕介绍,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谢勇的父母虽然出具了不起诉声明,但他们并不能代表谢勇的‘所有近亲属。”唐昕告诉记者,为了征求谢勇所有近亲属的意见,办案人员又专程前往湖南衡阳谢勇的家乡,逐一找到谢勇的爷爷、奶奶和弟弟等所有近亲属,当面征求他们的意见,并请每一个人在谢勇父母之前所写的声明中签字。

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针对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侵犯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此案即成为英雄烈士保护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什么不主张和解

6月12日,淮安市检察院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在淮安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淮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张剑斌、唐昕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出庭履职。

庭审中,检察机关与被告曾某围绕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从看守所出来到现在,我每天都在想这个事情,我真的非常后悔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我感到对不起谢勇烈士,对不起他的家人。造谣害人害己,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多传递正能量……”庭审中,被告曾某对自己发表不实的侮辱言论深感后悔,当庭宣读了道歉信,希望得到谢勇烈士家人及社会公众的谅解。

当被问及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检察官陈述了不主张和解的理由:“鉴于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情感,该案又是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决的形式从法律层面对曾某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可以更好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在最后的陈述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请求判令被告曾某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再次呼吁大家尊重英雄、爱护英雄。

经合议庭合议,淮安市中级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曾某利用微信群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给社会舆论带来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烈士名誉的侵害。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曾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判决曾某于七日内在本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先由法院审核)。如曾某拒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报纸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曾某承担。

为什么只起诉曾某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指出,英烈名誉保护是一个体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一些社会团体组织都具有相应的职责,比如公安机关对王某的行政拘留,侧重于对个人行为的惩戒,而民事公益诉讼,除也有一定的惩戒意义外,重在恢复被侵害的公益,重在教育和引领社会价值。

也有网友提出疑问:王某和曾某都对谢勇烈士公然侮辱,为何王某未被检察机关起诉,而曾某则相反?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为诉而诉,诉讼不是目的,诉前程序亦是其应有之义。”张剑斌指出,对王某的行为,检察机关向其发出了诉前告知书,经教育,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已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所以,没有必要再对其提起诉讼。

“而曾某的情节相比则更恶劣,在他人提醒王某已被处理,对其进行劝阻时,曾某还宣称‘别说拘留,坐牢我都不怕,这表明了他公然挑衅法律的嚣张态度。”张剑斌说,依法对曾某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具体的直接的举措,真正使新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和规制作用,教育引导全社会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我们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其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其意义重在以法律确认的方式,警示全社会尊敬英烈、崇尚英雄。”张剑斌补充道。

为什么仅请求判令公开道歉

有网友认为,既然是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是否对曾某“判得太轻”?仅仅是公开道歉,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吗?

唐昕解释道,这起案件是该院在取得烈士近亲属的信任和支持后,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基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等,综合考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侵害英烈名誉的行为所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损害,主要是社会价值观和一般公众的情感伤害,既不是物质损失,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邵世星认为,侵害英烈的行为挑战的是社会价值观和民族精神,主观恶性大,影响坏,惩戒措施中应包括经济内容。因此,检察机关可探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内容上应定位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以此作为对侵害英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惩戒。

唐昕也坦言,曾某案是在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不久发生的,作为全国首例,检察机关办案也在积极探索中。理论上说,有惩罚性赔偿或者精神損害抚慰金是英烈保护的最佳措施,但考虑到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该领域诉讼亦无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且被告积极认错,烈士的近亲属亦表示不再追究,检察机关因而并未将此作为诉讼请求提出。

“我们将加强研究和探索,今后办理此类案件也将考虑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我相信,首例的特殊意义在于提出问题,推动全国其他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积极探索。”唐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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