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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的影响研究
——基于上市公司的分析

2018-07-17陈屹立曾琳琳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环保法污染

陈屹立 曾琳琳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经济经历前些年的高速增长后,引发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人们对美好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原有的经济增长模式迫切需要转换。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管制变得更为严厉就显得顺理成章,其集中体现是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

这部法律被媒体普遍称之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新《环保法》的“严厉”在制度层面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违法违规企业确立按日计罚无上限的制度,环保法的威慑力得到提高;二是新《环保法》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也可以对排污设施进行查封、扣押,对排污企业责令停业、关闭;三是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这对于环保法和相关环境政策的实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打破地方政府只顾GDP增长不顾环境的现实窘境;四是确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除此以外,为落实好新《环保法》,相关配套的制度也陆续出台。截至2017年3月,环保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出台配套文件35件。*李彤、李南桦:《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新环保法执行取得了积极进展》,http://env.people.com.cn/n1/2017/0309/c1010-29134951.html, 访问时间:2017年12月12日。为落实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督政方面的重大创新,显示出巨大威慑力。以第四督查组为例,截至2017年9月15日, 对督察组交办的环境举报,地方已办结35039件。其中责令整改32602家,立案处罚9181家,罚款46583.84万元,立案侦查297件,行政和刑事拘留364人,约谈4210人,问责5763人。*《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进驻结束 因环境问题问责5763人》,http://news.xinhuanet.com/2017-09/18/c_1121679124.htm, 访问时间:2017年12月12日。

在新《环保法》的实施方面,铁腕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新《环保法》实施的首年,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五类案件共计11777件,各级环保部门罚款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30%多。

2016年,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同比2015年上升93%。*《环境保护部通报全国环境监管执法情况》,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1704/t20170421_411898.htm?keywords=%E7%8E%AF%E4%BF%9D%E6%B3%95, 访问时间:2017年12月12日。2017年前11个月,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总数同比增长102.4%。*《环境保护部通报2017年11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1712/t20171226_428663.htm?keywords=%E9%85%8D%E5%A5%97%E5%8A%9E%E6%B3%95%E6%89%A7%E8%A1%8C, 访问时间:2018年1月10日。为便于比较,笔者根据前述2015、2016、2017三年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绘制表格如下:

表1 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五类案件数量和增长率

总体来看,这几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无论从理念、法律制度还是从组织保证、检查督办、行政执法等方面都与以往有巨大变化。在如此严厉的执法力度面前,一些不同甚至质疑的声音也开始出现。一些人担忧和反映严厉的环保执法导致了部分原材料的价格上涨,有的企业因为环保执法不堪重负,甚至出现小企业的工人失业等*相关媒体报道很多,比如《关停、失业、怨声过后,环保执法还得“一刀切”》,http://www.sohu.com/a/165781293_549717;《环保风暴并未造成大批工人失业 地方经济不但没受影响反而实现增长》,http://www.zj178.com/wap/index.php?ac=article&at=read&did=715, 访问时间:2018年1月10日。当然也有很多人反对这些说法。,对此环保部还专门回应并否认严格环保执法导致了原材料价格上涨*阮煜琳:《环保部回应“严格环保执法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http://news.xinhuanet.com/2017-09/28/c_1121737072.htm, 访问时间:2018年1月10日。。这些争议都凸显出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谨学术考察的必要。当然,对新《环保法》实施产生的经济后果的全面评估是一个比较大的课题,不可能在一篇文章中完成。在本文中,我们集中关注这几年新《环保法》的实施究竟对中国的企业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尽管有关环境管制对企业影响的研究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在中国当前背景下,一方面要继续促进发展,一方面要狠抓生态文明建设,如何真正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却是我们还要继续探索的问题。本文从微观角度考察新《环保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的影响,为综合评估新《环保法》带来的政策效应提供支持。

二、文献回顾

基于本文研究主题,我们主要梳理了环境管制与企业方面的文献。环境管制对企业的影响大致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环境管制对企业成本和绩效的影响,二是对企业研发、创新和生产率的影响,三是对企业投融资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环境管制对企业研发、创新和生产率的影响。自从波特提出他们的看法之后,这方面的文献陡增。有诸多文献发现环境规制对企业研发有促进作用(曾义等,2016*曾义、冯展斌、张茜:《地理位置、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转型》,《财经研究》2016年第9期。;余伟等,2017),有助于引致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许士春等,2012*许士春、何正霞、龙如银:《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科研管理》2012年第6期。)。有的研究发现,环境管制不仅能够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而且技术创新为企业带来的实际收益在弥补企业绩效损失后,还能够为企业带来额外的效益(何红渠、黄凌峰,2017*何红渠、黄凌峰:《征收排污费能有效提高企业绩效吗?》,《财经问题研究》2017年第7期。)。当然,也有的研究发现环境管制对重污染行业的技术创新是负面影响(余东华、胡亚男,2016*余东华、胡亚男:《环境规制趋紧阻碍中国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吗?——基于“波特假说”的再检验》,《产业经济研究》2016年第2期。)。还有许多文献关注了环境管制与企业的效率问题,有的研究发现环境规制降低了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当然,这对不同地区(许彦坤、祁毓,2017*许彦坤、祁毓:《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率影响再评估及机制检验》,《财贸经济》2017年第6期。)或不同所有制企业有所差异(张志强,2017*张志强:《环境规制提高了中国城市环境质量吗?——基于“拟自然实验”的证据》,《产业经济研究》2017年第3期。)。有的研究发现环境规制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刘和旺等,2016*刘和旺、郑世林、左文婷:《环境规制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机制研究》,《科研管理》2016年第5期。),还有的研究发现符合倒N型关系(王杰、刘斌,2014*王杰、刘斌:《环境规制与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基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的经验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14年第3期。)。

环境管制对企业投融资和其他方面的影响。一些文献关注了重污染企业的融资问题,它们发现雾霾这样的事件不利于重污染企业的融资(盛明泉等,2017*盛明泉、汪顺、张春强:《“雾霾”与企业融资——来自重污染类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经济评论》2017年第5期。)。有的研究关注了企业的投资问题,发现环境管制强化了企业环保投资与股权资本成本之间的倒U 型关系(李虹等,2016*李虹、娄雯、田马飞:《企业环保投资、环境管制与股权资本成本——来自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审计与经济研究》2016年第2期。)。还有的基于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研究新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股价的冲击,结果发现“新法”颁布和实施均造成了资本市场显著的负面效应(张根文、张王飞,2017*张根文、张王飞:《盈利能力、环境执法与环保法律实施的股价冲击——基于新〈环境保护法〉出台的事件研究》,《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还有一些文献关注了环境管制与企业出口(申萌等,2015*申萌、曾燕萍、曲如晓:《环境规制与企业出口:来自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微观证据》,《国际贸易问题》2015年第8期。)。

总体来看,现有文献对于环境管制与企业方面的研究是很多的。但是到目前为止,尽管这几年中国的环境保护在法律制度、行政执法、检查督办等方面都与以往有巨大变化,却尚无文献对其经济效应进行研究,这是本文努力的方向。

三、方法、数据与变量选取

(一)方法选择

新《环保法》及其后续的严厉执法是政府的行为,对于所有企业来讲都是外生事件。同时,企业事先不可能预知未来的环保立法和执法力度,企业很难说因为新《环保法》的出台而自我选择进入哪一行业,至少在短期内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尽管新《环保法》对所有企业是一样的,但不同行业天然形成的污染排放不同却导致其对不同企业的影响有很大差异。重污染行业显然首当其冲,而有些行业或许几乎不受到什么影响,因此新《环保法》的出台可以认为是一次难得的准自然实验。此时双重差分模型可以用来识别这种政策带来的因果效应,非常适合我们用来评估新《环保法》的政策效果。同时我们也可利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来进行稳健性检验。

(二)数据来源

本文聚焦于新《环保法》对企业的影响,但新《环保法》实施刚三年,而企业层面的数据具备可获得性的目前只有上市公司。因此本文暂时以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当然,这也意味着本文的研究结论只能局限于上市公司,不能进行外推。

处理组的选择。根据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经过数据处理后,本文共涉及649家重污染上市公司。同时参照现有文献的做法(倪娟和孔令文,2016*倪娟、孔令文:《环境信息披露、银行信贷决策与债务融资成本——来自我国沪深两市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经济评论》2016年第1期。),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将以上企业作为处理组*根据《上市公司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行业划分,选取B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C17纺织业、C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C22造纸和纸制品业、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7医药制造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3金属制品业、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共17个行业作为重污染行业。。

对照组的选择。由于使用DID方法要求处理组和对照组的样本在政策施行前具有同质性,为避免不同行业天然形成的污染排放差异,因此我们采取简易匹配规则,即将上述重污染企业同门类中的其他上市公司作为非重污染企业,设为对照组。*根据《上市公司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的行业划分,选取B、C、D一级行业分类(同门类)中的其余行业,共有24个行业作为非重污染行业。同时我们也利用服务业这些污染很少甚至几乎无污染的企业作为对照组进行稳健性检验。

(三)变量的选取

1.被解释变量

本文主要关注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后发生的变化,因此选取营业总成本(cost,百万)、营业收入(income,百万)、利润总额(profit,百万)以及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作为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

政策是否实施(periodt)的虚拟变量。若时间t为政策实施的2015年及之后,则periodt=1;若时间t为2015年之前,则periodt=0。

企业是否受到新《环保法》影响(treatedi)的虚拟变量。若企业i为重污染企业,则为处理组treatedi=1;若企业i为非重污染企业或无污染企业,则为对照组treatedi=0。

核心解释变量政策净效应(didit),即treatedi和periodt的交叉项,反映了在t时期、i企业是否受到了“处理”。若i是重污染企业,则在新环保法实施前didit=0,实施后didit=1;若i为非重污染企业或无污染企业,则不管政策是否实施,didit均为0。

3.控制变量

影响企业绩效的因素有很多,参考已有的文献(倪娟、孔令文,2016;盛明泉等,2017),本文选取了公司特征以及地区特征作为控制变量。具体变量的符号及定义见表2。

表2 变量符号及定义

四、模型设定及实证分析

(一)基本模型设定

本文设定如下双重差分估计模型:

yit=β0+β1didit+β2periodt+β3treatedi+λZ+μit

其中,period表示政策是否实施的时间虚拟变量,treated表示样本分组的虚拟变量,did表示时间虚拟变量与分组虚拟变量的交叉项,Z为控制变量,μ为不可观测因素。

(二)实验前测:平行趋势检验

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最关键的前提假设为平行趋势(commontrend),即政策事件发生前,处理组与对照组的趋势具有一致性。因此,在进行回归分析前有必要进行平行趋势的检验。

我们根据时间趋势图发现,除营业收入增长率外,重污染企业与非重污染企业的营业总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均具有大致平行的趋势,可以粗略认为满足平行趋势假定。我们进一步借鉴周黎安等(2005)*周黎安、陈烨:《中国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效果:基于双重差分模型的估计》,《经济研究》2005年第8期。所采取的实验前测方法,通过对政策实施前两组企业的回归,来研究重污染企业与非重污染企业在新《环保法》实施前的各项指标是否具有明显差异。回归结果显示*限于篇幅,时间趋势图、回归结果略去,有兴趣的可向作者索取。,新《环保法》实施前,除利润总额外,重污染企业与非重污染企业的营业总成本、营业收入以及营业收入增长率均没有显著差异,进一步地支持了两组企业的选取基本具有同质性。

(三)基本回归:双重差分估计

双重差分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模型(1)(3)(5)(7)未加入控制变量,(2)(4)(6)(8)加入了企业特征和地区特征,结果显示:(1)新《环保法》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影响均为负,但不显著;(2)新《环保法》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业利润总额的影响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负;(3)新《环保法》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具有显著负面影响。

表3 新《环保法》实施的政策效果:DID估计结果

注:(1)***表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表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2)括号内数字表示t统计量。以下各表含义相同。

(四)不同企业是否受到了不同影响

上述结果是基于总样本得出的,但是环保执法未必对所有企业是完全同等对待的。环保执法是否对民营企业会更严厉,而对国有企业会更宽松?进而环保执法对它们的影响显示出较大差异?另外,与规模更大的公司相比,环保执法是否会对相对更小的公司产生更大的影响?为此我们区分了不同规模的公司重新进行回归。

1.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

根据CCER数据指标说明中对“最终控制人类型”的定义和划分依据,提取第一大股东的最后控股股东类型中“0(国有控股)”为国有企业、“1(民营控股)”为民营企业,具体结果见表4。

表4 新《环保法》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影响

回归结果与全样本回归结果一致,成本、收入及利润指标不显著,而营业收入增长率均显著为负。从上述结果来看,新《环保法》的实施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影响是一致的,并未表现出对国有企业的偏爱。

2.不同资产规模和不同税收规模企业

分别将公司资产规模和税收规模指标从小到大排列,分为三等份,取前1/3为小规模企业、后1/3为大规模企业,分别对应低资产企业和低税收企业、高资产企业和高税收企业。

(1)不同资产规模:低资产与高资产企业(见表5)

表5 新《环保法》对低资产与高资产企业的影响对比

注:将全样本企业按资产高低分为三等份,去除中间部分企业,对比低资产和高资产企业。

回归结果显示,无论何种规模企业的成本、收入、利润均未受到显著影响,而营业收入增长率受到显著负面影响,表明新法实施并未对大企业表现出特别的庇护。

(2)不同税收规模:低税收与高税收企业(见表6)

表6 新《环保法》对低税收与高税收企业的影响对比

注:将全样本企业按税收高低分为三等份,去除中间部分企业,对比低税收和高税收企业。

回归结果显示,在成本、收入指标上,低税收企业与高税收企业受到的影响均不显著;在利润指标上,低税收企业受到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在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上,低税收企业与高税收企业受到的负面影响分别在1%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且低税收企业受到的冲击更大。从上述分析来看,低税收企业的盈利水平和成长能力似乎更容易受到冲击。

五、稳健性讨论*限于篇幅,稳健性讨论中的安慰剂检验、替换被解释变量、替换对照组均没有汇报详细结果,有需要者可向作者索取。

(一)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模型

表7 新环保法实施的政策效果:PSM-DID估计结果

PSM-DID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

(1)新《环保法》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的营业总成本和利润总额无显著影响,而对营业收入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与DID的估计结果相比,成本结果一样,但利润和收入有所差异。

(2)新《环保法》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具有显著影响。这点与PSM-DID估计结果一致。

(二)安慰剂检验

在基本回归结果中,利润和收入增长率是显著的,为此我们进一步进行 “安慰剂”检验,即虚拟在某一个时点上实施了新《环保法》,那么由于在该时点上并未真实实施新《环保法》,因此不会观察到显著的政策冲击,若回归结果显著,则说明了基本回归模型中估计出的显著冲击没有意义。

安慰剂检验结果显示:在其他年份虚拟新《环保法》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业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影响依然是显著的,说明基本回归模型估计结果的显著性没有意义,其影响并非来自新法实施的冲击。*我们对分样本也进行了安慰剂检验,结果与总样本结果一致。

(三)替换被解释变量

我们进一步地通过替换被解释变量来进行稳健性检验。选取成本利润率(back)来作为衡量企业绩效的另一代理变量。成本利润率是企业经营耗费所带来的经营成果,反映了企业投入单位成本所带来的利润,成本利润率越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则越好。结果发现,虽然双重差分估计量显著,但安慰剂检验中也是显著的,说明重污染企业的成本利润率的变化并不是来自2015年新《环保法》的政策冲击。

(四)替换对照组

为进一步进行稳健性检验,我们也利用服务业这些污染很少甚至几乎无污染的企业作为对照组。进行实验前测平行趋势检验发现,重污染企业与服务业企业在新环保法实施前除利润总额外其他指标均具有明显差异,不满足共同趋势的前提,因此用PSM-DID模型来修正异质性问题。替换对照组之后的结果显示,成本、收入、利润以及营业收入增长率均在不同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但安慰剂检验下各指标也均显著,因此可认为回归结果的显著性没有意义,结论与前面保持一致。

六、为什么新《环保法》对上市公司没有带来显著负面影响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计量分析可以发现,新《环保法》实施对重污染企业绩效并未产生显著影响,如果更严谨一些,至少在两年的短期内没有产生显著影响。那么为什么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对它们没有产生显著影响呢?我们首先提供几个备选的解释,并分析各个备选解释的合理性。当然,受资料和数据等方面的限制,本文还无法完全确定造成上述结果究竟是源于哪一个或几个原因。

(一)可能的原因一:上市公司合规程度相对更高?

环保法律主要是通过合规成本来影响企业绩效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合规性方面本来就做得相对比较好,那么环保法律就不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任何国家的环保立法和执法都是根据其实际情况而进行的,环保标准也应该要与现实情形相匹配,环保法律的执行影响最大的必然是在当时条件下合规性做得最差的企业。从绝对意义上讲,我们很难说中国的上市公司整体上一定在环保方面做得非常好,但是在相对意义上讲,上市公司在所有企业中环保合规性方面应该是做得比较好的。而环保执法肯定首先主要是针对那些合规性做的最差的企业,它们受到的冲击一定是最大的,而合规性做得相对较好的企业受到的冲击一定相对比较小。所以从这一点讲,我们以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得出上面的结论也许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那么,上市公司的合规程度确实相对更高吗?据证券时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和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风险排行榜2015年度总结》显示,上市公司总体的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尽管还有很大改进的空间,但其环境信息公开水平已经明显高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一年的检测周期内,共有141家上市公司上榜,多数均属上市公司或关联方因污染物排放超标而上榜,其中28家企业对上榜进行了回复且后续都基本达标。由中国政法大学等6家高校联合组成的课题组对新《环保法》实施的评估也发现,在他们的抽样企业中,大企业的排污达标率更好,国控企业减排领先。*王灿发等:《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下)》,http://huanbao.bjx.com.cn/news/20160525/736478.shtml, 访问时间:2018年1月12日。所以总体来看,尽管上市公司在环境合规性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但总体来讲合规性应该是相对较高的。

除了资本市场的威慑力外,上市公司还可能存在激励效应。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更多的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减少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并且融资成本也越低(倪娟,孔令文,2016),而且信息披露质量越高越有助于公司获得银行信贷(倪娟,2016*倪娟:《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与银行信贷决策——来自我国沪深两市A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经验证据》,《财经论丛》2016年第3期。)。如果要披露更多和更高质量的环境信息,那么企业必须尽可能在环保方面做得更好。研究显示,企业较好的环境表现有助于获得较多且较为长期的新增贷款(沈洪涛、马正彪,2014*沈洪涛、马正彪:《地区经济发展压力、企业环境表现与债务融资》,《金融研究》2014年第2期。),而在投资者方面,机构投资者也往往倾向于减少对污染企业的投资,这导致了污染企业资本成本的升高,企业为此而支付了“污染环境的代价”(李培功、沈艺峰,2011*李培功、沈艺峰:《社会规范、资本市场与环境治理:基于机构投资者视角的经验证据》,《世界经济》2011年第6期。)。所以如果上市公司在环境合规性方面做得更好,会对公司产生多方面的好处,因此上市公司应该更有意愿做得更好。

从现实情况看,据《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风险排行榜2015年度总结》披露,国控企业中开展了自行监测的企业比例为73.2%,上市公司中公开了监测数据的企业占比为90%*证券时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风险排行榜2015年度总结》,http://www.ipe.org.cn/reports/Reports.aspx?cid=18335, 访问时间:2018年1月12日。,可见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水平还要高于国控企业,更不用说高于其他普通企业了。环境信息公开对企业环保合规性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可以推断中国上市公司总体的环保合规性是有相对优势的。

综合上述,上市公司在环境合规性方面面临着比其他企业更多的威慑渠道,更好的激励和信息披露要求,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情况看,它们的总体合规性都应该会更高,因此受到新《环保法》的冲击就更小。

(二)可能的原因二:上市公司存在波特效应?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如果企业在面临环境管制时激发的是其创新动力,那么很有可能因为公司的创新而抵消了合规成本方面的消极影响,最终实现环境与公司(经济发展)的双赢。那么是因为我国的上市公司已经存在波特效应所以哪怕严厉的环保执法也没有对它们产生消极影响吗?

具体到我们的实证结论上来,如果真如大多数文献所揭示的,中国的企业已经存在波特效应,严厉的环境管制自然也就不会产生显著的负面效应。但如果现在并不存在波特效应,我们相信在新《环保法》实施的短短几年内,应该也不可能产生明显的变化,哪怕新《环保法》促使了企业创新,也不太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显示出明显的效果。事实上,有文献就发现,即使环境管制提升了企业的研发投入,但研发对经营绩效的影响存在滞后效应(颉茂华等,2014)或者并没有显著促进作用(余伟等,2017)。所以,如果是因为波特效应的存在,也一定是在此之前就已经初步凸显了波特效应,而不是新《环保法》实施以后。当然,新《环保法》有可能加速了这个过程。至于新《环保法》的严厉执法是否进一步促进了波特效应,则需要在更长的时期内才能加以观察。

我们在样本中采用分层抽样法随机抽取了10家上市公司*这10家上市公司是:南玻集团、通化金马药业、达安基因、联化科技、闰土股份、三圣特材、金力泰化工、民丰特纸、驰宏锌锗、新奥股份。,更细致地观察了他们的研发、专利和公司绩效状况。通过各个公司2013年至2016年披露的年度报告及社会责任报告等发现,随着研发投入增加,公司会取得一定的创新成果(比如专利获得、技术改造升级)。同时也可以发现,研发投入与企业利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正向关系,随着同年和次年研发投入的持续增加,尽管同年的利润可能会有所下降,但往往后面年份的利润会有增加。这反映出上市公司能够通过研发和创新促进企业绩效,尽管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效应。从样本看,似乎存在着一定的波特效应。

总体来讲,基于现有大量文献的研究以及抽取的样本公司来看,应该更倾向于认为上市公司至少一定程度上存在波特效应。

(三)可能的原因三:环保执法侧重于针对小企业?

新《环保法》没有对上市公司产生显著影响有没有可能是环保执法方面的原因呢?我们从各种渠道中能够发现诸多有用的信息。

一是政府主管部门确实多次强调针对“小散乱污”企业的治理问题,而且对它们的执法非常严厉。要求突出重点难点,对“散乱污”企业“先停后治”,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张高丽出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第十次会议并讲话》,http://www.zhb.gov.cn/xxgk/hjyw/201708/t20170801_418973.shtml, 访问时间:2018年1月15日。环保部门针对京津冀地区的大气污染指出:污染源主要是两类,一是重点污染源,二是“小散乱污”的污染源,而且表示要开展专项行动对重点地区的小散污企业进行清理。*《环保部将强化小散乱污企业整治 提高行业排放标准》,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7-01-09/doc-ifxzkfuh6143597.shtml?cre=financepagepc&mod=f&loc=5&r=9&doct=0&rfunc=100, 访问时间:2018年1月15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披露的信息也能够佐证这一政策的地方执行情况。*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新〈环保法〉实施后的执法实践与思考——以柯桥区为例》, http://www.zjfzb.gov.cn/n134/n143/c140351/content.html, 访问时间:2018年1月15日。

二是很多小企业环境合规性确实做得非常糟糕。一些“散乱污”的企业,它的环保成本基本等于零,普遍没有土地、环保等手续,生产过程中大都存在违法生产、超标排放、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治污设施不运行不正常等问题。*《环保部坚决反对执法“一刀切”,对违法企业零容忍》,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7-08-22/doc-ifykcqaw0827943.shtml, 访问时间:2018年1月15日。这从侧面也印证了如下判断:尽管大企业做得还不够理想,但相比于小企业,上市公司的环境合规性肯定是要好很多的。

三是虽然针对上市公司的执法还有待加强,但严厉执法手段也在使用。据《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风险排行榜2015年度总结》*证券时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风险排行榜2015年度总结》,http://www.ipe.org.cn/reports/Reports.aspx?cid=18335, 访问时间:2018年1月15日。披露,监测到数值超标的企业中仅有40%有环境处罚记录。说明新《环保法》虽然在立法上有了相当严格地规定,但执行起来仍具有一定的现实约束。另外,有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上市公司来讲,还不足以影响其财务绩效。这除了环境处罚本身未必很重以外,也跟违法行为不一定都很严重以及上市公司庞大的规模有关系。毕竟环境执法针对的都是具体环境违法行为,所以受处罚的都是上市公司位于某地的一个工厂,而不是针对上市公司的所有生产基地,除非是非常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否则这种惩罚对整个上市公司而言肯定是影响比较小的。当然,也不能因为政府主管部门强调针对“小散乱污”的治理而以为对上市公司就手软。从对上市公司的罚款总额看,全年也高达2504.08万元,包括按日计罚890.99万元,还有13家企业被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停产整治、限产整治以及挂牌督办等,这些都是非常严厉的处罚。*证券时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风险排行榜2015年度总结》,http://www.ipe.org.cn/reports/Reports.aspx?cid=18335, 访问时间:2018年1月15日。

结合前述三个方面的信息综合来看,我们推断,新《环保法》确实有专门针对“小散乱污”的治理,但这不是选择性执法,而是它们的环保合规性确实更差,环境执法对上市公司并没有显示出特别的偏袒。更重要的原因应该是它们合规性做得相对更好,同时不太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所带来的违法成本并不是很高,这对规模庞大的上市公司来讲无法对其财务绩效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上市公司也很有可能一定程度上存在波特效应,哪怕遭遇严厉的环境管制也没有带来成本大幅增长从而对公司绩效产生明显影响。

七、结语

本文基于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新《环保法》实施对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绩效并无显著影响,区分国有和民营企业以及不同资产规模的企业所得到的结论都是一致的。其原因可能是上市公司环境合规性相对较高,受到的冲击较小,同时上市公司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波特效应。值得注意的是,本文的结论局限于上市公司,不能推广到其他类型的企业。从后续研究来讲,利用其他类型企业的数据以及行业数据进行研究可以进一步明确新《环保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而综合评估新《环保法》实施的效果。但就本文结论而言,严厉的环境执法不仅有助于改善环境,而且对上市公司层面的企业并无负面影响,所以不用担心新《环保法》对这部分微观主体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环保法》应该继续不折不扣地严厉执行。

尽管本文明确了新《环保法》对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影响,但与之密切联系的几个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一是新《环保法》实施对非上市公司的影响,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二是新《环保法》实施是否对重污染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进而对宏观经济(如就业、价格等)带来影响。三是新《环保法》的实施是否进一步促成或加速了中国重污染企业的波特效应,是否促进了中国企业更好地创新和发展,是否进一步加速了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当然,新《环保法》实施刚刚三年,某些经济效应的显现尚需时日。但是,更好地研究重大环境管制(立法与执法)与经济发展的关联,对于我们把握好管制的节奏、力度并更好实现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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