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高校的影响
2018-07-14李安娟
李安娟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高校势必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文章分析了“营改增”对高校税费的影响,提出了高校税收筹划的建议,并对“营改增”后高校日常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单介绍。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税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两个最重要的流转税,长期分立并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两者的并立导致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不统一,造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为了完善税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等需要,从2016年5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工作。
“营改增”对于高校主要涉及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一、“营改增”前后高校税费比较
(一)小规模纳税人
假定高校应税项目含税收入为S,
“营改增”前营业税y1=5%S,
“营改增”前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
y2=y1(7%+3%)=10%y1=0.5%S
则高校应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Y=y1+y2=5.5%S。
“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约为
z1=S(1+3%)3%=2.9%S
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约为
z2=z1(7%+3%)=10%z1=0.3%S
则高校应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约为
Z=z1+z2=3.2%S
可见,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营改增”后高校应缴税费减少了
(5.5%-3.2%)S5.5%S=41.8%
(二)一般纳税人
仍以上面假定为例,“营改增”前高校应缴营业税金及附加为5.5%S,
“营改增”后高校应缴增值税约为
z1=S(1+6%)6%=5.7%S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约为
z2=z1(7%+3%)=0.6%S
则高校应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约为
Z=z1+z2=5.7%S+0.6%S=6.3%S
可见,“营改增”后高校多交了
(6.3%S-5.5%S)5.5%S=14.5%的税费,
但是,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可以抵扣应税项目增值税的进项税,“营改增”后高校应缴税费增量的绝对值为
6.3%S-5.5%S=0.8%S。
也就是说,当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于其应税收入的0.8%时,“营改增”后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缴的税费与营改增前相等;当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其应税收入的0.8%时,“营改增”后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缴税费将会少于“营改增”前应交税费,同时,进项增值税额越多高校应缴税费减少的也越多,当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小于其应税收入的0.8%时,高校将会负担比“营改增”前高的税费,同时,进项税额越少,将负担比“营改增”前更高的税费。
二、“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身份筹划
假定SX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项目含税收入,SY为一般纳税人应税项目含税收入,且SX=SY;
E为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费,T为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应税项目支出。
G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税费,R为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应税项目支出。
一般纳税人应税项目增值税费ZY约为6.3%SY,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项目增值税费约为3.2%SX。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应缴增值税费为固定值G=3.2%SX,而一般纳税人应缴增值税费则为
其中:T1、T2、…、Tn为可以抵扣应税项目支出;K1、K2、…、Kn为相应的增值税率。
可见,如果高校应税项目支出中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超过应税项目含税收入的3.1%,且年应税收入超过500万元,或高校年应税收入不足500万元,但高校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机制并可以提供完整准确的税务资料,高校可以申请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有利,否则,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则较为有利。
三、 “营改增”后高校日常会计处理
高校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在会计处理方面與“营改增”前相比变化较大,下面就具体的日常会计处理进行说明。
首先,高校应在账套中设立增值税相关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一)应税项目成本支出
购入商品或接受劳务时以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记账依据,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发票中价款的金额为项目支出成本,借记:科研项目支出-某项目,发票中增值税金额借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总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二)提供应税服务会计处理
高校一般都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而高校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金额均为含税金额,因此会计处理的第一步首先应对收到的项目款进行价税分离,计算出不含税价和相应增值税销项税款,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等(到款全额),贷:科研项目收入-某项目(不含税金额),同时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销项税额)。
(三)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会计处理
高校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收入时全额计入收入,不存在增值税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贷:科研项目收入-某项目。
四、推进高校“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营改增”政策宣传力度
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推开,增值税无疑将成为高校的又一个重要税种,长期以来,受税收不进学校传统观念的影响,广大教工缺乏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识,误以为高校是应该受到国家税收庇护的。鉴于此现象,高校应该多渠道加强“营改增”等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师生能够了解推行各项税收政策的意义所在,对税收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为“营改增”工作的顺利推行创造好良好的运行环境。
(二)加强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学习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高校的实施对高校财务人员的业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增值税税收政策到会计日常账务处理与以前的营业税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财务人员必须尽快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优惠政策,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正确处理增值税会计业务,尽可能合理减轻高校税负,促进高校持续发展。
(三)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实行“营改增”旨在调整税制结构,合理税负,对高校也有一定的政策优惠,高校理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高校应该合理地利用国家政策来减轻税负。在“营改增”后,高校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就会从以前缴纳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税率从以前的 5%降低到3%,由此可知通过国家政策的推行可以降低高校的税负。高校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就应充分利用会计核算基础的变化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政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例如,应该加大进项税的税额,尽量的不引进不能抵扣的科研项目,尽量不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横向合作研究,并且要开具正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高校主动提出自身利益诉求
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依然是困扰我国高校发展的主要问题。从高校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的视角来看,高校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合理减免税收。国家税制改革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其出台的相关政策与作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高校未必完全匹配。高校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通过主管部门加强与国家税务部门的沟通,以期在税率、计税标准、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针对高校作出更加合理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规定。
五、结语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合理地发挥了税负杠杆的调节作用,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降低了大多数纳税主体的税负,就高校而言,相当于国家给高校注入了新的资本或增加了高校的流动資金,高校应该认真分析各自的应税服务情况,正确筹划税务业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高校科研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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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帅振威.“营改增”背景下高校增值税纳税筹划———以纳税人身份选择为切入点[J].会计之友,2014(06).
[3]帅振威.“营改增”后高校会计处理分析[J].财会月刊,2014(04).
(作者单位:西安科技大学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