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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及其防范

2018-07-14裴帅军

时代金融 2018年21期
关键词: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监管

裴帅军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000)

伴随着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不断提升的互联网普及率,网上购物的人数呈现出了几何级的增长方式,网络所具有的思维和技术渐渐地渗入到了过去的金融业当中,经济中各个领域都在向着互联网方向转型。

一、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及特征

《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把其界定为保险公司或者中介运用网络技术来为消费者们进行相应的服务,从而在网上进行相关的业务,在网上销售有关方面的产品,并经过第三方来收取相应的费用,相比于与其他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其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首先,互联网保险是一种全新的模式,相关的保险机构是其主体。目前,第三方支付和P2P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其相关的金融服务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电子商务公司或者新兴的融资机构来进行实现的。

其次,这种新的模式为网络经济提供了一种保障,它不只是进行商品的销售,而且其在此基础之上,运用不同产品和不同服务的不同特点,将网络经济的风险处于一种合理的保障范围之内,我国的电商产业不断地扩大,和线下的交易相比,网上交易的一种虚拟的特性引发了对于风险的控制需求。它有效的满足了这些新兴的需求,充分表现出了其对于损失情况的补偿和风险的保障性的作用。

最后,其为保险行业营造出了全新的前进模式。网络大数据的运用对于保险行业风险的细分有着极大的帮助,而且,通过这种模式,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的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比如,车联网的运用,保险公司可以在汽车上添加相关的设备,在进行定价的时候计入相关者的的驾驶情况的信息,实现“随车随人”,这将颠覆传统车险定价模式,是一种全新的创新。

二、互联网保险面临的风险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其与传统的保险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随之而来的风险逐渐显现出来,这些新出现的风险和传统的风险交织在一起,值得警惕。

(一)信息披露风险

相比于过去的交易模式,有关公司与其客户群体缺少正面的沟通和交流。保险产品的销售强调的是严谨审慎,并且要及时列出所存在的风险,但是网上的销售方式方法则较为夸张,此时就需要对风险的严格控制。当前的一些保险产品销售平台,在销售时有着信息公开不完善,并且将其与一般的理财产品相混淆,弱化了对于风险的提示,使得消费者很容易陷入误区。

(二)产品设计风险

和一般的商品相比,保险产品其复杂、无形以及长期性的的特点使得在网上销售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互联网保险存在的危险在体现的方式、危害等上都与过去的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对于特定的研发出来的产品的计算定价的难度非常的大,原因在于历史上相关资料的缺乏。这种网络保险针对特定人们推出的服务相对来说比较少,推出来的产品也都有很大的相似性。对于保险产品而言,它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基础,如果产品开发不成功,那么不仅会造成成本的损失而且还会引起许许多多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一些风险,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款网上保险产品推广,会投入庞大的成本,在投入这么多成本的同时也必将得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互联网保险企业应当严格防控所存在的风险,稳健经营,建立有效的机制。

(三)服务质量风险

对于互联网保险,时间地域对其的影响状况已经非常之小,由于这种优势,保险公司的业务量有了极大的增加,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客户对其的投诉量也激增。而且,对于这种理赔情况的大幅增加,保险公司并不能完全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负责,从而客户的投诉也有了很大的增加,便因此形成了相应的服务质量风险。对于保险产品而言,一般都比较复杂,而当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所需要的保险时,保险保单的款项又繁杂,就很容易会产生误解,当发生相应的伤害需要理赔时,就非常有可能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其满意程度就会有所降低。最后一点在于信息的披露上,在这种模式中,客户在网上购买相应的产品时,与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没有面对面的交流,相应的信息了解就会有所缺乏。而保险公司的营销网页都会做的很有吸引力,消费者很容易会直接购买,不会进行详细的询问,由此这种信息的披露不透明所产生的风险便会直接损害其有关利益。

(四)道德风险

因为双方的当事人不能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从而会加大信息的审核难度,在这种信息所不对称的情形之下,逆向的选择以及道德风险都很容易发生。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保险的销售门槛较低,而且部分保险公司打出理财牌,在销售时鼓吹保底、收益率高等比较夸张的内容,缺乏有效的风险警示,产生了误导性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

当前,除了一些相关的暂行管理办法有所款项之外,,我国还未出台正式的法律来规范。虽然最新的保险法对于此市场的正常运行具有相对积极的作用,但是此法律主要适用于传统的保险市场,对于不断进步更新的互联网保险作用不大。当前,在伴随着网络保险迅速进步与发展的同时,其相应的难题也不断地出现,然而,我国的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准确的规范,因此,形成了相对不平衡的状态,这种情况亟待解决。

三、风险管理对策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科技为我们创造出了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些许的危害。对于一种新的事物,这也是较为常见且普遍的一种,当前的这种模式还不成熟,相关部门的监管还做的不到位,这应该引起人们的注意。要想对此种模式带来的风险进行防范并且使得保险业健康长效的发展,唯一的方式便是监管当局、保险企业以及消费者一起发力。

(一)提高技术

信息状况的安全性对于互联网保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加强相关软件的防护性,并且相应的提升资料库的防护等级。网上用户最关注的的就是其隐私的安全性,因此,公司应当注重风险预防系统的有效性以及评估体系的准确性,及时准确的对所面临风险的防范预测,将重要的数据及时的进行备份,严格的进行监督,并且不定期定期的监测其相关的安全性。

(二)加大对于保险产品创新和设计

在依网络大数据的情形下,详细的分析用户的需求情况,把对消费者们的体会感受作为重点,不断地提升产品的效用,积极地对保险产品进行优化创新,推广出适合大众的且适用性较强的保险产品,从而打造出独特的网络上销售保险的优势。应当积极的对产品结构进行优化,持续的提升各类保障型保险的比重,与此同时应该降低各种理财型产品的比例。

(三)完善互联网保险的监管

对有关于网络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详细的制定,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尽量完善,消除存在的监管方面的漏洞。根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且把中国的电子商务运行情况和网络技术以及网络保险的成长情况相结合,拟定出相关的与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将其运行进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合理的预防与化解,从而有效的提升其监管效率。此种监管应当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并且坚持透明、公开的监管性原则,相关部门应当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重点,建立相关得核算、审批制度。在对保险洗钱、欺诈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监管当局还应当保证其创新性,尽量避免由于过度严格的监管阻碍其正常的发展。把充分的发展空间给予市场,让“无形的手”在资源配置当中去起决定性的作用,监管的手段要多元化,将社会公众监督、公司内部管理、行业的自律相结合在一起,发挥协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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