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城镇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
2018-07-13徐海珍
徐海珍
摘 要: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城市以及城镇之间都得到充分的发展,并且城镇和城市之间的差距正在日益缩小,然而,在城市化的发展过程当中,也展现了目前城镇的土地存确权登记发证方面的若干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土地的权属需要及早明确,并且加强登记发证工作。本文主要是研究城镇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镇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细则
针对于城镇土地的确权以及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本质上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更确切的讲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进而促进城镇的改革以及发展。目前,在确权登记上还不完善,并且各个别地区发证率还是较低,所以,加强登记发证工作,确定土地的权属,对于保障农民利益以及社会和谐都有重要的意义。
1 城镇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
1.1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登记以及颁证政策研究
针对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以及发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土地正常流转,并且对于新农村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让新农村和城市实现统筹发展。对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以及发证工作的工作当中,需要相应的政策支持,所以,政府需要制定合理以及科学的政策促进土地流转,一方面,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另一方面,能够促使当地的经济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另外,可以给社会新农村的相关建设以及规划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促使城乡一体化尽快实现,从而促使土地集约以及生态宜居的目标达到,另外,应当运用当前的土地,促使人们的生活质量以及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促使农村的城镇化发展。
1.2发证标准
第一,在发证当中,应当对于农户一户一宅基地进行严格落实,除非是继承之外,如果在一户家里存在第二宗的宅基地,需要登记但是并不发证,第二,城镇当中的居民不可以私自购买违法的宅基地以及农村的住宅,如果购买宅基地的,也是只登记但是不发证。第三,对于宅基地的面积标准需要进行严格的执行,对于超出规定面积的,应当根据下列的情况进行处理:其中,1982年的宅基地,到如今没有超过规定面积进行登记。1982年到1987年止,农村村民在建房过程当中所占用的宅基地,如果是超出了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应当对超出的部分根据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在1987年农村的村民在建房过程当中占用的宅基地,假如超出了政府政策当中的标准,就应担根据实际的规定标准加以登记。
1.3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暂缓以及不予进行登记发证
第一,没有经过政府的批准,自己私人在公路的两侧进行住宅的修建的,不能进行登记发证。第二,如果是土地存在权属纠纷、地面上的建筑物产权缺乏明确性以及界线争议的宅基地,应当详细考量,如果纠纷不能彻底解决,就应当暂缓或者是不给予登记发证。第三,土地不属于任何权属,土地来源不明,不合法的,如果土地上建设,这是属于违法用地的行为,应当不给予登记发证。第四,由于市政道路以及建设用地等导致另行的划拨安置,然而,当前并没有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宅基地,应当暂缓或者是不予登记发证。第五,农村村民因为已建住宅,需要拆除的旧宅以及宅基地已经被纳入到土地置换当中的不予登记发证。第六,由于改建以及扩建公路,或者是改建以及扩建铁路的,并且政府已经给予了相应的赔偿款,但是,房子却没有进行及时拆除的情况,应当不予登记以及发证。第七,在土地利用上,不合法,不符合总体规划以及村镇建设相关规划的,不应当进行登记以及发放证书。第八,未经批准就征用以及拆迁的宅基不可以进行登记和发证。
2 确权登记成果应用以及维护研究
2.1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为了公共的利益,国家出面,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采取法定程序,将以前本来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起来,划分为国家所有的一种行为。实际的土地征收过程当中,应当对于土地的权属,划分农用地以及建设用地范围等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对于对于基本农田范围进行合理的划分,对于集体所有者占据的所有的土地面积应当查清楚,这样就有助于日后安置以及补偿之前的土地使用者以及所有者,避免和之前的土地所有者產生激烈的矛盾,另外,应当确定好土地的所用权,经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后,应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的面积、位置以及权属等。另外,需要对于土地所有者的全部土地面积进行全面的统计,这样,才能方便进行日后的补偿安置以及税费缴纳。
2.2土地登记
针对之前没有进行过土地总登记的一些城市,在进行初始登记的过程当中,应当使用地籍调查到的成果。通过登记以及发证的相关资料,并且根据第二次的土地调查情况,以及地籍调查的相关成果就可以对于宗地的界限点和线确定下来,这样,在技术层面上,就可以有效避免地籍调查的重复,比如说线重叠以及界址点出现重叠的情况,这样不但可以有效提升登记工作质量,可以促使登记的效率也得到提升,另外,在土地登记的过程当中,应当结合信息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平时的土地登记相关成果纳入到地籍管理的数据库当中,这样,就可以形成多层次的系统,同时也有助于形成相互利用一种比较良好的双向机制。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很有必要建立全面以及完善的土地权利制度,这样有助于给人们提供良好以及相对比较稳定的规则,加强对土地权利制度的建设,对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规范当前的土地市场,以及为了切实保障土地秩序以及交易安全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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