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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探究

2018-07-13杨东

炎黄地理 2018年4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特征问题

杨东

摘 要:我国农民的数量很大,土地又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现在有很多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及时或者公平的得到补偿,造成他们积贫积弱的局面。因此,健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保障他们的权益,是当今法律建设的重中之重。笔者在文中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做简单介绍,阐述我国农村土地补偿的特征,并且指出现在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特征;问题;策略

1 何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公共目的强制取得私有土地,然后给予补偿的行为。各个国家都有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补偿不同于侵权后的补偿,被征收人的利益损失是由于合法的国家行政行为的行使。一般农村土地征收都是为了公共目的,或者说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依然会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所以国家应当给予权利人合理的补偿。

2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它的补偿不同于其他的商业补偿。它的主要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条:

(1)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因是合法的公权行为,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进行合法征收。

(2)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使国家。因为行政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征地对农民造成损失,所以这一后果要由行政机关进行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使国家,但补偿的资金需要受益单位来出。

(3)土地征收补偿有国家强制性。这里的强制性有两个含义。一是:国家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被征收人不得拒绝;二是指土地征收补偿规定对主体有法律强制性,必须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是征收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3 我国征收补偿中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3.1.现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较低

在西部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费最高每人1.8万,按照现在的乡村消费水平计算,能维持五年左右,但按照城镇消费水平计算,最多只能维持一年多的生活,就算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农村土地征收到到农民手里的费用只有每亩8000左右的补偿费,2000左右的补偿费和五百左右的青苗补偿费,这还是高于全国水平。通过相关调查问卷调查,农民对土地补偿费的满意度也较差,认为现在的土地征收补偿费过低。

这种结果的存在是因为在城镇化剧烈的今天,对农村土地的需求量很大,当求多于供时,价格会上升,《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没有按照市场的需求进行调整,所以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直与土地市场价格不对等。

3.2.土地补偿费用容易被截留

土地征收补偿费一般不是直接给农民。而是拨给乡镇或者村里的财政。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比较混乱,所以政府、村委和经济组织会争这笔补偿款,更有没有法律观念的领导在征地补偿中不规范、暗中操作,会贪污、克扣这笔款项,严重的时候会引发官民纠纷。另外,由于现在有的企业经营困难,所以很难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安置,因此都采用安置补偿款的方式。但就是这笔款,也是被一层层截留,很难顺利发到农民手里。这种情况在全国存在很多。

3.3.农民失地、失业失去生活来源,没有社会保障

本该对失地农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但大部分地方没有对农民进行就业培训和安置。因为被征收土地后没有收入来源,大部分农民又没有专业技能,只能出卖劳动力,沦为农民工,也就缺乏养老和医疗保障。

3.4.立法体系中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设置有很多问题

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规范法律文件中,都有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宪法在2004年修订后说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以补偿。但这个条款还不够具体,没有准确确定土地征收补偿额度,也没有明确土地征收补偿的时限。

《土地管理法》中的补偿标准过低。一是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的年产值。随着现在传统农业的渐渐转型,土地出产更多的是精品农业、农家乐、休闲观光。这就导致土地征收的补偿款过低。二是补偿标准没有加入增值的部分。政府在征地后,就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4 如何更好的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1.从物权法视角出发明确土地收益主体

物权法主要是确定财产归属关系,保证财政归属秩序的法律。我们可以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确定补偿收益人。笔者认为土地产权主体使农民集体。把土地产权主体确定为农民主体有以下理由:如果土地国有化,国家要花费精力去行使所有权,权力过分集中,难免产生腐败和失灵,最后只会离农民越来越远。私有化农民就对土地有完全处置权,农民容易把土地进行非农业投资,会造成耕地减少。只有把农民集体当做收益人才符合当今情况,社会不会发生大的动荡。

把土地所有权和物权联系在一起,把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并颁发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登记有助于产权的明确和管理。土地的日常管理、流转和征收补偿都有赖于登记制度。

4.2.完善农村征地审批程序

可以在征收农业土地时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让被征收人参与到征收过程中,并且完善救济,完整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

征收前,用地单位要向相关部门说明征地理由提出申请。如果接到上级批准,县政府就要用大众媒体向被征地所在地发布公告,然后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好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确定后,向征地所在乡镇进行明确的书面公告。让相关利益人员知道征用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且说明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方法。

4.3.增加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强调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有权力和欲望以及暗中操作的交织。对于发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一定严肃惩罚。对于挪用、截留和拖欠征收补偿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严肃追究在其中获得利益者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法律救济手段,包括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对于想维护自己权益的农民要有提供相关的援助手段。如果农民对补偿和安置协议不服,可以提起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5 总结

在党和国家日益关心三农问题的今天,完善农民的土地征收补偿是重视三农的一个具体表现。这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只有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法治环境等多项工程结合,才能更好的实现,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

参考文献

[1] 《我国被征地农民利益补偿与保障機制研究》,宋莉莉,大连理工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2] 蒋涵容.《我国征地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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