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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魏北齐实封爵食邑问题的考察

2018-07-12张鹤泉

东岳论丛 2018年5期
关键词:封地爵位开国

张鹤泉

(吉林大学 古籍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12)

东魏北齐国家实行的爵制,包括实封爵与虚封爵两种不同爵位。实际上,东魏北齐的实封爵包括王爵和开国爵,而虚封爵则称为散爵。对实封爵而言,就是在爵位封授上,使受封爵者能够获得国家规定数量的食邑,进而为受爵者带了丰厚的经济利益。这成为封授实封爵的主要特点,也是实封爵与虚封爵的明显不同之处。因此,考察东魏北齐实封爵封授状况,受爵者的食邑分封就成为不能忽视的重要的内容。可是,在前人研究中,只有杨光辉教授对这一问题有所提及①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北京: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但他并没有做深入的开掘。至于对东魏北齐的食邑封授同爵位等级和封地的联系以及国家食邑数量规定等问题,前人还没有做深入探讨。有鉴于此,本文拟对东魏北齐食邑封授的相关问题做一些考察,希望有助于对东魏北齐封爵制度研究的深化。

一、王爵的食邑数量由固定规定向不固定规定的变动

在东魏北齐实封爵的等级规定中,王爵为最高等级爵位。东魏北齐国家对王爵与开国爵可以享有的食邑租税的比例上,做了明确区分。正如《通典·职官十三》称:“王位列大司马上,非亲王则在三公下,封内之调,尽以入台,三分食一,公以下四分食一。”北齐国家在王爵和开国爵所食食邑租税比例做这种区分,不仅表明受封王爵者与受封爵开国爵者在经济收益上存在差别,同时也表现出在实封爵的等级中,王爵与开国爵是区分为两个等级层次的。由王爵为最高等级实封爵位的特点所决定,就使这一爵位等级能够受封的食邑数量规定与实封的开国爵并不完全相同。而且,由于东魏、北齐国家在王爵封授的对象上,也存在很大差别,所以,东魏与北齐所实行的王爵的食邑数量规定也是很相不同的。

从东魏国家的王爵封授的范围来看,是承袭了北魏孝文帝爵位改革后所实行的王爵封授规定。孝文帝在这一规定中,将王爵封授的对象做了改革。《南齐书·魏虏传》载孝文帝诏:“王爵非庶姓所僭,伯号是五等常秩。烈祖之胄,仍本王爵,其馀王皆为公,公转为侯,侯即为伯,子男如旧。”又《魏书·孝文帝纪下》:“制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这就是说,孝文帝爵位改革后,只有道武帝子孙才能够受封王爵,并且,在孝文帝爵位改革前封授的与皇室血亲关系疏远的宗室及异姓勋臣的王爵,都要通过降爵的方式被取消。孝文帝的这个规定,成为北魏国家后期封授王爵的原则。北魏分裂为东魏、西魏后,尽管东魏国家朝政为高欢、高澄所控制,但北魏封授王爵的原则并没有废除,依然为东魏国家所承袭。因此,可以说,东魏封授王爵的对象,基本还是限制在北魏道武帝子孙的范围内。

当然,东魏国家在北魏道武帝子孙范围封授王爵,并不限于嫡系传承的子孙,还包括旁系传承的子孙。其实,封授旁系子孙王爵的做法,是从北魏孝明帝时开始的。《魏书·明帝纪》:“(孝昌)二年春正月庚戌,封广平王怀庶长子、太常少卿诲为范阳王。”所谓诸王庶长子,就是不能继承诸王爵位的支子*《礼记·曲礼下》:“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也就是说,支子是在家族中没有主祭权之子。而主祭权是与财产、爵位继承权相联系的。就爵位的继承来看,支子就是不能继承家长爵位之子。因此,北魏孝明帝封授不能继承王爵非嫡长子为王,应该称为支子王。。因为北魏孝文帝爵制改革后,确定能够封授王爵的对象,只是皇子和皇弟。并且,可以继承诸王爵位的,只能是他们的嫡长子。在道武帝子孙中,不能受封和继承王爵的旁系后裔,只可以受封开国爵,或者虚封的散爵。也就是说,道武帝非嫡系的子孙,既不能继承王爵,也不能受封王爵。可是,北魏孝明帝封授王爵的做法,却改变了北魏道武帝旁系子孙所处的地位,开始与嫡系传承的子弟获得同样受封王爵的权力。因此,孝明帝以后,使诸王的支子受封王爵成为重要措施。诸如,庄帝初,就封授元肃“鲁郡王,邑千户。”*魏收:《魏书》卷一九下《景穆十二王下·南安王桢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08页。元肃就是南安王元桢的旁系孙。又如,元斌之“出帝时,封颍川郡王,委以腹心之任。”*《魏书》卷二〇《文成五王·安乐王长乐传》,第526页。元斌之则是安乐王长乐的旁系孙。很明显,北魏孝明帝以后,诸王的非嫡系子孙受封王爵的人数并不在少数。北魏孝明帝封授支子为王的措施,不仅扩大了在道武帝子孙范围封授王爵的对象,而且,对东魏国家王爵的封授也产生重大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东魏孝静帝封授的王爵,既有直系亲王,也有支子王。《魏书·孝静帝纪》:“(兴和二年)闰月巳丑,封皇子景植为宜阳王,皇弟威为清河王,谦为颍川王。”受封王爵的皇子元景植及皇弟元威、元谦,都属于嫡系的亲王。《魏书·孝静帝纪》:“(兴和元年)封常山郡王劭第二子曜为陈郡王。”《魏书·孝静帝纪》:“(武定元年)戊寅,封前员外散骑侍郎元长春为南郡王。”《魏书·献文六王上·彭城王勰传》:“(元袭)武定初,封武安王,邑一千户。”受封王爵的元遥、元长春、元袭,则都属于非嫡系传承的支子王。由此可见,东魏国家封授王爵的对象,对皇子、皇弟以及诸王的非嫡系子孙,都是不加区分的。也就是说,无论皇帝的嫡系传承、旁系传承,还是诸王的非嫡系的子孙,都有受封王爵的机会。当然,这些受封王爵者,也都限制在北魏道武帝子孙范围之内。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高欢、高澄、高洋实际控制了东魏政权,他们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所以,高欢沿袭北魏封授的渤海王称号,高澄则被孝静帝封“为使持节、大丞相、都督中外诸军、录尚书事,大行台、渤海王。”*李百药:《北齐书》卷三《文襄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32页。武定八年,孝静帝又封高洋“齐郡王,食邑一万户。”*《北齐书》卷四《文宣帝纪》,第44页。很明显,高澄、高洋被封授为王,是孝静帝要彰显他们特殊的显赫地位而实行了特别封授的做法。

二是孝静帝将北魏国家封授的诸王,以及继承诸王爵位的蕃王继续保留下来。应该说,东魏保留北魏诸王的人数是很多的。统计《魏书》、《北齐书》、墓志铭中的记载,东魏存在的元氏诸王有:传承至东魏的北魏蕃王以及北魏后期封授的支子王,或承袭支子王爵者。这些保留的北魏蕃王有:河南王元棽、济阴王元晖业、江阳王元亮、淮阳王元绍有、济南王元献、任城王度世、彭城王元韶、南安王元叔仁、城阳王元延、章武王元景哲、乐陵王元霸、北平王元孝景、咸阳王元坦、平昌王元置、赵郡王元炜、高阳王元斌、北海王元娑罗、东海王元衍、京兆王元宝月。北魏后期封授的支子王、或继承支子王爵者有:东平王元景式、武邑王元述、鲁郡王元道与、襄城郡王元旭、安平王元黄头、东安王元彦友、渔阳王元俊、太原王元善慧、高密王元永业。可以说,东魏的这些不同类别的元氏诸王,都是社会地位显赫的权贵阶层。

因为东魏国家在王爵的封授上,并没有改变北魏国家所实行的原则,所以,也就不能变动与爵位等级相联系的食邑封授规定。特别是,孝静帝将北魏封授的诸王以及继承王爵的蕃王完全保留下来,因而,也就需要保证他们原来所具有的食邑,因此,也就很难改变他们已经获得的食邑数量。而且,由于东魏国家要获得这些元氏诸王的支持,因而,就不可能轻易触动他们的既得利益。正是因为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东魏国家对诸王食邑数量的封授,还要继续实行北魏国家确定的食邑封授的标准。这个标准正是“亲疏世减之法”。

北魏国家实行的“亲疏世减之法”是在孝文帝爵制改革时制定的。《魏书·张普惠传》:

“以初封之诏,有亲王二千户、始蕃一千户、二蕃五百户、三蕃三百户,谓是亲疏世减之法;又以开国五等,有所减之言,以为世减之趣。遂立格奏夺,称是高祖本意,仍被旨可。”

据此可知,孝文帝爵位改革后,实际将食邑封授分为两类,即亲王受封的食邑和蕃王受封的食邑。亲王的食邑数量为固定的二千户;蕃王的食邑数量低于亲王,并依据蕃王的辈分递减,分别为一千户、五百户、三百户。北魏实行的这种规定,是要保证亲王和不同辈分的蕃王获得食邑数量有可以遵循的标准,进而保证国家在诸王食邑封授上,有统一的规定,以便能够大体上做到均平。

可以说,东魏国家正是以北魏实行的这种“亲疏世减之法”来确定沿续下来的北魏诸王和新封授诸王的食邑数量的。关于记载东魏国家对新封授诸王所领食邑情况的史料很少,但是,并不是没有踪迹可循。《魏书·献文六王上·彭城王勰传》:“(元袭)武定初,封武安王,邑一千户。”东魏国家封授武安王元袭一千户的食邑,实际正是以“亲疏世减之法”为标准的。那么,元袭受封一千户的食邑,为什么说是遵守“亲疏世减之法”的规定呢?因为元袭为彭城王元勰之子,是不能继承王爵的非嫡系支子,所以,东魏国家封授元袭王爵,应该属于支子王。正因如此,也就使元袭不能如同嫡系的亲王一样获得二千户的食邑封授,只能按支子王受封食邑的规定来获得食邑。

其实,从北魏明元帝开始封授支子王后,对他们应该受封的食邑数量也就有相应的规定。《魏书·献文六王上·北海王详传》:“(元瑱)庄帝初,拜侍中、车骑将军,封东海王,食邑千户。”《魏书·景穆十二王下·章武王太洛传》:“(元凝)庄帝初,封东安王,食邑五百户。”元瑱、元凝都是支子王,但他们所领食邑数量却不相同。这种情况的出现,正是与他们在始封王世系中所处的不同辈分相联系的。从元瑱在始封王元详的世系中所处地位来看,他为继承王爵的一蕃王元颢之弟,二人辈分相同*《魏书》卷二一上《献文六王上·北海王详传》,第565页。。而按“亲疏世减之法”一蕃王所领食邑,应该为一千户。显然,元瑱受封东海王获得一千户食邑,所依据的,应该是一蕃王所领食邑的标准。从元凝在始封王拓跋太洛的世系中所处位置来看,拓跋太洛之孙为二蕃王元融。而元凝实为元融之弟,二人辈分相同*《魏书》卷一九下《景穆十二王下·章武王太洛传》,第515页。。所以按北魏规定的标准,二蕃王元融应该受封食邑五百户。由此可见,元凝受封东安王所领食邑的数量,实际与二蕃王元融相同,也是五百户。这说明,北魏实行的“亲疏世减之法”,不仅是蕃王所领食邑应该遵循的标准,也是把握支子王受封食邑数量的标准。

实际上,北魏实行的这个封授食邑数量的规定,依然为东魏国家所遵循。就东魏封授元袭王爵所领食邑的情况而言,也正是以“亲疏世减之法”为标准的。据《魏书·献文六王上·彭城王勰传》载,元袭在彭城王元勰的传袭世系中,他为继承王爵的一蕃王元劭之弟,实际与元劭同一辈分,因此,受封武安王后,他所领食邑一千户,正是与继承王爵的蕃王元劭,是完全相同的。由此可以明确,在东魏保留下来的北魏诸王以及新封授的诸王,他们所领食邑的数量,实际都是依据“亲疏世减之法”来决定的。

天保元年,齐文宣帝高洋禅代东魏。北齐建国后,对王爵的封授做了很大的变动。北齐国家不仅对原来的元氏诸王实行“准例降爵”*《北齐书》卷二八《元坦传》,第384页。的做法,同时又开始确立新的王爵封授制度。从确定王爵的封授对象来看,已经与东魏明显不同。北齐国家可以将王爵授与高氏皇帝之子、皇帝的宗亲以及异姓官员。也就是实行同姓王和异姓王并行的封授制度。依据清人万斯同在《北齐诸王世表》中的统计,受封的同姓王有50人*万斯同:《北齐诸王世表统计》,《二十五史补编》(4),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4669-4670页。万斯同又在《北齐异姓诸王世表》中统计,北齐国家封授的异姓王则有51人*万斯同:《北齐异姓诸王世表》,《二十五史补编》(4),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4671-4673页。。由于北齐国家政治腐败,因此,国家对封授王爵的数量是不加控制的,以致出现极其混乱的局面。正如《北齐书·幼主纪》称:“庶姓封王者百数,不复可纪。”正因如此,就使北齐国家在王爵食邑封授上,就必须要做出改变。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废除东魏封授同姓王食邑所依据的“亲疏世减之法”。不仅如此,由于北齐国家实行同姓王和异姓王并行的制度,所以,在食邑的封授上,也就很难规定统一的标准。

从北齐国家封授同姓王的情况来看,一些高氏诸王的王爵,是由开国郡公进升的。如高浚“元象中,封永安郡公……天保初,进爵为王。”*《北齐书》卷一〇《高祖十一王·永安简平王浚传》,第132页。另一些则是直接封授的王爵。如高百年“大宁中,封乐陵王。”*《北齐书》卷一二《孝昭六王·乐陵王百年传》,第158页。尽管这些高氏诸王获得王爵的途径不同,但是,他们都可以获得食邑的封授。然而,这些高氏诸王获得的食邑数量,不同于东魏的元氏诸王,是没有固定数量规定的。《齐故乐陵王墓志铭》:“(高百年)大宁初,封乐陵郡王,食邑二万户。”*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420页。《高淯墓志》:“(高淯)封襄城郡王,邑三千户。”*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408页。《北齐书·赵郡王琛传》:“(高叡)武定末,除太子庶子。显祖受禅,进封爵为南赵郡王,邑一千二百户。”由此可见,北魏国家封授同姓王食邑的数量,多则可以达到二万户,低则为一千二百户。这就是说,北齐国家封授同姓王食邑的数量,多少不同,是没有固定的数量限制的,因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换言之,北齐国家对同姓王食邑的封授,已经没有需要遵守的标准,实际是由皇帝的意志来决定的。

北齐的异姓王获得王爵的途径,也与高氏诸王相同。一些异姓王的王爵,是由原来受封的开国爵进升的。如厍狄干“封广平县公,寻进郡公。……天保初,以天平元勋佐命,封章武郡王。”*《北齐书》卷一五《厍狄干传》,第198页。另一些则是直接封授的王爵。如建德四年,张景仁便受“封建安王”*《北齐书》卷四四《儒林·张景仁传》,第591页。。由于北齐异姓王取得王爵的途径不同,并且,受封王爵的人数非常之多,因此,就使一些异姓诸王很难获得食邑的封授。对于直接受封王爵者而言,大多数是这种情况。《北齐书·外戚·尔朱文畅传》:“尔朱文畅,荣第四子也。初封昌乐王。”又《北齐书·恩悻·韩凤传》:“(韩凤)后主即位,累迁侍中、领军,总知内省机密。……封昌黎郡王。”很显然,尔朱文畅、韩凤受封王爵后,都没有确定他们的食邑数量。对进升王爵者来说,则与这种情况不同。《北齐书·斛律金传》:“(斛律金)改封石城郡公,邑一千户。……显祖受禅,封咸阳郡王,刺史如故。”《北齐书·厍狄回洛传》:“(厍狄回洛)封顺阳县子,邑四百户。……邙山之役,力战有功,增邑通前七百户。……肃宗即位,封顺阳郡王。”可见斛律金、厍狄回洛在受封开国爵时都获得了食邑。在他们进升王爵后,当时国家是不可能取消的他们所领食邑的。由此可见,北齐的一些异姓王能够拥有食邑,而另一些异姓王则不能获得食邑。因此,可以说,北齐国家在确定异姓王对食邑的占有上,是没有固定的规定的。不仅如此,能够拥有食邑的异姓王,在占有食邑的数量上,也是大不相同的。《北齐书·侯莫陈相传》:“(侯莫陈相)天保初,除太师,转司空公,进爵为白水王,邑一千一百户。”《齐西阳王徐君志铭》:“(徐之才)武平元年,除尚书左仆射。二年,迁尚书令,封西阳郡王,食邑二千户。”*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457-458页。很显然,侯莫陈相、徐之才获得食邑的数量有很大的差别。这说明北齐国家也没有为受封异姓王者规定可以获得明确的食邑数量的标准。并且,由于北齐国家腐败的政治是与王爵封授结合在一起的,因而,也就必然导致在食邑封授上,完全由皇帝的意志来决定封授食邑数量。因为对北齐皇帝而言,他们封授食邑的目的,是要使一些异姓王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进而诱使他们能够为腐败的皇权随意支配和驱使。

此外,由于北齐禅代东魏,“诏封魏帝为中山王,食邑万户。”*《北齐书》卷四《文宣帝纪》,第51页。当然,这是对退位的东魏孝静帝的优待,因而,是一种对异姓王食邑的特殊封授。但不久孝静帝元善见被害,所以,这种异姓王的食邑封授,只不过是在皇权禅让过程中的一种形式。

综上可见,在东魏北齐王爵食邑的封授上,东魏明显不同于北齐。对东魏国家来说,由于沿袭北魏孝文帝爵制改革后的王爵封授制度,所以,除特殊情况之外,受封王爵的对象都是北魏道武帝的直系和旁系子孙,并且,还有人数众多的保留下来的北魏受封的王爵者及王爵的继承者。由东魏诸王存在的这种情况所决定,就使确定这些元氏诸王的所领食邑数量,只能继续沿袭北魏实行的“亲疏世减之法”。可是,北齐禅代东魏后,因为北齐国家使元氏诸王都“准例降爵”*《北齐书》卷二八《元坦传》,第384页。,并且,又实行同姓王和异姓王并行的封授制度,所以,就很难实行东魏采取的封授食邑数量的做法,进而使受封王爵者所领食邑的数量也就不能实行有固定的标准措施,因而,按皇帝的意志确定封授食邑数量便成为主导的做法。特别是,由于北齐国家的政治统治极为腐朽,也就更增强皇帝在食邑封授上的不受约束的随意性。因此,可以说,北齐王爵的食邑数量规定,实际已经由东魏的固定数量的封授,演变为无固定数量限定的封授,从而使王爵的食邑封授与北齐腐败的皇权统治更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二、开国爵的爵位等级对始封食邑数量的限定

一如前述,东魏北齐可以领有食邑的实封爵包括王爵和开国爵。可是,东魏北齐国家使受封王爵和开国爵者通过食邑享有租赋的比例,却是不相同的。当时国家的这种规定,实际是将实封爵分为王爵和开国爵两个等次。由于在王爵和开国的爵食邑封授上,存在等次的区分,所以,开国爵与王爵所领有食邑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从东魏北齐国家封授开国爵的情况来看,实际存在“本封”和“别封”的区分。所谓“本封”,在《北齐书》、《北史》中,一般将有爵者最早受封的爵位称为本爵,也称为本封。而“别封”,则是东魏北齐国家为受封实封爵者本封、本爵之外的加封、重封*高敏:《西魏、北周与东魏、北齐封爵制度探讨》,载《魏晋南北朝史发微》,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34页。。尽管东魏北齐开国爵的“本封”和“别封”有区别,可是,这两种不同的封授所实行的爵位等级却是相同的。实际上,东魏的开国爵的等级是承袭北魏后期的规定,分为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县侯、开国县伯、开国县子、开国县男、开国乡男共七级。北齐禅代东魏后,依然沿续东魏的开国爵等级规定*魏征:《隋书》卷二七《百官中》,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65-767页。。

事实上,东魏北齐开国爵的不同等级所领始封食邑数量,应该说,是与爵位的等级结合在一起的。并且,开国爵的“本封”和“别封”所领食邑的数量,也是采用同一的标准的。以开国县男为例,开国县男的“本封”的食邑数量,正如《北齐书·杜弼传》所言:“(杜弼)后从高祖破西魏于邙山,……以功赐爵定阳县男,邑二百户。”而开国县男的“别封”食邑数量,与“本封”并无差别。例如,步大汗萨“别封安陵县男,邑二百户。”*《北齐书》卷二〇《步大汗萨传》,第279页。崔悛“以禅代之际,参掌仪礼,别封新丰县男,邑二百户”*《北齐书》卷二三《崔悛传》,第279页。。很明显,受封开国爵者的“本封”和“别封”的始封食邑数量,都没有脱离爵位等级影响。不过,东魏北齐国家依据开国爵的等级确定始封食邑的数量,却因爵位等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梳理《北齐书》、《北史》和墓志铭中记载,可以发现,东魏北齐国家对开国乡男、县男的始封食邑数量的规定为一个层次;而对开国县子、县伯、县侯、县公、郡公的始封食邑的数量规定,则为另一层次。

就开国乡男和开国县男食邑的封授而言,可以说,始封食邑的数量是固定的。《大齐元使君墓志铭》:“(元贤)魏平文皇帝之後也。……武定七年,复以君为永固镇大都督。时皇帝刷羽依桐,翻霄未即,只求明哲,经纶王绪,遂表除君安次县都乡男,食邑一百户。”*《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386-387页,第433页。《北齐书·髙乾传》:“(高长命)初于大夏门拒尔朱世隆,以功累迁左光禄大夫。高祖遥授长命雍州刺史,封沮阳乡男,一百户。”这说明,开国乡男始封食邑数量,被确定为一百户。《北齐书·张保洛传》:“后高祖启减国邑,分授将士。保洛随例封昌平县薄家城乡男一百户。”既然张保洛所获一百户食邑是“随例”而封的,说明对开国乡男始封一百户食邑数量的规定,显然是固定的不变的。东魏北齐国家始封开国县男的食邑数量,则要多于开国乡男。《齐故祠部尚书赵州刺史崔公墓志之铭》:“(高昂)以参禅代典礼,封华阳县开国男,食二百户。”④《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386-387页,第433页。《北齐书·季式传》:“(季)延伯历中散大夫、安州刺史,封万年县男,邑二百户。”很显然,东魏北齐国家对开国县男的始封食邑数量,规定为二百户。不仅对“本封”,就是对“别封”食邑的数量规定,也是如此。如司马子如“别封野王县开国男,邑二百户。”*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391页。开国县男与开国乡男在始封食邑数量上的这种差别,正是爵位等级与始封食邑数量结合在一起的明显体现。由此可以看出,受封开国乡男、县男者的始封食邑数量,实际是固定不变的。可以说,这正是东魏北齐国家对开国乡男、县男这两级爵位,在始封食邑数量限定上的重要特点。

当然,东魏北齐国家的这种规定,并不排除为这些受爵者再增加他们所领食邑的数量。因为增加开国乡男、县男食邑的数量,实际是对受爵者建树功劳的再奖赏,因此,增加的食邑数量也就不受爵位等级的约束。

其实,东魏北齐国家对受封开国爵乡男、县男者,所采取的这种规定,是从北魏沿袭而来的。北魏孝文帝爵制改革后,对受封开国县男者所领食邑的规定是明确的。《魏书·傅永传》:“(傅永)两月之中,遂献再捷,高祖嘉之,遣谒者就豫州策拜永安远将军、镇南府长史、汝南太守、贝丘县开国男,食邑二百户。”这种规定在北魏后期一直保持不变。例如,元谳“肃宗时,除正员郎,稍迁左将军、太中大夫,封平乡县开国男,邑二百户。”*《魏书》卷二一上《献文六王上·赵郡王干传》,第545页。穆子琳“出帝即位,以摄仪曹事,封高唐县开国男,邑二百户。”*《魏书》卷二七《穆崇传》,第677页。宇文福“建安降,以勋封襄乐县开国男,邑二百户。”*《魏书》卷四四《宇文福传》,第1001页。并且,在《魏书》和墓志铭中,也没有发现开国县男始封食邑数量超过二百户的记载。所以,北魏国家对开国县男始封食邑数量,是固定不变的规定。北魏后期,在开国爵等级中,又增加了开国乡男。实际北魏对开国乡男的食邑数量也是固定的。很明显,东魏北齐国家对开国乡男、县男始封食邑数量的固定规定,正是依据北魏国家对这两级爵位确定的标准所做的规定。

东魏北齐国家对开国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始封食邑的数量规定,则不同于开国乡男、开国县男。为说明问题,依据《北齐书》和墓志铭记载,以爵位等级为序,将这一层次的开国爵等级序列的“本封”和“别封”始封食邑的数量情况列表如下:

爵位等级受封开国爵者“本封”食邑数量“别封”食邑数量开国郡公高叡、高岳、薛孤延、贺拔昌、高昂、高润(别封)五千户、二千户、一千户、八百户一千户开国县公李元忠、薛延孤、陈元康(别封)八百户、一千户一千户开国县侯段荣、薛循义、魏兰根、杜弼、李挺、可朱浑(别封)八百户、八百户、一千户、五百户、一千户一千户开国县伯张保洛、刘贵、韩贤、尧雄、张亮、徐之才(别封)四百户、五百户、四百户、五百户、五百户五百户开国县子厍狄回洛、元景安、陈元康、赵道德(别封)、贺拔昌(别封)四百户、三百户、三百户四百户、四百户

依据上表统计,可以明确,东魏北齐国家对受封开国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这一等级层次范围内的“本封”和“别封”始封食邑数量是没有严格的限定的。也就是说,同一等级的“本封”和“别封”始封的食邑数量是浮动的。正如统计中所显示的,受封开国郡公者,始封食邑的数量,可以为五千户,也可以为二千户。开国县公可以是一千户,也可以为八百户。开国县侯可以是一千户,也可以是五百户。开国县伯可以是五百户,也可以是四百户。开国县子可以是四百户,也可以为三百户。很明显,东魏北齐国家对开国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始封食邑的数量,只是限定了浮动的范围,并没有确定固定不变的数量。

然而,依据统计数字,还可以看出,在开国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等级序列中,由于爵位等级的不同,始封食邑的最多和最少数量,却存在差别。换言之,在这一等级层次中,不同等级始封食邑数量的限定范围,应该说,是受到爵位等级制约的。因此,可以明确,东魏北齐国家是以这种限定范围的做法,使开国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这一等级层次,能够与始封食邑的数量结合在一起。这就是说,在这一爵位等级层次中,始封食邑的数量并不是不受制约的,实际上,爵位的等级对始封食邑的数量,也是有相应规定的。不过,这种规定,只是确定不同爵位等级的开国爵能够获得始封食邑数量的限定范围。东魏北齐国家实行的这种确定始封食邑数量做法,便成为开国郡公至开国县子等级范围内的食邑封授与爵位等级联系的重要特点。

总之,东魏北齐国家对开国爵始封食邑的数量,实行了限定措施。这些限定措施是与爵位等级结合在一起的。应该说,开国爵始封食邑与爵位等级的联系分为两个层次。开国乡男、开国县男的始封食邑数量是依据爵位等级分别被规定为一百、二百户,进而成为开国爵爵位等级对始封食邑数量的固定规定。而另一层次,即开国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的始封食邑的数量,则是在限定的范围内与爵位等级的结合,因而,每一爵位等级的始封食邑数量就是可以浮动的不固定的规定。不过,这种浮动的范围却并不是无限制的,还要受到开国爵爵位等级的制约。这正是东魏北齐国家使开国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爵位等级与始封食邑数量联系所具有的特殊性。

三、实封爵的封地与食邑封授的联系

东魏北齐受封王爵、开国爵者都有封地。但由于实封爵的等级不同,受封爵位者的封地,是有郡、县、乡的区分的。也就是王爵、开国郡公的封地为郡;开国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为县;开国乡男的封地则为乡。而且,因为封授实封爵又有“本封”和“别封”的差别,所以,受封实封爵者便有“本封”的封地和“别封”的封地。实际上,东魏北齐国家封授实封爵的“本封”和“别封”的封地,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因而,这些封地的封授都受到当时国家的重视,并通过封授的确认仪式表现出来。《隋书·礼仪志四》:

(北齐)诸王、三公、仪同、尚书令、五等开国、太妃、妃、公主恭拜册,轴一枚,长二尺,以白练衣之。用竹简十二枚,六枚与轴等,六枚长尺二寸。文出集书,书皆篆字。……诸王、五等开国及乡男恭拜,以其封国所在,方取社坛方面土,包以白茅,内青箱中。函方五寸,以青涂饰,封授之,以为社。

这里提到的“恭拜册”是为行“恭拜”仪式的册书。可见受封实封爵者,要在封地的社坛前,举行感恩的“恭拜”礼。实际上,这正是对传统封地封授仪式的沿袭。这表明,东魏北齐国家还将王爵、开国爵的封地视为封国。

尽管北齐国家在实封爵封地的封授上,采取了这些仪式,可是,实封爵的封国也只是体现在理念和仪式上,实际受封王爵、开国爵者已经没有对封地的控制权。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北齐国家设置的治理地方官员,只有上上郡太守、上中郡郡太守、上下郡太守、中上郡太守、中中郡太守、中下郡太守、下中郡太守、下下郡太守、上上县令、上中县令、上下县令、中上县令、中中县令、中下县令、下上县令、下中县令、下下县令*《隋书》卷二七《百官中》,第762-763页。。这就是说,北齐国家已经取消专门管理实封爵封地的官员设置。这种情况,与北魏后《职员令》中的规定是很不相同的。在后《职员令》中有上郡内史、相,中郡内史、相,下郡内史、相,上县相、中县相、下县相的设置*《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第2996-3001页。。北魏的内史是治理王爵封地的官员,相则是治理不同等级开国爵的封地的官员。虽然这些治理王爵、开国爵封地官员的地位与郡太守、县令相同,并且,要依照国家的指令管理受封实封爵者的封地。但是,这些专门官员的设置,实际表明北魏国家还是将受封实封爵者的封地看作特别的区域。可是,北齐国家却取消了这些专门治理封地的官员,说明受封实封爵者的封地的治理已经与国家地方郡、县没有多少差别,因此,也就消弱王爵、开国爵的封地所具有的特别区域的特色。

尽管如此,在一般情况下,东魏北齐的受封王爵、开国爵者的食邑,还是与封地没有完全分离。《北齐书·赵郡王琛传》“(高琛)显祖受禅,进封爵为南赵郡王,邑一千二百户。”《北齐书·高隆之传》:“(高隆之)转并州刺史,封平原郡公,邑一千七百户。”很显然,这些受封王爵、开国爵者的食邑,都在他们“本封”的封地上。《齐故侍中假黄钺左丞相文昭王墓铭》:“(高润)别封文城郡开国公,邑一千户。”*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482页,第428页。《齐赵公墓志铭》:“(赵道德)除卫将军,别封戎安县开国子,邑四百户。”④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482页,第428页。《贺拔昌墓志》:“(贺拔昌)别封南兖州谯郡蒙县开国子,邑四百户。”*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64页。《北齐书·陈元康传》:“(陈元康)世宗嗣事,又见任待。拜散骑常侍、中军将军,别封昌国县公,邑一千户。”说明在这些受封开国爵者的“别封”封地上,也有他们所领食邑的分布。由此可见,无论受封王爵、开国爵者的“本封”,还是“别封”的封地,一般都能够成为他们获得的食邑的所在地。

东魏北齐国家对受封实封爵者的封地与食邑的联系,一般是不轻易变动的。即便他们食邑数量的增加,也是如此。《北齐书·暴显传》:“(暴显)后从高祖于信都举义,授中坚将军、散骑侍郎、帐内大都督,加安东将军、银青光禄大夫,屯留县开国侯。……(元象)八年,加骠骑将军,进侯为公,通前食邑一千三百户。”《北齐书·杜弼传》:“(杜弼)显祖引为兼长史,加卫将军。转中书令,仍长史。进爵定阳县侯,增邑通前五百户。”《齐故使持节都督赵安二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赵州刺史开府仪同三司中书令河阴县开国伯戎安县开国子赵公墓志铭》:“(赵道德)补帐内亲信正都督兼左右直长安西将军,封河阴县开国男,邑二百户。加中军将军行定州六州,又加镇东将军,寻除征西将军,进男为子,增户二百。”*《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428页。很明显,暴显、杜弼、赵道德进爵后增加的食邑,显然都在他们原来的封地上。

然而,东魏北齐受封实封爵者的封地,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这种变化,实际与爵位等级的改变有很大关系。因为东魏北齐国家为了奖励受封爵者,经常要提升他们的爵位等级。可是,对一些有爵者来说,不只是爵位等级的变化,其封地也要随之改变。这种变化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封爵等级提升,作为封地的郡、县要出现变动。《北齐书·赵彦深传》:“(赵彦深)河清元年,进爵安乐公。累迁尚书左仆射、齐州大中正、监国史,迁尚书令,为特进,封宜阳王。”显然,赵彦深由郡公进爵为王,其封地则由安乐郡移至宜阳郡。二是爵位等级提升,作为封地的行政的组织级别出现变化。《北齐书·韩轨传》:“(韩轨)封平昌县侯。……频以军功,进封安德郡公。”《北齐书·薛孤延传》:“(薛孤延)从破周文帝于邙山,进爵为县公,邑一千户。……入为左卫将军,改封平泰郡公。”可见韩轨、薛孤延爵位等级提升,封地都由县改为郡。

除了这种情况之外,东魏北齐国家为了稳定统治,需要对一些受封实封爵者的封地进行改封。《北齐书·斛律金传》:“(斛律金)除大司马,改封石城郡公,邑一千户。”《北齐书·孙腾传》:“(孙腾)及平邺,授相州刺史,改封咸阳郡公,增邑通前一千三百户。”很明显,这种改封,就是迁移、变动受封实封爵者的封地。

虽然受封实封爵者封地变化的原因不同,但却有一致之处,就是封地的变动,也要使他们占有的食邑的所在地也随之改变。《高淯墓志》:“(高淯)魏朝式仰家勤,敬引人杰,拜通直散骑常侍加平西将军,封章武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及天统有归,弓辂云锡,封襄城郡王,邑三千户。”*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408页,第391页。《齐马文□□墓志铭》:“(司马子如)乃封平遥县开国子,邑三百户,仍为大行台郎中。……仍进爵为侯,增户四百。……进封阳平郡开国公,一千七百户。”②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408页,第391页。说明高淯、司马子如的封地变化后,他们的食邑都移至新封地。这些情况说明,在一般情况下,东魏北齐受封实封爵者的封地与食邑是不分离的,也就是说,他们占有的食邑是与封地结合在一起的。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北方出现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政权的并立,因此,东魏北齐封授的实封爵封地,也就出现分布在统治区内和统治外的不同情况。例如,沿续至东魏的汝阳王元暹,其封地属豫州*《魏书》卷一〇六中《地形志中》,第2534页。,在东魏统治区内。北齐受封王爵的高正道,其封地济南郡属齐州*《隋书》卷三〇《地理志中》,第861页,第846页。,在北齐统治内。北齐受封的异姓王尉粲,其封地长乐郡属冀州⑤《隋书》卷三〇《地理志中》,第861页,第846页。,也在北齐统治内。然而,东魏封授的诸王元袭,其封地武安郡,属凉州*《魏书》卷一〇六下《地形志下》,第2622页,第2608页,第2610页。,在西魏统治区内。北齐封授的诸王高润,其封地冯翊郡属同州*《隋书》卷二九《地理志上》,第809页,第818页。,却在北周统治内。异姓王独孤永业,其封地临川郡,则在陈朝统治区内*《隋书》卷三一《地理志下》,第879页。。据《北齐书》、《魏书》和墓志铭中的记载,东魏的拥有王爵者的封地在东魏统治区内的有30人;在西魏统治区的有4人。北齐有文献记载的拥有王爵者的封地在北齐统治区的有75人;在北周统治区内的有12人;在陈朝统治区的有5人。

从东魏北齐受封开国爵者封地来看,也与王爵的封地分布的情况相同。可以说,大多数拥有开国爵者的封地分布在东魏北齐统治区内。但是,也有一些受封开国爵者的封地并不在东魏北齐统治区内。《北齐书·季式传》:“(季)延伯历中散大夫、安州刺史,封万年县男,邑二百户。”万年县属雍州⑨《魏书》卷一〇六下《地形志下》,第2622页,第2608页,第2610页。,显然季延伯的封地,应该在西魏统治区内。《北齐书·裴让之传》:“(裴让之)齐受禅,……以参掌仪注,封宁都县男。”宁都县属金州⑩《隋书》卷二九《地理志上》,第809页,第818页。,则裴让之封地在北周统治区内。检《北齐书》、《魏书》和墓志铭记载,东魏拥有开国爵者“本封”封地在东魏统治区的有109人;在西魏统治区的有12人。北齐受封开国爵者“本封”封地在北齐统治区的有11人;封地在北周统治区的有2人。

此外,北齐禅代东魏后,对一些东魏拥有王爵和开国爵者采取“例降爵”措施。以东魏的王爵降爵情况为例,这些拥有王爵者,一般都被降爵为县公。见于文献记载的元斌、元孝友、元子邃的封地,分别为高阳县、临淮县、上洛县,都在北齐统治区内;而元晖业的封地美阳县,属岐州*《魏书》卷一〇六下《地形志下》,第2622页,第2608页,第2610页。,则在北周统治区内。

这些情况表明,东魏北齐国家一般使大多数拥有王爵、开国爵者的封地分布东魏北齐统治内,但也使一些拥有王爵、开国爵者的封地可以分布在西魏北周统治内。而且,东魏北周国家并没有采取取消这种差别的措施。《齐故祠部尚书赵州刺史崔公墓志之铭》:“(崔昂)以参禅代典礼,封华阳县开国男,食二百户。”*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433页。华阳县,属始州。始州为西魏所设*《隋书》卷二九《地理志上》,第823页,第808页。,所以崔昂的封地在北周。这说明,北齐国家仍然在统治区外继续封授实封爵。

东魏北齐统治者实行这种做法,是他们可以作为天下主宰的正统王朝统治理念的体现。可是,对于实封爵的食邑的这种封授,却产生很大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东魏北齐统治区外的封地,显然是不能封授食邑的。可是,这种情况的出现,东魏北齐国家并没有如同西魏北周统治者一样,将食邑改为虚封,而是继续使食邑成为受封实封爵者租赋的来源,也就是说,在统治区内、外仍然能够获得实封食邑的封授。《北齐书·高乾传附高昂传》:“(高昂)建义初,兄弟共举兵,既而奉旨散众,仍除通直散骑侍郎,封武城县伯,邑五百户。……太昌初,始之冀州。寻加侍中、开府,进爵为侯,邑七百户。兄乾被杀,乃将十余骑奔晋阳,归于高祖。……元象元年,进封京兆郡公,邑一千户。”高昂原封地武城县在北齐属阳平郡*《隋书》卷三〇《地理志中》,第846页。。而进爵后的食邑则移至京兆郡。京兆郡属雍州④《隋书》卷二九《地理志上》,第823页,第808页。,在北周统治区内。可以说,高昂改封后所获得食邑,与原来封地上的食邑的性质,应该不会产生差别。其原因就在于,东魏北齐国家可以实行“寄食”的做法,使受实封爵者依然能够在封地外获得规定数量的食邑。

所谓“寄食”,就是受封实封爵者的食邑与封地并不在一处,而是完全分离的。《北齐书·厍狄盛传》:“(厍狄盛)齐受禅,改封华阳县公。又除北朔州刺史,以华阳封邑在远,随例割并州之石艾县、肆州之平寇县、原平之马邑县各数十户,合二百户为其食邑。”可见北齐国家使厍狄盛的食邑不仅不在他的封地上,而且,还分散在不同州的三个县中。这正是一种“寄食”的措施。不仅开国爵“本封”的食邑可以“寄食”,就是对“别封”的食邑也是如此。《北齐书·斛律金传附斛律光传》:“(斛律光)别封武德郡公,徙食赵州。”这种“徙食”的做法,正是要使受封开国爵者的封地与食邑相分离,所以,也就是一种“寄食”。

其实,东魏北齐的“寄食”做法,是承袭北魏而来的。如元亮“复封临淮,寄食相州魏郡。”*《魏书》卷一八《太武五王·临淮王谭传》,第420页。萧宝夤“寻复封梁郡开国公,寄食济州之濮阳。”*《魏书》卷五九《萧宝夤传》,第1316页。然而,这种使受封实封爵者的封地与食邑分离的措施,在北魏是为了应对特殊情况才实行的,但是,东魏北齐则与北魏不同,而是一种例行的措施,所以,尽管一些受封实封爵者的封地不在东魏北齐统治区内,但通过“寄食”,依然还能够获得食邑的封授。

当然,为了适应“寄食”情况增多的形势,北齐国家还改变了王爵、开国爵食邑收入的分配的做法。前引《通典·职官十三》:“北齐有王、公、侯、伯、子、男六等之爵。王位列大司马上,非亲王则在三公下,封内之调,尽以入台,三分食一,公以下四分食一。”这里提到的“台”,即北齐中央的“台省”,似为度支尚书。也就是说,受封实封爵者是不能将封地食邑的收入直接按比例归为己有,而需要将食邑收入上缴国家台省,再由国家按食邑收入比例分配给受封爵者。北齐统治者实行由国家来把握食邑租赋的分配做法,也就更有利于消除与封地结合的食邑和“寄食”在封地外的食邑所获的租赋,不会出现差异。因此,应该说,与封地分离的“寄食”食邑的增多,显然成为影响东魏北齐食邑的租赋征收方式改变的重要因素。

由上述可见,东魏北齐国家在封地与食邑的关系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方面,要使受封实封爵的封地与食邑结合在一起,不使封地与食邑分离。这是沿续了传统的封国与食邑结合的做法。另一方面,由于东魏北齐国家并不区分受封实封爵者的封地,是在统治区内,还是在统治区外,仍然继续实行实封食邑的封授,因而,促使封地与食邑相脱离的“寄食”情况的增多。尽管这两种做法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由于“寄食”的做法,是以受爵者能够获得封地的封授为前提的,所以,“寄食”也就是食邑封授的一种补充,因而,这两种做法的实行,也就更有效地保证受封实封爵者可以通过食邑获得相应的租赋,从而就更突显了他们封地的存在还具有不能忽视的意义。

余 论

东魏北齐国家对受封实封爵的食邑封授与爵位等级和封地的封授一样,是不可缺少的内容。这种正是东魏北齐国家实行的以爵位为基础的一种分封制的明显表现。然而,由于东魏北齐国家对实封爵的封地不设置专门的官员管理封地,因而,就使实封爵封地所具有的封国特色受到削弱。尽管如此,东魏北齐国家还是尽力保证实封爵食邑的封授。可以说,东魏北齐国家封授实封爵的食邑的措施是多样的。其特点之一,就是将实封爵的食邑封授划分等次。也就是有王爵等次和开国爵等次。并且,在开国爵中,也分为开国乡男、县男和开国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两层次。东魏北齐国家对不同等次的实封爵实行不同的食邑封授措施,进而明确表现出实封爵的爵位等级与食邑封授是联系在一起的。尽管东魏北齐受封实封爵者封地与食邑相脱离的“寄食”情况增多,但是,“寄食”的封地,依然是以受封爵者的封地存在为前提的,所以“寄食”食邑也是与实封爵等级相联系的。因此,可以明确,东魏北齐国家所实行的这些不同的食邑封授措施,实际明确体现出以爵位等级为标准的分封制所具有的层级性。

东魏北齐国家食邑封授的特点之二,就是没有完全脱离与封地的关联。由于东魏北齐国家使受封实封爵者的封地在理念上作为“封国”,所以,“社”的设置与“恭拜”的仪式,还依然继续保留。由于受“封国”理念的影响,所以,无论同封地结合的食邑,还是“寄食”的食邑,都与他们的“封国”具有不同形式的联系。尽管东魏北齐国家减弱了对实封爵封地的行政管理,可是,因为封地与食邑的封授并没有完全分离,因此,也就更突出了东魏北齐所实行的这种分封,显然是以受封爵者的食邑封授为主要特色的。换言之,尽管东魏北齐国家将受封实封爵的封地作为一种形式,可是,由于对食邑的封授还继续实行,因而,这种以爵位为基础的分封制,也就继续存在,并没有完全被消除。

当然,需要明确的是,以爵位等级为标准,确定封地封授的做法,是从西晋开始实行的。但是,在北方经历了北魏所实行的变通做法之后,至东魏北齐,这种分封制更多的是,表现在形式上,诸如封授与“恭拜”仪式的实行,而实际的内容却在逐渐淡化。特别是对食邑封授而言,北齐国家对受封实封爵者的食邑收获实行“封内之调,尽以入台”*杜佑:《通典》卷三一《职官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81页。的规定。实际上,这种规定削弱了受封爵者对食邑收益的直接支配权,因此,这种分封制所具有的在经济上赏赐受封爵者的意义,也就出现开始减弱的趋势。因此,可以说,东魏北齐所实行的这种分封制的一些形式化的特征,实际在食邑的租税的分配上,已经开始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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