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宗法封君的特点
2019-12-13辛明
摘 要:战国时期,分封制衍生出了一种新的方式-封君制,不同于春秋时期的采邑制,受封人在被赐予封地的同时还被明确授予“君”的封号,这种封号不代表官职,而是一种更为尊贵的称号。封君制在各国发展的情况不同,产生了不同的封君类型,楚国作为最典型的宗法封君,相较于其他国家有其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对楚国的经济政治发展产生了很多影响。楚国封君制也在不断变化中得到完善,最后与国家一起灭亡。
关键词:宗法封君;封地;吴起变法
春秋战国之际,楚国开始出现封君,战国时期封君人数不断增加。作为楚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君制与郡县制在楚国曾长期并存。楚国的封君在七国中是最多的,何浩将传世文献与出土资料整合,统计楚国封君共62位,其中见于文献者仅17名,其余45名,主要是在近数十年来的考古发掘资料中见到的。杨宽《战国史》附录的战国封君表统计楚国的封君为50位,郑威《楚国封君研究》一书中的楚国封君表统计为64位,从出土材料来看,何浩和郑威的统计人数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何浩在《战国时期楚封君初探》中说:“构成楚国统治阶级中封君这个特殊阶层的,主要是战国时期楚国王族成员以及春秋以来楚国旧贵族后裔。”从文献记载和出土材料来看,析君公孙宁、鲁阳文君公孙宽是平王之孙,平夜君子良、郊陵君申和鄂君子晰为楚王之子,江君昭奚恤,楚昭王后裔昭氏中人;临武君景阳,楚景平王后裔景氏中人;鄂君启,楚怀王弟;春申君黄歇,楚宗室后裔;阳陵君庄辛、邸阳君潘乘等也都是以往楚国宗法大家族的后代子孙,他们基本上是凭借贵族的身份和亲亲原则得以成为封君的,这就给楚国的封君制打上了很深的宗法分封制的烙印,与秦、赵等国包括客卿的封君,计功得封,是极为不同的。当然,楚国封君中的少数人,受封多少也与战功有关,但也是和他们的宗室身份脱不了关系的。《韩非子·和氏》篇载吴起教楚悼王以楚国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民之道也。”若是封君多数为功臣,吴起也不必要求进行改革了。历代楚王分出的宗室以及春秋遗留的旧贵族后裔构成了楚国的封君成员,对楚国的政治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综合来看,楚国封君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以封地命名封君
封君制与分封制的不同首先在于封君有明确的封号,封君封号的来源主要有以封地为号、以功德为号、以原籍或发祥地为号,还有雅号或谥号。以封地之名冠以君号是楚国从始至终的惯例,楚国最早出现的封君,当为受封于楚惠王十二年(公元前477年)的析君公孙宁。《左传》哀公十八年载:“巴人伐楚,围鄾。…… 三月,楚公孙宁、吴由于、薳固败巴师于鄾,故封子国于析。”析是析君公孙宁的封地。又如《国语·楚语下》载:“惠王以梁与鲁阳文子,文子辞曰:梁险而在北境,惧子孙之有贰者也…惧子孙之以梁之險,而乏臣之祀也。王曰:子仁人,不忘子孙,施及楚国,敢不从子。与之鲁阳。”鲁阳是鲁阳君的封地。学界认为楚国只有战国晚期春申君的封号存在疑问。《史记·春申君列传》载:“考烈王元年,以黄歇为相,封为春申君,赐淮北地十二县。后十五岁,黄歇言之楚王曰:淮北地边齐,其事急,请以为郡便。因并献淮北十二县,请封于江东。考烈王许之。春申君因城故吴墟,以自为都邑。”骆科强认为春申君的封号也来自封地,黄歇在被封淮北十二县之前有封地,名为春申,地址在寿春或寿春的前身。春申君请求徙封,与上例鲁阳君的请求易封,有一些相似之处,鲁阳君请求改封于鲁阳,表面上是害怕子孙有逼上之二心,其实是希望得到比梁地更好的封邑。黄歇请求改封,表面上的理由是,淮北与齐接壤,应该改封地为郡,以便于御齐。实际上,除了黄歇是看中吴地的富裕之外,更重要的是,当时,正是楚国苦苦挣扎于淮河中游的艰难时期,秦军东逼颖、淮,黄歇害怕战火波及淮北封地,所以预先谋划,改封地为吴。
因为楚封君都是宗法性的,所以以封地命名的君号可以起到以地域区分宗族的作用,这是传统宗法制以氏命名贵族所没有的功能。
2 封地所在位置多为腹心地区
对楚国封君封地的考证是研究楚国封君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何浩在其论文中考证了很多封君封地的位置,郑威的《楚国封君研究》一书从历史地理方面对各封君封地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和论述,总体来说,楚国封君封地的位置大多聚集在楚经济发达的腹心地区。其中分布在南阳盆地和淮上汝颖地区的封地最多,悼王之后有所下降,但也占比1/2左右;江汉地区占比1/6左右,悼王后期有所下降,何浩在其论文中说“战国中、晚期之际至战国之末,一向不肯‘迁贵人往实广虚之地的楚人,出于无奈,被迫将封君的安置投向了大江之南。这一时期的封邑,不仅有濮、我陵与吴,还有今湘、赣两省南部的临武与上赣。”悼王之后,江南地区的封地从无到有,说明吴起变法起到了一些作用,然而,位于江南地区的封地多数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今湘北一带,也代表了吴起变法的这一主张贯彻的并不彻底。北方诸国的封地多在边地,楚国封君封邑多相对集中于楚国内地,也因此成为了楚国封君制区别于北方诸国的突出特点之一,这也说明了楚国封君都是皇亲国戚,所以得到的封地都是位置极好的地方。
3 封地规模由大变小
关于封地的规模,可以以吴起变法为界分为两个时期,前期规模较大,《墨子·鲁问》篇载:“鲁阳文君将攻郑,子墨子闻而止之。谓(鲁)阳文君曰:今使鲁(阳)四境之内,大都攻其小都,大家伐其小家,杀其人民,取其牛马狗豕布帛米粟货财,则若何,鲁阳文君曰:鲁(阳)四境之内,皆寡人之臣也。今大都攻其小都,大家伐其小家,夺之货财,则寡人必将厚罚之。”文中提到“今大都攻其小都,大家伐其小家”可以看出,封地内有大都,有小都,有大邑,有小邑,可见封地面积较为广大。
包山简中还记载了一些下辖于封君的地理单位名称,包括州、邑、里三种。常见的是:“某君(之)(某)州”、“某君之某邑”、“某君(侯)之某里。”新蔡简文中则常见有邑、里两种地理单位。包山简文中可见的邑名有:阳君之“萰隀邑”(简86),羕陵君之“陈泉邑”(简86),鄍君之“泉邑”(简143)。可见的里名有“阴侯之东 之里”(简132)。新蔡简文中也有“邑”、“里”的出现。与“邑”相关的有:“□大邑以牛,中邑以豢少(小)□”(简甲三:275),其下残断部分应该是“(少)邑以……”说明在祭牲之时,“邑”依次有大、中、小三种,所用祭牲种类有别。另还记有“……刏于新邑龙□”(甲三:315),“新邑”、“龙”可以理解为两个并列的地名,也可以认为“龙”为新设之邑,比对简文内容,是两个地名的可能性较大。新蔡简文所记里名较多,一般写作“某(之)里”。新蔡简的年代下限,有前377年,前398年,前401年到前395年之间等几种说法,基本上在吴起变法前后,估计“某(之)里”均位于平夜君封地内,故没有必要写出其上属的地名或人名。
陈伟对包山简中的里、邑性质有详细的分析,认为里、邑大致处于同一层级,彼此不相隶属,“并且可以共存于那些层级较高的单位之中”,“邑为乡野之中的地域组织……里很可能是城邑中的地域组织”,“楚都以外的里,可能是各地大小中心城市内的基层组织,邑则分布于这些城市的四周。”
吴起变法后,封地规模缩小,出现了封地与县同名的现象,在包山简中有不少记载,如羕陵君(简86)和羕陵公(简177),前者是封君,后者为县公,说明在羕陵地区封地与县同时存在。除此之外,战国时期还有平夜县,可以猜测,在平夜君子良受封后的某个时期,楚中央分平夜的一部分设立县邑。陈伟指出:“县与封邑的同名共地,如果不是封邑取同名之县的一部分而成立,就应是县分同名封邑之地而设置。”颜世铉也指出:“封邑和县同名共地,但两者并没有相互隶属的关系。”包山简文反映的是楚怀王(公元前328-前296)时期的状况,这时已出现了封地与县同名的情况,县分割了封地的一部分,封地的面积必然缩小,而吴起变法前,封地的面积是很大的,这也是封君制在楚国发展演变的一部分。
《包山楚简》中关于啻苴之田的记载中也说明封君封地在变小:
简153:[啻]苴之田,南与录阝君距疆,东与{艹陵}君距疆,北与鄝阳距疆,西与鄱君距疆。其邑:笑一邑,妥阝一邑,并一邑,古阝一邑,余为一邑,隻阝一邑,凡之六邑。
简154:……啻苴之田,南与录阝君执疆,东与{艹陵}君执疆,北与鄝阳执疆,西与鄱君执疆。
简文记载了啻苴之田三面与其他三位封君封地相邻,下辖六邑,与鲁阳文君的记载相比,应是比较小了,六邑三面与三位封君封地相邻,面积应该不大。陈伟认为“就简书所见,封邑的规模大体都比较小,这可能代表着战国后期楚国封邑的一般情形”。这些分析应该是符合楚国发展情况的,封君封地规模的变化主要是在吴起变法后,《史记·吴起列传》 记载:“…楚之贵族尽欲害吴起。及悼王死,宗室大臣作乱而攻吴起,吴起走之王尸而伏之。擊起之徒因射刺吴起,并中悼王。悼王既葬,太子立,乃使令尹尽诛射吴起而中王尸者。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虽然,封君数量在这时骤减,但并不是楚王有意控制封君人数,而是执行楚国“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的法律,以至于怀王时期封君数量更加膨胀了,有23位封君,而在此之前的封君数量记载是楚惠王(前488-前432)时12名,悼王(公元前401-前381)时1名,肃王(前380-前370)时2名,宣王(前369-前340)时5名,威王(前339-前329)时3名,总和也才24位,人数的增多加之楚因战乱丧失了大片领土,封地的面积变小也是自然。综合以上分析,至战国后期,封地规模大幅缩减,可能仅保有一个中心城邑,加上周围的少量乡野之“邑”,面积大约与啻苴之田相当。
战国晚期,白起拔郢之后,楚都东迁寿春,国家形势艰难,这一时期出现了两个封君领地比较大的情况。其一为阳陵君庄辛,占有淮北之地;其二为春申君黄歇,初在春申,再有淮北12县,后改封吴国故地。这种情况的出现与二人当时的特殊地位有关,前者受封于顷襄王东迁后的国家危难时期,后者在考烈王时期位高权重,非他人所能比拟,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在战国晚期楚国封地规模有扩大的倾向。
4 封君的权利有所变化
当时,求取封君成为一股潮流,因为封君除占有封地外,还有政治经济上的特权。但楚国封君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演变以吴起变法为节点分成两个阶段。
首先,封君之子孙有世袭封地的权利。楚国封君有世袭权,从鲁阳文君请求徙封,考虑后代子孙的材料,还有吴起变法所提到的“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这句话来看,封君世袭超三代以上,吴起变法失败后,仍能从很多资料上看到与前代同名共地的封君,何浩先生认为这些封君是以往封君的后代,楚国封君多数时候拥有永久世袭权。
其次,吴起变法前,封君有治民权。《仪礼·丧服》说:“君,至尊也。”唐贾公彦琉:“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楚国封君的权力之大可以从文献记载中看出,上文引用的《墨子·鲁问》篇中鲁阳君说“鲁(阳)四境之内,皆寡人之臣也。”,可知鲁阳君对封地的绝对统治,行政、司法等权利都被他掌控。《吕氏春秋·上德》篇载:“墨者巨子孟胜,善荆之阳城君。 阳城君令守于国,毁瑛以为符,约曰,符合,听之。”从阳城君令孟胜守国这件事看,封君有封地的管辖权。楚悼王死后,阳城君等贵族在丧所围攻吴起,射中王尸。阳城君出走,“荆收其国”,孟胜拒不交出所守封地,孟胜等墨者之徒因此“死之者百八十三人”。孟胜与阳城君交好,阳城君令他守国,他应该能够管理阳城君封地内的一些事宜,他的权力是来自于阳城君的,由此反映出封君在封地内权力很大,封地内有私人武装。何浩先生也认为战国早期楚国封君的封地没有中央委派的官吏。吴起变法后的封君权力变化可以从包山楚简中找到材料,简文中记载了很多封君封地内的官职,简140、43等记载了封君之司马;简36、80、54等记载了封君之司败;简51记载了封君之正差。这些也见于县的官职可以说明这些封地的官职应该是比较县级设置,而简文中所记载的官员都对朝廷负责。前面提到的第38、56、60、70号4简,都是左尹官属要求几处封邑的司败率封地官吏或其他人前往朝廷的记载,这表明封邑在司法上也与县一样,听命于中央政府。简43、44与简140相关,记载的是封君与他人之间的一场经济纠纷,九月,左尹对他们提出了要求,十月这场纷争了结。这说明封地的经济活动,也必须遵守朝廷的规定。
封君有经济特权,封地内的经济特权,主要有征收赋税、经营手工业等,通过1957年在安徽寿县出土的鄂君启节可以探知一二。鄂君启节共出土5件,舟节2件,车节3件,合在一起则呈圆筒状。节面文字错金,各有9行,舟节163字,车节154字。据铭文记载,其铸造时间是楚怀王六年(公元前323年),为怀王颁发给封地在今湖北鄂城的鄂君启于水陆两路运输货物的免税通行证。铭文记载,楚怀王命大工尹遣人铸成金节派发给“ 鄂君启之府”,并指出“ 女(如)载马、牛、羊台(以)出内(入)关,则征于大府,毋征于关”。意思就是说,鄂君启的商队如果装载了牛、马、羊等出入关卡,就需向“ 大府”交税。“大府”,也称为“太府”,是楚国管理财政、储藏支配物资的中央机构。“鄂君启之府”是受楚怀王承认的,由鄂君启在其封地“鄂”建立的私府,其职权是掌管封地内经济收入并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维持封地内的正常运作。这个“府”所进行的经济项目之一便是在楚国范围内经营商业,从水陆两路贩运物资。而且这个私府直属楚国最高权力机构,与“大府”有着直接的经济关系。鄂君启的商队进行经商活动时如装运超出免税范围的货物,就直接对“大府”交税,不需要对各关卡交税。据《 鄂君启节》铭文,鄂君启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屯三舟为一舸,五十舸”“车五十乘”,说明鄂君启的水路商队,一次可以使用150艘商船,陆路商队一次可以使用50辆货车。水陆运输范围包括楚国大部分疆域,如此庞大的商队,通行范围又如此之广,从中也可以看出鄂君启拥有着雄厚的资产。他的商队在经过关卡贩运物资时,除了“毋载金、革、箭”( 禁运金属、皮革、箭杆等军用物资)和“女(如)载马、牛、羊以出入关,则征于大府”(如运载马牛羊,要由王室的大府征税)以外,税官“ 见其金节则毋征”,免税特权让他一次运输经营就能获得高额利润。而且,鄂君启的封地“ 鄂”为河南南阳西鄂,此地土地肥沃,气候温和,是南北交通的要地。从这一块封地中每年获得的赋税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这位封君的经济实力可想而知。封君还自行经营手工业,从楚墓出土的一些器物来看,封君有着自己的冶铸、竹、木作坊,用以制作车辆、兵器、礼器和其他生活用具。封君还造有自己的粮仓,春申君在吴建“两仓”,《越绝书·外传记吴地传》:“吴两仓,春申君所造。西仓名曰均输,东仓周一里八步。”可见粮储之多。封君可以大量征收劳役,用以筑城、修路、垦荒、建尾、开渠。据《七国考》卷二所引《一统志》载:“南直常州申浦在江阴西三十里,昔春申君开,置田为上下屯,自大江南导,分而为二:东入无锡,西入武进、戚墅,俱达于运河。”水利工程如此庞大,也可看出封地内役使之重。
5 封君可以在朝廷担任官职
根据战国各国情况,封君除拥有封邑外,在中央任职的封君还有食州。根据包山简文,一些封君领有 “州”,常称为 “某君(之)(某)州”,州内官员有州加公、州里公,负责管理州内事务。罗运环谈到,“冠以私名、官名的州是一种食禄单位。”陈伟根据受期简的日期间隔进一步指出, “楚国的州大概皆位于首都一带”,“作为封君占有封邑,那么封君之州就应该是一些出任官职的封君的俸邑。”另外,根据“耆州”、“新州”的名称,可以猜测,这种食税州应该一人一处,最多有两处。食税州与封邑的性质不同,食税州指收一州的租税,封君没有该州的统治权和世袭权。目前可见的出土文献中,仅包山简有封君食州的记载,反映的是战国晚期的一般状况,而在新蔡简等其他简牍材料中未见相关记载,因此战国中前期封君是否食州,目前还不得而知,但从秦国和其他国家的记载来看,封君有食税州是一般情况。
《战国策·楚策》记载:“王抽旃旄而抑兕首,仰天而笑曰:乐矣,今日之游也!寡人万岁千秋之后,谁与乐此矣?安陵君泣数行而进曰:臣入则纶席,出则陪乘。大王万岁千秋之后,愿得以身试黄泉,蓐蝼蚁,又何如得此乐而乐之。王大说,乃封坛为安陵君。”宣王时期出现的安陵君,有学者认为是宠妃,但从战国策来看,应是臣子。学者们还考证当时有安陵这个地方,但安陵君并没有封地,从楚国封君以封地为号来看,那么,他可能拥有的权力就是食安陵地区的租税。
6 结语
总体看来,楚国封君制发展得比较完善,楚国中央一方面控制封君在封地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一方面又给予他们经济特权,吴起变法前,封君还有治民权和土地占有权;而吴起变法后,随着行政权的丧失,封君仅保有在封地的经济特权,这种经济特权主要表现在征收赋税。吴起变法使得封君封地的规模和权力缩小,但并没有改变“封君太重”的状况,但其起到的作用也对楚国的政治产生了一些影响。随着封地和县邑的不断新立、封地面积的缩小、封君权力的变化,封地的性质越来越与县趋同,更显得整齐划一,较利于管理,而地方势力的削弱,对楚国加强中央集权是十分有利的,但封君享有税收,商业特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楚国的财政收入,成为导致楚国积贫积弱的一个重要因素。韩非曾借堂溪公之言評议说:“楚不用吴起而削乱,秦行商君而富强。”这一说法看来也是很正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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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辛明(1995-),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先秦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