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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的合作共赢策略研究

2018-07-12梁子康

时代金融 2018年29期
关键词:机构标准传统

梁子康 陈 燕

(嘉兴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1)

一、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概述

本文所指的传统征信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主体的征信系统。我国的传统征信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推行企业贷款证制度,1997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始从事个人征信服务,2002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成全国、省市、地市三级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查询。征信信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个人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信贷信息,第三部分是非银行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信贷信息包括银行信贷信用信息汇总、贷记卡准贷记卡信息汇总、贷款信息汇总、为他人贷款担保信息汇总等;非银行信息指的就是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养路费、电信用户缴费等。以上信息纳入中央银行数据库以作为个人征信信息的评判标准。征信数据的使用方主要为金融机构,其中以银行信贷业务最为普遍。银行经当事人书面授权后,方可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截至2017年8月31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收录的9.3亿自然人中,仅有4.6亿人有信贷记录。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各行业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传统征信业的局限性也给互联网征信提供了发挥的空间。征信业的核心在于数据信息的搜集,而与传统征信业不同的是,互联网征信通过网上沉淀的大量用户信息以评估用户征信状况,信息主要有三类来源,第一类来自电商平台及旗下的支付渠道,数据来源包括其用户的购买记录,消费水平,储蓄倾向等指标;第二类是互联网专门征信机构,通过收集、整理、分析第三方数据,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评级报告等征信业务产品;第三类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尤其是P2P业务自行建立的征信系统,用于评估其用户信用水平以为其匹配适合的产品。各互联网征信机构于其旗下的互联网平台收集信息并为自己所用,并受其规模限制而形成大大小小的数据库。2018年中国网民人数达到7.7亿人,且每年以近10%的速度增加。

二、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由于其诞生条件、发展历程和依托载体的不同,导致其各具特点,优劣势明显,且互为补充。从信息搜集方面看,传统征信的权威性及公信力强,其倚靠强大的政府力量,以国有银行的信贷信息为核心,较易获得国家政策支持。而且我国民众普遍对政府机构信任程度较高,更加认可传统征信机构的征信信息收集活动。但征信信息覆盖面窄,仅来自那些有过借贷行为的人群,这使对新兴创业者、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过去无信贷的记录的借款者等群体的征信信息出现空白。相比之下,互联网征信信息主要来自用户日常活动,网民人口基数庞大且呈较大的增长趋势,信息覆盖面广且内容丰富;从信息处理方面看,传统征信业,有成熟的行业规范,包括行业准入标准,信用评价标准等,为需要征信信息的行业提供了统一可信的数据资料。但传统征信以过去信用情况来判断未来信用情况的逻辑存在固有缺陷,较易受经济周期和社会重大变革影响。且传统征信要事先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方可获取信息,然后由信息提供单位录入,因而从信息发生到录入数据库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滞后,时效性较差。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互联网征信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互联网征信来自用户行为所提供的大数据,理论上所有互联网企业均可利用用户信息进行征信业务,行业进入门槛极低。各互联网征信机构依据各自业务需要制定征信水平评价规则,难免出现规则的偏颇。标准不统一使数据被分割为孤岛,互相之间无法打通,信息不对称,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时优势体现在互联网征信不仅仅局限于用户过去的信贷情况,还囊括了用户通过互联网购物、缴费、通讯等方面的信息综合考量。收集信息处于主动地位,可以分析出征信人即时的财产信用状况时效性较强;从监管方面看,传统征信业有着严格的征信水平评估规范和行业准入规范,而互联网征信由于发展较晚,模式较新,尚无较完善的行业监管制度。

征信体系共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共模式,即以国家为主导的,非盈利性质的,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而设立的征信体系,适用于法律体制不健全,金融市场不完善的国家;另一种是私营模式,是由私人出资建立的,盈利性质的,为资金融通的所有参与者提供服务的征信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正在逐渐放开监管,走向市场化。征信体系从公共模式转为私人模式是大势所趋。2015年1月5日央行发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通知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互联网征信机构做好进行个人征信的准备工作。央行此举揭示了我国对互联网征信的积极态度,也预示着接下来对互联网征信的鼓励与规范将进一步加强。也为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的合作共赢的可行性提供了保障。

三、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合作存在的困难

(一)二者合作缺乏信息互通机制与平台

传统征信的信用信息集中掌握在中央银行,其掌握的信息主要源于征信对象过去的信贷履约状况、缴费状况等。互联网征信机构中,具有代表性的阿里巴巴、腾讯等机构的征信数据源于其购物、社交平台。数据来源、性质的不同使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收集的信息的价值难以衡量,无法进行公平公正的交换。另外由于征信机构体量差距悬殊,其掌握的信息规模也差距较大,使掌握较多数据的机构不愿进行信息共享。缺乏一套合理的信息共享支付奖励机制与平台,使征信信息较多者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利,征信信息较少者有偿获取信息。

(二)征信标准不统一阻碍信息整合

目前各互联网机构的征信主要服务于自身开展业务的需要,侧重点有所不同。其搭建的征信数据分析模型受其业务范围、技术水平、服务对象等因素的影响。甚至一些P2P、小贷机构为寻求业务迅速发展,征信体系形同虚设,标准远不及中央银行征信系统的要求,将大量不具借贷资格的人员判定为合格身份,无法实现征信的目的。在这种现状下,各征信机构难以将其收集的征信信息进行整合,出现即使可以共享却难以共用的状况。互联网征信水平评价标准的统一是其与传统征信成功对接的重要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会造成信息资源的杂乱与浪费,阻碍征信业进一步发展。

(三)监管不足导致合作困难

目前我国关于征信业的法律法规有:2005年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在互联网征信发展壮大之后并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管措施出台,不能满足互联网征信监管要求。这也是导致各机构间缺乏交流,标准不一致的重要原因。此外信息提供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对信息被征集对象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互联网征信合规合法性存疑,易被传统征信业拒之门外。互联网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也使互联网征信乱象丛生,导致风险扩大,不利于征信业及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促进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合作的策略建议

(一)建立健全统一征信标准

完善统一的征信标准体系是实现数据共享的前提。应从国家层面统一标准和格式,以便进行标准化的数据整合,使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的数据得以统一使用,打破资源部门间的隔阂。统一的征信标准应当以中央银行征信水平评估标准为参照,并充分考虑到新纳入的互联网征信业,依照其特点进行适当的修改与调整,制定出能够将征信对象的信贷信息与日常行为进行综合考虑的统一征信标准。

(二)建立征信信息共享制度,推动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合作共赢

将互联网征信数据纳入传统征信行业尤其是政府机关是征信业发展的主要举措,可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可以由政府机关牵头,同时从几个方面出发。一是传统征信业中的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为核心,向证券、保险、担保等机构延伸,最终汇总到中央银行,实现金融机构间信息的互通;二是互联网征信机构之间依据相应政策逐渐实现标准统一与信息互通;三是政府机构及时在相关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使征信信息公开透明。随着以上三方面不断完善和发展,首先实现互联网征信内部信息互通、政府与非政府机构信息互通,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信息互通,最终使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实现信息的对接,建设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传统征信业要进一步规范法律法规,要明确细则,并根据互联网征信现状及未来发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征信方面一方面要尽快构建法律框架,完成基础性立法,对互联网征信机构的范围提出明确标准。另一方面要确定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护其信息安全的同时尽快将其纳入征信系统。可针对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的特征建立分层监管制度,对互联网方面适当放宽监管。传统征信与互联网征信规定的法律条文要相互适应,以促进二者的对接合作,最终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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