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案件侦查》实战化教学改革研究—以骗取票据承兑犯罪手段及侦查措施为例
2018-07-12沙莎
沙莎
骗取票据承兑犯罪是当前较为严重的一种金融犯罪。因其涉案金额较大,作案手段复杂、隐蔽,常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害了我国的金融交易安全。
2015年,徐鸿国等人特大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9.17专案”,涉案金额高达惊人的39.5亿元,其中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就高达20亿元。案件历时自2011年至2015年,波及范围,除辽宁的多个地市之外,还波及北京、上海、吉林、黑龙江等多个省市。经过细致的侦破过程,本案全案告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于2017年2月宣判。可以说,本案是辽宁经侦近五年来侦办的最为重大的一起骗取票据承兑犯罪案件。那么,本案中有哪些犯罪手段,又是依靠哪些侦查措施将案件成功告破的呢?
一、犯罪手段
(一)案件来源。本案来源于一条举报线索。2015年6月,中能(大连)煤业有限公司的法务部经理王鸿,到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经侦大队举报称,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鸿国,利用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承兑汇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通过调查询问,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初步的掌握:自2012年至2014年间,嫌疑人徐鸿国等人,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通过私刻国企公章,伪造定做合同等手段,骗取票据承兑。
(二)追诉标准。关于这类案件的追诉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共有如下四点: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本案中,仅立案审查阶段就查明因徐鸿国等人骗取票据承兑行为,已给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造成2.3亿人民币无法归还的损失,达到追诉标准规定。而在管辖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10条的规定,本案确认归属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经侦大队管辖,因此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代号“9.17专案”。
(三)作案手段。本案的作案手段,可以用一句话概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票据承兑。具体来说,又可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无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骗取票据承兑;第二,无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骗取票据承兑;第三,使用虚假的商品交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进行骗取;第四,行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骗取。
在本案当中,徐鸿国等人提供伪造的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与渤海船舶重工船舶配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定作合同和加工定作合同,并以此虚构的贸易背景,骗取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与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配套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授信合同。
二、侦查措施
针对本案错综复杂的案情与作案手段,“9.17”专案组开展了细致缜密的侦查。在侦查措施当中,搜查、扣押书证、物证是本案的难点所在。也就是说,如何利用关键性的书证来认定骗取票据承兑的犯罪事实是重点中的难点。
“9.17专案”,历时几年,波及多地,涉案银行及公司企业众多。公司、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人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等都是在这类案件当中可以询问的“知情人”。
通过对知情人的询问,可以从审查嫌疑人进行票据承兑行为的资质入手,展开侦查,从而查明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一方面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自然人情况,另一方面,要查明涉案的公司、企业,是否具有进行票据承兑的资质。同时,通过对知情人的询问,还可以从票据流转的过程入手开展侦查,从而查明骗取票据承兑究竟是发生在票据流转的哪一个环节,又是采用了何种具体的手段进行的骗取。
以上是侦查措施的第一点。
第二点,对书证、物证,尤其是书证的调取、搜查和扣押是本节课程重点当中的难点。难在哪里呢?“9.17专案”涉及大量的书证。在纷繁复杂、数量庞大的票据、合同文本及账册当中,如何选择对破案最有帮助的关键性证据,其着眼点应当放在票据流转过程中能证明骗取行为的那部分证据。票据流转过程中,在银行综合授信合同之下,直接决定承兑汇票开出与否的就是银承协议。它由银行与出票人签订,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银承协议的签署,与汇票票面承兑签章的加盖,直接决定了汇票的主债务人,由原出票人转移到了银行的身上。因此,银行一般不会轻易地做出银承协议。银承协议的做出,除了要由银行的信贷部门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查之外,还要满足如下条件:
出票人存入票据金额等值的保证金。比如要开出1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那么在公司的账户当中就预先存入1000万的现金。或者,出票人存入一定百分比的保证金,不足的部分,由银行向出票人授予信用额度,但出票人应当向银行就不足的部分提供担保。这个百分比,对于某些资信良好的五A级企业,甚至可以零保证金。目前银行通行的做法,多为交纳50%的保证金,也有30%,70%等多种比例。那么,如果只交纳了一定百分比的保证金,又未能就不足部分提供担保的,则会形成“授信敞口”,对银行来说,就意味着风险,这类犯罪案件大部分的骗取行为就发生在此环节。
如果出票人交纳全额保证金,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银行的风险降至最低。但是,银行没有实际经济损失,是不是就意味着骗取行为没有发生呢?未必如此。如果申领汇票的基础合同是虚假的,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按照“追诉标准”第一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那么即便没有对银行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骗取票据承兑的行为依然是成立的。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危害了银行交易安全。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六)》把这个罪名纳入到《刑法》175条的原因之一。但在“9.17”专案中,就不仅仅是只有骗取行为那么简单了,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因此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应当围绕银行综合授信合同、银承协议以及虚假的基础合同展开。
专案组通过对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等多家涉案银行的调查,从四个方面开展证据的搜集工作:
向涉案银行调取证明骗取票据承兑的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收集嫌疑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如虚假的合同、项目意向书及担保函、财务资料等;对相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分为两部分,一是对票据、合同等书证所做的文检鉴定;二是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如果嫌疑人有提供的抵押物,则还需要对其真伪、权属进行确认并进行核价。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本案共调取银承协议56份,同时调取作为基础合同的加工定作合同。经过对合同内容及银承协议条款的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利用葫芦岛渤船重工的名义,与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分别签订两份最高额度授信合同,扣除保证金后,额度共计人民币5.75亿元。除此之外,通过对全部6份银行授信合同条款的分析,调取了共计62份作为基础合同的产品购销合同。经查实,该62份合同皆为虚假合同,并无真实贸易背景。
从票据、合同的字里行间找出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是本案侦破的难点。以该案中的授信合同为例,可以从合同的条款中得到很多线索呢:综合授信额度为壹亿陆仟万元,扣除保证金后余额为捌仟万元,通过简单的计算就可得知,该笔授信的敞口部分为50%,捌仟万元。而授信的用途为采购原材料。通过调查得知,该案的62份购销合同皆为虚假合同,由此,嫌疑人采用虚假贸易背景,以50%的敞口比例,骗取票据承兑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
通过书证,确认了嫌疑人实施骗取行为的具体手段,而要进一步确认犯罪事实,则要通过审计和查账来明确涉案资金的具体流向。通过调取涉案公司的账户,发现嫌疑人在多家银行,通过设立十家以上的公司,开立多达四十个以上的账户,来交叉转账,转移资金,混淆侦查人员视线。以辽宁渤船重工为例,仅这一家公司,就在多达十二家银行分别开立账户,转移资金,作案手段极其复杂,反侦查意识极强!
对资金流的查控显示,嫌疑人徐鸿国等人,利用虚假的贸易背景,骗取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等多家银行承兑汇票,自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间,共签订银承协议13份,每一份都包含多张承兑汇票,每一份涉案金额都超过人民币壹亿元。
不仅如此,通过资金流的查控,还发现嫌疑人通过在甲银行将承兑汇票贴现,将贴现款用于偿还乙银行的授信敞口,又在乙银行开立承兑汇票,再将贴现款用于偿还丙银行的授信敞口,依次循环骗取,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事实。
案件侦破至此,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对嫌疑人进行抓捕了。但本案时间跨度长,涉案范围广,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较强,已经逃离大连,造成抓捕难度增大。专案组综合运用刑侦、网侦、技侦、图侦,依托情报,形成四加一合成作战平台。在情报会商、专业研判、视频侦查、综合管理的基础上,针对徐鸿国等犯罪成员基本特点和行踪轨迹进行追踪,对重点城市进行布控,通过手机定位,确认主要嫌疑人徐鸿国所在地为海口市,最终成功将徐鸿国抓获。
最后,对嫌疑人的讯问方面,在已经掌握了较为全面证据的前提下,讯问的重点,主要为通过嫌疑人供述,理清犯罪脉络,确认是否存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还应注意查明,是否存在有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参与作案。
至此,这起涉案金额高达39.5亿,骗取承兑汇票超过20亿元的特大系列金融犯罪案件,经过缜密侦查,犯罪事实清楚明确,证据链条充分完整,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符合结案条件,“9.17专案”成功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