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建后补”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研究
2018-07-12赵小红詹荣花
赵小红 詹荣花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在各级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下,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已取得显著的成效,在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改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网上查阅、统计分析等方式,我了解到泉州市在2015-2016年间,农业总产值分别为132.82亿元、147.73亿元,同比增长了3.1%。由于现代特色农业发展加快,现代农业规模扩大,新增农业龙头企业81家,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000家,促进了农业产值的增长。由此可见,泉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已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械化程度高,生产规模大,产品集约化程度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户与市场直接对接,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同时也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从而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闽台地区,农民合作社成立得较早,且数量较多,与台合作交流密切,发展势头良好,现农业合作社已成为闽台农业发展的载体。
二、泉州市“先建后补”融资模式的运用
近期,经过对福建省泉州地区的实地考查,了解到泉州市政府为加快泉州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推进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建设,促进农民增加农业收入,泉州市政府现已采用“先建后补”模式,以此鼓励发展农业。泉州市“先建后补”这一模式采用“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资金下达、业主建设、验收公示、资金拨付”的工作程序,其“资金拨付”方式是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县(市、区)的财政部门,让有关部门依据实际验收结果,将补贴金额直接拨付给具体实施主体。且政府部门积极鼓励各农民合作社争取省级设施农业项目资金扶持。
对于泉州市温室大棚的建造采取“先建后补”这一融资模式有利于农业的发展,而且,相关政府部门也采取了与金融部门签订协议,如地方商业银行等,通过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优先垫款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温室大棚建设的资金问题,后期,再由政府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偿还资金,从而建立了政府—银行—农业的资金链,促进了泉州现代特色农业的发展,也使得当地银行助力农业发展,同时带动自身业务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现状分析
泉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先建后补”这一模式的补助政策弥补了原先直接拨付补助款项给农村专业合作社时资金到账用时较长,从而延误项目的实施这一不足之处。
(一)内部管理不规范
目前,虽然农民合作社已有基本财务制度作为保障,但部分合作社的水平较低,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管理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仍显不足。因合作社管理者认知水平的局限性,所以建立的财务制度相对不完善,部分合作社在财务管理方面问题突出,没有正规的财务报表,也没有足够规范的财务核算数据作为金融机构进行财务分析、评价信贷风险的基础。而且其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经营管理方式,社会地位较低,从而不能给合作社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部分社员缺乏团队协作感,在分工中显得较为懈怠,不能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工作中,甚至有的合作社“建”而不“立”、徒有虚名,而没有实质性的运转,社员之间经济利益联系不紧密,从而使得合作社存在着“信用危机”,难以从外部融得所需资金。
(二)金融支持仍显不足
对于某些相对弱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注,无法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有些合作社因其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得不到信贷扶持。
(三)政府部分相关政策没有落实到位
虽然各市、县政府出台了扶持政策,但由于有些政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目的缺乏正确的认知,不能统筹协调好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从而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同时,也因为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不够充裕,不能按政策要求,及时地向金融机构拨付财政款项,使得金融机构怠于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融通所需资金,从而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难局面的形成。
四、提高农民合作社融资能力的建议
(一)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提升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制度,调动广大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团队协作感,强化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合作社运作的效率。
(二)鼓励大户参与,加强内部融资
鼓励资本实力较强的大户的参与,可以改进合作社内部融资渠道。大股东是合作社最主要的内部资金来源,在合作社融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一般情况下,如果大股东作为合作社管理者,其社会地位和自身素养对于合作社声誉的提高也有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促进内部融资和对外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资金的可得率和融资利率。
(三)提高合作社自身的融资能力
创新农业投入的新型融资方式,采取多种模式进行农业、特色农业、休闲农业领域的投资,如:“众筹”、“互联网+”等新型投资模式。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打造品牌优势,吸引外部投资者进行投资;还可以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合作社的技术优势进行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与同行业进行合作,还可以跨行业进行融资,以此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源。
(四)政府积极引导合作社建设,落实扶持政策
政府须参与协调好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运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运用“先建后补”融资模式下,能够加快资金拨付速度,确保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在前期能够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支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兼职或是担任技术顾问以及协调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让金融机构予以更多的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