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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直通本科的合法性基础研究

2018-07-11张煜邓玉婷毛海燕

广西教育·C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合法性

张煜 邓玉婷 毛海燕

【摘 要】本文论述中职直升本科的合法性基础,认为合法性基本研究范式中蕴含的合规律性、合法律性、合公益性及有效性原则对中职直升本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和认识工具的价值意义,提出中职直通本科符合教育规律和理性原则,具有合法性的认识和学理基础;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精神和法规政策及法律原则,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基础;符合公益性、有效性原则,具有合法性的价值基础和群众基础。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 应用本科教育 对口招生 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8)04C-0041-04

中职直通本科即本科院校对口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通中职、高职、本科、研究生职业教育通道,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早在2003年辽宁、湖北等省就开始本科院校对口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试点,但一直没有全面铺开。直到《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颁发以后,全国才开始逐渐升温,时至今日中职直通本科已在全国全面铺开。但发展不尽如人意,无论是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具体实践,中职直通本科整体上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各方面都还不成熟,不少人甚至包括许多业内专家、学者、领导等,对中职直通本科的合法性存有质疑。合法性问题是基础性、逻辑起点性问题,直接关乎存在的正当性和持续性。中职直通本科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意味着中职直通本科存在发展的机理、基础受到质疑,其存在发展名不正、言不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提高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质量亟须加强中职直通本科的合法性研究。

一、借用合法性理论研究中职直通本科具有可行性

借用合法性理论研究中职直通本科何以可能?合法性理论是西方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合法性一开始且主流一直是作为一个社会学、政治学概念予以研究,与国家密不可分,因此,自从有了国家,也就有了事实上的合法性研究。正如郝宇青所言:“自从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有了国家、进入政治社会以来,人们也就开始了对政治的合法性问题的思考。”但是,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并予以较系统研究则是近代以来的事。首先是法国近代思想家卢梭明确提出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并予以系统研究,之后马克斯·韦伯开创了经验主义合法性研究范式之先河,继而,相继出现李普塞特的统治合法性与执政有效性结合的合法性维护理论、伊斯顿的“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理论、哈贝马斯的重建式合法性理论,等等。西方合法性理论研究主流虽然是社会学、政治学尤其是政治学,但其理性主义、经验主义之基本研究范式中蕴含的合规律性、合法律性、合公益性及有效性原则,对一切社会事务均具有方法论和认识工具方面的价值与意义。这就是人们借用西方合法性理论研究政府、高校、医院、公司、企业等各类组织运行、改革、建设、发展的内在依据与逻辑。

借用合法性理论研究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不仅理论上合乎逻辑,实践上也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郝天聪、庄西真(2015)从多学科视角审视本科职业教育“合法性”,徐宏伟、庞学光(2015)从职业教育本体视角对职业教育存在“合法性”进行哲学论证,解瑞卿(2014)以制度合法性为主要观察视角研究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授予的障碍排除,吴爱武(2015)从政治哲学视角研究高等教育合法性的正当与证成,房敏(2014)从组织合法性理论视阈下研究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合法性,齐明明、陈廷柱(2016)基于合法性理论视角分析研究我国高校发展规划执行阻滞,郭文武(2006)从社会需要、知识发展视角研究高等教育的合法性,薄存旭通过对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思想的解读及其反思分析研究大学“社会服务”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及对策。上述研究成果基本上代表了我国借用合法性理论研究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历史与现状,它从研究实践的角度初步证实了借用合法性理论研究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可行性,也为笔者借用合法性理论研究中职直通本科提供了佐证和启示。

如何借用合法性理论研究中职直通本科?合法性理论是西方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翻译过程中,无论是概念定义还是观点原理都具有选择性,笔者主要借用大多数学者基本认可、认同的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中蕴含的一些基本原则。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西方合法性理论研究基本范式有两种;一是理性主义,或曰理性建构主义、规范主义等;二是经验主义。“西方合法性理论发展到现代已走过了漫长的道路,经验主义与规范主义合法性理论研究范式的分庭抗礼,也已持续了数个世纪”,“合法性理论在现代的规范主义回归已经成为该理论今后发展的基本趋势”。“古代和近代的政治思想家对合法性理论的探索基本上遵循着理性建构主义的传统,到了现代,则出现了合法性理论由理性建构主义向经验主义的转型。当代的合法性理论研究,主要表现为理性建构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结合。”理性主义研究范式的基本范畴是认识论,主要关注的是合法性的认识基礎、价值基础,坚持的主要原则是理性原则、合规律性原则。经验主义关注的是合法性的社会基础、群众基础,坚持的主要原则是有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在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结合视野下,“政治合法性是指政党、政府或者统治者基于价值体系、历史规律、民心向背、治理绩效、国际承认等单个或者综合因素而获得的治理国家的正当理由”。“合法性理论的分析架构主要包括合法性的实质、基础,合法性危机的成因、表现、应对策略等内容”,“合法性基础可以通过纵横两个向度的指标来衡量,在横向上需要考察统治的合利益性、合道德性与合法律性因素;在纵向上则需要研究合法性的历时性特征”。借用上述研究成果,结合中职直通本科内在逻辑和我国当前实际,笔者主要从合规律性、合法规性、合公益性及有效性四个维度研究中职直通本科的合法性。

二、中职直通本科符合教育规律和理性原则,具有合法性的认识和学理基础

中职教育是中等教育,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升高等教育,依次递进,符合教育发展基本规律。纵观近代以来,各国国民教育普遍实行初等、中等、高等三大层次依次递进教育。按说,中职直通本科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然而,由于中职、本科教育与人才培养类型定位的差异,致使中职直通本科的学理基础受到质疑。在我国传统教育观念和国民教育体系中,中职教育是职业技能型中等教育,中职毕业即就业。20世纪末以来,随着高职教育登上我国国民教育历史舞台,中职升高职发展很快。由于中职、高职教育与人才培养类型定位没有区别,所以中职升高职没有受到合法性学理基础之质疑。但是,21世纪初开始本科院校对口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试点以来,中职直通本科的学理依据及其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质疑点在于:中职教育是职业技能型教育,本科教育是学术或理论研究型教育,中职与本科是两种不同的教育与人才培养类型,中职直通本科是教育与人才培养类型跨界递进,跨界递进缺失内在机理和学理基础,不符合教育发展基本规律。这里的问题症结有3个:一是中职直通本科是否跨界递进?二是教育与人才培养类型跨界递进是否具有学理基础与依据?三是应用型本科的存在是否具有学理基础与依据?

(一)中职直通本科不是教育与人才培养类型跨界递进。笔者指称的中职直通本科中的本科是特指应用型本科。中职教育与应用型本科教育主要是教育与人才培养层次的不同,没有类型上质的差别。中职教育与应用型本科教育都属于职业性、应用型教育。中职教育是相对普通中学教育而言的中等层次的職业技能型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是相对传统的学术或理论研究性普通高等教育而言的培养本科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性、行业性、实践性、应用性是中职教育和应用型本科教育内在的、共同的本质属性,中职直通本科是教育与人才培养同一类型内的自然递进,不是不同教育与人才培养类型的跨界递进。

(二)即便是教育与人才培养类型跨界递进也是有学理依据的。在时代发展越来越呈现出绿色、泛在、智能和大融合、大变革、大数据等新特征、新趋势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产业、行业、领域、部门相融相交、相辅相成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刻,跨界发展越来越成为时代发展的常态,“互联网+”就是一种典型形式。顺应时代新潮流新要求,高等教育领域办学类型、学科、专业跨界发展应运而生,势不可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技能型教育和应用型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产业、行业、领域、部门的融合发展必然要求高等教育办学类型、学科、专业跨界发展。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教育客观规律。由此可见,即便是教育与人才培养类型跨界递进也是有学理依据的。

教育与人才培养类型跨界递进得到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认可。德国是国际公认职业教育、应用型教育办得较好的国家。德国长期以来采用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分流并进的“双元制”教育体系。如图1所示。

从图1可看出,德国学生在接受小学教育后就开始分流,选择进入普通初中(一般为文理中学),或综合性初中(分职业预校、实科中学、综合中学等)。初中毕业后选择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技校,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技校均属于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毕业后主要选择报读学术型综合大学,职业高中、技校毕业生选择具有多样性:就业、报读高职院校、报读应用型专科大学、报读艺术类等其他类型的应用专科院校。在德国,中职直升应用本科是主流。然而,近年来,德国高等教育受大众化、国际化影响,普职分流并进的“双元制”教育体系的界限开始打破,教育与人才培养类型的跨界递进发展很快,越来越多的职业高中和技术学校毕业生选择到学术型综合大学就读。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统计,2016学年至2017学年,学术型综合大学106所,注册学生人数达177.36万;应用型专科大学216所,注册学生人数仅95.75万。学术型综合大学注册学生人数是应用型专科大学注册学生人数的1.85倍。然而,德国就读普通中学的学生通常在25%左右,这就说明,很多就读学术型综合大学的学生是从职业中学或技校跨界递进的。

(三)应用型本科存在的学理基础与依据得到国际和国内社会广泛认可。中职直通本科中的本科是特指应用型本科,这就涉及应用型本科存在的学理基础与学理依据。如果应用型本科的存在缺失学理基础与学理依据,那中职直通本科的学理基础与学理依据自然就不存在。大量研究与实践表明,应用型本科的存在具有公认的学理基础。首先,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存在符合教育最一般的本质、规律及职能要求。教育最一般的本质、规律及职能是什么?这是一个常议常新的永恒话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教育是社会意识的主要形式之一,社会意识决定于社会存在首先决定于物资生产存在,并为物资生产服务。教育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意识形态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思想上层建筑由政治上层建筑决定并对政治上层建筑产生反作用。上层建筑作为经济基础由生产力决定并对生产力产生反作用。根据历史唯物主义上述基本原理,高等教育最一般的本质、规律及职能集中表现于为政治上层建筑和生产力服务,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与智力支撑与服务。应用型本科教育作为我国当前大力提倡和推进的一种高等教育类型,其本质、规律和基本职能就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2017年印发的《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意见》明确指出:“以人才培养定位为基础,我国高等教育总体上可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三大类型”,“应用型高校主要从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本科以上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并从事社会发展与科技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应用型本科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类型定位和作用集中体现了应用型本科最一般的本质、规律及职能要求,符合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最基本的原理,提出和发展应用型本科具有最一般的学理基础与学理依据。

应用型本科存在的学理基础还可从联合国《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找到依据。从当代国际教育和德国、英国、美国等国民教育体系现状及发展趋势看,本科教育至少有2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学术或理论研究型本科教育,一种是应用型本科教育。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高等教育分类采用联合国1997年通过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明确提出:“技术教育可以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层次。”按照联合国《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和潘懋元先生的“三分法理论”,应用型本科教育类属学术性研究型大学(5A1)和职业性技术型院校(5B)之间的第二类型的专业性应用型本科教育(5A2)。5A2按行业分类,主要培养各行各业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新建本科院校大多应定位于5A2类,应朝专业性应用型高等教育发展。由上可见,应用型本科的存在符合《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具有国际公认的学理基础与学理依据。

三、中职直通本科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精神和法规政策及合法律原则,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中,尚未发现中职直通本科的条款,但不能据此认定中职直通本科的合法性没有法律基础和依据。从本质上、整体上看,中职直通本科符合我国现行教育法律精神和法规政策及合法律原则,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一)不能因为中职直通本科没有法律允许条款,便质疑中职直通本科的合法律性。合法律性是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基础,中职直通本科的合法性必须得到法律的认证和认可。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宪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见有中职直通本科或本科院校对口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法律允许条款,这使得不少领导、专家和群众质疑中职直通本科的合法律性。其實,大可不必。通常情况下,法律条款只能对涉及面广泛而重要事项有选择性的予以规定,不可能也不必对社会现象全覆盖。法律条款通常规定不能做什么,一般不规定能做什么、可以做什么。通常情况下,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我国现行教育法虽然没有中职直通本科的允许条款,但也没有相应的禁止条款,不能因为中职直通本科没有法律允许条款,就武断判定中职直通本科没有法律依据。

(二)中职直通本科符合我国现行教育法法律精神和法理。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中职直通本科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发展提出新要求而提出和发展的,是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产物,是满足中职毕业生渴望上大学的愿望的利国利民好政策,完全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和教育法法律精神与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显然,中职直通本科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上述精神和要求。

(三)中职直通本科符合我国现行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属于行政范畴,是社会组织、社会活动合法性的行政基础。进入21世纪以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国家陆陆续续出台了一系列改革发展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这些许多政策法规为中职直通本科的合法性提供了明确的行政与政治基础。早在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明确指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中职直通本科是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一种新形式,是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的一种制度新设计,是搭建中专毕业生终身学习的一座新“立交桥”,是满足中专毕业生多样化选择、学习和发展需要的新举措,完全符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基本精神和要求,其合法性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也明确指出: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适度提高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到2020年,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优先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校,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到“十三五”末,建成一批直接为区域发展和产业振兴服务的中国特色高水平应用型高校,提高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比重。中职直通本科主要是中职毕业生通过推荐和考试,直接进入应用型高校接受应用型本科教育,成长为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从人才培养类型和层次上看,应用型本科教育与本科职业教育本质上是一致的。显然,中职直通本科完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有关精神,其合法性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

四、中职直通本科符合公益性、有效性原则,具有价值基础和群众基础

中职直通本科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而提出并实施的一项利国利民利社会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举措,具有明确的公益性、有用性、有效性和深刻的价值基础、越来越广泛的群众基础。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以来,创新型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刚性需求越来越大。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迫切需要教育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快培养各类紧缺人才,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和技术技人才就是紧缺人才。中职直通本科的政策设计初衷就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渴望接受更高层次教育、分享更加优质教育资源的美好愿望,满足中专毕业生多样化选择、发展需要,深化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应用型、技术技人才培养及供给规模,是一项利国利民利社会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举措,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有用性、有效性和深刻的价值基础、越来越广泛的群众基础。

从广西中职直通本科的5年实践来看,中职直通本科的公益性、有用性、有效性日益凸显,其价值基础和群众基础日益扩大和巩固。具体见表1。

从表1可看出,广西本科对口中职招生录取整体情况比较好,计划指标和录取率均逐年上升,特别是2016年录取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指标。2017年,从已经公开发布的本科对口中职招生录取信息的6所本科学校的数据来看,录取率100%。这种情况不是个别的、偶然的,而是普遍的、必然的,它有力说明中职直通本科的考生及其家长认可度、群众和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中职直通本科这一教育改革举措行之有效,具有深厚的价值基础和越来越广泛的群众基础。

【参考文献】

[1]郝宇青.论合法性理论之流变[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2]郭晓东.多元价值反思中的西方合法性理论[J].天津社会科学,2005(2)

[3]苏长和.正确认识和使用合法性概念[N].光明日报,2017-01-23

[4]赵海立.政治合法性理论及其分析架构[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5]潘懋元.再论新建本科院校的定位、特色及发展[J].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

【作者简介】张 煜(1983— ),男,江西丰城人,硕士,梧州学院教务处副科长,讲师,研究方向:教育与法律;邓玉婷(1986— ),女,江西萍乡人,梧州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与财会;毛海燕(1986— ),女,湖南邵阳人,广西梧州财经学校团委书记,研究方向:职业教育与会计、物流等财经商贸类专业教育教学。

(责编 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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