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之有据:现实远比规定更复杂
2018-07-10李天琪
本社记者 李天琪
翻看相关立法、司法解释,我们大致对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下夫妻债务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以往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特殊考量,考虑到债权人事后难于举证证明债务的实际用途,因此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未举债配偶,但实践中出现了一批钻法律“空子” 的不诚信之人,让一些不知情的未举债配偶陷入暗无天日的负债深渊,他们中的一些人选择隐忍,独自踏上遥遥无期的偿债之旅;一些人抱团取暖,成立“反二十四条联盟”,希望通过他们的鼓与呼在立法层面获得救助。
付鹏博,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继承法方向专业律师,自2004年参加律师工作至今,专门从事离婚、继承、分家析产、民间借贷、房产等专业领域。多年的律师工作让付鹏博接触到许许多多未举债配偶无辜受牵连的案例,这其中有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益,也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配偶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的债务负担。因此对相关此类问题,付鹏博有很多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去年,付鹏博遇到了这样的一个案例。跟很多未举债配偶的遭遇相似,张女士的前夫由于不能清偿债务,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法院判张女士与前夫针对这笔欠款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张女士找到付鹏博求助,一边咨询一边喊冤。张女士与前夫离婚已经十多年,虽然这笔借款确实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她实不知情,直到夫妻二人离婚,债权人因为朋友义气的缘故也没有提出还钱事宜。离婚多年后,虽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前夫给债权人签订了还款协议。最重要的是,这个协议中写上一个在原借款合同中没有提及的问题——利息问题。在新协议中,双方约定了20%的高额利息,让张女士叫苦不迭的正是这高额利息。
付鹏博认为这个案例就十分有讨论的意义:“这种情况下,债务利息是否对未举债配偶产生法律效力?在此案中,十多年的利息就已高达一两千万,相对于本金已经翻了几倍。最初借款时没有约定债务利息,但是事后承诺,这种承诺对未举债配偶产生何种效力,值得人们思考。”
新解释VS旧规定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一出,颇受好评,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举证责任——将“借款超出正常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付鹏博说:“这确实是一个新亮点,但是我认为更大的亮点在于司法解释赋予法官一份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付鹏博在最近开庭的一个案子中,明显亲身感受到这个变化。
“现在的法官基本上都做到了在诉讼中去了解婚姻家庭生活的紧密程度,不会像我前几年经手的案子中法官根本不去查钱款的去向问题,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现在的趋势是法官会主动要求未举债配偶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提供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以及借款进来后银行流水的走向。”在付鹏博看来,这是法院完全可以依职权要求的,在仅有司法解释如此规定的现下,希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能坚持这样做。
“你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错吗?其实并没有,它只是沿用原来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可惜被某些人钻了空子,又被人简单机械地适用,才导致极端的案例发生。”付鹏博评价道。
点评完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的优点后,付鹏博根据多年间的从业经验,认为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还会遇到难点。“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产生矛盾争议最多的焦点不是新司法解释中‘钱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一条,事实上这种情形标的额往往很小,哪怕有争议,也一般会私下里解决,不会闹到法院去。到法院的,往往都是标的额很大的,债务人无能力偿还的案子。”付鹏博担心钱作为种类物,在日常生活中极易出现混同,且不说对于那些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形。
不排除这种情况,借款中的一部分或者一小部分用于了家庭生活,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配偶来承担?付鹏博碰到过不少这类的案子,夫妻间举债的一方虽然没有给配偶转账,但是由于混同,也确实拿出借款中的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最重要的是,这笔花销没有超出配偶的收入,符合正常的家庭日常支出,并且配偶确实不知道举债一方的债务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慢慢呈现出来的问题。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律师在代理案件中,面对这些难题也会产生困惑,到底应该如何去适用现有法律制度。
>>付鹏博律师
抛开以上所有问题,光是司法解释的追溯力问题,付鹏博认为也需要法官们认真裁量面对。《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一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解读表示,司法解释对之前极其不公的案件有追溯力,法院会根据个案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付鹏博告诉记者:“但这里也存在一个新规定的适用问题,新旧法律规定交接过程中极可能会发生矛盾。问题就出现在那些基于原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背景下产生的债权债务,当时的环境下,根据立法,债权人可能没有让未举债配偶去签字。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新解释与发生法律关系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过渡时期下可能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这种特殊时期,法院更应该依职权要求举债人和未举债配偶举证财产变化,完成过渡时期的衔接问题。”
的确如付鹏博所担忧的那样,债权人因对之前立法的信赖受到伤害后,债权人虽然不会像“反二十四条联盟”受害人那样短时间聚集起来呼吁问题,但应该做到防患于未然,一开始就把规矩定下来,这样才更合理,才能充分保障各方的利益。
债权人VS未举债配偶
律师的天然角色让付鹏博看待一个法律问题永远不会局限在同一视角。一次,付鹏博带的实习生困惑地问他,怎么相似的案子两个月内付律师的主张会前后不一?付鹏博笑道:“一个律师,不可能永远只为一类人群的利益奔走。代理当事人的身份不一样,做律师看问题的视角自然会不同。”
法律的天平也一样,不可能永远偏向某一边。正是因为当初出现了很多“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才有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因为机械适用,才有了“反二十四条联盟”的集体抗议。
根据过往发生的案例,虽然“蒙冤”的未举债配偶呼声越来越高,但实际中相对于这些人,债权人的风险基数更大、比例也更广。从整体的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付鹏博认为更应该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民间借贷、经济往来等等,有时候订立合同之时很难要求配偶在场共同签字,很可能影响交易的秩序或者交易的效率。
在过往中,付鹏博还碰到一类现象,那就是借款炒股。夫妻一方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由于休息时间股市是闭市的,因此另一方不知道对方炒股。付鹏博最少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有三起,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举外债炒股,离婚后债权人起诉。有的案例中,配偶知道另一半炒股,但是不知道是举债炒股。还有代持炒股现象,付鹏博代理过的一个案例是被告代持炒股十来年,持续时间非常长,虽然一直亏钱,但是原告一直给被告投钱,打着欠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很清楚借款人的欠款犹如滚雪球,越滚越大,借款人根本无力承担。最终要让不知情的配偶偿还巨额债务是否有些不公平!债权人应该提前清楚法律风险,对债权人也有督促作用,使其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付鹏博表示。
记者发现,现在的司法解释也好,原来的法律规定也罢,都是从源头上明确出债务人和偿债责任的范围。依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除了两个例外,责任范围都是无限连带责任,都认为主体是夫妻两人。从现在的立法来看,一方面从源头看订立合同之时是否有双方签字,另一方面从借款的实际用途来判断,归根到底就是确认债务人到底是举债人一个人还是夫妻二人。付鹏博认为这样的做法不见得很妥当:“权利义务应该在法律关系确立的时候就明确下来。我们应该先规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规矩,然后通过宣传,让所有人都去了解这个相对公平的规则,了解之后再去适用。而不是说,当问题出现后,不一定确定债务人主体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还要根据事后钱款的去向来判断,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法律关系。”
有限责任VS无限责任
现实永远比法律预设的情景复杂,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故事:一个家庭中夫妻二人关系并不融洽,女方作为家庭主妇,根本不了解丈夫的经营活动。她也许仅知道丈夫在外面做生意,但具体开了几家公司、有多少经济往来,无法掌握。在这种情景下,目前的《夫妻债务纠纷解释》也好,还是按照原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罢,抑或是沿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貌似都不是那么的妥当。之前“反二十四条联盟”反映最强烈的地方即是由未举债配偶以婚前财产和离婚后的财产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在个别的极端案例中导致当事人没有办法生存,所以这些受害者的反应才会这么强烈。
《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出台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相应出台了一份指导性意见,付鹏博很受启发,“未举债配偶对内对外应该实行内外有别的区分。”
付鹏博表示,新婚姻法若是在2020年出台,相应配合的夫妻财产制如果依旧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话,那么夫妻债务的偿债范围也应该同样限制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这样对于未举债配偶相对来说更公平。而对于未举债配偶的婚前财产以及离婚后新产生的财产,是不应该纳入偿债范围内的,要保障未举债配偶的基本生存问题。
为什么要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限偿还债务呢?因为就如之前所述的案例那样,付鹏博认为,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纳入偿债范围,是最简单的一种操作。另外从逻辑出发,也没有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相对于债权人来说,会掌握更多的信息。正常的夫妻关系下,二人相互生活在一起,配偶有责任和义务去了解彼此的活动信息。
在平衡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付鹏博认为应该在保证未举债配偶基本生存无碍的前提下,更倾向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未举债配偶以婚内财产为有限责任偿还债务后,实际上也可以找到举债方实现内部追偿。另外,还有婚前财产和离婚后财产作保障,未举债配偶仍可过正常生活。站在这个角度,还是要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这样才会更公平且更符合实际。
>>虽然“蒙冤”的未举债配偶呼声越来越高,但实际中相对于这些人,债权人的风险基数更大、比例也更广。
“进一步说,法律应该在法律关系确定之时就是明晰的,如果一开始就明确未举债配偶以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这样更有利于以后的执行。赋予配偶‘证明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义务,不会妨碍‘夫妻双方签字’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两种情况是不矛盾的。”
从义务角度来讲,未举债配偶有责任提供家庭共同财产凭证,有如实报告财产义务。付鹏博肯定地说:“从现在的实践操作来看,法律规定已经算是很健全的,即使有漏洞,也是少数,真正的难题在于事实的查明。对于未举债配偶婚内刻意隐瞒财产,债权人发现后,完全可以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未举债配偶这时主观是恶意的,这也适用于假离婚现象。”按照付鹏博的设想,此举会促进未举债配偶如实向法院陈述,更会促进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让司法更加公平。
近两年,付鹏博参加过很多大大小小的法律研讨会,在《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出台后,出现了“一边倒”的趋势,很多专家学者建议把新司法解释的精神收纳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付鹏博则不以为然,他认为这样的做法确实看似简单,但是并没有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是在打补丁,不能根本上解决夫妻共同债务深层次的问题,以后还会遇到麻烦。”
解决办法来了,如果真能做到付鹏博前面所建议的那样,现在所讨论的问题将不复存在。财产纠纷,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执行问题上。所以,他力推以夫妻共有财产为有限责任作为未举债配偶偿债范围,法律适用上也比较简单。一方面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正视,另一方面未举债配偶的生存也不会受到威胁。
“这样的规则跟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并不冲突,还是认可夫妻共债共签、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未举债配偶恶意隐瞒逃债的情形下,依旧适用追究未举债配偶的无限连带责任。”付鹏博补充说。
在夫妻债务问题日益复杂的今天,付鹏博作为律师从他的角度提出修法建议,这种“对外不区分夫妻债务性质,由未举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事后内部追偿”的做法不失为一种好办法。毕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更在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