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拭目以待:高法新解拯救被负债

2018-07-10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4期
关键词:婚姻法债权人夫妻

本社记者 李天琪

近些年,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是困扰当事人,让办案法官、代理律师头疼不已的常见难题。有人说没有哪个法条能像《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那样,能同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是质疑。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叶名怡教授在2017年所做的数据统计显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全文检索,以200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检索期间,共获得民事判决书4979份,其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判决共4418份、个人债务的判决499份、部分共同债务部分个人债务的判决62份。在这种基本上“一边倒”的裁判思路下,极容易导致极端案例的发生,使家庭中身处弱势的未举债配偶的最低生存需求遭受威胁。

解不开的死局

2015年的春节可能算是兰瑾一生之中度过的最艰难的春节,就在几个月前,她第一次收到法院传票,没过多久她成了一名百万“负”婆。熟悉她的人都为她的境遇感叹,生完宝宝六个月后她跟丈夫就办理了离婚手续,那时她生孩子难产撕裂的伤口刚刚痊愈。没过哺乳期,她就成为一名单亲母亲,但是困难才刚刚开始。法院的传票让她与官司第一次近距离接触,也是那几天,她第一次读我国婚姻法,第一次体会到有苦难言。

在兰瑾以往的认识里,自己作为一名211重点大学优秀毕业生,又有中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外企财务分析师三种优势加身,嫁个好老公,生个漂亮的娃娃,以后的生活一定过得很美好。她没想到,即使是这样并不奢华的想法,对于她也是奢侈。

刚离婚的那段时间,老公撕碎了他们“不怕无聊、不怕老去、过一个很温暖很温暖的一生”的梦。兰瑾觉得自己很失败,根本不敢告诉周边的人自己离异了,她害怕碰见别人同情的眼光。但无法逃避的是,总会有亲戚或熟悉他们的朋友质疑他们为什么不在一个城市生活,孩子为什么不是婆婆照看,他们的“关心”让她疲惫不堪。

没过多久,这份沉重传到了她家人的身上。一天,村干部领着法院的工作人员跑到兰瑾父母家发传票。一辈子老实巴交的农民父母哪见过这阵势,只看到穿制服的人上门找女儿,都以为她犯法了。得知真相后,母亲已成泪人,坐在地上号啕大哭,骂那个负心人。

兰瑾那段时间才得知前夫婚内背着自己,帮他的父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人项签了字。借来的300多万元用于偿还他父亲之前欠下的高利贷利息,还有些钱根本不知去向。

刚开始兰瑾还没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觉得自己既不知情,又没花借款的一分钱,官司肯定能赢。找了代理律师后就没挂心这件事。没想到一审判决下来,自己竟然输了,判决书赫然写着“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自己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什么道理?律师告诉她,简单点说,如果配偶婚姻存续期间背着自己在外面签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也会因为拴着夫妻关系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三种情况例外:1.自己能证明债主和配偶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间实行AA制,且债主知道;3.能证明配偶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此以外,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这三条经不起推敲,1.合同签订时自己根本不在场,怎么知晓他们有没有约定,换句话说,如果两人合起伙来陷害自己,更是一签一个准儿;2.很少听到有家庭实行AA制,哪怕真的有,根本不会到处讲,债主更不会知晓;3.“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没有明确,况且举债时大部分配偶都不知情,根本无法证明。

兰瑾在她的微博中给所有女性写了一篇名为《结婚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警告文:

“一旦曾经走入过婚姻,你永远都不知道哪天突然就有个陌生人拿着一张你前夫在婚内签字的巨额借条加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来无耻地向你讨债。并且屡试不爽,随便他想要多少钱就可以要多少钱。当然,前提是你前夫也想来贪你的财,或者没头脑被人哄骗,或者被人胁迫,或者需要钱去养小三赌博等,这时候他已经不管你的死活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比窦娥还冤’‘六月飞雪’什么词语都形容不了内心的感受。”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之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共有51个条文,涉及夫妻债务内容的仅有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条两个条文。条文对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下特别债务和离婚时如何偿还债务作了简要规定。因标准问题没有明确导致实务界、理论界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存有不同的理解。

进入21世纪后,中国开始出现夫妻假离婚恶意避债的现象,夫妻一方高额举债后,将家庭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面对债权人的讨债,夫妻以离婚为由,且借款方名下没有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基于这样的背景,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二),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解释二的出台被寄予扼杀“假离婚、真逃债”不正之风的极大期待,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十余年来,伴随着司法解释的不断适用,各级人民法院、妇联组织经常收到投诉和求助,控诉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导致未举债配偶无辜受牵连。这群拥有相似经历的受害者慢慢走到一起,他们给自己起了一个响亮的名字——“反二十四条联盟”。他们声称自己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受害者,除了抱团取暖、相互支撑外,他们也为自己的利益奔走呼喊。据他们调查,二十四条受害者中87.1%为女性、80.6%的人受过高等教育、86.7%的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单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年、2015年均已超过7万件,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2016年适用该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有至少1.5万件的被告声称自己是“被负债”、对原配偶的举债并不知情。在他们看来,只要法律规定没有松动,厄运会随时降临在任何人身上。为此,在每年的两会上,都会传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希望修改或废除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呼声。

基于上述情形,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补充规定》与《通知》均明确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将不予支持,甚至面临被制裁;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于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即便最高人民法院亮剑否定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但最关键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和举证证明责任等问题仍未涉及。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刀切”的机械式适用让人民群众呼吁细化规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呼声愈发强烈。但即便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仍要表扬一些迎难而上、坚持自己判断的好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明确如果未举债配偶可以举证证明债务没有用于正常生活,则不用承担责任;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一他字第9号答复,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些答复也预示着“改革”的春天即将降临。

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交流,征求检察机关、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法学专家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解释》),明确夫妻债务认定标准。

>>第五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现场

对“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说不

法律的变化顺应着时代的发展,如何平衡债权人、举债人、未举债配偶三者之间的权益,细化、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急需立法、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说明。《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出台顺应了婚姻家庭观念十余年的变化,解释规范了民商事主体交易行为,促使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保持谨慎义务。

有人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分别是对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的保护。这种想法实际上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人们容易陷入的两种极端倾向。

过分保护债权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立法逻辑理念本没有出错,错在一些法官的机械执行。司法实践中不能甄别举债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行为,直接机械照搬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让二十四条背了黑锅;法官忽视未举债配偶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枷锁套牢未举债配偶,使他们陷入生存困境。

过分保护夫妻双方利益。在发布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前,国内确实出现了很多夫妻,以离婚的形式恶意躲避债务。对这些恶意串通的夫妻,如果对他们规避债务的行为不能予以制裁,那么危害的不仅仅是债权人的利益,更是整个交易市场的安全。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夫妻债务纠纷解释》的相继出台,对整个社会发布的信号是各个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民事活动中应该承担起自身身份所应担负的责任义务。对于债权人,为保障自己在将来追偿时能够顺利进行,那么最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不能缺少。在举债人签字的时候,倘若能够加上举债人配偶的署名,共债共签,形成实现债权的双保险。对于未举债配偶,缔结婚姻关系的那日起,就意味着夫妻两人承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相互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婚姻家事代理权。换句话说,夫妻一方在家庭生活需要范围内可以代表另一方处理家庭日常事务。不论家庭生活需要具体如何认定,夫妻一方都应对家庭财产状况、日常生活支出做到心中有数,毕竟相对于债权人这样的外人,还是夫妻之间更清楚家庭内部的财产状况。所以综上,不管是债权人还是未举债配偶,在权利上睡大觉的话,都有权利遭受损害的风险。

很多人可能都会理解,法律是无法预设到将来发生的所有事情的,因此没办法做到尽善尽美,更不可能面面俱到。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发布指导性案例多种形式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进行构建,避免、减少极端案例的发生。虽然这种看似“打补丁”的做法得不到所有人的表扬,但是呼喊后慢慢有了回应、有了补救,说明我们的法治大环境还是听得到弱者们的声音,即便这期间一些人需要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但是倘若能让民商事活动更加规范,应该也是一种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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