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社会排斥与社会融入问题研究
2018-07-09代西潘利利
代西 潘利利
【摘 要】 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的社会融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假释人员数量日趋增多,国家也不断加大对假释人员的关注和帮扶力度,但他们在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仍然遭受着经济、政治、社会、制度、文化、心理多层面的社会排斥。本文基于社会学的视角,采用文献综述法,了解假释人员社会排斥现状,思考该现象发生原因,并探析其社会融入的可行性对策建议。
【关键词】 假释人员 社会排斥 社会融入
一、问题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人员服刑方式正逐步发生改变,社区矫正慢慢成为了一种新“流行”的服刑方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社区矫正假释人员,他们在社区接受再社会教育,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
从理论上来说,假释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后便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受同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社区矫正假释人员回归社会进行再社会化时会遭遇许多社会排斥,他们长期被关押在监狱当中,与社会的联系被迫中断,如何成功地再次融入这个社会是他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也是影响国家稳定的一个因素。为顺利解决该问题,本文基于社会学的角度,从假释人员融入社会遇到的各种社会排斥问题入手,分析出现该现象的原因,并为这一特殊群体更好地融入社会提出可供借鉴的对策建议。
二、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社会排斥的现状
事实上,大多数假释人员经过改造后都渴望像常人一样,过正常的生活,他们拥有着强烈的自尊,也非常敏感。他们回归社会后被贴上“罪犯”的标签,被排除在社会的边缘,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因为假释人员的“历史”身份,他们遭遇了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也没有正常的社会参与,备受社会排斥,具体可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经济层面
假释人员在回归社会时遇到的经济排斥通常是指他们无法获取与一般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同等的经济资源,且经济、生活条件都明显低于一般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具体表现为就业市场排挤、收入水平低以及消费能力差。假释人员的就业机会被限制,职业技能掌握水平较低,可工作的岗位较少,进入劳动力市场阻碍大;他们的就业形势也不容乐观,只有少数假释人员能找到岗位,且基本上是收入水平不高、准入门槛低的不需要技术技能的体力劳动,如服务员、清洁工、捡垃圾、搬砖等;收入水平决定消费水平,假释人员就业难度大,能获取的收入少,这也决定他们的消费水平低,甚至有一些假释人员都无法购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食品、衣物等,这对他们的生活质量有着严重影响,也可能成为他们再次犯罪的导火索。
(二)政治层面
假释人员政治排斥主要涉及到他们政治身份,即合法的公民权、政治活动参与,比如说参与政治党派、政治选举、工会等政治性组织与政治性活动。一般而言,合法的政治身份即公民权是假释人员是假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基础,也是考察政治融入最关键的指标。假释人员没有平等的公民权一般也意味着他们在政治上不能享受同本地居民同样的权利,在选举、政治活动等也会受到限制。理论上假释人员在回归社会后,享受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受任何非法限制与干涉。但是大多数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会觉得自己的政治地位比以前低,公民應有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三)社会层面
人作为社会人,离不开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互动,在互动中满足爱与被爱的需求。人际交往是假释人员是顺利回归社会的一座桥梁,能与家人、朋友等其他社会成员正常沟通交流、获得正向的社会支持,才能更好的回归社会。但是,假释人员在服刑时期,他们原来的社会关系被迫断绝,除了家人、亲戚和少数朋友之外,与外界几乎没有联系。而且,他们重返社会之后,假释人员容易被当地的居民或村民看不起。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存在着“坐过牢的就是罪犯”的思想,看不起有污点的人。假释人员也会被亲朋好友疏远,又碍于身份的尴尬,不会主动关注和参加社区的活动,这又进一步阻绝了与社会成员的交往。可见,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几乎瓦解,社会交往较少且单一,社会活动的参与率不高。
(四)制度层面
对假释人员的制度排斥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制度两方面。当前,社区矫正假释人员这类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并没有被纳入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基本未能与普通公民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本生活难以保障。此外,社会上的某些职业要求从业者具有超过一半职业的伦理道德,如教师、警察、法官等,相应的一些法律制度就对这些岗位的从业人员的条件进行限制。甚至有些法律制度明确表示部分经过劳改的人员是无法参加部分职业的工作的。
(五)文化层面
所谓文化排斥是指少数个体和群体由于与主流文化相冲突不能保留和享有自身文化传统、价值观、信仰、习惯等文化权利而逐渐被边缘化。在这里,我们认为假释人员所遭遇的文化排斥特指该类特殊群体容易被标签化和污名化,成为社会文化的负面和消极代表。假释人员在大多数社会成员眼中是一个坏人,每一个人都会潜移默化地以自身的道德文化标准来评价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这就导致假释人员不被主流文化所接纳。
(六)心理层面
一方面,社会公众会形成固有偏见,将社区矫正假释人员打上“罪犯”的标签,从而拒绝与假释人员进行人际交往和其他社交活动,对假释人员采取躲避的方式。另一方面,假释人员回归社会正常生活在心理层面对自我的接纳和认同出现偏差,人与人之间,与社会之间互动产生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较低,他们对生活缺乏信心,存在自卑、多疑等多重心理障碍。
三、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社会排斥的原因分析
社区矫正假释人员虽然已经经过监狱的教育矫正,但在多数社会成员认为假释人员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对之前犯罪的报应思想有较大的倾向,会给社会成员的安全带来威胁。具体分析假释人员受到排斥的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社区假释人员是社会上的边缘群体,国家对这一群体的关注度还不够高,目前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切实保护这类群体的权利与义务,往往假释人员会觉得“低人一等”。此外,因为“前科”的存在,会导致各种不利于前科者的各种法律后果。国家很多法律制度限制了假释人员的“回归”,具体如《教师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等都详细表示只要犯过刑法方面的罪,之后都无法成为国家的法官、警察等。
(二)固有思想歧视
社会主流文化对假释人员存在排斥思想,把假释人员当作社会不良人员、坏人、甚至犯罪分子,而且社会普遍认为提前出狱的假释人员更是有着较高的重新犯罪率,形成了固有思想的偏见和歧视。正由于这种刻板印象和社会歧视,加大了假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
(三)就业机会少
假释人员相较于社会上的其他劳动力而言,更容易受到就业歧视,获得更少的就业资源。从多数情况来看,假释人员学历和文化水平较低,他们在服刑期间与社会隔绝,掌握的生活技巧与就业技能会出现退化,就业技能掌握不足,能胜任的社会工作岗位少,工作机会不多。并且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社会上高学历的人才日趋增多,就业竞争大,形成靠恶劣的就业形势。对假释人员而言,他们的就业竞争力低,工作机会少,恶性的社会就业竞赛环境增加了他们重返社会的难度。
(四)社会保障不到位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假释人员虽与其他社会成员享受平等的权利,但他们是社会的边缘群体,没有明确的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很多地方的大部分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没有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我国很多地方绝大部分假释人员在回归社会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刑释人员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折射出社会保障的不到位。
四、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社会融入的对策建议
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假释人员遇到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文化、心理等方面的排斥会增大他们融入社会、进行再社会化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假释人员较高的再犯罪率。要帮助他们顺利的回归社会,摆脱罪犯的身份,需要从国家、社会和假释人员个人三大社会主体上进行对策建议的分析。
(一)国家
(1)完善法律制度
建立假释人员回归保护的专门法律,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缺乏一些专门针对假释人员的权利保障的法律,假释人员的权利受不到法律保障。我国处理假释人员回归工作的依据是一些大的政策文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例,法律效力不高。因此需要专门制定以假释人员为主体的、有利于维护假释人员基本权利和基本权益的法律。
(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將假释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落实政府在社会保障上的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权关系,开设专门针对假释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完善假释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同时通过健全相关的社会救济制度、建立低生活保障制度来帮助假释人员维持基木生存,将假释人员中的“三无人员”作为为社会救济的重点,给予适当的物质接济和扶助,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3)拓宽就业安置渠道
假释人员要真正意义上的实现社会融入,首要前提就是实现就业、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这一特殊群体的就业安置,仍然需要以政府为主导,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否则会使得假释人员被排挤在社会边缘。第一,建立专门针对社区矫正假释人员的“中途宿舍”,投资建立食宿、教育、救助、就业为一体的假释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为假释人员回归社会提供过渡性帮扶。第二,政府号召社会企业在帮助假释人员就业发挥主力军作用。政府可以制定关于假释人员就业的相关政策,对招募假释人员的公司或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第三,鼓励假释人员自助创业,给予他们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降低场地租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享受更多公共服务等优惠政策。
(4)注重服刑内的职业技能教育
监狱是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重要场所,监狱对服刑人员改造成功与否是其能否顺利融入社会的要因素。在服刑期间,既要加强对服刑人员的科学文化教育使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动技能培训。第一,成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职机构,逐步在监狱内建立一套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为服刑人员出狱后的生活做准备。第二,科学客观、人性化地制定职业技能培训的方案和内容,依据机构水平和假释人员个人能力酌情考虑增加技术型的技能培训,拓宽包括假释人员在内的服刑人员的就业面。第三,确立职业技能培训的奖励机制,联合劳动部门对服刑人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鼓励服刑人员认真学习职业技能,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颁发与其他社会成员具有同等作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和《技能合格证书》。
(二)社会
(1)构建多方参与机制
注重运用社会力量形成多股合力来帮扶安置假释人员,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区扶持、社会关注、公众参与的多方参与机制。第一,可以充分利用假释人员所在社区的力量,联合志愿者、社会组织、附近高校、企业等组织力量,完善假释人员的社会帮扶安置小组的建设。第二,可以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动员公司、社会组织等为假释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以帮助假释人员获取生活来源,满足自身的物质需求。
(2)更新社会观念
消除对假释人员的偏见、更新社会观念。社会上存在着对假释人员的偏见和固执,将假释人员打上“犯罪”的标签,对此,应强化宣传队假释人员保护的新观念,消除民众对假释人员的歧视。
(3)充分发挥社区力量
社区是假释人员回归社会的第一场所,对假释人员再社会化有重要意义。第一,社区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健康教肓活动,使假释人员记对迎接新生活有充分的心理和思想准备,并定期对假释人员的心理状态进行考核,对出现心理问题的假释人员及时纠错。第二,社区应积极对有困难的假释人员进行生活援助,并酌情为假释人员提供工作岗位,解决经济收入问题;第三,以社区为服务单位,为刑释人员提供各类技能培训课程、企业招聘信息和法律信息等信息服务,帮助刑释人员了解社会上的各类信息,搭建假释人员认识社会的桥梁;第四,加强社区舆论引导,给予假释人员与社区居民或村民打交道的机会,改善社区居民对假释人员的偏见,妥善处理刑满释放人员与社区其他成员的关系;第四,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政治权利,如投票权、选举权等,给予社区假释人员同等的参与社区公共生活的权利,提升他们参与社区生活的信心。
(三)个人
从个人层面来说,假释人员需要保持乐观的心态,主动“走出去”。第一,假释人员要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教育,关注自己的心理状态,若出现心理偏差需及时联系社区进行纠正。第二,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自身的就业技能,不仅学习低水平的就业技能,还在能力范围内学习汽修等高水平的就业技能,如汽修等。
作者简介:代西(1997-),女,湖南益阳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潘利利(1995-),女,浙江湖州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