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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2018-07-04曲亚囡杨斯婷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5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境保护

曲亚囡 杨斯婷

摘 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让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但是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案件频发,这不仅对公众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同时也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我国主要采取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较少,环境违法事件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解决。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出发,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环境保护 公益诉讼 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曲亚囡,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法、海洋法;杨斯婷,大连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49

现阶段,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生态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重视环境保护,完善环境立法。随着环境违法案件的增多,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诉讼体系,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起步晚,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指不特定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等,对于发生环境违法或者浪费国家环境资源危险或者结果的案件,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保护环境,防止资源滥用。但是根据我国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现阶段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于环境违法案件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以其独特的理论优势,在保护环境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起到了向社会公众宣传环保意识的作用,促使公众成为环境保护和监督的主体;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预防性。与一般的诉讼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已经发生的或者有危害环境危险的环境案件,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天然的具有预防性的特点,能够有效的预防环境违法造成的危害,在大力开展环境保护的今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再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环境公共利益,这同样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天然具有的作用。该诉讼的提起不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益,而是为了维护我国大多数人的享受良好环境进行生产生活的公共利益,这也是我国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体现;最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有关政府机关和组织自觉进行诉讼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与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不谋而合,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另一个功能。

(三)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关系

所谓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相对,指起诉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诉讼类型。大部分诉讼都是私益诉讼,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等等。环境私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到环境违法案件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私益诉讼是比较常见的诉讼类型,与其他私益诉讼相同,都具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是相对的两个概念,二者有不同的作用,但是正因为二者有不同的作用和适用空间,才能够填补我国环境诉讼的空白,完善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构建系统的环境法律体系 。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学理类型分为以下几类:

1.按照案件类型不同划分,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分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其中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指对于民事主体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提起诉讼的诉讼类型。而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则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如企业污染环境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等提起的诉讼。对于这种划分,大多数学者都表示赞同,从案件的性质上进行划分,可以有效的界定案件适用法律情况,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按照原告的不同划分,将案件划分为利益相关人环境公益诉讼和利益无关人环境公益訴讼。利益相关人环境公益诉讼为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这种说法不免让人产生歧义,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似乎与此种分类相互矛盾,但此处的利益相关虽然与案件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仍然是为了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利益无关人环境公益诉讼则是纯正为了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最大限度的体现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特点。

3.按照救济对象不同划分,可分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益诉讼和集体环境公益诉讼。在此要区分不特定多数人和集体的概念,不特定多数人指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者是潜在的,并且不可以进行量化的,而集体则为救济对象是可以量化的,在起诉时可以确定的。因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益诉讼和集体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就是显而易见的了。这样的分类并不多见,但是笔者认为对此进行区分可以减少诉讼后的第三人诉讼纠纷的发生,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

4.按照诉讼功能不同划分,可分为预防型环境公益诉讼和救济型环境公益诉讼。此种分类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这样分类主要是从诉讼功能加之诉讼发生时间的角度来进行划分。预防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环境侵权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时由公益诉讼主体提起诉讼。救济型环境公益诉讼则是在环境侵权的结果已经发生而由相应的主体提起诉讼。预防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的优点,而要在现实中扩大预防型公益诉讼的范围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实践及问题分析

本文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实践类型分为两类,排除妨害型与损害赔偿型。所谓排除妨害型,即在损害尚未发生时进行的诉讼类型。排除妨害型的案件在我国比较少,因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出现晚,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界定一直不明确,因此,此类案件不多见。损害赔偿型案件比较多,在一般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中大多都有损害赔偿的要求。广州海事法院2008年12月审判的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审理结果指出,要求被告承担11万元的损害赔偿。2008年5月望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噪声、粉尘污染案件中,法院做出调解,被告承担每年给予49户居民每户6万余元的补偿。

通过研究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类型发现,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的环境立法尚未健全,法律依据不足造成法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无所适从,而各地方的规定不一,很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第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启动主体资格的限定存在模糊之处,因此,法院对于案件的立案标准界定不清,不能够快速有效的解决案件,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中公民的参与度不高。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环境权受到侵害往往需要公民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实践中,公民往往没有法律意识,即使愿意提起诉讼也会因为繁琐的司法程序而望而却步。

四、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

我国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类型,但是做出统一规定是必要的。首先,在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出台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文件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较高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有利于保证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其次,在配套的法规性文件中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类型的进一步解释,下位法进行具体的规定可以促进理论研究的深入,并为解决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提供有效参考;最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也要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公益诉讼类型进行具体规定。建立从法律到法规规章再到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位一体的完善统一的立法体系。

(二)扩大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主体

我国的环境公益讼诉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其主体不应当仅仅是个人,除了个人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外,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相关单位甚至是国家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其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不能限定在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一致 ,即除了国家检察机关、还应当包括个人、民间环境保护組织、相关单位等,因为被告往往是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部门往往因为自身利益的关系不作为或者行政措施不能解决问题时,不愿意主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导致公众的环境权受损。因此,综合性的环境法律《环境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公众的环境权,积极促进和发展环境公益诉讼,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主体。

(三)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制度与激励机制

我国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其他案件相比数量非常少,究其原因,除了诉讼原告主体受限制之外,更多的是公民自身的原因。在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一种“原告0负担+物质奖励”的制度,即原告不需要支付任何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并且可以获得国家的物质奖励。中国当前并不存在这样的制度,当然这也并不是公众不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原因。大部分的公众并不十分了解和关注环境问题,在发现污染环境的问题之后也不会主动提起公益诉讼,除非公民自身是环境损害的直接利益相关人,否则公众的参与度非常低,更不会主动提起行政诉讼。再加之我国的激励机制并不健全和完善,司法程序的复杂更让公众望而却步。应当尽快设立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奖励基金,在简化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的同时,对合理起诉的原告给予一定的精神或者物质奖励,能够极大的促进公众参与度,更有利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

五、结语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环境保护的必然趋势,治理我国的环境污染,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与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密不可分,完善我国环境立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民环境权,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注释:

王明远.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中国法学.2016(1).66.

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现代法学.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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