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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建设中公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宪法意识的相互关系

2018-07-04刘大勇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5期
关键词: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关系

摘 要 本文在理清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宪法意识概念的基础上,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认为法治建设中,培养规则意识是培养法律意识的基础,培养法律意识是培养规则意识的关键;培养法律意识是培养宪法意识的前提,培养宪法意识是培养法律意识的保障;培养规则意识是培养宪法意识的本质需要,培养宪法意识是培养规则意识的最高目标。

关键词 法治 规则意识 法律意识 宪法意识 关系

作者简介:刘大勇,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39

依法治国成为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宏大的系统工程,具体说来是由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综合建设。法治建设的条件十分复杂,这些条件包括经济基础、政治环境、政党制度、历史传统因素、文化因素等纷繁复杂的诸多条件。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人的因素,即社会的人所具备的理解并实践法治的基本素养,这些基本素养实际上为另一类因素的存在提供基础性和条件性的制约。二是基于人的因素基础上的制度因素,这些制度因素反作用于前一类因素,能够促进和加强前一类因素。就人的因素而言,公民良好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宪法意识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必须具备的基础性因素,也是做到全民守法的一个基础性条件,更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因素。

规则意识、法律意识与宪法意识这三个概念,我们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论文、著作和法律文献当中经常提到它们,但基本上是单独使用,很少有人将它们放在一起同时使用或同时研究。因此,人们容易混用规则意识与法律意识,甚至有学者混淆了规则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定义①,在这种情况下,应廓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探索三者对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的作用实现路径。

一、規则意识、法律意识与宪法意识概念

(一)意识的内涵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意识是高度发展的物质——人脑的特殊机能和属性,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像。它具有如下内涵:意识具有对象性,是人脑的产物,更是社会的产物,它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是客观的,形式却是主观的,意识对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是能动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②

(二)规则、法律、宪法三个语词涵义及关系

百度给予规则的释义是: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③而法律的定义,无论做广义还是狭义理解,法律是规定了权利与义务(也包括职权与职责),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宪法,首先是法,是特殊的法,是高级的法,不同的学者对于宪法的定义千差万别,但基本的内涵都趋于赞同它具备三个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国家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三者与意识相连,对意识进行了限定,那么就产生了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宪法意识与我们的法治建设息息相关的三个词汇。

(三)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宪法意识的概念

可以这样分别定义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和宪法意识。“规则意识是社会主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所处社会的规则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是对规则现象本身的价值所做出的价值判断。这一判断过程也是扬弃的过程,在认识、了解其所在的社会通行的或公认的规则基础上,经过被动或主动的取舍,形成的关于规则和规则遵守与否的思想、观点、认识和心理认知,最终用以指导主体的行为。”④而“法律意识可以理解为,法律意识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对法律现象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头脑中的复合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实践的一种意识形式。”对于宪法意识,可参考韩大元先生的观点,宪法意识是指公民对宪法的认知、情感、意志与理念的总称 。

二、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宪法意识的相互关系

(一)培养规则意识是培养法律意识的基础,培养法律意识是培养规则意识的关键

首先,从规则意识与法律意识存在于人脑中的先后顺序来看,先有规则意识,后有法律意识。从宏观层面看,先有社会后有国家,规则是社会得以保持秩序与效率的必要条件,法律是法治社会得以运行的基础。从微观层面看,从意识的发展顺序来看,于家庭中的个体是先接触家庭关于生活交往的规则,规则意识开始产生,于一定年龄之后,才会受法律的约束,对于法律才会有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并实践与感受之。因此,规则意识是公民于社会中首先培养的意识,只有具备规则意识的公民,才会深刻体会法律意识对于国家与法治的重要性。

其次,良好的规则意识是建立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公民对法律的尊崇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只有公民行为已经规则化,并在内心对规则真诚信仰,才会在受法律约束的社会中承载着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意识才可能顺利建立。再次,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社会规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则,培养法律意识是培养规则意识的关键。规则的范畴远大于法律的范畴,而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规则,必然要做到违法必究。法律意识的核心意义就在于此,违反法律者必然受到法律的处罚,树立了规则不可违的理念。法律对于成年人或法律认可的年龄段的人才有处罚力,而对这部人的约束与制裁由其家庭与社区传递给未成年人,必然传递着规则不可破,法律不可违的意识。由此,法律意识的存在成为全社会遵循规则意识的关键。

规则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关系告诉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对公民的规则意识培养,要从小抓起,在家庭与学校间注重规则意识的培养,要针对儿童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多利用游戏、体育运动,特别是团体性的体育运动来培养儿童与青少年的规则意识,为成人后的法律意识打下良好的基础。而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在规则意识培养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成人进行法律意识培养。因为法律对于规则而言更具有抽象性、逻辑性和严肃性。另外,其惩罚性对于未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社会规则而言更重。通过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培养,必将反作用于规则意识,提升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规则意识。

(二)培养法律意識是培养宪法意识的前提,培养宪法意识是培养法律意识的保障

首先,培养法律意识是培养宪法意识的前提。公民没有法律意识,就不可能存在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一种。公民只有经历了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和锤炼后,才可能对涉及国家最高行为准则的宪法有所认识和了解,进而发展出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宪法意识。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一是全民包括法律的制定者对以民主方式制定的法律的发自内心的遵守,也即全民守法。而全民的法律意识才是全民守法与全民自由基础,只有经过法律意识的培养与锤炼,公民才会关注国家行为的最高准则,进而产生宪法意识,也即法律意识是宪法意识的前提。

其次,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是保障。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是最高法,是母法,它制约着法律的制定程序与内容。宪法作为最高法,它并不调整公民个人权利义务关系,但却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宪法通过规范和约束国家公权力来保障和围护公民个人权利。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公民权利的保障来关注调整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变迁。宪法调整和规范普通法律。因此,具备良好宪法意识公民,必然对法律的调整与法律的变迁高度关注,也意味着宪法意识的强弱,制约着法律意识。一个宪法意识深厚的民族,必然法律意识强烈。宪法意识强烈能够保障着全民的法律意识稳定而进步。只有在宪法意识普遍的条件下,社会的规则意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才能蓬勃生长发育,国家公权力也才会主动地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也只有在宪法意识浓的国家和社会,法律意识才会稳定而进步。另外、宪法意识为国家公权力的良性运作提供监督制约机制。公民的宪法意识必须作用于国家权力的分配、设计、运行,近而必然透过对宪法的关注而影响普通法律的立、改、废,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法律化。而这一过程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法律意识得到强有力的尊重,使法律意识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法律意识与宪法意识的关系,意味着对于成年人而言,普通成年人也应该具备宪法意识,全体普通公民的宪法意识水平直接决定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但是,在现阶段,个人以为,在国家公职人员当中更强调宪法意识的培养。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或行使者的见证者,他们的宪法意识如何,直接决定着我们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的速度。换句话说,一个国家的公职人员宪法意识直接决定着我们国家的法治政府、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过程的质量与速度。

(三)培养规则意识是培养宪法意识的本质需要,培养宪法意识是培养规则意识的最高目标

我们为什么说培养规则意识是培养宪法意识的本质需要?

首先,法治社会是一个规则社会,一切行为都要遵循既有的规则,社会规则、法律规则、宪法规则构成了社会规则的全部,在这样的一个法治社会中,要求全民守法,必然要求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宪法意识普遍存在于公民的社会意识之中。而这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从本质上来说,是要全体公民在对所有的社会现象反应时以对社会最高规则的认识、理解、反思中强化他们的规则意识。即规则必须遵守。

其次,宪法规则是最高规则,它规范的是国家的权力与行为,既然国家的权力与行为都要遵守规则,那么社会的个体也必须要遵守规则,因此,通过对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来最终引导和加强公民规则意识的培养,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本质上是加强公民的规则意识。

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的最高目标。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对国家与社会的当前的认知与前瞻性设计。公民的规则意识,即是对当前社会的规则遵守与认知,但是,仅仅认知当前还不能够保证社会向着法治进步与发展,必须对公民进行宪法意识的培养,原因在于,法治社会,政府起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建成法治政府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而公民宪法意识是对国家与政府依法行为的根本认识与心理期望,这一认识与期望能够促进最有能力破坏规则与制度的公权力按照社会规则与最高规则运行,也就制约和保障了政府的法治化。因此,培养规则意识的最高目标是要培养公民具有宪法意识。

规则意识与宪法意识的关系,说明培养公民宪法意识的本质不在于让所有公民都具有宪法意识,是通过公民对宪法,这个社会最高规则的认识、理解,通过对国家机关遵守宪法的认识,来认识公民遵守法律的重要性,进而认识规则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其本质在于全体公民都具备规则意识,让规则意识溶于公民生活的全部。当全体公民的规则意识达到一定的高度和境界,那么宪法意识,就成为了公民规则意识的最高理想或最高目标。

注释:

①本人在《公民的规则意识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一文中对“规则意识”分析,发表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二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72.

③https://baike.baidu.com/item/%E8%A7%84%E5%88%99/4405?fr=aladdin.

④本人发表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二期的文章《公民的规则意识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一文中对“规则意识”的定义。

⑤韩大元、孟凡壮.中国社会变迁六十年的公民宪法意识.中国社会科学.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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