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
2018-06-30魏洪茂翁怡
魏洪茂 翁怡
摘 要: 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9月正式实施,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将民办高等教育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管理,有利于破解民办高等教育诸多法律难题。本文对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对比研究,解析新法的亮点,以福州市为例分析新法实施后对该市民办教育的影响,进一步分析选择成为非营利性高校的有利因素。
关键词: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高等教育 福州市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地位,极大地刺激了民办教育的发展。2016年,全国民办高校达到742所;招生达到181.83万;在校生达到634.06万。其中高职高专生达到242.46万,本科生达到391.52万,硕士研究生达到715人,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比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新法于2017年9月1日起实行。通过对新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对比研究,发现新法做了重大的制度调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在十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
旧法内容删除了两条,分别是旧法第51条和第66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及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第9条,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其余修改是在法条内容上进行调整,如第19条和第38条,主要内容是确立民办学校分类标准及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自主定价权。此次修法的重点是明确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允许除义务教育阶段外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亮点分析
(一)确立分类标准,明确法人属性。新法第19条表明除了义务教育阶段之外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定性,选择成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国家对民办教育治理的差异化体系;通过确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允许其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从办学活动中取得的利润及破产或清算时的债务和财产。
(二)明确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新法第38条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政收费自主权;规定在税收和土地等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待遇,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给予更大的政策扶持,给予非营利性学校在税收和土地方面比营利性学校更为优惠的政策,新法力图通过相关扶持政策从多方面消除民办学校遭受的歧视性对待,让民办高校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拥有更多与公办高校相同的优惠政策待遇。
(三)举办者、教师与学生等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1.举办者权益保障方面:新法第22条规定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有管理学校的权利;第59条确立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从办学活动中取得的利润及破产或清算时的债务和财产的权利。2.教师权益保障方面:体现在社保、补充养老保险等方面。新法第31条针对存在民办学校教师社保政策的不公平问题,增加了“其他合法权益”作为兜底条款,明确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鼓励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3.受教育者与捐资者权益保障方面:主要体现在第46条,新法增加了如助学贷款等更多的扶持项目。
三、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初期的福州民办高等教育现状
在福建省各个城市中福州市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属于比较好的地区,福建省民办高校截止至2017年12月共36所(包含独立学院7所),福州市占有较大比例,福州市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12所,期中本科层次高校7所(含4所本科层次独立学院),专科层次5所,見下表。
资料来源:根据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2017年全国高等学校名单整理。
在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之前福建省和福州市已经有相应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例如,为进一步支持福建省民办高等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福建省财政厅于2017年下半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扶持福建省非营利性的高水平民办高校建设,共惠及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等27所民办高校,其中包括8所本科院校和19所专科院校,福州市的院校有6所。无论从专项资金的对口使用还是从各高校章程看,都说明了福建省民办高校在新法实施前均属于非营利性高校民办高校。
四、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
(一)一元体系向二元体系转变。新法颁布前,福州市民办高校教育体系属于一元体系,由于旧法并未规定营利性民办高校相应的法人地位,虽然其举办者皆有获得投资回报的动机,但是在2018年新法颁布前,福州市基本没有民办高校在学校章程中规定其获得回报的权利,因此,只存在非营利性这一种类型。
2018年新法颁布,新法详细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民办高校可以自主选择成为营利性或非营利,自此,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体系由一元体系转变为二元体系。然而,新法与相关配套扶持性政策文件更为鼓励民办高校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因此,此种政策导向将引导绝大部分民办高校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二)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将进一步加强对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新法对于教师权益保障、队伍建设、教师待遇等做了清晰的说明,要求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教师在更多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福州市民办高校发展历史较短,基本上都是十年多年历史,人力资本是当前最大的问题。主要存在师资队伍不稳定、教师梯队建设不完善、高端人才稀少少等。随着新法的出台,民办高校将实行分类管理登记,就会有部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入事业体系,成为事业单位,这些有利于公办与民办教师同等地位与待遇的落实,提升民办高校对教师的吸引力,解决福州市民办高校存在的师资问题,进一步促进民办高校教育体系更好地发展。
(三)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将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主要依赖学校章程、董事会、监事会及社会公众及媒体等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目前,多数福州市民办高校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些民办学校缺少监事会,不能对董事会及学校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随着新法的实施,民办高校将逐渐建立监督机制与第三方评估制度,实现信息公开,有利于完善福州市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使学校的管理更加透明化。
(四)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将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2006年中央已经对民办教育的党建工作发过专门的政策性文件予以规范,这次新法又以法律的形式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党建工作进行高度重视与规范。福州市各个民办高校目前均建立了相关的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在新法实施之后其对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加强党组织建设能保障学校的发展方向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协调民办高校与政府各个部门的关系,发挥其引领方向、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作用。
五、福州市民办高校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有利因素
就国家相关政策导向及福州市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而言,新法正式实施后,福州市民办高校将更倾向于选择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2015年《教育法》做出了修订,其中第26条规定了不得设立为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情况,主要是针对那些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看出这些条款与规定已经限制了部分民办高校转型为营利性民办高校。然而,成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对民办高校来说有许多的有利影响。
(一)将获得更多来自国家与地方的政策扶持。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之后,政府部门将根据新法建立差别化管理政策,其中就包括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等,根据新法和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可以判断出国家更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更倾向于给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同的待遇,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政策扶持力度,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科研项目、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甚至未來有可能纳入财政预算体系,实现给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生均拨款。例如上海市于2018年3月15日执行的《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31条明确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公用事业价格、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强调与公办高校享受同等待遇。
分类管理完成之后,福州市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将获得更多国家或者地方财政的扶持,甚至有可能在进一步的提高能力后,向福建省乃至国家一流民办高校冲击。全国目前已经有十几个省市颁布了新法的实施细则,福建省不久的将来会出台有利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利好政策。
(二)更容易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民办高等教育目前都面临生源减少、竞争加剧、转型提质的挑战,因此,获得学生、家长与社会认十分重要。与营利性民办高校相比,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更具优势,其与公办高校在更多方面享受相同的待遇,若能将抓住优势,利用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内涵建设,加快软硬件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将更容易赢得社会的认可,提高吸引力,赢得竞争优势。
(三)享有更多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目前已经有部分地区对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教师,在其满足职称学历等条件之后,按照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随着新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民办高校将逐步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同等同等的待遇,提升其对优秀师资和优质学生的吸引力,增强其竞争力。
(四)在获得政府补助的同时政府监管也将加强,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的稳定性。曾经部分民办高校由于自身的缺陷,在极短时间内由盛转衰甚至倒闭,实施分类管理之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得到政策与资金扶持的同时,也将面临来自政府部门更多的监管,随着相关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将有效化解民办高校的办学风险,民办高校短期内由盛至衰甚至倒闭等现象将会逐渐减少,提高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王树青,石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实质与制度要求[J].济南大学学报,2017(5):142-144.
基金项目:2017年度年福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7FZC03);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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