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丁时期伐缶方战役的时间排谱
——兼论商周时期的纳贡
2018-06-25腾兴建
腾兴建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350)
缶方是卜辞中常见的一个方国,在武丁时期与商王朝的关系比较复杂,经历了友好——敌对——友好的过程。本文将对武丁中期商王朝与缶方之间的战役进行时间排谱,力求还原这次战争的起因及其经过。或有郢书燕说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战争之前 :缶方臣服于商王朝
在商王武丁统治的早期和中期,缶方臣服于商王朝,双方交往十分密切,卜辞中屡屡能见到商王命令缶抓捕野猪的记载,如 :
(2)□□卜,……缶获……豕?乙未…… (《合集》10240,宾间A)
由上引卜辞可以看出,商王之所以这么关心缶有没有抓获野猪,乃缘于商王常常命令缶方向商王朝贡纳野猪以作为牺牲品。“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在祭祀十分盛行的商代,商王命令臣服方国向商王朝贡纳祭祀用牲成为常态。想必在缶方所处地带生存着为数众多的野猪,因此缶方常常将捕获的野猪贡纳给商王朝以供祭祀。
二、伐缶方战役的时间排谱
到了武丁中期的某个时间段,缶方与商王朝之间友好的关系不复存在,在武丁中期的卜辞中,屡见征伐缶方的记录,如 :
(2)……伐缶…… (《合集》6871,宾一)
(3)……追缶? (《合集》6874,宾一)
(6)丁卯卜,殻贞 :王敦缶于蜀?二月。 (《合集》6863,宾一)
(7a)[庚]申卜,[王]贞 :获缶?
(7b)庚申卜,王贞 :雀弗[其]获缶? (《合集》6834正,宾一)
(9e)己未卜,殻贞 :缶其来见王?一月。
(9f)己未卜,殻贞 :缶不其来见王? (《合集》1027正,宾一)
(10c)庚申卜,王贞 :余伐不?三月。
(10d)[庚]申卜,[王]贞 :获缶?
(10e)庚申卜,王贞 :雀弗[其]获缶?
此版卜辞的占卜日期“壬子”同于辞(10a)的占卜日期,而验辞又与辞(10b)相同,因此这两版卜辞应当是同时所卜,只不过从字体看,辞(10)为宾一类,而辞(11)为典宾类,据黄天树先生的研究,宾一类卜辞主要是武丁中期之物,典宾类卜辞主要存在于武丁晚期,其中一部分卜辞可能上及武丁中期。[13]现在看来,辞(10)和(11)正是宾一类和典宾类并存的证据。可见,辞(11)应当是典宾类卜辞中时代较早的那部分,属于武丁中期之物。
第二,由辞(11)的拓片(图一)看,“十二月”契刻在右甲桥的上端,其下端还有一些不知为何的刻划符,因此“十二月”应该属于甲桥记事刻辞的一部分,或许可以和左甲桥的刻辞连读,可惜左甲桥已残。罗琨先生在《商代战争与军制》一书中也认为“十二月”不属于验辞,他说 :“若甲子在‘十二月’,不仅十二月的天数异于常规,次年也不可能有一月己未和三月庚申。……验辞后所缀十二月,所记实为占卜之月,可以作为旁证的是契刻部位不仅有刮痕,还有尚未刮掉的小字,证明了全辞为后来的补刻。”[14]总之,甲子日并不属于十二月。
图一
以上卜辞是基方与缶见于同版的例子,由上引卜辞来看,在遭受商王朝的征伐之时,缶方还曾与基方结盟,共同抵御商王朝军队的进攻,而辞(13)的记载表明,面对商军的进攻,缶方与基方还曾筑城(作墉)负隅顽抗。
月份干支作战对象来源?壬子<49>辞(10)、(11)一月己未<56>①辞(9)?甲子<1>(此日最终战胜)辞(10)、(11)二月丁卯<4>缶辞(6)三月庚申<57>缶辞(10)四月癸未<20>基方、缶辞(12)辛卯<28>基方、缶辞(13)五月辛丑<38>基方、缶辞(14)壬寅<39>基方、缶辞(14)
上面的排谱只是预先的假设,如果要证明这些日期确实属于同一年,需要我们在历法上把这些干支日都排进同一年里去。但是有一点应当是肯定的,即辞(12)、(13)、(14)应当属于同一年的卜辞,原因有二 :
第一,这三条卜辞都是“基方、缶”并言,可见这时商军在与基方和缶同时作战。而辞(12)、(13)所记载的“四月”与辞(14)记载的“五月”可以前后相接,况且四月癸未<20>、四月辛卯<28>、五月辛丑<38>、五月壬寅<39>完全可以排进同一年的历谱中。如果将四月和五月分置于不同的年份,则商王朝与这两个比较弱小的方国之间的战争则要经历一年甚至数年的时间,这是不可能的。
第二,据统计,在与缶方的战争中,先后领军作战的商军将领有王、子商、多臣、我史、雀。[16]而这三条卜辞中领军作战的将领都是子商,因此这三条卜辞在时间上应当十分接近。
既然四月癸未<20>、四月辛卯<28>、五月辛丑<38>、五月壬寅<39>属于同一年,那么这4个干支在历谱上必须相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四月为30天的大月,那么4月1日必须在壬戌<59>至辛未<8>之间;如果四月为31天的大月*常玉芝、温少峰、袁庭栋等先生依据“四个癸日”所记月份相同“的卜辞证明了商代历法有31天的大月,参见常玉芝 :《殷商历法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8年,第275—281页;温少峰、袁庭栋 :《殷墟卜辞研究——科学技术篇》,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3年,第104-109页。,则4月1日必须在辛酉<58>至庚午<7>之间;如果四月为29天的小月,则4月1日必须在癸亥<60>至壬申<9>之间。总之,4月1日必须在辛酉<58>至壬申<9>这一段时间内。
在此情况下,要使三月庚申与前面所说的四月、五月属于同一年,则庚申日<57>的范围必须在三月份的倒数第12天至倒数第1天之间。如果三月为30天的大月,则庚申日<57>在3月19至3月30日之间,此时3月1日在辛卯<28>至壬寅<39>之间;如果三月为31天的大月,则庚申日<57>在3月20至3月31日之间,此时3月1日在庚寅 <27>至辛丑<38>之间;如果三月为29天的小月,则庚申日<57>在3月18至3月29日之间,此时3月1日在壬辰<29>至癸卯<40>之间。总之,3月1日在干支表上的最大范围为庚寅<27>至癸卯<40>。
假如二月丁卯与前文所述的三月庚申也属于同一年,在此情况下,若二月为30天的大月,则3月1日在干支表上的范围为丁酉<34>至庚寅<27>;若二月为31天的大月,则3月1日在干支表上的范围为戊戌<35>至庚寅<27>;若二月为29天的小月,则3月1日在干支表上的范围为丙申<33>至庚寅<27>。因此,3月1日在干支表上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为庚寅<27>至戊戌<35>。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这个范围,也是比实际范围更大的,因为商代的历法上并没有出现过连续3个31天的大月。
知道了3月1日在干支表上的范围之后,我们便可以据此考察二月丁卯在二月份里所处的位置。首先,要保证丁卯日在二月份,那么3月1日在干支表上的的范围可以进一步缩小为庚寅<27>至丙申<33>。如果二月为30天的大月,则二月丁卯处于2月1日至8日之间;如果二月为31天的大月,则二月丁卯处于2月1日至9日之间;如果二月为29天的小月,则二月丁卯处于2月1日至7日之间。可见二月丁卯必然在2月1日至9日之间。
最后,再来考察一下一月己未可否与上面所提到的二月丁卯排在同一年的历谱中。事实上,在二月丁卯处在2月1日至9日之间的情况下,只要保证二月丁卯不是2月9日(也即二月丁卯处在2月1日至8日之间),那么一月己未就完全可以与其排在同一年的历谱中。
虽然以上的排谱是在假设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排谱的结果表明,一月己未、二月丁卯、三月庚申、四月癸未、四月辛卯、五月辛丑、五月壬寅这些关于征伐缶方的干支日,完全可以排入同一年的历谱中。这证明我们先前的假设是成立的。因此,上表所列时间与战争经过都是符合实际顺序的。由上表可知,商王朝在彻底打败方之后,在二、三月份的时候,又与缶方进行了战争,到了四月、五月,基方也加入了战争,并且与缶方组成联盟,共同抵御商军。
三、战争之后 :缶方再次臣服于商王朝
卜辞中虽未明确记载打败缶方的具体时间,但种种迹象表明,缶方确实战败了。而且商王朝在打败缶方后,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惩罚,缶方的一些战俘被用为人牲。卜辞云 :
(1f)缶获,用? (《合集》3061反,宾一)
(3)丁卯卜,于大子侑? (《合集》39695,典宾)
从甲骨文的记载看,缶方战败,并且遭到惩罚之后,又重新臣服于商王朝,并向商王朝纳贡,双方关系和好如初,甲骨文云 :
(5)……缶乞…… (《合集》17018反,典宾)
(6)甲辰卜,争贞 :缶其死? (《合集》17100,宾三)
辞(4)是缶向商王朝进贡龟甲的记载,辞(5)虽残,但从残辞看,应与辞(4)所载相同。在商周时期,人名、地名、族名往往三位一体,辞(6)中的“缶”即为人名,表示缶方的首领。从辞(6)的记载看,商王十分关心缶方首领的生死与否,说明此时双方的关系十分密切。从时间上看,上引卜辞属于典宾类和宾三类,时代普遍晚于记载双方发生战争的宾一类卜辞,这说明在战争过后,双方确实重归于好。
四、商周时期的纳贡
《诗·商颂·殷武》 :“维女荆楚,居国南乡。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曰商是常。”郑笺释“来享”、“来王”为“来献来见”。刘桓先生据此认为这“说明古代一些方国部族向中原王朝大国表示政治上的臣服,同时必须通过经济上的贡纳(甚至只是象征性的贡纳)来体现。看来,商王朝通过战争征服一些方国,从而确定双方一为宗主、一为从属的关系,同时也就开辟了贡纳的途径,称臣与纳贡是二而一的事情,这正合乎当时的礼制”[17]。以上对武丁时期商王朝与缶方关系的考察表明,商王朝与臣服方国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臣服方国的纳贡来维系的。以缶方为例,当它对商王朝称臣纳贡时,双方关系密切友好;一旦它停止纳贡,则商王朝就会前来征伐。
值得注意的是,西周时期周王朝也强制要求臣服方国或部族纳贡,否则即行征伐。西周晚期的兮甲盘就记载了周王朝与南淮夷的关系,现将铭文移录于下 :
“毋敢不出其、其责、其进人”一句,“责”读为“积”,“积”在此是狭义的,即古书的“委积”。孙诒让注解《周礼·大司徒》,指出“凡储聚禾米薪刍之属,通谓之委积”,“盖积本为露积之名,总言之凡仓廥之属亦称积”[22]。“进人”即向王朝贡纳的供服役的人。[21]由此可见,淮夷虽然主要是入贡布帛,同时也要向周朝输送粮草和人众。
总之,兮甲盘铭文反映了周王朝与南淮夷的关系 :南淮夷对周王朝称臣纳贡,不仅要入贡布帛,还要输送粮草和供服役的人众,一旦南淮夷不执行王命,就会遭到严厉的惩罚。由此可见,商王朝与缶方的关系极似于周王朝与南淮夷的关系,缶方与南淮夷分别要向商王朝和周王朝称臣纳贡,而且都有输送粮草的义务,一旦不执行命令,就会分别遭到商王朝和周王朝的严厉惩罚。这其实是中国早期王朝与臣服方国或部族关系的共性,同时也表明中国早期王朝与臣服方国或部族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后者的纳贡来维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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