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8-06-22田刚刘亚男
田刚 刘亚男
[摘 要] 自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权抵押贷款发展颇为迅速,许多地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并且取得很好的效果,为林业企业融资开拓了新道路,有效解决了林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随着林权抵押贷款的不断普及,也出现了贷款利率高、贷款周期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手续繁琐、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以河北省为例,基于林权抵押贷款模式,通过分析河北省的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发现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希望为河北省推行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具有可行性意义。
[关键词] 河北省:林权,抵押贷款,对策
[中图分类号] F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04-0102-03
Abstract: Since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in our country, the forest right mortgage has been developed quickly. Many areas actively respond to an appeal by the state, carry out forest right mortgage business, achieve good effect, develop a new path for the forestry enterprise financing,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 of financing difficulties. But with the expansion of forest right mortgage loans, it is found that the problems are high interest rate, unmatched loan period and forestry production cycle, cumbersome procedures and imperfect reform measures. Based on the forest right mortgage model,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forest right mortgage in Hebei Province, the study finds out the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so as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rest right mortgage which has feasibility significance.
Key words: Hebei Province, forest right, mortgage loan, countermeasure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林业经济的发展,2003年国家出台的《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正式开始。紧接着2008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未来进一步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推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因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展开。近年来,湖南、四川、江西等多个省份相继进行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试点。面对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机遇,河北省也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及时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为林业经济发展推波助澜。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模式
随着林权抵押制度的不断深化和改革,各地区在林权证直接抵押的基础上出现了多种贷款模式的创新,从林农与金融机构之间有无媒介角度总结出了几种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一)无媒介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此种模式分为三种,一种为单个农户凭借林权证直接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直接用林权证作为获得贷款的抵押物的方式,是我国最早出现也是最为广泛流行的一种贷款模式,它由信用社与农户直接进行抵押放贷,因此贷款流程相对简单,主要贷款成本存在于林地的评估成本和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获取成本。另一种为多个农户凭借林权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一个联保小组,组内成员按比例缴纳担保金,这种方式免评估、免担保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这种方式相对于单个农户直接抵押贷款来说有效的降低了银行获取农户信息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单个农户的交易成本。第三种为政策性贴息贷款,即对林业贷款进行利息补贴。根据云南省实施的贴息贷款项目,首先林农申请贴息贷款,经政府批准后,由中央补助年贴息率3%,省级补助2%,总贴息率不超过实际的贷款利息即可。但是这种模式流程复杂,条件限制严格,因此符合条件的林农不多。
(二)有媒介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
此种贷款模式是在农户直接抵押贷款模式的基础上创新出来的适合林业企业和林业大户的贷款模式。按照媒介性质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为以政府为媒介,由政府主导构建一个信用平台,链接林农和当地金融机构,再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林业评估,林农获得贷款。第二种由龙头企业牵头,凭借其林权证获得银行贷款,龙头企业并与林农签订订单,这种方式有效盘活了农村森林资源,既解决了单个林农融资难的问题,又解决了企业的生产供应问题,一举两得。第三种是以担保公司为媒介,担保公司为林农提供担保的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种方式虽然单款金额高,但是林农成本也高,因此這种模式适合林业大型企业。
二、河北省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现状
(一)河北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
河北省是林产品资源大省,其果树面积和果产品产量均居全国第二,并且全省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农村和四分之一的农民从事林果产业。2015年全省林业总产值达到了121.5亿元,比上年增长4.3%。根据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数据,河北省林业用地面积为718.08万公顷,森林面积为439.33万公顷,生态公益林为2835.5万亩,人工林面积为220.9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23.41%,活立木总蓄积量为13082.23万立方米,森林蓄积量为10774.95万立方米。在政策的引导下,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河北省林业企业和林农提供了一条优惠可行的融资道路。从2009年到2015年全省林业总产值稳步上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其中林业总产值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承德市、保定市和石家庄市,分别站占全省林业总产值的21%、14%和13%。
2015年全省林业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达942518万元,比上年增长5%。其中生态建设与保护是林业投资的主要领域,也是全省林业建设工作的重心,2013年、2014年、2015年生态建设与保护投资分别占到总投资的58.23%、70.89%、63.73%。自从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启动以来,全省林业人均生产经营性收入和林业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又有所增加,2015年林业人均生产经营性收入为105.86元,比2010年增长149%,2015年林业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97元,比上年增长14.58%,比2010年增长149%。可见林权抵押贷款的推行和实施为林业居民增加了收入,符合农民的利益需求。
(二)河北省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河北省于2005年开始启动林权贷款抵押工作,并颁布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集体林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目标。并概括了明晰集体林权的几种形式以及改革的保障措施。2009年,又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条件及贷款流程做了详细的规定。随后2010年河北省出台了《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集体林权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新路径,积极研究尝试林权抵押贷款新模式,同时明确规定了贷款期限、利率和担保方法等。2012年,河北省又印发了《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意见》,指出要促进林权流转,加强林权管理,合理优化采伐限额方案等,并鼓励放低贷款条件,增强对林业筹集资金能力。这些政策的出台,大大调动了林业企业和社会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到目前为止,河北省已明确林权5530667公顷,共有122.75万农户领到了林权证。
在贷款规模方面,截止到2015年河北省林权抵押贷款金额达3.1亿元,抵押林地面积共22.2万亩。贷款额度既有企业大额贷款又有林农小额贷款。例如2015年河北省德胜农林科技集团通过林权抵押贷款从中国银行定州分行获得了1000万元贷款,使林地变成银行,有效解决了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瓶颈。邢台市内丘县张公塔用林权证向信用社抵押获得了3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沉睡的林地变成了资产。
在林权流转方面,目前河北省的林权流转形式主要有承包、拍卖、抵押、股份合作、租赁等,2010年赤城县成了河北省首家林权流转服务中心。2015年河北省分别在张北、抚宁、玉田、枣强、平乡和邱县建立了6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实现了信息快速及时共享和相互连通,盘活了农村资源,加快了林权的流转。2016年承德市率先开办了“网上申报+单位使用林地预审”制度,成功的将林权流转纳入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到2016年全省林权流转机构已达80个,完成了36.07万公顷的林地流转,金额共10.8亿元。
在林权保障方面,河北省2012年印发了《河北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保险期限、费率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实行财政补贴政策,由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承担80%-90%,林农只需承担10%-20%。有效减轻了林农的参保负担。2015年河北省林业厅联合几家保险公司编写了《河北省森林保险理赔操作规程》,规范了投保理赔流程并成立了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截止到2015年全省共有215.27万公顷森林参保,比2014年增加50%。
三、河北省林权抵押贷款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一)贷款期限较短
目前我国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普遍存在期限不匹配的问题,贷款期限短一直以来是制约林农和林业企业融资的重要因素。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而实际上林农获得的贷款期限大都为一年,而生长最快的林木也要3年,这完全不符合林木的生长和生产周期,所以这导致选择使用林权证贷款的林农范围缩小,那些种植林木生长周期长的林农只能望尘莫及,不符合林农的贷款需求。
(二)贷款模式有待优化
虽然我国林权抵押贷款模式不断创新,但是每种模式各有优劣,无媒介的贷款方式虽然流程简单,交易成本低,但是对林农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要求较高,这与银行的惜贷现象有关,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银行在放贷时有意识的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利率,从而使得林农的贷款成本提高。有媒介的贷款模式虽然规避了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風险,但是媒介要向林农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又从另一个角度增加了林农的负担。而且贷款流程相对复杂,加上宣传力度不大,使林农在面临资金紧张时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贷款途径。《每日财经》记者在当地的调研中发现目前河北省林业大户和林业企业获得贷款的机会较多,它们可以通过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获得贷款,而单个林农由于小额贷款费用高而获得贷款的情况较少。
(三)金融机构参与不广泛
目前我国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项目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从金融机构性质上来看大都是国有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普通商业银行较少。目前河北省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为林农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一方面由于林业具有生长周期长,评估难度大,自然风险高的特点使得一些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望而却步。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由于林业知识不够专业,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方面缺乏相关培训,这就导致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驾轻就熟,因此金融机构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广度不够,还没有达到普及。
(四)缺乏专业林业评估机构
自从200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但是与之紧密相关的林业资产评估等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发展成熟。由于缺少专业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往往与林木实际价值存在偏差,目前河北省深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还在筹备阶段,林业资产评估体系还未建立,具有林业方面专业评估人员更是凤毛麟角。林业资产评估具有法定性、技术性、规范性和政策性等特点,但是河北省目前开展的森林资产评估中大多为个方代表参加的合仪性的评估,在技术性和法定性方面尚存在不足。另外有些林业评估机构在当地的垄断地位,收费偏高,再次增加了林农的融资成本。
(五)林权流转与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在政策上,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目前还是停留在原则性的规范上,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在林权流转操作上多数地区容易出现流转不规范、流转效率低的现象。河北省近年来虽然建立了不少林权流转服务机构,但是从性质上看多数为农村产权交易流转机构,而专业的独立的林权流转机构较少,这导致了林权流转范围限制在了农村地区的小額流转,而林业大型企业和基地的林权流转效率变低。在森林保险方面,森林保险还未得到普及,河北省目前只有四家保险公司开办森林保险业务,并且理赔流程复杂,从出灾情到理赔结束需要保险公司、林业部门、气象部门、消防部门等多个的参与合作,结案周期长效率低。另外由于森林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出现了理赔人员少、理赔不及时等问题。例如承德市西官营乡在2015年受到冰雹灾害后,由于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不够,和业务操作不熟练,使得西官营乡四个村的林业资源没有得到及时理赔,大大降低了林农对森林保险的认可。
四、河北省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对策及建议
(一)灵活确定贷款期限
针对目前林权抵押贷款期限不匹配的问题,我们可以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制定合理的贷款期限。例如美国和德国,他们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中是按照林木或农作物的自然生长属性先确定一个基准的还贷期限,再按照每个借款人的经营水平和贷款对象的生长状况等条件来确定最终的贷款年限。而日本的政策性“农林渔金融公库”,它是通过“邮政投资特别会计窗口”把政府的补贴和借款资金集中起来投放到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再贷放到农林渔民手中,它提供的是一种长期的、低息的贷款,平均期限为20年,利率为3.89%,若发生利息损失,公库还可以通过“农林渔真行基金会”获得补偿。另外在贷款利率上,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化,金融机构可根据林农的经济状况、信用水平并参照浮动利率机制来制定合理的具有个性化差别化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二)加强政府补贴参与力度
根据公共产品的外部性特征,林业资源也具有显著地外部效应,人们享受到了其生态价值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因此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通过贷款贴息等途径为林业产生的外部效应买单,从而使得外部效应内部化。例如可以借鉴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林业补偿基金”,即由政府出资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项贷款,金融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比信贷资金,林业企业申请贷款时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若贷款发生损失,由政府、林业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此外,在发达国家政府支持林业信贷已经纳入国家预算,并给予了不同程度的贷款优惠个补贴标准。
(三)加强宣传力度,深化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林业部门应与金融机构积极合作,加强沟通与宣传,提高金融部门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充分认识和普及。加强银林合作平台建设,简化贷款手续,在林业信贷产品上多加创新,例如随州市农商行推出了“致富贷”和“随地贷”担保方式灵活,并且实行银行内部评估取值核贷,有效的降低了贷款成本。另一方面,政府还要进一步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提高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普及宣传林业相关知识,加强保险从业人员林业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理赔效率。必要时可以建立专门的森林保险服务机构,完善林业信贷体系。
(四)完善林权配套体系建设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整个贷款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方面由于在贷款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根据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来约定放贷比例和放贷金额,因此若林业评估不准确将导致林农无法获得应得的足够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还决定了林权流转是否顺利,因此专业的林业评估机构是完善林业信贷体系的关键。因此政府积极引进林业评估专业人才,建立政策性的独立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确保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从业人员的评估资质。另外要完善相关评估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失真,或者违反道德恶意评估的相关负责人在经济上给予相应的处罚及行政处分,行为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五)优化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方面,由于林业可以产生持续的现金流,因此可以尝试借鉴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模式,对林权进行信用增级,建立林权资金池,进而实现资产证券化,大大提高林权流转效率。除此之外,要建立独立的专门的林权流转服务中心,规范林权流转程序和方法,引导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实现省、市、县各级之间的林权信息联通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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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