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统计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2018-06-21陈永富
陈永富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为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金融扶贫贷款情况,201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各金融机构按要求报送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数据。为了解《制度》执行情况,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召开了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座谈会,同时对市扶贫办、有代表性7家金融机构进行了重点调查走访,发现《制度》执行中存在数据库使用不规范、认定标准复杂等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主要内容
《制度》主要包括个人精准扶贫贷款和单位精准扶贫贷款的规模、用途、期限、担保方式、财政贴息等内容。其中, 个人精准扶贫贷款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贷款和其他个人精准扶贫贷款,单位精准扶贫贷款包括产业精准扶贫贷款和项目精准扶贫贷款,项目精准扶贫贷款又包含易地搬迁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生态环境改造贷款和农村基础设施贷款。附报包括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笔数及带动服务人数、已脱贫人口贷款等内容。
存在的问题
信息过于庞大, 运行使用效率不高
一是由于数据信息量过于庞大,为了减少数据量,中小金融机构虽然都使用了辽宁省数据库,但是不通过专用计算机软件很难对数据库进行查询等操作,导致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使用扶贫部门数据库,而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是动态变化的,与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数据库不一致,导致扶贫信息出现偏差。二是扶贫数据库使用不方便。由于数据量过大且运行慢,如果不借助计算机软件,很难查准查全具体信息。三是由于各金融机构打开数据库方式不一致,出现不同格式的版式,给运用数据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例如,某金融机构以记事本方式打开,无法将个人信息与原信贷信息运用计算机软件进行比对,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比对,无法保证数据准确性。
认定标准复杂,目前系统取数较难
虽然《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精准扶贫贷款统计指标解释和校验关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在实行执行中仍然很难操作。主要表现在:
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贷款系统自动取数不能全覆盖。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贷款的采集,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都用身份证信息进行了比对,对数据进行了抽取,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都采用手工方式逐一进行查找,难度较大。
二是其他个人精准扶贫贷款数据手工方式取数更难。《制度》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具有扶贫带动作用: 第一,借款人吸纳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从业人员认定参照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对从业人员的指标解释(下同)。第二,借款人与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第三,借款人有1 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股。具有扶贫带动作用的贷款就可以归入其他个人精准扶贫贷款,但由于原信贷系统没有这些信息标识,所以系统无法采集数据。2017年末,全市只有1家村镇银行报送了其他个人精准扶贫贷款30万元,仅占个人精准扶贫贷款余额0.05%。
三是单位精准扶贫贷款系统无法自动取数。单位精准扶贫贷款分为产业精准扶贫贷款和项目精准扶贫贷款,同理,由于满足三个条件之一具有扶贫带动作用可归入产业精准扶贫贷款。由于原系统原来没有产业或项目这方面的标识,所以系统无法取到相关数据,只能由信贷人员进行判断是否属于此类扶贫贷款。调查中发现, 产业精准扶贫贷款绝大部分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虽然这类贷款也有可能对贫困人口有扶贫带动作用,但不完全符合《制度》中的规定。
四是建立和完善台账相关信息难度大。文件要求对于每笔贷款要符合认定标准且有据可查、详实可靠。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而言,由于扶贫部门都能掌握相关情况,完善台账信息难度不大,而对于其他个人精准扶贫贷款和单位扶贫贷款两类台账信息完善难度较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用工时只关注身体健康状况和工资等情况,很少采集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二是金融机构在贷前调查时,关注借款人还款来源及资金安全,也很少关注是否符合单位扶贫贷款条件;三是即使事实上企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有扶贫带动作用,也符合《制度》规定的条件,但是企业没有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或其他能证明手续,所以台账信息很难完善。
五是产业精准扶贫贷款条件较为宽松。例如1户微型企业,按《制度》规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1人、1 人入股、与1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就认定为具有扶贫带动作用,就符合产业精准扶贫贷款条件,事实上这种条件较为宽松,很好满足,一旦优惠政策或措施出台,大量企业基本能满足。
统计口径不同,同一指标多套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建立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按余额和发生额按季进行统计,银监部门要求按月报送《银行业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情况统计表》,市金融办要求按月报送《金融扶贫贷款情况月报表》,由于各单位或部门职能不同, 根据履职需要,各自设计报表,且各有各的统计口径,存在同一指标多套数据现象。
没有配套措施,放贷款积极性不高
由于金融精准扶贫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对贫困户有扶贫带动作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服务于贫困人口的项目和单位。与普通贷款相比,这类贷款具有风险大、收益低等特点,也不能较好符合贷款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则。目前金融机构发放的精准扶贫贷款并没有财政貼息、税费减免、风险补偿、优惠或激励政策等政策,导致银行发放扶贫贷款积极性不高。
对策与建议
规范扶贫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一是为了保证数据一致性可比性, 金融机构按严格按要求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库, 并及时对数据进行更新,保证全国口径一致。二是建议开发扶贫数据库查询系统或辅助软件,来解决中小金融机构查询难的问题。这样不但有利于中小金融机构快速准确完整使用数据库,而且有利于人民银行利用辅助软件检查或核查扶贫贷款数据质量,大大减少统计人员工作量,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准确度。三是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核查扶贫贷款统计数据,严格按《制度》要求,对所有扶贫贷款数据进行系统和手工双重核对,做到数据准确完整,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大数据检查力度, 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和水平。
建立完善扶贫信息,实现系统自动取数
各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要求,铺设和对接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地区等识别信息,确保识别信息更新及时、准确无误;按照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信息为核心的认定标准完善贷款台账信息,确保每一笔贷款的认定标准在台账信息中均有据可查、详实可靠;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增设或完善相关统计标识,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做好历史数据的清理补报,并重新对贷款存量数据逐笔进行核对,并建立个人和单位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数据库,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电子化处理水平。
规范贷款统计口径,实现数据准确共享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政府部门统一报表内容、格式、时间和方式等,统一由人民银行统计部门采集,并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制度》,并到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并与银监部门和政府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这样不仅大大减少了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工作量,并且提高了数据准确性和权威性。
出台优惠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放贷积极性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发放精准扶贫贷款情况在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不同激励政策; 银监部门根据精准扶贫贷款风险情况实行适度提高监管容忍度等政策;财政部门可参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0 号)按金融机构每年发放金融精准扶贫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税务部门应对金融机构发放精准扶贫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通过以上一个或几个措施, 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贷款积极性, 以最大限度地支持贫困户,使贫困户实现增收、金融机构实现增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