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艺术社会关系的分化之我见
2018-06-20周祥
周祥
正是由于公共艺术特殊的结构关系,让其带上了复杂的社会性质,这样的复杂性存在于私人性和社会性之间,我们可以笼统地称之为“公共性”,同时也正是包含着公共的特性,才让公共艺术这个概念被挖掘出来后备受世人的关注:一方面,我们由艺术的角度来看,“公共艺术”往往会被不自觉地定义为“艺术在公共空间”中,不难看出这样的认知显然带有很强的艺术主导性因素在里面,同时也是一种个人艺术思维因素的体现,毕竟一件艺术作品的成败与艺术家个人的观念、手法、思想、审美是息息相关、牢不可分的,在创作的过程中也同时蕴含着艺术创作者的个人主导性因素在其中,当然,这样的理解是由艺术运动的角度来观察和分析的;另一方面,由“公共艺术”这个概念的形成并被国家制度和公众意识所认可和保护的角度来看,“公共艺术”会被解读为“城市公共空间中的艺术品”,这样看来其中就带有很强的国家、社会、公众意识的介入,这些客观因素的介入直接或间接地主导和驱使着公共艺术的培育和成长,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出社会大众对于参与进入公共艺术的地域、内容、形式的形成和划分的意识思维需求,不过,对于不涉及艺术本体的思维,我们都可以把其看成是客观的公共意识形态。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在公共领域的话语权上常常都是处于争锋相对的境地,发现并理清这些左右着公共艺术发展和落实的各种社会力量,我们才能对主导其生成的各类因素得出理智的判断和结论。
如果作为艺术自身和公共性本体的意识形态往往取决于谁在其中占有主导性地位的话,那么,这样的从属地位会随着不同的地域、时间、空间、述求、制度上的转变而有所变化;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这样的从属地位统一对待,理解成为审美本体和功能本体同属于公共艺术发展过程的属性阶段,同时这也是公共艺术发展筹备期和培育期的价值体现。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主的平等以及大眾生活的提高,社会所体现出的价值性和驱动性越来越明显,既然有艺术家作为公共艺术的艺术本体主导思想存在,就必然一定会有社会、大众、空间环境等作为监督、审核、评价、传播这些功能客体倡导现实因素的存在;既然公共艺术的传播对象是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以及文化的多元化,那存在于其中的艺术思想情感、个人意愿传达以及行使的主导意识都会反映到公共艺术的筹备和建设当中去,并一定会在其后的反馈中逐渐被社会、大众、环境这些以功能为主导的元素通过各种方式真实地反映出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种主导意识的分化是显然易见的。
一、艺术特权的质疑
艺术家大多具备优异的个人艺术表现能力和精湛的工艺知识,且在个体的审美需求和特定的文化知识方面都有独特的话语权,因此,由于身份的转换而形成行业的话语权也随之转换,但主导趋向固若金汤,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成为了公共艺术这一行业审美的标准和规则的制定者,正因如此,当行业的标准和法则运用到实际的公共艺术创作中时,自然而然地就会在作品和社会之间筑起一道难以逾越的艺术堡垒,在艺术家和公众之间划分出一道无形的艺术屏障,最终将公共的概念排挤出公共艺术的范畴之外,让公共性成为了从业者自娱自乐的精神盛宴。
如果站在艺术的角度来理解,“本质上艺术是力图摆脱外部世界对人的控制而深入人类心灵深处,解放人类的精神世界,并将它引入理想中的世界,正是由于艺术和现实生活的这种距离的存在,才使得艺术能够保持它的魅力。”
但是站在公共艺术这个字面来审视的话,这个词汇中既然加入了艺术的成分,那它就一定或多或少地带上艺术本体思维的印记,艺术本身就体现着独立思想的特质,其中就蕴含着个人审美、情绪、观点、感悟、人生经历等等非公众化的独立元素,这些独立的元素往往集中和体现在艺术家的身上自然而然就形成独特的个人化的美学象征,即使在公共驱使下的公共艺术也不可避免地会透露出从业者对于自身、个体、物象反馈到内心所形成的最真实的反映,这就形成了艺术的本身以及艺术家对公共的精神控制以及意识支配的主导。(图1)
所以,试想如果没有具备公共思想的艺术家参与的公共艺术项目当然容易造成艺术对公众的不屑一顾,独立于公共之外完全把艺术置身于自己的精神领地,公众只是作为他们隔岸观望的孤立群体,正是因为这种个性的、自娱的和私密性质的创作状态使得公共艺术与大众之间产生了断层的鸿沟,没法有效的互动与交流让公共艺术成为孤岛中的彼岸之花,最终使公众难以分享这场艺术的盛宴。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大众信息来源的不断便捷以及社会对文化、艺术的大量需求态度的持续提高,艺术不断突破传统的操作和经营模式,渐渐地朝着更自由和更开放的场域推进,慢慢地突破精英艺术的话语控制权,自主的寻求一种更具开放性和兼容性、市井性和地域性的表达方式。
二、公共意识的培育
人类社会自从摆脱原始状态进入到文明社会之后,艺术便慢慢地抛弃掉了它自身的本源,不是被政府左右就是沦为宗教传播的产物,无论是在表现形式还是涵盖的内容上都离公众愈来愈远,逐渐地变得贵族化、精英化和神秘化。而随着时代开放的发育,艺术自身开放性的发酵,社会公众的共有权益在后现代主义艺术语境的环境中自然萌芽,艺术思维和大众习性开始强调相互之间的关系,随着大众的社会意识逐渐形成,无论从社会形态还是社会基础的层面上来看,都为公共艺术的公共性方面提供了适合的土壤,大众形成的公共价值取向逐渐在侵蚀和冲击着传统艺术活动中固化的价值观念,从而由内而外的架构起一种大众的、开放的、全新的,并且根植于社会公共发展趋势的艺术方向。
“根据阿伦特和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思想,公共领域所体现的最重要的东西就是一种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它所体现的公共精神就是一种公共文化意识和公共参与精神,体现在艺术领域,就是指艺术的公共文化意识和公共审美精神。在这种公共领域中,差异性的尊重和对话、理性化的交流和判断、可能性的共商和共识,是表达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的重要方式。在这里,我们又碰到一个涉及公共领域的重要问题,即谁的公共领域和谁的公共精神。”在此,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公共艺术的主体性,以及它所涵盖的内容载体、形式语言的传递,面向受众群体的覆盖程度,信息的艺术塑造以及能够为公众创造怎样的空间环境和地域特色。毕竟,公共艺术终归是为公众和公共场域创作的艺术形式,而不是闭关自守为艺术而艺术所创作的公共艺术作品。
以下选取的处于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三件公共艺术作品,分别贯连和映射出以政府、企业等为主导方向的艺术作品(图2),以公众为引导的艺术作品(图3)以及以场域为诱导的艺术作品(图4),它们分别体现出了公共艺术多重的承载面和受众面,这同时也是在不同发展时期展现出的个体与大众之间的艺术需求,以及在不同的公共意识形态下所培育出的公共胚芽。
通过梳理公共性主导元素,我们不难发现,公共艺术中公共性的产生并不是平白无故的,它是基于特定区域中社会公共场域的变化、人类精神文化生活的改变、政府的宏观调控等多重因素的变化而随之应运而生的,公共艺术本就不应该是艺术家个人的艺术行为,而应该是在公共场域及大环境下整个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公共艺术也不应该是艺术家和社会、大众之间的分水岭,不应是割离两者之间的精神鸿沟,而恰恰应该是搭建起艺术家与社会的沟通桥梁,串联起两者之间文化、艺术、精神生活的有机联系载体。